23rd Apr 2008

爱你爱到掐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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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爱到掐死你

西风独自凉

西班牙著名导演佩德罗•阿莫多瓦拍过一部虐恋题材的喜剧电影《捆着我,绑着我》,故事情节可概括为“爱你爱到绑架你”。但在现实生活当中,虐恋未必尽以喜剧的方式结束: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与歌女余某在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致其死亡。2007年9月,张东岳一审以过失杀人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燕赵都市报《河北民警为寻性刺激掐死歌女 二审维持6年刑》)

这条爆炸性新闻引起网民热议,4月22日,该新闻一出,仅一个网站的跟帖数量即逼近两万条。为寻求刺激邀请别人来掐自己的脖子,把自己活活给掐死—-爱你爱到掐死你,岂有此理!人们普遍感到不可思议。由于被告的特殊身份,以及他与死者社会地位的巨大悬殊,更使得怀疑司法公正的声音无比激烈。有网友调查:

“不知如果把这个法官的妻女老小全部奸杀了会判几年?支持全部奸杀的,点右下角!”

到笔者写稿时为止,“支持全部奸杀的”赫然高达20259人次!

我想,法院的判决文书,如适当引用医学专家的意见,介绍一些相关的医学常识,愤怒声讨的浪潮当不至如此凶猛。

所谓“为寻求刺激”的性行为,在医学上是一个较为冷僻的概念:性窒息,通常指的是人(们)在进行性活动时,用绳索、长袜、围巾、领带、皮带、头巾等缢颈,或用橡皮囊、塑料口袋、面罩等罩住口鼻,造成窒息状态,以达到性满足。因为在窒息过程中,缺氧、碱中毒会产生精神兴奋和欣快感,阴部同时会充血有助于性兴奋,在低氧状态下可增强快感。

性窒息属于高危性行为,常因疏于防范,导致颈部受压超过负荷而造成窒息性死亡,相关报道早已屡见不鲜:

2003年春,四川达州市发生了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该市东郊公园林荫深处,发现一具20多岁的男性死尸,死尸套在一个亚麻布口袋里,手脚被绳锁捆绑着,颈部勒有一塑料细绳,生殖器处有一条女用绣花手绢,上面留有精液。公安部门在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后,几经周折,终于破解了此案之谜,原来是死者自己为寻求性快感,在自造手淫呼吸不畅条件下导致窒息死亡。(《大众健康》2003年11期)

无论一人还是一人以上进行性窒息性行为,发生性窒息死亡都既非他杀,也非自杀,而是意外死亡。因为性窒息虽属自愿行为,但目的不是为了寻死,而是在窒息中求得性满足。

因此,张东岳如果确实是“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以过失杀人罪领刑6年,在法理和适用法律上似无不当。

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向记者透露:河间市公安局案发后对医院大夫的询问笔录证实,受害者余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而在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书中,都认定是“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是有意减轻被告人张东岳的罪行。

死者的姐姐则向记者表示,其妹妹曾长期受到张东岳的控制,经常受到张东岳的打骂和威胁。

尽管存在诸多疑点,但此案最为关键的部分在于:有关部门应继续展开调查,把死者生前是否有性窒息活动的历史搞清楚,非如此不能揭开他杀还是意外死亡的疑云。

因为性行为的高度隐秘性,要查证死者生前是否有通过性窒息获取快感的特殊癖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人命关天,不彻底调查清楚,死者亲属和社会反响太大,司法尊严将再度面临严峻的挑战。

其实,通过走访死者丈夫,以及与其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士,弄清相关事实,并非有想象中的那么难。

网民对此案的激烈反应固然是与不了解医学常识有关,但法院工作如果做得细致、扎实,民意绝不会如此汹汹。网民的愤怒还表明:由于社会反响巨大的河北聂树斌可能被冤杀一案和彭宇案的遮遮掩掩,以及华南虎照片事件的久拖未决,使得权威部门的公信力在持续下降,社会的不满和怀疑情绪,尤其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玩弄女性、包二奶等道德败坏的愤恨,在不断累积、上升—-

任何国家或地区都难免发生惨绝人寰的恶性案件,然而,最可怕的还不是这些个案本身,而是公众对司法公正普遍丧失信心,弥漫着一种愤怒和冷漠交织的社会空气,悲怆与无奈,令人发指地和谐。

39 Responses to “爱你爱到掐死你”

  1. 寻正 Says:

    过失杀人要分情况,如果行为人因职业,教育水准,及其它社会因素应当有能力预见到行为后果,仍然产生过失杀人的,要重判,张东岳属于要重判的类型,6年显然太轻,人们下意识地认识到这个问题,导致了大面积的愤怒。张东岳以警察身份与妓女交往,其中的胁迫与以权谋利也当并罚,显然公诉人是鬼,法官不是好鸟。

  2. 快乐怪物 Says:

    愤怒的网友们显然不了解什么是SM(性虐待狂与性被虐待狂),完全出于无知地给予想当然的质疑。
    请参考李银河的有关文章。
    这个警察的律师显然把被害人作为性被虐待狂而为当事人开脱故意杀人罪。但法庭和检察院公诉方应该进一步了解并获得死者生前的确有被虐待狂、特别是追求窒息快感的倾向和证据。才能对被告方的陈述予以采信。
    我赞同西风独自凉的看法。
    无知和司法审判缺乏足够透明度是本案舆情汹涌的原因。中国法院对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件判决解释太笼统,缺乏细节证据的阐述,往往令公众无法充分理解法院判决的依据,产生各种猜疑和不满。
    至于“寻正”的观点,缺乏法理支持。变态性行为并不是警察这个职业很清楚并应该有很高操作能力的专业行为。如果真的有明确具体的物证能证明死者生前确有追求性窒息快感的情况,法官也只能判被告是过失杀人。
    至于此案是否存在舞弊行为或其他过失,因没有看到详细庭审资料,实在难以判断。
    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存在着利用法律为犯法逃脱罪责的现象和案例。
    西方一部小说里就有这样的描写:一个罪犯多次在大街上开枪杀人,法庭找到许多目击证人,都证明了凶手是此人。不料律师却找来了另一个反驳人证,就是与被捕者长得非常相似的孪生兄弟。法庭由于实在无法确认犯罪行为到底是两兄弟谁所为,只好宣判被捕者无罪释放。
    国内某大款有杀妻的嫌疑,娘家人提出要请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尸检(在此之前当地警方以自杀下的结论)。结果,当地警方却告知因法医水平较低且疏忽大意,死者尸体被解剖时全部肢解弄乱了,未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保存,该法医已经被给予严重处分。弄得上级警方也毫无办法,娘家人更指责当地警方和那法医收受了大款的巨额贿赂故意毁灭证据。可违规不等于犯罪,原告方也无可奈何。

  3. 寻正 Says:

    有的人脑子里有面条。警察的专业是暴力与执法,使用什么样的暴力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跟懂不懂“变态性行为”有什么关系?警察当然比常人更应懂得窒息的后果,所以要重判。自己对法理学全然不通,还得意洋洋的,真有你的。在法理学上定罪与量刑是两码事,自己连这点基本的都不知道居然还在这里献臭,你举的两个例子都是定罪的问题,而且两个案子都很弱智,至于为什么弱智,不想教你了,你“哲学”懂得太多,跟你纯浪费口舌。

  4. 快乐怪物 Says:

    警察的专业是暴力与执法?
    有的人脑袋里装的是浆糊吧。
    定罪与量刑是两回事,但怎么认定呢轻重呢?按照楼上说的,警察因为专业是暴力与执法(很可笑的描述),所以就该了解性窒息的危险性和把握分寸?玩暴力的多了,可未必个个都懂得什么是性窒息。懂得性窒息的也多了,未必个个都不闹出人命来。
    你以为警察没事就练性窒息怎么掐人脖子?
    这是你的高论:“如果行为人因职业,教育水准,及其它社会因素应当有能力预见到行为后果,仍然产生过失杀人的,要重判。”
    举一例反驳: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撞了违规闯入的人该怎么判?
    司机的职业、教育水准,及其一大堆社会因素都应该有能力预见到这个世界有不少法盲、神经病人可能违规闯入高速公路,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速度达到规定要求但几秒钟走神就可能把他们撞死,结果一个司机真的出现这样的交通事故。假如司机被证明的确有五秒钟走神--如果提前三秒钟发现,可能会避免悲剧。那么,请问口口声声谈法理和量刑问题的楼上那位,这种完全符合您所述条件的过失杀人是否应该从重量刑?
    您还是好好读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过失杀人的各种司法解释和刑法教科书吧,别再乡村小牧师那样的到处卖弄乡俗谬论。
    至于你说不想教我,到让我哑然失笑。
    这真是东施扭屁股夸自己懒得搭理男人。
    自我感觉良好到这种地步也很幸福。
    因为,这不仅意淫别人,还意淫了自己。
    脑残加上这样的精神不正常,我真的有点可怜你了。没办法,上天有好生之德,多点惨不忍睹,也只能持宽容之心吧。

  5. alpha000001 Says:

    突然想起电影“空中监狱”,那里的凯奇也是无杀了人,好像就是因为是军人,是经过训练的,有很强的能力……结果就是没有因为对方是流氓挑衅而被轻判。
    不知,这是不是和内外的法律的设定有关,但是那里的判决有点儿想寻正说的。不知理解对不。

  6. 寻正 Says:

    TO 快乐怪物:

    说你脑子进水了你不承认,谈量刑不当你扯定罪无能的例子,而且那样的例子都不适当。你现在又找了一个比较上并不适当的例子,司机在高速路上撞人并不都有罪,没有细节无话可说,即可以有罪,可以无罪,可以重判,可以轻判,必须要有事实与依据。

    医生判定死亡原因不会是性窒息,懂不懂,你懂哈叫窒息吗?造成人死亡的是窒息不是性,不管你搞什么鬼,用暴力阻断别人的呼吸就会造成窒息死亡,这是一个警察这个行业应该很了解的常识,所以要重判,因为他可以预见行为后果,仍然施加了这样的行为,也就是说增加了行为的故意性或者过失的程度。白衣嫌犯举了一个例子,工程师加快输液速度把小孩输死了,他就预见不了行为后果,而如果是医务人员做了同样的事,那就该重判,因为医务人员应该可以预见行为后果。

    你或许读过法律方面的文件,甚至是科班出身,可惜还是法学白痴,这样的法学白痴我揭露了一大堆了,教授律师的标签大概不会比你差到哪里去。

    你这种人书读得再多都没用,脑子被垃圾塞坏了。

  7. lei Says:

    快乐怪物之流还是得靠寻正来驳

  8. 快乐怪物 Says:

    寻正,我举的例子都符合你的所说的条件啊--:“如果行为人因职业,教育水准,及其它社会因素应当有能力预见到行为后果,仍然产生过失杀人的,要重判。”--而且已经告诉你,那司机走神了。为什么不适当呢?
    你在中国开车吗?
    别强词夺理了。
    楼上的竟然为你还拍马屁,我真笑死了。
    另外,我什么时候说过医生判断死亡原因是性窒息了?性窒息是什么还没弄懂?你了解性窒息吗?性窒息是为了杀人或自杀?你明白窒息的知识吗?去查查资料吧。
    如此白痴还自以为是,你真是裸奔的好手。
    阁下,做一个乡村小牧师虽然很乡俗,做一个脑残的蒙古大夫和业余法官就更乱套了。
    暴民最大的特色就是无知和无知的大义凛然。
    至于您揭发过哪些教授律师级的法学白痴,在下实在孤陋寡闻。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你属于在医学、法学上无知的白痴。
    除了自说自话想当然地跺脚谩骂、指点江山,您还会什么?
    免费给你一个诊断吧:这就是典型的精神错乱。
    不信,去医院看病,中国医院、美国医院都随你选择。
    这不是骂人,而是诚恳的建议。

  9. 寻正 Says:

    TO 快乐怪物:

    说你脑子里全是面条你不服气,我用得着查资料吗?你以为我不懂性窒息?真是白痴透顶,搞清我的专业背景再来说话吧。懂法律的告诉我“司机走神了”,你懂法律?你什么都不懂,连普通人的常识都没有。法律讲求事实与依据,不是你神猜什么“走神”了,恐怕你一辈子都在“走神”,胡言乱语。

  10. Stephen.Li Says:

    跟寻正一样,我觉得轻判了,就冲他是公职人员的缘故。不过不太赞同寻正这个逻辑“使用什么样的暴力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跟懂不懂’变态性行为‘有什么关系?警察当然比常人更应懂得窒息的后果,所以要重判。”

    如果这样,遇上这样的情形,医生也要重判?

    另外,是法院工作不细致缘故吗?法院有义务去普法?教懂网民判案依据?

    为什么这样判,判决书上有写吧?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明白一切就足够了吧?(当然,这次事件我的资讯不充分,不清楚它是否充分了,但由西风的叙述来说,看来已经写了)

    我个人觉得是报道这件事的记者素质不行,误导观众的情绪罢。个人觉得,新闻报道应该跟新闻评论摆两边,那负责报道的记者不应该把自己没有看清楚判决书而做出个人判断揉合到 新闻报道中去。

    当然,西方媒体从业人员这方面也做得不好,也许我这个“两边摆”的原则是我个人准则而已吧?

  11. alpha000001 Says:

    《空中监狱》里凯奇演的那个军人就是因为过失杀人,而且是受过训练的军人,好像就是重判了!(不知电影里的是不是符合美国的审判)
    不知这些和中外的法律背景是不是有关?!

  12. Stephen.Li Says:

    以伊拉克那奸杀案件来说,好像又不符合美国情况了。google.com一下吧。

  13. 寻正 Says:

    To Stephen.Li:

    是的,如果医生导致人窒息而亡,即使是无意的,也要重判,在法律上,要证明人是故意的太难,涉及刑事犯罪都要讲求强证据,所以加强惩罚就一定程度上是对讲求强证据的弥补。

    父母都爱孩子,如果父母把自己用的药品乱放,导致小孩中毒死亡,那就涉及监护过失,普通的父母受到的惩罚就要轻于儿科或者他科医生的惩罚,因为(儿科)医生比普通人更能预见到后果的严重性,监护不当就有刑事责任,可惜这样的法制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缺失。

    中国法律体系不健全,传统文化的影响太多,把子女当着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所以基本上也不追究任何监护过失,这是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加以纠正的。在法学上讲究利益的冲突,当父母被起诉时,他们就不能代表其子女,这个时候叫Interest of the State,也就是(州)政府的利益,由政府公诉人代表未成年人利益。

    法律讲究事实分析,这一点即使在中国的律师与教授中都缺乏,很多人搞不清楚事实与观点的区别,那是我嘲笑快乐怪物的原因,他们就属于街头吵架的水平。

  14. 寻正 Says:

    TO Stephen.Li:

    政府公职人员并不都要重判,正如快乐怪物所言,性窒息是一种变态行为,尽管很危险,但受害者会主动要求过失人实施那样的行为,并且性窒息并不都导致死亡,如果窒息过程在人体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比如说一政府官员或者办事员,他们的性伴侣要求他们实施那样的行为,他们缺乏专业训练,就更难预见行为后果,那时就要轻判。

    即使是普通人都应当意识到性窒息的危害性,一般人在这种场景下如果细心仔细,对性伴侣有足够关心,都会及时中止窒息过程,防止死亡后果,那就是为什么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要算过失。事实上由性伴侣实施的性窒息风险性要远小于自我实施的性窒息,后者很多死于预设的终止性窒息的措施的失败,因为窒息后行为能力丧失或者减退导致预定的终止过程无法启动。在美国青年人中,上吊并不都是自杀,不少人就为了体验性窒息中的高潮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性窒息在英文中有很多种说法:choking game, choking play, breath play, edge play, sexual strangulation, 正式的说法是Erotic Asphyxiation,Asphyxiophilia,APA(美国心理医生协会)称之为Hypoxiphilia。在一个开放性社会中,大家对性窒息的理解更普遍,在美国有大量的文艺作品涉及这个话题。

  15. Stephen.Li Says:

    我是认识这玩儿。 甚至也晓得,不以性,单纯的窒息游戏也耳有所闻。

    我重判的逻辑是基于 :公职人员召妓、更重要的是存在过失杀人。

  16. 寻正 Says:

    公职人员召妓跟普通人召妓不应当有两个标准,甚至警察召妓也不能有另外的标准,一个典型的说法是知法犯法,那是忽悠,一个普通公民不知召妓犯法该打屁股,另一个更靠谱的说法是执法犯法,有点道理,但必须细解,细解后就涉及以权谋私了,执法犯法如不涉及以权谋私、胁迫讹诈,比如警察异地旅游召妓,也不应当有另外的标准。警察无论在本地,还是非辖地过失因性窒息致人死亡都要重罚的。

  17. 快乐怪物 Says:

    即使是普通人都应当意识到性窒息的危害性,一般人在这种场景下如果细心仔细,对性伴侣有足够关心,都会及时中止窒息过程,防止死亡后果,那就是为什么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要算过失。事实上由性伴侣实施的性窒息风险性要远小于自我实施的性窒息,后者很多死于预设的终止性窒息的措施的失败,因为窒息后行为能力丧失或者减退导致预定的终止过程无法启动。在美国青年人中,上吊并不都是自杀,不少人就为了体验性窒息中的高潮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
    既然如此,为什么警察就该重判呢?
    寻正这不是又狠狠地给自己一个大嘴巴嘛。
    法律讲究事实分析,也讲究合理地逻辑判断,地球人都知道玩什么都有失手的,所以有过失罪,而大家都该有预见性和都没有实际经验的过失--还是那句话,警察也不练怎么掐脖子玩性窒息--那么重判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少装大尾巴狼吧,我和法官逗细节证据游戏时,寻正你恐怕还穿开档裤呢。装什么权威人物啊!
    一个乡村小牧师想扮演教皇,呵呵。够逗。

  18. 寻正 Says:

    TO 快乐怪物:

    你这种智力缺乏专门抬杠的家伙和法官逗细节,恐怕谋财害命的时候多吧。警察的工作工具之一是暴力,所以他就比普通人更了解让人窒息的危害性,以及能预见行为的后果,而后果仍然发生了,那说明他患有严重过失,未能在适当的时候终止保护被害人,他比普通人更有能力适时终止窒息过程,你这种浆糊脑子,本人说那么详细,白说了,1+1摆在你面前,你非得要说等于3,我说过你是搅屎棒的,明白为什么本人不允许你到我的博客上放刁了么?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游泳池发生了溺水事件,救生员就有责任,而普通人没有。同样地一个人被抢,正与抢劫者搏斗,路过的警察就有责任终止抢劫,而普通人没有,一个人上吊自杀,路过的警察就有责任终止其行为,普通人只有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二者均不顾而去,警察就有重大过失,而普通人只承受道德谴责。

    你这种混世魔王,简直就是社会的烂药,对法律无知到连我们这种外行都不如,还好意思提自跟法官混过,本人可没装什么权威人物,见不惯你这种无知而又无比自大的角色而已。

  19. Stephen.Li Says:

    公务员召妓加重并不基于知法犯法,而是有公权滥用,或浪费纳税人钱的嫌疑或实质。

    “警察无论在本地,还是非辖地过失因性窒息致人死亡都要重罚的。 ”

    这本案例中,我判断就是过失,所以要重罚,6年太轻。

  20. 快乐怪物 Says:

    对“寻正”的答复:

    阁下还是在混淆概念,暴力作为工作手段的人多了,警察的确可能是其中一员--只是某些警察--但性窒息的技能并非警察熟悉和应该熟悉的技能,也不是警察执法使用的暴力涉及到的技能。警察凭什么要比普通人更有能力适时中止窒息过程?
    以大概念偷换小概念,这属于典型的逻辑关系混乱。

    首先,就预见后果而言,警察当然明白窒息会导致他人死亡。
    但普通人也一样明白这一点。
    因此,从预见性来作为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另外,你很无知地把性窒息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具有侵犯伤害他人生命的施与窒息。性窒息是虐恋文化中的一种变态性行为。在非一人互动情况下,一方通过迫使对方窒息出现挣扎、哀求和濒死状态来满足其性虐愉悦,另一方则通过被对方处置而无奈无助、惊恐绝望及其濒死体验来满足被虐愉悦。这种性虐待娱乐行为是所有性虐待行为里最危险的行为之一,因为由于被窒息一方身体状况的差异和濒死与死亡的过于接近、施加窒息一方在性环境下情绪和行为轻重长短的难以精确自控,出现死亡的概率很高。
    警察未必学过令人窒息的技能,肯定没有学过性窒息的职业技能。
    从这一点来看,所谓他比普通人更有能力适时终止窒息过程(严格地说应该是性窒息的过程)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顺便说几句,从法医学的资料可以看到,窒息导致人死亡很多时候是因为大脑某些神经迷乱,导致人体神经系统失控,呼吸系统功能中止而最终导致死亡。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性窒息者虽然只是初步表现出濒死现象,但可能因为自身体质等个体原因,即使互动另一方极快中止施与窒息行为,也对方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的状态。

    此外,你举的几个例子都属于混淆概念的例证。
    1、游泳池发生溺水事件救生员就有责任--如果他没有执行规定的观察和救生规定就有责任,如果执行了就没有责任。而在执行了的情况下,溺水者照样会死亡,因为呛水的情况下,溺水者出现异常表现时已经根本来不及救治,会迅速地丧命。这是医学上很简单的常识。在这种情况下,救生员凭什么要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责任?请问,你懂什么是不可抗力吗?
    2、警察阻止抢劫和自杀,是因为法律赋予其必须这样做的职责,与其预见性和能力无干。而普通人可以不这样做也是法律没有赋予其对应的职责--尽管,一个普通人可能有特种部队服役或平时练武学会的比警察更强的擒拿格斗技能,可以更容易阻止抢劫。
    拜托,你还知道什么叫风马牛不相及吗?

    我很为被“寻正”追捧和追捧其的人感到好笑,这样一个连基本逻辑关系都弄得一塌糊涂的乡村小牧师实在是相应愤青亮丽的风景线。值得肯定的是,他还知道心虚地承认是法律的外行。不值得搭理的是他那泼妇似的的文风。
    这样一个习惯性把口腔当肛门用的痞子竟然也穿着民主、自由、科学的马甲在新语丝上招摇过市,实在太滑稽了。
    最后这句话肯定是缺乏绅士风度的谩骂了。
    不过,来而不往非礼也。
    该让某些人明白了,骂人有时不需要脏字!

  21. 寻正 Says:

    To 快乐怪物:

    混淆概念恰好是你这种人几乎处处用的技巧,叫没能力把握任何概念,Period。即使你想达到思想概念的一致性,恐怕也做不到。性窒息是窒息之一种,连这种概念的相互包含性都搞不明白,还好意思一个劲儿地抓着“性窒息”说事,莫非自己搞惯了,非得要认为没有经验的就不懂?你有能力为你的关于“性窒息”的说法提供证据吗?“出现死亡概率很高”,如何高法子?无知而自大的人,给点有说服力的东西罢。

    “警察未必学过令人窒息的技能”,你懂汉语吗?还好意思指责别人混淆概念。

    眼睛睁大点,我说的是游泳池发生溺水事件,你最好不要用你那颗失效的脑袋想,问问旁边的人罢,看救生员有不有责任,以前黑别人多了,所以你借口简直是多得太自然了。拜托,不要提你跟法有关,越是有关,令人对中国的法制越没信心。

    你懂得起“法律赋于其必须这样做的职责”,不错不错,继续想呀,自杀都要阻止,那么不想死却走到了死亡的边缘,那警察该怎么做?这逻辑的下一步你有无能力推一下,或者屁股决定嘴,再找一个借口忽悠过去?风马牛不相及,只不过1+1用了需要受教人动脑子的表达方式而已,不要把自己的愚蠢当着嘲笑别人的理由。

    你懂基本的逻辑关系?有侮辱某两个汉字的嫌疑。我实在不知道会骂人有什么值得眩耀的,你是搅屎棒,什么都不需要就够脏的了。

  22. 快乐怪物 Says:

    对无知者的答复:
    1,我懂汉语和基本逻辑推理,所以告诉你,警察未必学过令人窒息的技能--其目的是告诉你,暴力也是有不同类型的,其中与性窒息相关的令人窒息并非是警察们都要学习和掌握的暴力技能,而性窒息本身更不可能是警察的专业技能。
    2、因为民间俗称的“呛水”而造成的溺水,会在瞬间出现不可逆的死亡,现场救生员只要按规定在正常职守和予以救生,当然不承担失职过错,法律上也不承担过失责任。这不是我给救生员们制造的一个借口,而是中国、西方法律都认同的无过错原则的使用。另外,我顺便提醒你一句,即使在西方,法律问题也不能光去问问旁边的人,而要去问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乡愚式的大伙儿说咋样就咋样的评判原则已经被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所摒弃。陪审团制度已经要求有法律的专业门槛。忒没文化的法盲一般在门槛之外。
    3、谢谢你以“莫非自己搞惯了”来阴险恶毒地影射我也属于性窒息爱好者。可很抱歉,我不是。但我尊重别人的个人私生活文化倾向选择,不管是同性恋还是性窒息爱好者,都认为不该歧视和迫害。在此也顺便谢谢你这种小人的作法,因为,这显露出你的教养,也表现出一个乡村小牧师外表背后的猥琐灵魂,证实了“魔鬼经常藏在神父道袍下”这句话不无道理。
    4,我只能给你提供法医学、精神病学关于性窒息的有关知识,包括其出现死亡概率很高的情况说明,无法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据我所知全世界也没有这样的统计数据。因为,性窒息喜好者的数量无法统计出来,其死亡率当然也难以得出。但是,与其他性游戏、性行为相比,性窒息追求的是濒死的快感,而濒死状态很容易变成死亡,所谓死亡概率很高,也正是因此而来。性窒息容易致死,这应该是一个常识问题。当然,没有常识的人也许觉得这还没有说服力。
    5、自杀要制止,那是警察的职责,偷偷摸摸玩性窒息,那是个别警察的私生活。私生活的逻辑下一步还需要推断吗?怎么,道貌岸然的寻正阁下还要要求警察们做爱时不忘警察的天职和操守,一边云雨一边在心里哼哼着对照检查此刻行为是否符合警察职业规范?
    6,感谢寻正的谩骂,面对我对他的观点和行为的质疑,他把我说成是搅屎棍。我对此当然感到他很语言暴力和下流。但是,他也很明确地因此把他的观点、行为归结到排泄物的项下--既然批判者是搅屎棍,那被批判搅动的当然是屎了--如此谩骂而带来的自我评定,真的很令人愕然、好笑。

    理屈词穷则胡搅蛮缠、破口大骂,这是泼妇的典型行为。一个自称研究生的人也如此言语行事,真的是中国教育和右翼愤青的悲哀。

  23. 寻正 Says:

    To 怪物:

    1. 暴力有不同类型,高明,你就一个劲儿地忽悠吧

    2. 你装酷的时候不是一般地多,叫你问旁边人是因为你的脑子坏了,又来卖弄专业水平了,拜托,能不能够言行一致,也尊重一下别人的专业?专业水平比业余的见识还差,别来卖弄你根本就不懂的“陪审团制度”。

    3. 按照你的逻辑你大概是心理医生了,而且是“性窒息专家”,不然咋比别人更懂“性窒息”呢?这么明显的讽刺都读不懂,很懂汉语么?我不知道你从哪里看出我歧视同性恋与性变态者来的?你也是人,那我就得歧视人了?

    4. 你有能力提供法医学与精神病学关于性窒息的知识?性窒息是精神病?我看你才是精神病。本人的专业跟相关问题近了N倍,还是稍微谦虚一点罢,我说你不懂,那不是说着玩的,你对性窒息的了解,除了想当然,还是想当然,而且在相关场景中并不是太复杂,并不需要那些专业知识,并不表示我不知道。性窒息的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单人行为终止机制失控才发生的,并不是没有统计数据,只是你不会查而已。你这种自大狂很让人恶心。

    5. 说句不客气的话,你懂做爱么?这样逃避逻辑推理很有趣,你知道我为什么判定你缺乏一般人的思维能力了么?你大概以为做爱的警察就不是警察了,都象你,这世界就完了。

    6. 你不是骂人很在行么,现在又变冤家了?你动辄抬着棒子打人,自夸口气不是一般地大,什么都懂,刺了你几下就变成“学术争鸣”了,你这种学识,配跟我学术争鸣么?连你专业内的事情都不懂,还往往大言不惭在别人的专业内狂放厥词。我可不是研究生,你搞清楚点,理屈词穷?你倒是喜欢又当检察官又当法官的,让其他人去判断吧。

    你是属于满脸写着“我讨骂”的人,没必要觉得我亏待你了。

  24. 快乐怪物 Says:

    性窒息的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单人行为终止机制失控才发生的,并不是没有统计数据,只是你不会查而已。
    -----------------------------
    请列举出统计数据的出处,好吗?

    其他答复如下:
    1、拒绝你的“高明”恭维,暴力有不同类型是常识,你大脑里灌了开水的智商不代表公众智商,这样的恭维不值得接受。
    2、关于陪审团制度,我从1988年就开始接触并在单位组织模拟,懂否大概还不是你说了算。至少那是你恐怕还在玩泥呢。
    3、看来,你阅读能力太差。我的话里已经明确告知你有关性窒息的知识来自何处,你的暗示“讽刺”及现在的强词夺理只能再次证明乡村小牧师类的人物其实是什么道德货色。
    4、你已经不止一次拿自己的专业忽悠、做虎皮了,请明确说出来你的专业和头衔吧。跟你这种人,我是不会谦逊的,因为在你讨论医德问题时,我已经看出你是一个西贝货。这年头拿专家头衔来忽悠骗人的多了,可你也就是一个冒充专家的骗子。
    5、既然说不客气的话,我可以告诉你,懂不懂做爱这句话就是SB的认识和语言。为什么,自己去琢磨吧。另外,我当然不认为警察在做爱时还是警察--下班了就是普通人--只有阁下才会在做爱时念念不忘自己伟大的职业和头衔吧。一般人很难。
    6、我从来没有觉得被狗咬自己很冤(顺便提示一下,冤枉和冤家是两回事,别自作多情想让我扮演那角色),只是坦然接受搅屎棍的谩骂,顺便把被批判的对象说明了一下:排泄物而已。我也没有觉得和你有什么学术争鸣。从性窒息到窒息到法律问题,我也不知道你的专业是什么。再说了,你还不配做学霸,也没资格冒充专制者。另外,感谢你指正,如果你真的不是研究生,我对中国教育的不满还稍微弱化一些,如果你研究生都毕业了,我痛骂中国教育。

    我其实属于经常招猫逗狗的人,玩心重,除了被你骂做搅屎棍还是打狗棍。至于对你,我到没有觉得什么亏待不亏待的。因为你不属于小动物,只是它们的排泄物而已。
    当然,亏待你的可能是我。
    因为排泄物本来想冒充金子,可搅屎棍搅得它臭气冲天、真相毕露,又一个劲冒沼气,再不心存戚戚,未免忒不厚道。
    继续冒泡吧。
    这会儿让西风、法王、和尚一起来看看其支持者和对手的文风,肯定各自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抱歉,我可不是给王致和厂家做广告啊。

  25. 寻正 Says:

    To 怪物:

    你也有资格谈文风,真是不知耻之所谓,寻正少有见了一个人就痛骂的,你成为其中之一,不外腹中无货,全靠忽悠,而且处处自大无比,动辄教训别人这也不懂,那也不懂,不跟你较真一下,你真以为自己懂完了。

    美国自我性窒息死亡人数每年达1000人左右,自我性窒息导致死亡的案例屡屡见诸文献报道,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患者无能力启动预设终止程序,这样的道理来源于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有文献报道性窒息的实践比我们想象的要普遍,但偏查文献起码四十年内查不到因性伴侣实施性窒息导致的死亡,综合以上信息(如果你有此能力的话),可以肯定的是,由性伴侣实施的性窒息事实上非常安全,这完全符合现代医学知识,你在医学上是白痴,当然难以理解为什么我一眼就可以看穿你稻草人的真面目。更重要的是我一再强调懂不懂性窒息是次要不怎么相关的事情,但你非得要纠缠于自己根本就不懂的问题,傻到底了。

    你对普通概念都缺乏把握能力,对语言也差得很,我恭维你?你的父母该回到中小学找语文老师算账。

    一出乖露丑,就要把自己早年出道如何如何提出来壮胆,拜托,去另外的地方好吗?你在一个明显不适合你智力能力的场合出场,真难为你了。我提到专业,无非是讽刺你双重标准而已,你的专业能力实在是够差的,即使是你的领域,你也不太有发言权,你忽悠过中国法律系统,那能说明什么问题?白大法学院的院长教授们都在新语丝上批得稀臭,你只不过是他们屁股上的一陀屎而已。

    我说你不懂做爱,那是意有所指的,来西风博客上的人恐怕懂不起的不多,你好歹也谦虚一回,问问你的朋友或者枕边人罢,免得我又训你不懂汉语,你那脑子是靠不住的。

    傻子见得多了,但把你归入其类恐怕侮辱他们了,你是属于烂人类的,学识上差无可差,但品格更差,偏偏自大无比,真是佩服上帝,这样的人也造得出来。

  26. 疯和尚 Says:

    看寻正骂混蛋是一大乐趣。

  27. 快乐怪物 Says:

    美国自我性窒息死亡人数每年达1000人左右。
    ------------------------------
    这是我提到的统计数据?
    您忒能玩了。
    我提到的问题涉及的统计数据应该是具体有多少性窒息者,其中有多少因互动对方失误而致死者(要自我性死亡者干吗,本案又不是自我致死的?),其他变态性行为致死者的比例是多少?
    你就这样给导师准备资料吗?
    你导师现在精神正常吗?

    但偏查文献起码四十年内查不到因性伴侣实施性窒息导致的死亡。
    ------------------------------
    您能告诉大家怎么查的吗?

    再次回复你:好好去“懂”做爱吧。包括一边哼哼唧唧,一边念念不忘自己是警察还是什么专业人士的“懂”做爱吧。只有这么“懂”,那警察才该被重判啊。
    但愿法官也这么“懂”了。
    笑晕。
    另外,还是不敢把自己的专业、头衔坦白交代吗?心虚了?你不是口口声声以自己专业作为批判的武器和借口吗,为什么躲躲闪闪呢?
    呵呵,除了烂骂,你还会什么?--有意思啊,怎么一个一本正经做专业人士状的人偏偏口口声声离不开排泄物,你爹妈打小就让你吃屎了?(抱歉,骂脏话,你还缺点幽默)--我欢迎你继续这么表演下去,至少可以让你的捧友和被捧友看到你究竟是什么货色,也可以暴露出伪乡村小牧师的真实道德修养和内心世界。当然,物以类聚,亮出你的玩意儿也会有暴露癖为你叫好的。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啊。网络就这好处,可以让猥琐者坦露黑暗心理。不然,就阁下那满嘴屎尿在社会上混早被大嘴巴抽得满地找牙去了。
    孩子,你真可怜。

  28. 疯和尚 Says:

    有感于警察没学过”性窒息“,所以不必承担更重的责任,编个笑话:
    一天,一个怪物去餐厅吃饭,waiter给他端了盘狗屎,怪物大怒,说你不知道狗屎不能吃吗??waiter说我知道屎不能吃,但我没有专门学过狗屎不能吃,所以我没有责任。

  29. 疯和尚 Says:

    还有啊,寻正老早就交待过自己是学啥干啥的了(在其发起医危讨论之初),偏有前鹰犬做天真无齿状:” 另外,还是不敢把自己的专业、头衔坦白交代吗?“—————–唉,难怪会退役,这样的鹰犬,眼神还不如土狗野猫。

  30. 快乐怪物 Says:

    第一个笑话不成立:没责任和承担更重的责任是两个问题。我没有认为警察该豁免过失杀人责任,只是对警察应该在性窒息过失杀人上应该从重量刑有异议。
    一个是有与没有的判定。
    一个是该不该从重的判定。
    和尚又逻辑不清了。

    第二个问题更简单,我根本没有去看过“之初”的文章,也没有做鹰犬的义务(靠,你发工资给我?),只是在这里看了此人口口声声拿专业背景堵塞他人批评很不以为然。我接触过的“知名人物”多了,从年轻时就接受美国人的观念“承认知名,不承认权威。”,对学霸类的SB一向不感冒。在此,还是感谢和尚指点。不过,我还是希望寻正自己把他那忒牛的背景详细再说明一下。

    至于老子退役,那是为了回家考大学,呵呵,另外也对每天早上5点起床的日子厌烦了。和尚觉得我做鹰犬不够格,说对了,老子当年连入党申请书都不肯写,吊儿郎当被批评为“莫桑比克自由战士”(玩自由比你早),当然不是好兵。
    好兵是帅克。

  31. 更新 Says:

    入党申请书都不肯写的人一样可以做鹰犬

  32. 疯和尚 Says:

    唉,看来不能偷懒,否则会引起天真小朋友的误会,把笑话修正一下:

    怪物跳着脚要求追究waiter的责任,并且餐厅的waiter作为人而不是屎壳郎是应该明确知道屎不能吃的,所以应该比宠物食品店的sales承担更重的责任,waiter说:我没有专门学习过狗屎不能吃,所以不该加重我的责任。

  33. 寻正 Says:

    To 快怪:

    你这种鹰犬真叫践,主人都看不起你,连赏都不打,偏分尾巴摇得溜圆,还好意思说出来。当年怎么怎么样,简直是好笑,连基本的分析都不会,还一个劲儿地要更多的统计资料,谁教出了这样的学生,真TMD混账。跟你比学历,还是免了,你这种烂人,我没兴趣继续交流。致于跟你发生的争论,相信大家已经有足够信息结论了,我可没时间继续教育你这种教育体系的劣次品。真有心回炉再加工,找你的母校去。

  34. 快乐怪物 Says:

    入党申请书都不肯写的人一样可以做鹰犬--也对!
    可烂谈民主自由的人也一样可以当暴民政治和专制政治的鹰犬。
    再说了,没有好处就做鹰犬,这不是学雷锋呢。
    陈佩斯在小品里都说了,没有好处,谁投降皇军啊!

    和尚又在混淆概念,人人皆知的罪过何以作为单独重判的理由?和尚不能吃狗屎是常识,不管和尚去了餐厅还是宠物商店被灌了狗屎都会一视同仁治罪。sales即使是宠物店的员工,照样也不能因此减轻罪行的量刑。当然,和尚自己要吃狗屎(古人假装发疯的作法),而且吃得中毒死了,sales也罢,waiter也罢,都不承担特殊的处分。
    从重量刑的考虑可不仅仅是看一个条件。
    别笑话别人其实自己是傻笑了。

    至于寻正这样的满嘴排泄物的高人,我已经懒得理睬。这个打扮成乡村小牧师的网上泼皮也就如下伎俩:
    1、你说东,他扯西;
    2、无法应对则气势汹汹以专业、学历、头衔(真假不知)为理屈词穷的挡箭牌,又怕碰上真的专业、学历、头衔的对手,总假装是不学有术的业余大师,先自称曾经修理过多少权威呆子,心虚却故作伟大地自我标榜,以自吹作为应对批判的盾牌;
    3、没有论证辨析,只有谩骂结论,恼羞成怒便效仿文革造反派张牙舞爪,栽赃安罪名;
    4、倘若躲避不开,则如泼妇破口大骂,尤其喜好将自己口腔与肛门的联动使用,特别喜爱排泄物,言必有屎,忒好此口;
    5、效仿阿Q,逃跑也有豪言壮语,老子姓赵,老子能弄死你,只是不屑和你认真,再留下一串怨毒的叫骂,然后开溜。
    此人是否如此,总结是否刻薄,好在所有帖子都在,大家自然可以看后有自己的结论。

    我接受寻正的逃窜,做人要厚道,落水了再打未免有些无聊。
    的确,对于一个除了栽赃喷粪、有人养没人教的蟾蜍,还有什么道理可讲?这种口口声声民主自由的暴民痞子与那些中医义和团一样,实在也没什么继续理睬的必要。

  35. 疯和尚 Says:

    呵呵,看样子笑话编得还是不能让没齿的小朋友满意,那就再重编:

    老怪物送小怪物上幼儿园,幼儿园保育员—悲伤怪物给小怪物吃狗屎;老怪物发现后怒告法庭,寻正当法官,判决说因为保育员专司喂养,应该比常人更能知道狗屎不能吃,属于有能力预见而仍然产生过失,应当严惩;律师快乐怪物说:不对,保育员没有专门学过狗屎不能吃,所以不属于有能力预见而产生的过失,不该严惩。

    白马非马,几千年前就有人玩过的诡辩游戏,很新鲜么??还玩得那么大义凛然,道学高深似的。

  36. 寻正 Says:

    自己的无知被扎扎实实地揭露出来了还正儿八经地宣告赢得了胜利,宣告别人理曲词穷,自己眩耀骂人讨了一顿骂,居然可以满腔抱怨别人骂人,没见过这么无赖的东西。

  37. 快乐怪物 Says:

    和尚继续犯逻辑错误。
    和尚不吃狗屎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在幼儿园里被保育员灌了狗屎也罢,在游乐园被服务员灌了狗屎也罢,那保育员和游乐园服务员都要负同样的责任--虐待儿童罪。
    人人皆应有的预见性不构成特殊量刑考虑的依据。
    这是法律常识。

    既然喜欢举例为证论,就陪和尚玩一个:
    依据和尚的逻辑,一个女教师与他人非法同居,法官便要从重判处。因为,她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应该有预见此行为违法且不道德的能力。
    同理,所有有知识的人在量刑时应该被一般人要从重,受教育水平越高就应该量刑越重--他们的预见能力、对法律的认识能力、教育给予的遵纪守法能力、道德水平都应该更高--这可称为“寻正/疯和尚法理”。
    中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都承认这样的法理吗?
    一笑。

  38. 疯和尚 Says:

    呵呵,这会儿才明白过来应该从“人人皆应有的预见性不构成特殊量刑考虑的依据”处下手啊??我还盼着看你在狗屎非屎的泥潭里继续搅和呢!!

    另外,“人人皆应有”和“警察应更有”不等价,不要偷换概念。

  39. 快乐怪物 Says:

    呵呵,这会儿才明白过来应该从“人人皆应有的预见性不构成特殊量刑考虑的依据”处下手啊??
    -----------------------------
    阅读力真差,以前的帖子没好好看?

    “警察应更有”,继续犯基本判断错误。人人皆知的事情不存在“应更有”的量刑考虑。和尚不是偷换概念,而是缺乏正常的逻辑概念。
    如今的中国社会,为什么教授嫖娼会比一般人嫖娼更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兴趣,恰恰就是这种缺乏逻辑概念的乡俗观念作祟,一来是幸灾乐祸:“看你人模狗样的是个教授,原来也偷偷摸摸嫖娼。”二来是不明白教授也不是圣人,也不该以圣人来尊敬和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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