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04 2008
刘备禁酒的错与对
以前就听过刘备禁酒的故事,今天又看到yangli在新语丝上的高见,不禁又仔细看了一遍。
也许刘备禁酒这个故事还有其它版本,但就王立微的文字来说,“刘备取得成都以后,禁止酿酒,违者治罪受刑”,说的是“禁止酿酒”,却不是禁止拥有酿酒的器具。而执法过程中却以拥有酿酒器具治罪,当然于理不合。
yangli以为“刘备的目的是禁酒,手段之一是禁止酿酒器具”,所以执法无误,却不知法律不可如此引申。
也许禁止拥有酿酒器具确实是一个有效而无副作用的方法。该不该以禁止酿酒器具的方式禁酒,也许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当法律没有禁止时,不能以此治罪,这无疑是符合现代法律原则的。
yangli还说:“在禁酒的环境下,保留酿酒器具的目的是什么?除了偷空违法造酒,我想不出还有别的理由。那么在下达禁酒令的目标的同时,通过禁止酿酒器具断绝违法的手段有什么错呢?”
自己想不出其它的理由,不等于人家一定是你想的理由。比方说可以是作为家传古物收藏,作为装饰,不舍得丢掉,希望禁酒令只是暂时的,转作它用,等等。为什么一定是“偷空违法造酒”呢?
国人以诛心为家常便饭,此为一例。
以主观认定的“目的”为罪名,是非常危险的。简雍的做法,不是简单的类比,而正是以归谬的方式来显现以潜在可能的目的为罪名的可笑之处。
至于yangli后来竟然能扯到“中国的格言、口号、语录太多了,用得也太滥了”,简直就是不知所谓。莫非刘备的故事什么时候竟然成了格言、口号、语录?
基本逻辑没搞清楚就开始长篇大论,此亦为一例。
附:
王力微《揭开《黄帝内经》的神秘面纱(31)》相关段落:
这里也举一个取象类比、逆向推导的例子:刘备取得成都以后,禁止酿酒,违者治罪受刑。实施时,官吏在人家里搜出了酿酒器具,也给治罪。这是凭逆向推导,即造酒需要器具,有器具必然造酒这样的逆向推导,当然是荒唐的。一天,简雍和刘备一起在街上溜达,看见一男子,简雍对刘备说:“此人肯定要强奸妇女,为何不抓起来治罪?”刘备说:“你怎么知道他要犯罪?”简雍说:“他有作案的家伙。”刘备大笑,取消了对拥有酿酒器具者的惩罚。可见得,要证明一个命题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充分、必要条件。天人感应里说的那些东西,完全是机械的比附,没有任何合理性,可能性,更谈不上必然性。简雍的做法,实际上是归谬法,即以其人之思维,还治其人之身,让他自己感到荒唐,刘备是明白人,立即改正了错误。知过必改,才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
yangli《关于《揭开《黄帝内经》的神秘面纱(31)》的错误》中相关段落:
刘备的目的是禁酒,手段之一是禁止酿酒器具。我们不讨论禁酒是否正确,要造酒,酿酒器具就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果要禁酒,禁止酿酒器具自然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这个思路非常清楚,哪里有什么机械的取象类比的想法在里面?
简雍的思路就是:通过禁止酿酒器具来禁酒,如同禁止生殖器来禁止奸淫一样,都是荒谬的。王力微认为这是归谬法的正确应用,而其实,简雍的思路恰恰是王力微所批评的机械比附的方法,简雍是不恰当地拿生殖器与奸淫的关系去机械地比附酿酒器具和酒的关系。酿酒器具的人造的,作用仅是酿酒,而生殖器是天生的,还有其它的生理功能。这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根本就不能类比。
在禁酒的环境下,保留酿酒器具的目的是什么?除了偷空违法造酒,我想不出还有别的理由。那么在下达禁酒令的目标的同时,通过禁止酿酒器具断绝违法的手段有什么错呢?
生殖器是天生的,如何禁止?这个措施首先就有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如果说禁止就是阄割,那么生殖器其它的生理功能怎么办?这个措施的副作用太大,不可能是一个合理的措施。
可以明显看出,王力微所说犯了错误的刘备,根本没有犯错,而他认为正确的简雍,反而正好是他所批评的机械类比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