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加拿大国庆日是加拿大华人的羞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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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庆日是7月1日. 7月1日是加拿大华人的羞耻日。

1867年7月1日, 加拿大中西部各省组成的加拿大与东岸的Nova Scotia和New Brunswick同意合并成一个统一体:CANADA (one Dominion under the name of Canada)。因为”加拿大”是英联邦的自治领 (the self-governing terriorie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为了纪念这一天, 历史上的加拿大称7月1日为”Dominion Day” 。到了1982 年的10月27日,联邦议会将这个名词”Dominion Day”改为了”NATIONAL DAY”,正式成为加拿大的国庆日。

这个历史上的英联邦的自治领对华人却是极为歧视:

1880年至1885年,加拿大政府为答应西部卑诗省加入联邦时提出的条件,修筑一条横贯全加的太平洋铁路,东部线路由爱尔兰人修筑,西部工程艰难,由从中国召来15000名华工修筑,其中5000多人客死异乡。

1885年,铁路完成后,加拿大政府通过《华人入境条例》,华人移民必须交付人头税:
1885年起, 别的族裔的入境人头税是$25, 只有华人是$50; 1900年起, 别的族裔的入境人头税是$25, 只有华人是$100; 1903年起, 别的族裔的入境人头税是$50, 只有华人是$500; 那可是等于当时华工的两年工资。
这就是历史上的”华人人头税”不平等问题。

人头税的实施,虽然款项数目惊人,却无法阻止华人移加。据统计,从1885年至1923年的38年间,约8.1万华人移民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共征收了总计2300万加元人头税(相当今天的12亿加元)。换句话说,加政府的华人入境条例政策失败了。

于是,1923 年, 加拿大政府废除了人头税”华人入境条例”。

1923年7月1日,加拿大政府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排华法”—-《华人移民法案》,彻底禁止华人移民加拿大。这 7月1日被加拿大华人称为”华人的羞耻日”(Day Of Humiliation).

1923年至1947年的24年间,仅仅有50名华人移民到了加拿大。可见,这个政策比人头税更无情、更残忍.你想想,24年那,多少华人家庭不能团圆,多少人妻离子散,两代人的幸福被葬送了—-成为加拿大历史上最丑陋的一页。

加拿大《华人入境条约》向华人征收人头税至今已有121年,人头税停征后的排华法《华人移民法案》也实行了83年,加拿大一直没有就这对华人的百年耻辱没予完全的平反和赔赏.

在这个加拿大国庆139周年的前夕, 加国总理STEVEN HARPER( 哈博 )为了兑现他竞选时的承诺和未来的票仓,于今年6月产22日的全体国会会议上,首次正式地代表加国人民和加国政府,承认历史的错误, ”向所有华裔加拿大人就人头税正式道歉”;”并对随后推出的排华法案向华人表达深切的遗憾”。他向全国民众的讲话说:”如果当初没有华裔的努力,就没有今天的加拿大。” 并且在此后一周的国会会议上,一致通过了就人头税对苦主及配偶进行象征性赔偿(但不包括他们的后代)。

—- 加拿大的历史从此翻开了新一页 —- 华人得到了应有的自尊和地位.谢谢HARPER对历史的承担!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为开放和睦的多元文化国家.华人从作客他乡,到落地生根,除认同这个国家之外,还不断地为这个国家作出宝贵的贡献.

在这国民同庆的日子里, 不要忘记先侨在建设加拿大铁路的不朽功勋,也不要忘记先侨在排华法和人头税所受的不平等待遇.后来者应当珍惜前人的努力,珍惜今天的平等,与人和谐为善,为加国这个美丽的国家作出你的贡献.

如今,一个国家的总理能为过去对国内一个少数族群的歧视政策与种族法案道歉并赔偿,公开纠正历史错误,并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不管他的目的是争取这个族群的选票,还是诚心诚意结束加拿大历史耻辱的一页,华裔加拿大人的百年创伤,总算正式划上了句号。今天,这个7月1日被加拿大四个省份的华人正式改称为”华人的光荣日”(Day Of Honour).

今天,我们华人才真的喜欢唱上一句”O’CANADA !”

——-
附 1.
《华人入境条约》向华人征收人头税已有 121 年,人头税停征后的排华法案《华人移民法案》也实行了83年,为什么百年耻辱今天才能得到平反?

首先,华裔在加地位今非昔比,不但人口已超百万,成为第一大少数族群,而且集中在多伦多、温哥华、CAKGARY、蒙特利尔等大城市,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成为加拿大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也成为各政党争取的最重要的票源之一。

其次,华裔维权组织增多,除了传统的中华会馆、洪门民治党和各省同乡会外,还有各种专业人士的新兴社团,成为争取华裔权益的重要渠道。其中平权会和华联会在人头税平反运动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尤其是前者,首次把人头税提上政府议程,而且坚持争取至今天。

再次,上届大选,平反人头税成为各政党承诺热门议题之一。今天,保守党落实这个承诺有双层意义:

第一,表示保守党说得到做得到的作风,争取选民认同。这是实现承诺问题。

第二,保守党上届大选,除CALGARY这个保守党的大本营外,在多伦多、温哥华和蒙特利尔等大城市表现不好,如想在下届赢得多数党政府,这几个地方都成为必争之地,而华裔票仓恰巧也在此。这是为备选而努力的问题。

最后,中国的和平崛起,华裔经济实力、参政欲望与兴趣及华文地位也随之而增高,备受主流社会重视与尊重。

加拿大当初对华人征收人头税( 1885~1923 年)让华人饱受耻辱,废除后实行的排华法( 1923 ~ 1947 年)更令华人心寒。今天,加拿大总理终于承认人头税是一个历史错误,并对 “ 过去的种族歧视行动 ” 与 “ 耻辱性的政策 ”“ 接受全部道德责任。 ” 这是加拿大历史光荣的一页。

附 2.
关于赔赏的问题并未完全了结。那些没有得到赔偿的苦主后裔极度不满,并声言会继续争取。另外,政府也没有宣布就”促进种族和谐的教育基金会的结构及款项”等的详细内容。
还有,受害者的潘多拉盒子已被打开,过去受压迫、受歧视的其他族群肯定会向政府讨公道,如加拿大犹太人大会已准备要求平反1933年至1945年加拿大禁止犹太人入加事件。已故加拿大总理杜鲁多以来的自由党政府一直采取 “不道歉、不赔偿 ”政策的道理可能就在如此。

附 3.
一些新来的大陆移民 , 在访问时说:”为什么历史上的错, 要让我们现在来的人来赔”, 我这个交了20多年税的不老不新的移民—–“ 语诘 ”! 真不知说什么好 —— 这些没良心的人!—- 谁给你创造了这个环境让你可以移民来这? 谁给你交的税,让你可以来到这个和谐的国度?—– 吃水不忘挖井人— 连祖训都丢了的不肖逆子! 真让人不耻— 丢尽了大陆人的脸—– 为什么这样? 值得人们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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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底特律那个鸟地方—— 至今犹忆陈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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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一家很大的汽车配件公司打来电话,说美国密西根州州长带经贸团访华,同他们公司接触,希望他们能到底特律投资,购买不景气的美国公司,或者至少设个办事处什么的,问我意见如何。我当即拍案大怒,在电话里大叫:此事万万不可!在哪里投资都行,就是不能为底特律创造就业机会,你们要是有点血性,就听我的不要去!

我说出这样情绪化的重话,非常反常,极不 professional, 且损人不利己。但我必须这样做,因为在我心里,底特律一直欠着我一条命,欠着我们一个公道。

这便是那个让北美华人永远心痛的棒杀陈果仁案。今年 6 月 19 日是陈果仁被害 24 周年,在北美华人最活跃的里我没有看到有人提起这件事, 很失望,看样子大家都在忙着跑马,遛狗,怀旧,男欢女爱,各自为生计而奔波。就允许我把往事重提,帮大家回忆一下那个让我们伤心透顶又愤恨难平的事件吧,虽然事件发生的时候我还在万里之外蹒跚学步,不谙世事。

陈果仁英文名字叫 Vincent Chin, 是第二代华裔,父母均来自中国广东,在底特律郊区靠经营小中餐馆谋生,若干年前父亲病逝。陈果仁在美国读书长大,毕业后在底城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作设计工程师。

1982 年,陈果仁 27 岁,正是成家立业的年纪,与一位美丽的华人姑娘相亲相爱,大婚之日定在当年 6 月 28 日,一个大吉大利的日子,几百名亲朋好友被邀出席盛大的婚宴。

1982 年 6 月 19 日傍晚,陈果仁携三位祝贺他即将新婚的好友到底特律一家酒吧喝酒庆祝,偶遇同为汽车工人的白人父子。时值美国经济低迷,日产汽车大举廉价涌入,美国汽车工人人人自危,生计不保。

白人父子对陈果仁破口大骂,使用了大量侮辱性的种族字眼,并指责日本人夺走了他们的工作。显然他们把陈果仁当作了日本人。陈果仁据理反驳,不想遭致白人父子殴打,胆小怕事的陈果仁试图逃离现场,不料白人父子手持棒球棍开车一路追来,追至附近一间麦当劳餐厅,白人儿子上前揪住陈果仁的衣服使他动弹不得,而白人父亲则以球棒以打棒球的挥球姿势使尽全力猛击陈果仁头部,肩部和胸部。陈果仁大喊几声 “It isn’t fair!” 后当即陷入重度昏迷,再也没能醒来,四天后死于医院。以上事实经各方认定,描述无任何偏颇。

6 月 28 日原定的婚礼改成了他的葬礼 — 很多朋友还未获悉噩耗,依然盛装前来。

在 Wayne County 地方检察官“无暇”出庭的情况下,底特律所在的 Wayne County 州法院法官 Charles Kaufman 轻判白人父子过失杀人,缓期三年,罚款 3,780 元。这一比驾车不慎撞死人的罪行还轻的判决激怒了亚裔社区,在百人抗议后, Kaufman 坚持原判。随后,底特律华人律师黄星华( Roland Hwang )和陈 绰薇 ( Lisa Chan )及华裔作家谢汉兰( Helen Zia )组织起“美国公民正义会”在全美国掀起了抗议和自救的运动。

此后在日裔议员诺曼峰田( Norman Mineta, 后曾任美国交通部长)的大力协助下,联邦政府介入。其后此案在美国联邦和密州司法系统的各个法院几上几下,最后闹剧一般由辛辛那提联邦法院经 10 名白人和两名黑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定白人父子无罪。

杀人凶手始终没有坐过一天牢,没有赔偿过一分钱。

陈果仁 62 岁的母亲余琼芳在儿子被害后, 20 年来奔走全美,四处呼吁,力争为儿子讨回公道。 2002 年 6 月 9 日,儿子被害 20 周年纪念日前 10 天,这位坚强的母亲在绝望中去世。

我第一次读到这件事的报道的时候,已是很多年后,我在上中学。我爱记仇,也就记住了底特律这个城市。我在美国这么多年,哪里都去过,就是没去底特律,非但不去,连转机也不愿意在那里转。对我来说,那是一个不讲理的地方,没有公平和正义。

后来我在美国也做了律师,这个案子一直在我的心头萦绕不去。每每和同行好友交流,我一直想 figure out 问题出在哪里?我们还有无翻案的可能?我们怎样才能做得跟好?在司法程序上和政治运作上我们怎样才能保护自己?因为下一个陈果仁很可能就是我 或者你。

有时候真的就走入了极端。

前几天看到一篇题目为《看了昨晚的新闻联播,真想大哭一场!》的文章,讲到以色列为保护其国民和侨民所频频采取的极端行动, 尤其是不惜工本天涯海角全球追捕纳粹分子,让遇害犹太人的灵魂得以安息的事。

其实强权就是真理。如果你的拳头够大,你就不需要什莫老什子法律来保护你 (当然,这很不像一个律师应该讲的话)。试想,如果中国在墨西哥屯兵十万,大军压境,航母在墨西哥湾游弋,战斗机在底特律上空盘旋,我就不信 Kaufman 法官敢坚持他的谬论 (不要跟我讲什么司法独立的废话!)。再说,大不了中国空降几个敢死队员深夜潜入底特律,要么将那对白人父子就地正法,要么掠回中国受审,游街示众,一切是那么的简单。这些已被美国人在其他国家实践过无数次,屡试不爽。

所以要紧的是你的背后要有一个替你撑腰的祖国,一个有能力为你撑腰愿意为你撑腰的超级大国。

我常常跟国内的朋友们讲,在国外我才真正感到个人的命运和国家的命运是那么的息息相关。比如说,我是中国强盛的直接受益者。我来美国读法律,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人请我来的、求我来的 — 他们提供全额奖学金请我在美国最好的法学院学习,不是因为我有何德何能,而是因为他们需要我这样背景的律师去帮他们处理中国的事情;毕业时,美国人都叫苦工作难找(更何况那些东欧来的弟兄们),我和我的中国同学却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大把的来自美国 Top Ten 律师行的 offers. 几年来我工作稍有不顺心,转身就炒老板的鱿鱼,他妈的老子不干了,然后总有大量的律师行排队要我,几年下来,早已把我的美国同学远远地甩在了后面,就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强大,就是因为美国社会的各个方方面面已经离不开中国了。将来会有一天,中国会和以色列和美国一样肆无忌惮地保护自己的国民和侨民的 —— 不幸的是陈果仁和陈妈妈没有赶上那一天。

也许你我能赶上?!

所以你可以做两件事:

1 。如果你有渠道,把我的这篇文章转给胡锦涛和温家宝, 以资鼓励; and

2 。找来华裔导演崔据陈果仁案拍摄的获奥斯卡提名的纪录片 WHO KILLED VINCENT CHIN 看看(你在影片中可以看到凶手的样子,记住他们的名字: Ronald Ebens and Michael Nitz, 万一他们是你的邻居)。

SPREAD M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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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PK马克思

俱往矣(读史), Law & Order 3 Comments »

”让一部分人先自由起来”

有经验的渔民都知道在捕捞/贩运活鱼时,要加入一两条性喜游动的鲶鱼,刺激其他鱼的活力,从而使整群鱼都游起来,增加存活的机会。这就是所谓的‘鲶鱼效应’,搞管理的人恐怕都知道,并且也流传着众多不同的版本。

经济学家巴泽尔(Barzel)有他自己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版本。在奴隶制下,奴隶劳动的效率低下,这是令奴隶主非常头疼的问题,尽管他们手头是有鞭子的,在经济学上称为劳动监管成本高。这原因很简单,虽然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劳动力却天然属于奴隶本人。为了让奴隶努力劳动,奴隶主放下了他的‘鲶鱼’:对努力的奴隶,比如被我卖掉的奴隶胡平先生,给以奖励,且当该奴隶积累了一定的钱后,可以向奴隶主赎回自由,成为自由民(胡平先生非常高兴,眯着眼睛笑了,准备大展身手,重获自由)。

然而,如果奴隶都这样自由了,那奴隶主不就不存在了? 那当然不可能,‘让一部分奴隶先自由起来’是有价格的,而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云儿姑娘要能给个曲线就好了:-D)。当奴隶劳动效率提高后,奴隶交易市场的价格会上扬,当然,赎买自由的价格更会大幅上涨,这将随奴隶市场和奴隶的劳动效率而随时变动,结果是总会有一些奴隶获得自由,并和社会对奴隶的需求达到平衡。这一灵巧的自动的机制,亚当斯密先生千年后将其名为‘看不见的手’,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最经典的描述。哈耶克先生将其进一步系统理论化,唤作扩展秩序,以之为自由秩序原理。只不过在哈耶克先生这里,市场调节的是雇佣劳动力。

在哈耶克先生眼里,这一资本主义扩展秩序具有先验性,是神圣的自由秩序。在我看来,这一秩序并不是所谓自发的,从我们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一秩序是受到一些原则或曰边界条件的限制,比如说是奴隶制的扩展秩序还是雇佣劳动力或曰资本主义的扩展秩序,很显然,边界条件就是该秩序对人与人关系的限定。

当两种不同的自由秩序同时存在,互相扩展时,会是怎样的图景?历史在这里给出了明确的回答,比如在美国的南方奴隶制和北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冲突:在美国新设立的州,实行奴隶制的原则还是资本主义的原则,即劳动力自由原则。这场冲突最后以武力方式解决,北方获得胜利,因为与奴隶制相比,资本主义秩序具有更强大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这实际上显示了生产力对不同秩序的决定作用,是自由秩序扩展的另一边界条件。事实上,有一些北方州也存在奴隶,当这些州宣布‘发现’(哈耶克语)出生即享自由的法律,也即打破了在奴隶制中没有明文却是默认的原则–奴隶的后代还是奴隶–其后果是在若干年后,奴隶不复存在,这也可算是修改决定自由秩序的根本原则,渐进改革的例子了。

巴泽尔先生对奴隶经济的产权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过他似乎并没有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类似的产权问题,比如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后,劳动力当然成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工作时间内),在这里,哈耶克的扩展秩序还是他所声称的自由秩序吗?

依我看,有的话,也只是伪自由了,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劳动力的自由,而不是劳动者的自由。

2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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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之:大法官柳宗元 vs 大才子陈子昂

它山之石, Law & Order 5 Comments »

by 熊逸

  唐朝。武则天时代。
  这一天,在一家小小的驿站里发生了一桩谋杀案。
  按说谋杀案并不稀奇,可这桩谋杀案却吸引了各位高官的注意,就连武则天本人也把眼光盯了过来。
  原因之一是:死者是位中央大员。
   
  官员被谋杀了,这会是怎么回事?
  一般人马上就能想到的是:八成是政敌买凶,这种事还少么,没什么稀奇,凶手就是个收钱卖命的黑道中人,背后的主谋天知道是谁呢!
  但这件案子有些不同。
  
  死者名叫赵师韫,是位御史老爷,他在出差的路上到一家驿站歇脚,没想到被这家驿站里的一名服务生结果了性命。
  乍看上去,这像是一起偶然的凶杀,是呀,一位偶然落脚某家驿站的御史老爷和驿站中的一名服务生能有什么梁子呢?
  而离奇的是,这名服务生,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杀人之后却不逃跑,而是主动拨叫了110,投案自首了。据他后来供述,此案并没有什么幕后主使,完全是自己一人所为,作案动机是:报仇,报的是杀父之仇。
  
  原来,死者赵师韫当年做过县公安局的局长,在任上杀过一个叫徐爽的人,徐爽有个儿子名叫徐元庆,处心积虑要报父仇,于是改名换姓,在驿站里当了个服务生。——徐元庆很聪明,因为驿站本来就是各级官员出差歇脚的地方,只要有耐心,总有一天会等到仇人的。
  
  果然让徐元庆等到了,已经高升为御史的赵师韫就这么在驿站里送了性命。
  
  至于徐元庆,父仇已报,了无遗憾,便从从容容地束手待缚。
  案情并不复杂,徐元庆谋杀罪名成立,但是,该怎么判决呢?
  ——这才是本案的难点所在:对杀人凶手徐元庆到底应该怎么量刑?
  
  现代读者恐怕很难理解这点。不管怎么说,徐元庆都是故意杀人,而且还是蓄意谋杀,死刑恐怕是逃不了的,如果赶上严打期间,平时该判有期的这会儿也得判成死刑,更何况原本就该判死刑的呢。  
  如果徐元庆有官职在身那也好办,给个行政处分,记个过,把岗位调动一下——退一万步说,就算最后还是逃不了死刑,也会有个缓刑两年,而两年之后,社会热点早就不在这里了,把人不声不响地一放,这也就结了;就算再退一万步说,再不济,好歹也能落个注射死,不会像平头百姓一样脑浆迸裂。只不过,徐元庆只是一介小小草民,本来这案子已经是蓄意谋杀了,再加上一个“草民杀官”的性质,看来砍头都是轻的,恐怕得凌迟!
  如果我是当时的审判官,我很可能会判徐元庆凌迟处死,因为实在是此例不可开、此风不可长啊,如果不来个雷霆手段,草民们会以为杀官的后果不过如此,真再多来几个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还了得!更何况,我自己也是个官啊,保护整个儿官员集团的利益也就等于保护我自己的利益,虽然死鬼赵师韫曾经是我仕途上可恶的绊脚石,我早就巴不得除了他,可我和赵师韫的矛盾说到底都属于内部矛盾,当我把目光转向草民们的时候,赵师韫和我就变为同盟军了,所以,在这个时候,维护赵师韫的利益也就是维护我自己的利益。我想,同僚们也都会支持我的,因为我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大家的利益。——别骂我哦,我只不过把问题想得比较现实罢了。
  
  那么,如果你是当时的审判官,你会怎么判呢?
    
  如果是在条文法的社会,徐元庆恐怕必死无疑,判决依据是: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某某条,于是,按照刑法第某某条的规定,应该判处死刑。
  如果是在普通法的社会,徐元庆却很可能逃得一命,我相信陪审团的成员们很容易会站到徐元庆这边的。再想一想,如果武则天时代真的在用普通法,并且判案过程公正的话,那么徐元庆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
  为什么呢?
  
  因为徐元庆虽然是蓄意谋杀,但他的动机是为父报仇,而在当时,为父报仇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都是天经地义的。
  ——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似乎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政治行为和社会生活的主导思想,而对于为父报仇这种事应该怎么做,儒家经典里可是有明确记载的,而且还是大圣人孔子的金口玉言。我们看看《礼记·檀弓》: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shan-1),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
  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这一段是孔子的高足子夏和老师的对话。子夏问:“对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么办?”
  孔子回答说:“睡在草垫子上,拿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决不跟仇人共同生活在世界上。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马上动手杀他——腰上别着家伙就抄家伙,没带家伙的话,赤手空拳也要上!”
  孔子在这里说的“弗与共天下也”就是俗话“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原型。所谓“反兵而斗”,是说发现仇人的时候身上正巧没带家伙,于是掉头回家去取。——连这孔子都觉得不应该,就算在澡堂子里也得抡拳头上!
  子夏接着又问:“那么,对杀害亲兄弟的仇人又该怎么办?”
  孔子回答说:“不和仇人同朝为官。如果自己奉国君之命出使外国,在外国遇见了仇人,不能跟他动手,要以公事第一。”
  子夏又问:“那么,对杀害叔伯兄弟的仇人又该怎么办?”
  孔子回答说:“自己不带头报仇,如果死者的亲儿子或者亲兄弟找仇人动手,那就拿着家伙在后边助威。”
  ——这是儒家经典里的经典语录,是孔圣人的话,把杀父母之仇、杀兄弟之仇、杀叔伯兄弟之仇的报仇方法讲得清清楚楚。圣人的话是不会错的,而且是治国之大纲,这样看来,徐元庆谋杀赵师韫,一点儿都没错啊!
   
  关于父母之仇,《礼记》里还有一段话,见于《礼记·曲礼》,说得很简洁: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意思和前边那段稍有出入,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杀害兄弟的仇人一旦遇到,不管手里有没有家伙,应该立马就上;至于杀害朋友的仇人,不能跟他生活在同一座城市里。i
  
  《礼记》里的这两段虽然内容略有出入,但在“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一点上还是完全统一的。
  《礼记》在唐朝的科举教科书中属于“大经”,地位很高,又因为语言内容相对浅近,所以学的人也多,所以用现代的话说,《礼记》思想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这样看来,徐元庆一案的两难之处就在于:如果依“法”,杀人者应当偿命;可如果依“礼”,杀死杀父仇人天经地义。
  
  ——依“法”,还是依“礼”,这是个问题。
  
  徐元庆案件以一种极端化的形式让“礼”和“法”的矛盾暴露出来了——这事如果发生在秦朝就非常好办了,秦朝是严刑峻法治国,立法是本着法家思想,遇上徐元庆这样的,没什么废话,三下五除二就给杀了;而唐朝虽然也不乏严刑峻法,但立法思想似乎却是儒家的礼治精神,也就是说,讲等级、讲贵贱、讲所谓的“君臣父子”。知道了这些,我们就容易理解徐元庆案件的审判难点了:这一件小小的谋杀案竟然挑战着最高治国纲领,挑战着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让法律的“体”和“用”凸现出了尴尬的矛盾,这案子可怎么判?——难煞人也!
  
  于是,这块烫手的热山芋最后就交到了武则天的手上。武女士思前想后,最后终于下了个结论:“要不,就放了这小子吧。”
  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最高指示,即便徐元庆依法当杀,但皇帝法外开恩,给予特赦。那么,既然民心思放,皇帝也愿意放,看来徐元庆是可以捡回一命了,这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是,就在这个时候,突然传来一个不和谐的声音:“放不得!”
  
  说这话的人大家恐怕都不陌生,他就是大名鼎鼎的陈子昂,但凡读过几首唐诗的应该都那首慷慨悲凉的《登幽州台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就是这位大诗人、大才子陈子昂,此刻庄重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放不得!”
  陈子昂的说法是:“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国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在这小子是为父报仇,情有可原,孝义感人,所以建议在杀了他之后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
  陈子昂的这个建议乍一听好像满不着调,可仔细再一捉摸,却还真是个高招:这一来,“法”和“礼”的矛盾被轻松化解了,两头都照顾到了,嗯,高,果然是高!
  朝中大臣们议论纷纷,越议论就越觉得陈子昂的这招可行。
  这确实是一个高招,也正是因为这个高招,徐元庆谋杀案才得以被史官记录在案,并成为陈子昂履历表上光彩的一笔——在《旧唐书》里,徐元庆谋杀案是被记载在陈子昂的传记里的。
  
 好啦,大家别看我罗罗嗦嗦了这么半天,其实《旧唐书》对这件事的记载非常简略,不过才寥寥几句话而已:
  
  【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候师韫,手刃杀之。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
  
  翻译过来就是: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给杀了,后来赵师韫升官当了御史,徐元庆改名换姓到驿站里做了一名服务生,等赵师韫来驿站歇脚的时候就拿刀杀了他。大家觉得徐元庆孝义忠烈,打算免了他的罪,可陈子昂建议说:“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国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在这小子是为父报仇,情有可原,孝义感人,所以建议在杀了他之后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大家都觉得陈子昂说的在理。
  
  ——是不是有人看出来了:《旧唐书》的这一小段记载和我前面的叙述在细节上有些出入?
  不错,是有一些出入,因为我依据的不是《旧唐书》,而是《新唐书》。《新唐书》对徐元庆谋杀案前前后后的记载比《旧唐书》丰富得多。
  
  先说一个小问题:为什么有了《旧唐书》,还要重修一个《新唐书》?
  
  ——《旧唐书》和《新唐书》原名都叫《唐书》,后人为了区别两者才把一个叫“旧”、一个叫“新”。《旧唐书》是五代时期编纂的,《新唐书》是宋朝编纂的,《新唐书》的两位主编都很有名,一位是“红杏枝头春意闹”的宋祁,一位是“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欧阳修。为什么要重修《唐书》,因为宋人对《旧唐书》的一个重要不满是:《旧唐书》的笔法缺乏惩恶扬善的精神,既没使忠臣孝子得到应有的褒奖,也没给奸佞叛党足够的唾骂。——要知道,中国的修史传统奉孔圣人的《春秋》为滥觞,孔子之所以成为圣人,是因为《春秋》而不是因为《论语》,《春秋》是以微言大义暗藏褒贬的,而历来传说“《春秋》者,赏善罚恶之书”,ii听上去很像是和尚在讲因果报应,但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影响了谁。
  
  所以,宋祁和欧阳修秉承着“孔子修《春秋》,乱臣贼子惧”的精神,下大功夫重修唐史,要使这部新编唐史具有赏善罚恶的道德意义。这个目的的确达到了,后来章学诚评论《新唐书》有一句很中肯的话,叫做“笔削谨严,乃出迁、固之上。”意思是,《新唐书》“笔”和“削”都很严谨,在这点上做得比写《史记》的司马迁和写《汉书》的班固还强。
  
  什么是“笔”和“削”?
  “笔”就是写,“削”就是不写,章学诚用这两个字,暗中是拿《新唐书》和《春秋》相比,因为,据说孔子修《春秋》的时候是“笔则笔,削则削”,也就是说,哪些该写、哪些不该些,拿捏得很有分寸。这也就意味着,《新唐书》比《旧唐书》更加符合“春秋大义”,修史的目的不是为了客观如实地记载历史,而是要着重体现出褒贬色彩,有劝勉、有惩诫,以期“更使风俗淳”。
  
  ——这就是《春秋》所创立的中国古代修史精神,历史书不是或不仅仅是为了忠实记录历史事件,而是要起到奖善罚恶的作用的,换句话说,一部《春秋》就是侠客岛上的“奖善罚恶使”,以后的司马迁也好,iii欧阳修也好,都是侠客岛的传人。所以有人说过中国古代只有经学而无史学,这话虽然有点儿极端,却当真很有道理。至于“奖善罚恶”的效果如何,则另当别论。——比如胡适,在这个问题上属于正方,他说:“但私家可以记史事,确有使跋扈权臣担忧之处。故有‘乱臣贼子惧’的话。此事正不须有什么‘微言大义’,只要敢说老实话,敢记真实事,便可使人注意(惧)了。今之烂污报馆,尚且有大官贵人肯出大捧银子去收买,何况那位有点傻气的孔二先生呢?”iv照此看来,《春秋》在孔子当时约略等于近现代社会里的新闻独立,从水门到拉链门等等,确实使“乱臣贼子惧”了,看来“春秋大义”早已传播到海外去了,即便是那些发达国家也每每虚心效法,这真令国人骄傲呀!
  
  胡适是正方,自然也还有反方,鲁迅就是一个:“虽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然而现在的人们,却几乎谁也不知道一个笔伐了的乱臣贼子的名字。说到乱臣贼子,大概以为是曹操,但那并非圣人所教,却是写了小说和剧本的无名作家所教的。”v
  
  胡适和鲁迅谁是谁非我们暂且不论,《春秋》奖善罚恶的效果虽然有争议,但这种修史精神却当真传承了两千年,于是,徐元庆谋杀案就没有像在《旧唐书》当中那样被收录在陈子昂的传记里,而是被收录在题目叫做《孝友》的一组专题传记当中,而且传主就是徐元庆本人。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徐元庆在死后被翻案了,宋代的儒家大师由衷地赞了他一个“孝”字。
  
  这案子其实倒不是宋祁和欧阳修它们第一个翻的,早在唐朝就已经有人给翻了,来龙去脉,在《新唐书·孝友》里记得清楚。
  我们重新在《新唐书》里看看这个案子。——案子还是这个案子,但陈子昂的建议可不再是《旧唐书》里那三言两语了,而是一篇长文,通常被称作《复仇议》。(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
  陈子昂是唐朝大才子、诗文大家,这篇《复仇议》写得文采飞扬、气势恢弘:
  
  【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窃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先时,父为县吏赵师蕴所杀;遂鬻身庸保,为父报雠,手刃师蕴,束身归罪。虽古烈者,亦何以多。诚足以激清名教,立懦夫之志,振下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陈子昂这里先是点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礼是用来使人进步的,法是用来搞好国政的。那么,拿盾牌当枕头时刻准备着为父报仇这是做儿子的大义所在,没错;而诛杀罪犯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功能。如果礼义有缺,就没法教育百姓;如果国法不彰,就没法治理国家。所以说,礼和法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徐元庆的做法慷慨激烈,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过如此了。《礼记》教导我们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话可不是含糊其词,咱们也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所以徐元庆理所当然应该无罪释放。但这么一来,从法律上又说不过去,难道治国只要有礼治就够了,而可以不要刑罚吗?——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依法把徐元庆杀了,从法律上倒说得过去了,可怎么跟人民群众解释呢?大家一看,孝子复仇却落了这么个悲惨结局,荣辱观还不就错位了吗?所以我陈子昂觉得,放也不对,杀也不对。
  
  那该怎么做呢?道理是这样的:徐元庆如今之所以能够以孝义感动天下,都是因为他为了孝义而不惜牺牲生命的精神。如果咱们饶他不死,他也就不成其为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了,咱们这等于是在玷污人家的节操啊!所以我陈子昂以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依法判他死刑,然后再依礼给他在家乡和墓地搞搞活动什么的,好好表彰一下。
  
  ——按《新唐书》的版本,这篇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而我上文引的是《全唐文》的版本,文字有些出入,关键在于,行文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面还有一句“请把我的这篇文章附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后边,永远作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容后再表。
   
  现在请大家想想:陈子昂的这番说辞究竟在不在理?
  
  可能有人会问了:“刚才不是说《新唐书》把徐元庆列在了《孝友传》里么,又说《新唐书》站在儒家立场上褒贬善恶,那应该会表彰徐元庆才对啊,应该为徐元庆翻案才对啊,怎么却引了陈子昂这么一大段文章,还是说徐元庆该杀啊?”
  
  ——别急,《新唐书》这里引述陈子昂的《复仇议》其实是立了个靶子,马上就该炮轰它了。我方才不是问过,《复仇议》这个标题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么,因为《古文观止》里收录了柳宗元的一篇名文,题目叫做《驳〈复仇议〉》,就是专门反驳陈子昂的这篇《复仇议》的。
  
  大家先想想,如果是你,要反驳陈子昂会怎么下手?
  陈子昂的《复仇议》抓没抓住问题的重点?有什么毛病没有?看似文采飞扬、逻辑缜密,其实藏没藏着什么致命的纰漏呢?
  的确有纰漏,而且,还真就被柳宗元给抓住了。
    
  先交代两句背景:陈子昂在提交《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左拾遗,这是个谏官,这就意味着,他虽然是在讨论礼和法的问题,可按我们现在的话说,他既不是法律口儿的,也不是礼仪口儿的,而柳宗元写《驳〈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礼部员外郎,恰恰就是礼仪口儿的。
  
  另外,虽然同属唐朝高人,可陈子昂到底只是个诗人、才子,柳宗元却还是政治家和思想家,柳前辈的犀利我们已经在《周易江湖》里见识过了,他和韩愈、刘禹锡关于“天”的一系列讨论早已成为唐代思想史上璀璨的一页。
  
  柳宗元和陈子昂虽然同处唐朝,却并不是一个时代的人,陈子昂死后七十多年柳宗元才刚出生,所以,柳宗元是在翻阅历史卷宗的时候看到了徐元庆谋杀案的相关文件,对当时的判决大为不满,于是就针对着陈子昂的《复仇议》写了一篇批驳之论。
  
  有人可能会不理解:“一件陈年旧案子,当事人都死了多少年了,还翻个什么案,难道大家不应该团结起来向前看么!翻历史旧账有意义么!”
  
  ——还真是有意义的,而且是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点后面就会看到,咱们先看看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吧: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柳宗元说:我从文献上看到武则天在位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徐元庆谋杀案,当时的谏官陈子昂提议判处徐元庆死刑,然后再在徐的家乡给他搞什么表彰活动,陈子昂还建议把这个判例载入律令,永远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柳宗元该展开议论了,他和陈子昂一样,也是先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来入手的。
  
  柳宗元说:礼的意义在于防乱,禁止杀害无辜的人——看,柳宗元把问题的重点放在“无辜”与否之上——所以,如果父亲有罪该杀,那么儿子就不应该为父报仇;儿子如果杀了人、报了仇,也应该被判处死刑。法的意义也在于防乱,也禁止杀害无辜的人,所以,如果官员滥杀无辜,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决不宽恕。这样看来,礼和法虽然具体运用的对象不同、方法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般无二的,可既然如此,又怎么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既依礼表彰又依法处罚呢?这么一来,大家还不都给搞糊涂了,到底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啊?
  
  ——柳宗元抓住了问题的要害:礼和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核心价值观都是一样的,决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像你陈子昂这么一搞,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来了,搞出两套核心价值观了,大家伙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了。
  
  柳宗元上边是从法理原则上抓住了要害,紧接着又从徐元庆这个个案当中抓住了要害。——柳宗元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徐元庆的父亲到底是因为什么才被赵师韫杀的?
  
  这可是个要命的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下边根本就不会有什么难题,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礼和法的冲突,可陈子昂那帮人怎么就都没想到呢?
  
  柳宗元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当真犯了法,论罪当死,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法,那么杀他的就并不是赵师韫本人,而是国家大法。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分明是仇恨国法,这性质可就变了,可就不是为父报仇了,而是犯上作乱了。那么,判处徐元庆的死刑自然是理所应当的,又凭什么还表彰他呢?
  
  这话可谓再一次抓住了要害。《韩非子·外储说下》有句名言,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vi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诛杀,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
  
  柳宗元接着说:可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犯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恩怨,只是为了逞逞官威,这就是赵师韫的不对了,滥杀无辜嘛!徐元庆想为父亲鸣冤,可是官场一片漆黑,官官相护,可怜徐元庆一介草民,上告无路,上访无门,这时候,他还能怎么办呢?
  
  大家注意,柳宗元这里提出的观点非常犀利,别以为儒家都是教人做老好人的,不一定的哦!柳宗元这时候坚决地站在弱势的徐元庆的一方,话里的意思分明透着是:别说什么不能以暴易暴,别说什么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别说什么要相信上级政府能把问题妥善解决,如果这些路全被堵死了,你让一介草民还能怎么办?
  
  怎么办?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既然所有正常途径全被堵死了,草民只有一条贱命,那就以命搏命好了!
  
  ——柳宗元够狠吧?他接着说: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是合乎礼、合乎义的,执政者们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呢,又怎能判他死罪呢?
  
  看,这也是儒家的“礼”,是有血性的、有情怀的“礼”。
  
  柳宗元接着又搬出了一部儒家典籍:《周礼》上说:“凡是杀人而符合道义的,死者的亲属便不许报仇,谁要报仇就处死谁。”(这段《周礼》在下文还会出现,届时再来详说。)接着再引“春秋三传”之一的《公羊传》:“父亲被冤杀,儿子可以报仇;父亲有罪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接连不断的仇杀,这样报仇是不合道义的。”柳宗元归纳说:如果按照《公羊传》的这个原则来审理刑事案件,这就符合礼的标准了。
  
  我在正文会开讲《春秋》“一经三传”,“一经”就是《春秋》,“三传”就是《左传》、《公羊传》和《榖梁传》,所以,既然柳宗元现在搬出了《公羊传》作为重要断案依据,我们就先对这几句话留心一下。
  
  《公羊传》这几句话的原文是:“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现代读者可能对这几句话不易理解,“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好像是说“父亲没有被杀,儿子可以复仇”,这,好像和常理不大合拍呀?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解,原因就在于这个“诛”字。我们都知道“诛”就是“杀”,不错,但“诛”和“杀”是有区别的。在古籍里,同样是表示杀人,“诛”表示的是上级杀下级,是以有道杀无道,是以正义之刀杀有罪之人,而与之相反的是“弑”,表示的是下级杀上级,比如“弑君”,而“杀”字则是一个中性词。所以,“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思就是说:“如果父亲被杀——不是被‘诛’,而是无辜被杀——这样的话,儿子就应该复仇。”
  
  这句话的具体出处是《公羊传·定公四年》,上下文大家都很熟悉:楚国人伍子胥因为父亲和哥哥都被楚平王冤杀了,伍子胥逃到吴国,多年之后,伍子胥在吴国受到吴王阖庐的重用,后来带兵攻打祖国楚国,大败楚军,这时候楚平王已经死了,楚平王的儿子楚昭王逃到了附近的随国。《公羊传》对这一段史实的记载很可能并不可靠,但在态度上确是鲜明地支持伍子胥的复仇的,“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这句话就是从伍子胥这儿说的。vii
  
  可能会有人觉得难以理解:《公羊传》到底是儒家的一部重要经典,是阐发《春秋》的微言大义的,是要让“乱臣贼子惧”的,怎么可能去赞扬伍子胥的复仇呢?要知道,按现在的说法,伍子胥可以被定性为叛国投敌,是个大大的汉奸!儒家经典竟然会褒奖叛国行为?会站在汉奸一边?!viii
  
  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只要思想觉悟不是很低的人恐怕都会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所以,个人再怎么受到不公正待遇,在面对大事大非的时候也要以国家为重,比如当年乒乓球选手何智丽引起的大讨论就很说明问题。具体到伍子胥的例子,哪怕是父亲被冤杀了,哥哥被冤杀了,自己也被一路追杀,就算再有不平,也不能投奔外国啊,更不能带领外国军队杀进祖国啊!墨索里尼曾经说过:“一切从属于国家,不许脱离国家,不许反对国家。”——这话我是转引自朱庭光的《法西斯体制研究》,朱老师接下来还有解释:“可见,极权主义首先是一种国家观,以宣扬国家至高无上、包容一切、主宰一切为核心,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国家,进而发展为国家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面而严格的控制。”
  
  这话虽然基本不错,可我还是得给墨索里尼正一正名,或许“总体国家”是个比“极权国家”更加适宜的说法,按照萨托利的咬文嚼字,“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是一种明确的权威主义独裁制度,它远不是‘单纯的独裁’,也远不是一个极权国家。”ix——这应该能使我们对上面的“一切从属于国家……”的名言稍稍放一放心,反正,一个人无论如何也是“不许脱离国家,不许反对国家”的,即便这道理是墨索里尼讲的。
  
  话是这么说不错,可人家《公羊传》还就是那么讲的。不但如此,《公羊传》还阐发了一则火上浇油的“微言大义”:
  
  【《春秋经》: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楚师败绩。
    
  《公羊传》
  
  吴何以称子?夷狄也,而忧中国。
  其忧中国奈何?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
  
  ——为什么一段是《春秋经》,一段是《公羊传》呢?因为《春秋》(以后还是把它叫做《春秋经》好了,不容易引起误会)相当于一本经典教材,历来被认为是孔圣人编写的,里边奖善罚恶,蕴涵着治国大道,但这教材也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内容编得太洗练了,一般人看不懂其中隐蔽的涵义。那该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有教辅来作补充参考,而《左传》、《公羊传》和《榖梁传》就是留存下来的三大《春秋经》的教辅。三大教辅各擅胜场,而其中最早被官方认定为经典就是这部《公羊传》,也称《公羊春秋》。
  
  《春秋经》里被认为蕴涵着孔子的“微言大义”,《公羊传》就细心地去发掘这些“微言大义”——在上边这两小段里,《公羊传》的内容就是阐发上边《春秋经》那句话里的深刻内涵的。
  
  《春秋经》那句话翻译过来就是:冬季十一月庚午日,蔡侯和吴子联合,在伯莒这地方和楚国人打仗,楚国人被打惨了!
  
  ——好好看看,你能看出来这里边藏着什么“微言大义”么?
  
  这得通看《春秋经》才能捉摸得出来,这句里带着“微言大义”的词汇就是“吴子”,指的是伍子胥的新老板——吴王阖庐。
  
  春秋大义强调“夷夏之防”,也就是说,推崇中原地带以周天子为核心的那些文明程度较高的诸侯国,比如鲁国、齐国等等,这些国家被称作“诸夏”;看不起边缘地区那些文明程度较低的国家,比如楚国、吴国、越国,这些国家被认为是“蛮夷”。
  
  不仅仅是“蛮夷”,通常有所谓东夷、西戎、北狄、南蛮,单从字面看就知道不是好话,“夷夏之防”里的“夷”就代表了所有这些东西南北的落后文化。至于为什么要重视“夷夏之防”,可用的理由比如著名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等等,意思是说:夷人们虽然勉强也被叫做人类,但其实都是些牛鬼蛇神——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亨利·梅因在论述古代社会的时候说的意见:“一个原始共产体对于在风尚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往往会感到几乎是自然的憎恶,这种憎恶通常表现为把他们描写成怪物,例如巨人,甚至是魔鬼(在东方神话学中,几乎在所有情况中都是如此)。”x——现在我们很难想像了,湖南早已是“唯楚有材,于斯为盛”,苏杭一带也尽是才子佳人,可当年这些地方都是“蛮夷”啊,盛产巨人和魔鬼!更要命的是,这样一种“春秋大义”断续保持了两千多年,孙中山的纲领口号有“驱逐鞑虏”,邹容的《革命军》号召“杀尽胡人”,都有一种拒斥夷狄的味道在内。
  
  两千多年前的夷狄更让诸夏看不顺眼,所以,《春秋经》在提到吴国的时候一般都会说“吴如何如何”,只用一个“吴”字,但在“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这句话里却用了“吴子”,这可是尊称啊,这就表示了对吴王帮助伍子胥出兵伐楚的一种激赏。有趣的是,仅仅在这句话的几个字之后,《春秋经》便又恢复了用单摆浮搁的一个“吴”字来称呼吴王了。
  
  《公羊传》对“吴子”的那番阐释翻译过来就是:“一直都称‘吴’,为什么这里却改称‘吴子’了呢?这是因为吴国人虽然属于蛮夷,这时候却乐于为中原分忧,所以要夸上一夸……”xi这里的中原指的就是中原诸夏系统里的蔡国,而作为蛮夷的吴国为了帮助蔡国,毅然和楚国作战,这一战,既帮助蔡国出了气,又帮伍子胥报了父兄之仇。
  
  ——这段内容等讲到《春秋经·定公四年》的时候再仔细来说,至于《公羊传》这段分析是对《春秋经》的透彻理解还是穿凿附会,这也留待以后再讲。xii现在我们先来想想:《公羊传》为什么会这样写呢?儒家思想怎么会赞成为了报父仇而叛国,甚至攻杀祖国的国君呢?这不是大逆不道么?!
  
  这我们还是先要分清:大体来说,秦朝以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秦朝社会以后的中国是专制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有着本质的不同xiii。儒家原本的思想有一个重要原理,大体可以叫做“推己及人”,比如我们都熟悉的那个“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从小到大一步步做起来的,那么,在家儿子孝顺父亲,在朝臣子忠于君主,也是这个道理。而大家熟悉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之类的观念其实都是专制社会的产物,要搁在封建社会,君要臣死?嘿,那得问问凭什么!
  
  更进一步,如果君对臣的迫害到了杀父之仇的地步,那就没说的了,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管你天王老子呢,是孝子就该报仇,天经地义!这也就是说,父子天伦是儒家眼里最核心的人际关系,君臣关系倒在其次。这是一种可怕的思想啊,到了专制社会可就不讲这些了,皇上杀起人来也都是满门抄斩,把三族、九族什么的一并株连进去,这一来,想报仇也得有活口啊。(话说回来,楚王当初对伍子胥一家也是要斩尽杀绝的,只是伍子胥逃得快罢了。)
  
  这真是社会制度的不一样啊,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宗法基础上的,国君、大臣,乃至城里的平民论起来都是一家人,只不过有大宗、有小宗,血缘关系有亲有疏罢了。我在《周易江湖》里提到过,那个时代里,爱家观念比爱国观念要强得多。
  
  另一方面,社会的运转是有着强大的惯性的,时至汉代,虽然早已变封建为专制,但一些风俗习惯并不可能马上就相应地扭转过来。我们可以说,汉朝人的思想上还普遍背着“封建社会的大包袱”。
  
  司马迁就背着这个包袱,所以他对伍子胥的评价是:“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是一个实至名归的“烈丈夫”。xiv我们还要留意的是:司马迁是受过《春秋》学的名师传授的,在董仲舒那里听过课,所学的具体科目就是《公羊传》。
  
  
  
  话说回来,再表柳宗元,他老人家如今正在唐朝这个专制社会里抖搂出了“血亲复仇”的春秋大义,搬出《公羊传》这个大招牌,建议今后如果再遇到徐元庆之类的案件,应该遵照《公羊传》的精神来作判决,总结起来就是:“如果父亲是被冤杀,儿子就可以报仇;如果父亲有罪该死,儿子就不可报仇。”(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这是一条凌厉的“春秋大义”,时至宋朝,苏轼为伍子胥辩诬,就拿的是这个理由。他说:“‘父不受诛,子复仇’,这在‘礼’上是天经地义的。伍子胥对待杀父仇人,仇人若还活着,就砍下他的脑袋,仇人若是死了,就鞭打他的尸体,这都是内心痛楚的自然流露,只能这么做而别无选择。”(苏轼《论范蠡、伍子胥、大夫种》:“父不受诛,子复仇,礼也。生则斩首,死则鞭尸,发其至痛,无所择也。”)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这是一条被人遗忘的儒家主张。如果一个人他的父亲被官府冤杀,而他自己又上告无路、上访无门的话,依照儒家的观念,最天经地义的选择就是怀揣利刃,手刃仇人!
  
  ——嘘,小声点儿,这话可别让老百姓听见!
  
    
  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也提到了这一则杀人复仇的“春秋大义”:“当年,连孔子都要求,把为被杀害的双亲、兄长和友人报仇作为大丈夫的义务,”随即,韦伯话锋一转,“这种伦理现在成了和平主义的、入世的伦理,并且仅仅是畏惧鬼神而已。”xv
  
  从历史上来看,几乎任何的思想或者信仰,无论一开始的时候是以什么面目出现的——无神论的或有神论的,一神论的或多神论的,出世的或入世的,激进的或消极的——只要它最后流行开来,最后都会变成“和平主义的、入世的伦理,并且仅仅是畏惧鬼神而已”,并且,很少还有人能清楚地知道他们所信奉的东西“真正”是什么意思。
  
  至少在孔子时代,“春秋大义”对报仇还是非常嘉许的,和现代人印象中的“中庸之道”xvi大相径庭。其间种种容后再表,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柳宗元。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已经写完了,真是一篇好文章,说理清晰、论证有力。柳宗元最后一句话写道:“请把我这篇文章附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后,以后再遇到同类案件,不能听陈子昂那臭小子的,得听我的。”
  
  想起来了吧,陈子昂的那篇《复仇议》的结尾不是也有这么一句话么,前边还说过柳宗元翻故纸堆给陈年老案翻案是不是闲得无聊,看,这还真是有实际意义的。陈子昂的《复仇议》被附进了法律文献,成为后来判决同类案件的参考,现在柳宗元的请求如果获准,他的《驳〈复仇议〉》也将附进法律文献,成为后来判决同类案件的参考。
  
  ——好了,到此,就是《新唐书》里关于徐元庆谋杀案的全部内容了。
  
  
  放松一下,扯两句题外话。
  
  题外话之一:现在是不是有人觉得陈子昂这小子不太地道啊?是个逻辑不清、还鼓吹严刑峻法的家伙?
  
  这倒错怪陈子昂了,就在《旧唐书·刑法志》里,陈先生针对武则天统治时期的白色恐怖,又发挥了他的才子做派,搞了一篇长篇大论,建议要行仁政。——是啊,陈子昂可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一位风流俊彦,自然是一身正气、忧国忧民的。
  
  嗯,可也未必,如果看看他借以成名的一些文章,会发现这家伙很会溜须拍马呢。再看看史书记载,好像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对这小子没什么好感啊!
  
  认识一个人真是很难!
  
  题外话之二:脑筋急转弯!
  
  回忆一下《礼记·檀弓》里子夏问老师孔子的话:“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与共戴天”云云。现在我们想像一种情况:如果是母亲杀死了父亲,这种情况应该“如之何”呢?
  
  这可是个难题哦,从《檀弓》里看,孔子认为杀父和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是在同一个级别上的,所以,如果真是母亲杀了父亲,做儿子的还真不好办呢。
  
  ——不过,如果这个儿子并不是一个儒家读书人,事情也许倒没什么难办的。
  
  是不是有人觉得这种事情纯属伪问题,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出现?——那你可错了,这样的事情还真的出现过,就发生在汉景帝的时候。当时,有个叫防年的老百姓大逆不道,居然杀了自己的继母(不是亲生母亲),但究其原因,竟是这位继母杀了防年的父亲(也就是她自己的老公)。
  
  案子一直报到汉景帝这里,还真把汉景帝给难住了,这个杀人犯防年到底该怎么判呢?杀父、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所以,防年的继母是防年的不共戴天的杀父仇人,而防年自己又是自己的不共戴天的杀母仇人……◎#¥%……※×没有250以上的智商还真想不明白!
  
  这个难题最后是让一个小孩子给解决掉的,这孩子当时刚刚十二岁,按现在的标准也就是小学才毕业,他说:“所谓继母如母,但到底不是亲生母亲,把她当作母亲是因为父亲的关系,而防年的继母居然杀了老公,这就是主动断了夫妻的情义,于是,她既对老公失去了作妻子的资格,又对防年失去了作母亲的资格,所以,防年杀母只应该判作普通的杀人罪,而不该判作杀母的大逆罪。”
  
  ——如果你想的答案跟这孩子一样,那就恭喜你了,因为这孩子可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啊!
  
  
  http://www.xys.org/forum/db/2/108/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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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以文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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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之一鲁迅先生曾言,‘因为从旧营垒中来,情形看得较为分明,反戈一击,易制强敌的死命’。这句话是鲁迅先生对自己的说明,在我看来,也是一句最适合的话来评价一个人,就是师从战国最后一个大儒荀况的韩非。战国后期儒家主流分两支,代表人物就是孟子和荀况,而汉人更将儒学经传之传承归功于荀况,可见其重要。史载韩非与李斯俱师荀卿,而韩非后成法家集大成者,他对儒学的评语是–儒以文乱法。

其时儒家的理想的是封建礼法社会,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适合当时社会的发展,法家主张贵族平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秦国正以此富国强兵,兼并六国。崇尚严刑峻法的秦王赢政曾见韩非著作,大叹‘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始皇一统天下后‘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然而儒生博士齐人淳于越非议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要恢复殷周之制,可‘王千余岁’。时丞相李斯反驳说‘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儒学‘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并建议‘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争议结果,始皇终将韩非的学说付诸国家的政策,坑儒四百六十余人,而秦二世而亡。而儒学在后世的正统地位也可以说就是建立在被坑儒生的鲜血之上。

所谓儒,按扬雄的说法,是‘通天、地、人为儒’,按现在的理解,可以是指通晓自然、社会、人的哲人。所谓文者,按韩愈说法,‘文以载道’是也。道代表的是事物包括社会运行的法则,具有自然的正当性,而为文则是对道的探讨或追寻。所谓法,也就是国家颁行的法律,人们的行为要合乎此规则,也即合法性的。‘以文乱法’也即意味着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冲突,被坑的儒生要求法律‘合于道’,其实是以正当性来挑战大秦铁律的合法性,韩非正是第一个指出这一问题的哲人。

现代的人通常将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称为法制,其特征是统治者独自确立法律,为君主制度,其对立面是西方社会实行的法治,其特征是法律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可,社会依法运行,即民主制度。然而,民主制度同样存在韩非所指出的这一问题–民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律的正当性,这就是所谓的现代性问题。近代以来西方实行资本主义民主,首先明确指出这一问题的是有纳粹法学家之称的施密特,在纳粹上台之前著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书指出魏玛宪法的巨大缺陷,而纳粹的上台正表明了这一点。

西方的政治哲学在‘上帝死了’之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纳粹德国出逃的斯特劳斯是因此回到了古希腊,回到苏格拉底的‘自然正当’,并把现代性的源头追溯到撰写‘君主论’的马基雅维里,并认为是马氏开启了现代性,揭示了政治(合法性)和哲学(正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其实,这不过暗合了社会发展的某种内在联系,而马氏诚可谓韩非的西方版。在寻求道或者自然正当这点上,没有宗教桎梏的中国和古希腊在这一问题上,是心有戚戚焉。

当年,淳于越们清楚自己面对始皇,直言力争的危险,对于李斯的反驳也当了然于胸,他们不过是在遵循圣人的教导,‘义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而‘道之不行,已知之矣’,正是至圣先师孔子所谓‘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而儒者和道者的区别恐怕也就在这里,恐怕也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中国人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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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苏格拉底”中关于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对话

它山之石, Law & Order No Comments »

色诺芬著“回忆苏格拉底”中,阿尔克比阿底斯和伯利克里关于城邦律法的对话

阿尔克比阿底斯在二十岁以前,就曾和他的监护人兼国家元首伯利克里就律法问题作如下的谈话。

他说,“请问,伯利克里,你能指教我什么叫做律法吗?”

“当然”,伯利克里回答。

阿尔克比阿底斯说道,“那么,奉众神的名,请你指教我吧!我听有人因遵循律法而受到赞扬,但我以为若是一个人不知道什么是律法,他就不可能公正地受到这样的赞扬”。

“你要知道律法是什么,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伯利克里回答说,“凡是人民集会通过而制定的章程都是律法,它们指导我们什么是应该做的和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它们指导我们应当做好事呢,还是应当做坏事呢?”
“我对丢斯起誓,当然是好事,我的孩子”,他说,“决不是坏事”。

“如果聚集在一起制定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并不是全体人民,而是少数人,例如一个寡头政治,这样的条例是什么呢?”

“国家的最高权力为决定人民应当做的事而制定的一切条例都是律法”,伯利克里回答。

“如果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僭主,规定了人民所应该做的事,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律法呢?”
“无论一个掌权的僭主所规定的是什么”,伯利克里回答道,“他所规定的也叫做律法”。

阿尔克比阿底斯问道,“那末,伯利克里,什么是暴力和不法呢?当强者不是用说服的方法而是用强迫的方法威胁弱者去做他所喜欢的事的时候,这岂不就是暴力和不法吗?”

伯利克里回答道,“我看是这样”。

“那末,一个僭主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就制定条例强迫人民去做,这是不是就是不法的行为呢?”
“是的”,伯利克里说,“我看是这样,现在我把我所说的僭主未经过说服给人民制定的条例就是律法那句话收回”。

“但是,少数人未经取得多数人的同意,而凭借他们的优越权力所制定的条例,这是暴力呢,还是不是暴力?”
伯利克里说,“照我看来,一个人未经另一个人的同意而强制他去做的任何事情,不管他是否用明文制定出来,都是暴力而不是律法”。
“那末,当全体人民比富有阶级强大的时候,他们未经富有阶级的同意而制定的条例,也都是暴力而不是律法?”

“的确是这样,阿尔克比阿底斯”,伯利克里说,“当我像你这样大年纪的时候,对于这一类的讨论也很擅长,因为我们像你现在一样,也研究并讨论这一类问题”。阿尔克比阿底斯说道,“伯利克里,要是我能够在你擅长这些问题的时候和你讨论该是多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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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亲与养亲、贺梅以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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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一审判决,小贺梅继续呆在养父母贝克家,而其亲生父母在延续4年之久的官司后痛失小贺梅,他们另外两个小孩也失去本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的姐姐。

中国人传统重视家庭人伦,父母子女亲情,而美国人一切决于法律。”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贺梅案演出的正是一场亲子‘生离’的悲剧。

在我看来,此案对中国人的影响不亚于当年的斯科特案的判决对美国北方佬的打击。在斯科特案件中,博学的法官们做出维护奴隶制的判决,引经据典,证明斯科特奴隶身份的合法性。

在这两个案件中,其共同点就是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通过由人民同意的明确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在贺梅案中,亲生父母一方是生亲,贝克家一方是养亲,美国的法律将生亲与养亲两者在各个方面加以仔细权衡,以判断贺梅的归属,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程序。生亲具有自然的正当性,而养亲则是社会规定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离婚夫妻双方争小孩,‘出发点就是是否符合孩子的利益’,然而在贺梅案中,生亲与养亲的冲突是首位的。

从第三者看来,法官无论怎样判决,他都可以给自己的判决找上无数条理由,他也完全可以判贺梅给其亲生父母,家庭团圆,就象在斯科特案中也曾有一家法庭判其自由,尽管随后被高等法院推翻。

对很多社会事物的裁决,法治的原则都是可行的,此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一致的,社会运行处于一种稳定状态–‘法可以自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背离,表明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革命,修改法律以满足正当性的要求。比如在贺梅案中,法律应该尊重生亲的自然正当性,可以规定除非生亲有极端不利贺梅的行为,不得剥夺其为父母的权利,至于养亲对贺梅如何,完全是另一回事。

在美国,华人毕竟是极少数,其传统的正当性不受重视,法官遵循的是美国人的传统,此案若在中国,恐怕就不必打了。

可怜的小贺梅,早产,一不幸;其为留学生的中国父母又穷困而潦倒,因女儿身被送人,二不幸;父母打官司四年而不得团圆,母女兄弟姐妹永隔,三不幸。美国的法官做出自己认为的’最有利于小贺梅‘的裁决,不知道多少年后长大的小贺梅是否认同,做出的牺牲是否值得。

当然,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

最后,送一句话给贺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希望她长大后能读懂。

20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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