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外国法律参考' Category

美法官暂停军事法庭审理反战军人

星期一, 10月 8th, 2007

美法官暂停军事法庭审理反战军人
记者: 中文部
华盛顿
2007年10月6日

美国一位联邦法官暂时阻止对一名公开拒绝部署到伊拉克的美国军官进行第二次军事法庭审判。华盛顿州法官塞特尔星期五对埃伦.瓦塔达中尉的案件作出裁决。

瓦塔达中尉今年2月首次接受军事法庭审判,理由是他去年没有随所在部队前往伊拉克,而且公开宣称伊拉克战争是非法和不道德的。那次军事法庭审判后来宣布审理无效,并订在下星期进行新的听证。但是瓦塔达的律师争辩说,第二次军事法庭审判将触犯美国宪法禁止就同一罪行对某人审判两次的条文。

法官塞特尔决定延缓瓦塔达的军事法庭审判,以让一家军事上诉法庭先作裁决。

美国的吉纳六人案与司法公正性

星期一, 10月 8th, 2007

美国的吉纳六人案与司法公正性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10月5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最近,美国南部路易斯安纳州一个小镇发生了一起和种族仇恨相关的案子,并且引起了全美上下的极大关注,就连布什总统也被惊动了。这个案子再次引起人们对历史遗留的种族问题的重视。

*白人学生悬挂绞刑套索*

这个案子发生在路易斯安纳州的吉纳镇,这个镇的人口在3千人左右,其中近86%是白人,12%为黑人。案子的起因和吉纳高中校园里的一棵橡树有关。据说,这颗橡树最初是白人和黑人为了表示种族团结而联合栽种的。后来,这颗橡树成了白人学生时常聚集的地方。

2006年夏季的一天,一名黑人学生在征得校方同意后,和他的朋友们一起坐在橡树下乘凉。但是,第二天,这颗橡树上就悬挂了三个绞刑套索。绞刑套索对黑人来说是种族仇恨的恐怖象征。事件发生后,吉纳高中校长提出要开除这三名白人学生,但是被当地学区教育委员会驳回。最后,这三名白人学生只是受到停课处份。

*校园内外发生殴打事件*

悬挂绞刑套索事件不仅没有因此平息,反而掀起了更大的波澜。学区教育委员的决定遭致黑人学生的强烈不满,他们在橡树下举行静坐活动,抗议教育委员会对这三名白人学生的从轻处理。2006年11月30号,学校发生纵火事件,一座主要的教学楼被烧毁,这个案件至今都没有破获。

另外,吉纳高中的校园内外还发生多起殴打事件。在一起事件中,一名黑人学生被一位白人成年男子打伤,这名白人男子被判犯有简单的殴打罪,并处以缓刑;在另外一起事件中,一名白人高中生拔枪对准3名黑人学生,虽然最后被黑人学生制伏,但反映了种族冲突的严重性。

*历史遗留的种族问题*

路易斯安纳州的鲍伯.诺尔(Bob Noel)律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这些事件的产生。他说:“绞刑套索象征了对黑人实施的绞刑。不幸的是,美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黑人无缘无故地被白人处以绞刑,仅仅因为他们是黑人,就受到这样的对待。”

*白人学生遭到殴打*

2006年12月4号,6名黑人学生一起殴打白人学生巴克,巴克被打得鼻青脸肿,并昏倒在地。6名黑人学生因此受到谋杀罪的指控。这一事件轰动了全美,因此被称“吉纳六人”案。黑人学生家长指称,巴克出言不逊,对黑人学生使用了诬蔑性言语,才引发了这场殴斗。但是,巴克的父母反驳说,他们的孩子没有做错任何事。

*黑人学生受到起诉*

巴克后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当天他出院后,还在晚上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是,参与殴打事件的6名黑人学生被警方逮捕,并被指控犯有二级蓄意谋杀以及二级合谋谋杀罪。

校方随后开除了他们的学籍,其中5名黑人学生在父母缴纳保释金后暂时获得释放,只有16岁的贝尔因交不起保释金继续被警方关押,他是6名黑人学生中唯一受到审讯的。

*黑人学生贝尔被判刑*

上面我们谈到黑人学生贝尔因参与殴打白人学生受到起诉,但是这个事情发生在白人学生在校园内的橡树上悬挂恐吓黑人的绞刑套索之后。

2007年6月26号,成人法庭对贝尔进行了审讯。地方检控官在审讯时同意把二级蓄意谋杀的指控降级为二级严重殴打以及二级合谋严重殴打。陪审团经过审议判定贝尔的罪行成立,贝尔因此有可能面临多达20多年的有期徒刑。最后,他只好等待法庭的判刑。

*辩护律师抱怨司法不公*

贝尔的律师鲍伯.诺尔介绍了审讯的情况。他说:

“由清一色白人组成的陪审团最后判定贝尔犯有二级严重殴打罪以及二级合谋严重殴打罪。案发时,贝尔只有16岁,检控方把他作为成年人提出起诉是违法的。根据路易斯安纳州法律,只有17岁以上的人才能作为成年人受到起诉,只有7种特别的罪行除外。但是,贝尔的犯罪指控不属于这七类罪行,因此不能把他作为成年人而起诉。审讯结束后,贝尔的家人与我们联系,请求我们担任他的代理律师,我们同意了,并且通过上诉使上诉法庭驳回了对贝尔的指控。”

*上诉法庭推翻原判*

2007年9月14号,第三巡回上诉法庭推翻了下级法院对贝尔的原判。判决指出,贝尔本来就不应该在成人法庭接受审讯,因为案发时,他才16岁,因此这个案子应该送交未成年人法庭,而不是成人法庭审理。

*全美各地声援吉纳六人*

就在地方检察官考虑对这个判决提出上诉时,“吉纳六人”一案被媒体广泛报导,全美各地发起了声援6名黑人学生的运动。一时间,吉纳这个不出名的小镇成为全国注目的焦点,大约1万5千到2万人涌向这里,抗议他们所说的对黑人学生的不公平待遇。

抗议者提出,在橡树上悬挂绞刑套索的白人学生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起诉,而只是受到停课处份,但是黑人学生贝尔却为此蹲了近一年的监狱,甚至还有可能面临更长的刑期,这两种不同的司法尺度反映了司法的不公。

*吉纳镇居民的反应*

抗议期间,吉纳镇的商店、图书馆、学校、镇政府办公楼以及法庭一度关门闭户,该镇的居民对有人把这个镇冠以种族主义的标签感到不满。

《美联社》的报导援引当地一位居民的话说,我赞同人们坚持他们认为是正义的事业,但是吉纳不是一个主张种族主义的镇子,这个地方不大,大家都和睦相处。

*民权组织批评司法不公*

南方贫困法律中心主席科恩
设在阿拉巴马州的“南方贫困法律中心”的主席理查德.科恩(Richard Cohen)指出,黑人学生殴打白人学生显然是不对的,但是让黑人学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也是错误的。

科恩律师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悬挂绞刑套索的白人学生没有受到重罪起诉,而只是受到轻微的处罚,但是,黑人学生却受到严厉得多的处罚,比如说,在这起轰动全美的案子中,6名黑人学生最初受到二级蓄意谋杀的指控。

我并不是在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辩护,但是,从当时的情况以及白人学生所受的伤来看,这个罪状有些不成比例,因此,很多人对法律实施的不公非常不满。”

全美都市联盟政策研究负责人琼斯
民权组织“全美都市联盟”政策研究所的执行主任斯特芬尼./琼斯(Stephanie Jones)指出,美国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间,刑法体制将黑人区别对待,同时给予他们更为严厉的惩罚。

琼斯说:“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在种族关系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种族权利和机会也越来接近公平,尽管如此,我们还没有完全达到目标。‘吉纳六人’一案令人震惊,它唤醒了很多人,即使是那些对美国很满意的人们也发现这个问题非常严重。这个案子不是一个孤立事件,只不过因为它太突出了,所以才引起全美的注目。其实,全美其它地方也有很多法律不公的事件发生。”

*检控方为白人学生辩护*

但是,路易斯安纳州西区检察官表示,白人学生遭殴打和白人学生在橡树上悬挂绞刑套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负责对6名黑人学生提出起诉的吉纳镇所在地区检察官沃尔特斯也指出,白人学生巴克被至少6名黑人学生打得失去知觉,若不是另一个学生介入,有可能被打成重伤或被打死,因此针对这几名黑人学生的二级严重殴打罪指控不会撤销。

*惊动总统和联邦调查局*

那么,贝尔的命运如何呢?他的案子被判定应该由未成年人法庭审讯后的情况如何呢?路易斯安纳州吉纳高中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表示,这一事件令他悲伤。他认为,所有的美国人都希望那里有司法的公平。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调查局对一个主张白人至上的网站也展开了调查。据指称,这个网站把其中5名黑人学生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公布在网上,为那些试图实施报复的人们提供方便。据报导,有几位黑人学生家庭不断受到恐吓和骚扰电话。

联邦调查局路易斯安纳州分部发表声明说,他们了解到这个网站张贴了有关“吉纳六人”一案的情况,并且正在对该网站是否违反了联邦法律进行调查。声明指出,联邦调查局表示,它对任何通过因特网发出威胁的行为都会严肃处理。

*贝尔获得保释*

上面我们提到,上诉法庭裁决说,黑人学生贝尔应该由未成年人法庭,而不是成人法庭审理,之后,吉纳镇所在的地区检察官沃尔特斯考虑对这个判决提出上诉。在路易斯安纳州州长的介入下,沃尔特斯最后放弃了上诉的打算。

2007年9月27日,黑人学生贝尔最终以4万5千美金的保释金获得假释。至此,这场因绞刑套索事件而引发的法律争执暂告一个段落。但是,黑人活动人士表示,他们前面还有很艰难的一段路要走,因为几名黑人学生还要面临未成年人法庭的审讯。

*民权活动人士准备下一步行动*

“南方贫困法律中心”的主席理查德.科恩谈了这个案子的诉讼前景。他说:

“法庭对贝尔最初的判决之所以被推翻,并不是因为他是无辜的,而是因为他应该以未成年人,而不是成年人身份接受审讯。现在贝尔还在候审之中,其他5名黑人学生也是如此。幸运的是,他们没有受到关押。他们能够做的就是等待。我们希望这个案子最后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也希望当地社区能够摒弃前嫌,实现种族和解。”

民权组织“全美都市联盟”政策研究所的执行主任斯特芬尼.琼斯表示,他们在密切注视案情的发展,同时也在敦促美国司法部更多介入此案,关注在吉纳以及全美各地发生的种族仇恨行为,例如,悬挂绞刑套索,以及一些恶劣的网站在网上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发出威吓等恐吓行为。

琼斯说:“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要表明立场,并介入到案件中来,它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这几名年轻人以及他们所在社区其他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我们希望借此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息,那就是,在美国,悬挂绞刑套索的恐吓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案件重要性*

阿拉巴马州“南方贫困法律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科恩(Richard Cohen)指出,“吉纳六人”一案反映出司法不公在南方尤其严重。

科恩说:“首先,这个案件提醒人们美国学校的种族气氛依旧十分紧张,不仅是南部,其它地方也有这个问题,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吉纳六人’一案反映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其次,这个案件反映了美国的司法不公。有色人种,特别人黑人还是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我觉得,每个人都本能地感受到这一点,但是有时我们很难确定哪些人是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在这个案子中,由于这6名黑人孩子的身份被公开了,才使我们了解到他们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贝尔的代理律师之一鲍伯.诺尔分析了“吉纳六人”一案的重要性。他说:“这个案子的重要性在于:我们能否摒弃美国历史上的种族歧视,能否让黑人学生在这个案子中得到公正的审讯,以及能否让黑人在美国的法庭上得到与白人同等的对待。”

美国关于媒体诽谤的诉讼和判例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美国关于媒体诽谤的诉讼和判例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9月28日

在美国,人民可以畅所欲言,自由发表对政府官员,甚至对总统的批评意见,而不用担心会因此遭到迫害或压制。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证人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法庭的判决一方面强调人民的宪法权利不容侵犯,另一方面也指出任何宪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比如恶意的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诽谤性言论就不受宪法的保护。下面我要为您介绍几起政府官员和媒体,以及公众人物和媒体之间的诽谤诉讼。

*诽谤的法律定义*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
在介绍有关案子之前,我们先请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布鲁斯.菲恩(Bruce Fein)解释诽谤的含义。他说:

“诽谤一般是指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发表的言论,使他人在社区中丧失了尊严和名誉。在许多国家,发表的言论即使是真实的,如果被证明导致他人名誉扫地,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美国的情况则不同,如果你无法证明某一诋毁性或诽谤性言论是错误的,就得不到任何赔偿。”

*第一起媒体诽谤案*

我们要介绍的第一起案子发生在18世纪30年代,它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起媒体诽谤案。当时,美国仍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新上任的纽约州英国总督维廉姆.科斯比在行政上实行了一些重大改变,引起各阶层人们的强烈抗议。

1734年,纽约印刷商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周刊》上刊登了批评科斯比的文章,指责他不诚实而且压制人民。于是,当局以“煽动诽谤罪”将曾格逮捕。

*纽约印刷商曾格胜诉*

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挺身而出为曾格辩护。在法庭辩论中,检控方律师提出,曾格出版诽谤性文章证据确凿,足以给他定罪。汉密尔顿律师承认,曾格的确发表了这些文章,但是要求法庭允许陪审团了解事实真相。他的论据主要围绕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那就是,真理是检验诽谤最好的办法。他指出,人们永远不应该因讲真话而受到诽谤罪指控和惩罚。

陪审员们也赞同他的论点,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纽约周刊》发表的言论是属实的,曾格最后被判无罪。这项判决被看作是美国出版自由的开端。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说:“这起案子之后制定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就是从这一先例而来的。过去几十年来,法庭的判决坚决维护公众和媒体批评政府和社会知名人士的权利,他们不用担心会因此支付损害赔偿或受到报复。”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诽谤法开始更注重发表言论者的意图,也就是说,即使某人发表的言论有一些错误,但是如果自认为受到诽谤的人无法证明发表言论的人是在有意恶毒中伤,那么,他就得不到想要的赔偿。

*《纽约时报》起诉沙利文案*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民权运动的筹款广告,广告指责南方官员使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阻止民权运动,并声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蒙哥马利市警方逮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消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

当时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四名黑人牧师提出了诽谤诉讼。沙利文认为这个广告是含沙射影诽谤他。他说,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阿拉巴马州当时的法律不要求沙利文证明他因此受到了名誉伤害,再加上辩护方无法证明这个广告的真实性,因此陪审团判予沙利文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之后,《纽约时报》提出上诉。

*联邦作出有利于媒体的裁决*

1964年3月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说,第一条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其中包括错误的言论,除非人们是在明知错误,或不顾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恶意诽谤他人。

裁决指出,允许民主社会自由辩论,比可能惹怒,甚至损害政府官员声望的事实错误要重要得多。裁决还说,政府官员要赢得诽谤诉讼,必须证明有关言论的动机是恶意的。沙利文因此败诉,当然也就没有拿到那50万美元的赔偿金。

*判决改变了以往的诽谤法*

原阿拉巴马州助理司法部长纳赫曼
原阿拉巴马州助理司法部长罗兰德.纳赫曼(Roland Nachman)当年代表沙利文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他说,法庭的判决改变了以往的诽谤法。他说:

“在这之前的法律是,发表不属实内容的出版物,就有可能导致诽谤诉讼。例如,如果一家报纸发表有关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的不正确言论,它就要在诽谤案中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因此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在《纽约时报》起诉沙利文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这一原则。判决说,索取诽谤损害赔偿的唯一根据是某人是在明知发表的言论有错误,或完全无视言论的真伪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

*判决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强调,沙利文一案的原则只适用于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诉讼,而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诽谤诉讼。例如,如果某人因邻居骂了粗话起诉他,他是不受沙利文一案中给予的那种特殊保护的,因为法庭认为,邻里之间的争吵对公众生活和民主不是那么重要。

菲恩说:“这起案子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几乎不可能因为媒体或公众尖锐地批评他而对他们进行报复。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对政府的煽动性诽谤,比如人们可以骂布什政府可耻,也可以骂它是战争贩子,但是政府却不能因此起诉你。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观点,永远不会基于这一点而受到起诉。因此,在言论和出版自由方面,美国比其它国家要更加宽松,这一点在世界上是得到普遍承认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相对来说美国政府更壮大、稳固而很少有腐败的原因之一。”

*“公”“私”分明*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起案子中,进一步把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以及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区别开。

*格尔茨起诉韦尔奇公司案*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这份杂志还指称,对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执法官员策划的一起阴谋。格尔茨律师因此到法庭上控告了韦尔奇公司。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因此作为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格尔茨不象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那样有严格的举证责任。格尔茨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因此成立。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曾经代表格尔茨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他说,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

詹彼得罗律师说:“象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她)的诽谤是不属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以及无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但是,普通的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观点性言论受宪法保护*

美国法庭判决说,各种发表的观点一般都免于诽谤指控,例如,如果一位作家发表的纯粹是观点性言论,而不涉及事实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若判他诽谤罪几乎是不可能的。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判决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子哈斯特勒杂志和拉里.弗林特起诉杰里.福尔韦尔就能说明这个问题。

*宗教领袖起诉杂志业主*

福尔韦尔是一位宗教领袖,弗林特是哈斯特勒杂志的业主。他的杂志刊登了模仿意大利酒广告的一幅漫画,漫画讽刺福尔弗尔是一位伪君子,总是在自己酩酊大醉时宣教。漫画末了注明“广告模仿,不可当真”。之后,福尔弗尔起诉了哈斯特勒杂志和弗林特。福尔弗尔指控弗林特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同时故意给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1984年,联邦法院维吉尼亚西区法院驳回了对弗林特侵犯隐私权的指控, 因为福尔弗尔是一位公众人物,而且也没有同意他提出的诽谤指控。但是,法庭判定,哈斯特勒杂志给福尔弗尔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福尔弗尔因此得到20万美元的精神赔偿,弗林特再次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维护业主的权利*

1988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又撤销了下级法院做出的哈斯特勒杂志给福尔弗尔造成精神痛苦的判决,福尔弗尔所获赔偿因此撤回。法庭指出,宪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决定了公众人物不能因精神上受到的痛苦而得到损害赔偿。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指出,这是个讽刺性广告,让陪审员惩罚这样的广告,就等于是让他们根据个人的喜好来做出判决。

*观点性言论与事实性言论有别*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认为,法庭对观点性言论和事实性言论是有分别的。他说:

“如果有人说‘总统先生,我认为你不称职’,这种观点是绝对受到保护的,人们不会因为发表了和政府官员不同的观点而受到起诉,只有当某人发表了例如‘你偷了一笔钱’或‘你犯了某种罪行’这样具体的指控时,而且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这么做的,才可能受到诽谤起诉。”

哈斯特勒杂志和弗林特起诉福尔弗尔案的判决被看作是出版自由的又一大胜利,它再次确认了诽谤案中确立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公众人物必须证明诽谤者不是出于疏忽,而是心存恶意。

*媒体因报道不实被起诉*

支持福尔维尔的人则认为,这一裁决为象弗林特这样的人发表肮脏的和攻击性言论开了绿灯。让他们欣慰的是,还是有些媒体因报道不实而败诉的情况。

1990年12月,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赢得六百万美元的赔偿,因为《费城问询报》1983年发表了一系列诽谤他是权利贩子的文章。1991年4月,德克萨斯州一名前检察官因一家电视台错误地指称他接受贿赂而赢得5千8百万美元的赔偿。另外,1991年5月,芝加哥一位商人因《华尔街日报》指控他和外国官员的贿赂有牵连而成功地告倒《华尔街日报》。

所有这些案子中,提出诽谤诉讼者都成功地证明自己受到了诽谤。如果是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还要证明记者发表的言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无视事实真相的恶意诽谤。

*法庭倾向于维护言论自由*

尽管如此,许多专家指出,过去25年中,法庭在诽谤诉讼中一般都倾向于媒体。有些人指责媒体过于依赖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条款,而使一些人成为媒体不公正报道的受害者。但是,媒体业人士抱怨说,对有可能受到起诉的担心使许多新闻机构不愿发表有争议的报道。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诽谤案在到达陪审团那里时,陪审团一般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但是,案子上诉到上诉法庭时,法官往往推翻原判。

菲恩解释说:“首先,陪审团大多会同情原告,而不是大的新闻机构,因为陪审员不象法官那样对第一条修正案在促进政府透明度的必要性方面那么敏感。其次,还有很多人即使提出诽谤诉讼的理由很充份也不愿意起诉,原因是一旦起诉,人们就会注意到媒体讲他的坏话,从而对自己造成更大的创伤,而且受害人永远不可能因诽谤受到的精神创伤而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因为如果你受到错误的指控,无论你是否打赢官司,人们都会相信对你的指控是真的。”

原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菲恩和其他律师一起起草了一套诽谤法。他说,最终的目的是确保记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报道,使公众对一些重要的公众事件能有比较好的了解。但是他强调要在决定出版内容方面给媒体更大的自由。

底特律市长因腐败指控被起诉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底特律市长因腐败指控被起诉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9月21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最近,密西根州底特律市的两名警官把市长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因举报市长的不法行为而遭到报复。陪审团的裁决引起了公众的注目。

*底特律市长风华正茂*

底特律是密西根州最大的城市,人口87万多,2007年列为全美人口最多的第11大城市。底特律市长夸梅.基尔帕特里克(Kwame Kilpatrick)是该市历史上最年轻的市长,他2002年当选市长时年仅31岁,在政治上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但是,2003年,基尔帕特里克在第一届任期内就受到两名警官的起诉。

*市长因腐败指控受调查*

原告、原警察局副局长布朗
原底特律警察局副局长加里.布朗(Gary Brown)就是原告之一。布朗称,他得到基尔帕特里克市长的一位前保镖举报说,市长和他的几位保镖有腐败行为,因此决定对事件的真伪展开调查。他承认,调查刚开始时,他的确有一些顾虑。

布朗说:“底特律市长是一位非常有权势的政客。他手中掌握了大量财源丰厚的合同,而且可以随意分配。因此,有些人为了得到市长的青睐,很可能会来伤害我,对此我的确有些担心。但是,我想,我有警察局同仁的支持,而且是在秉持公义。他们把我放在这个位置上,就是要我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

*警察局副局长自称受到报复*

布朗谈了对基尔帕特里克市长的一些指控。他说:“我们收到指控说,市长的一些保镖虚报账目、酗酒驾车,在导致交通事故后,隐瞒不报。指控还说,市长官邸曾举办过狂欢舞会,并请来脱衣舞女跳舞。据指称,市长夫人为此与舞女大打出手。基于上述指控,我开始展开调查,以查明这些指控是否可信。”

布朗称,基尔帕特里克市长闻知此事之后,在2003年将其解职,既没有给他事先警告,也没有解释其中的原因。

*保镖举报市长后担心安全不保*

举报基尔帕特里克市长的那位保镖名叫哈罗德.内尔索普。内尔索普称,他曾护送市长去幽会担任市办公厅主任的一位女士以及其他女人。当他向有关方面举报有关情况后,市长对外公开了他作为举报者的保密身份。出于对自己以及家人安全的考虑,内尔索普离开了原来的部门,再没有回去工作。

*联合起来起诉市长*

之后,布朗与内尔索普联合起来,在2003年起诉了底特律市长基尔帕特里克,他们称自己因为举报市长而受到打击报复。他们的代理律师迈克尔.斯特凡尼(Michael Stefani)解释了他们决定起诉市长的原因。

原告律师斯特凡尼
斯特凡尼律师说:“这两名警官举报说,底特律市长有不法行为,因为市长的保镖谎报自己做了很多额外的工作,市长竟然批准他们领取加班费,原因是这些保镖保护他和其他的女人去幽会,并且把这些女人带到旅店客房里。

“市长是有三个孩子的已婚男人。这两位警官把这个情况汇报警察局局长后,市长竟然将其中的一位警官解职,而且对媒体公开了另外一位警官的保密身份,致使他精神极度紧张。由于市长公开在媒体上称他们为骗子,使他们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无法再找到工作。”

*市长否认指控*

记者试图和基尔帕特里克市长办公室联系,无论是市长本人,还是他的律师都拒绝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但是,在很多场合下,他们对有关指控都予以否认。市长的律师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布朗并没有被解职,而是被降职,原因是市长对他的工作能力失去了信任,而且布朗后来还从政府领取了全额退休金。市长的律师还说,另外一位原告内尔索普也得到了残疾人福利金。

*州最高法院允许诉讼进行*

2003年,斯特凡尼律师代表两名警官根据密西根州“举报者保护法”起诉了底特律市长基尔帕特里克。基尔帕特里克紧接着提出上诉,要求法庭驳回这起诉讼。但是,密西根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允许两名警官对底特律市长提出起诉,使这场官司得以继续打下去。2007年8月,这个案子被打回审判庭审讯。

*“举报者保护法”内容*

底特律的民权律师本.戈内克(Ben Gonek)受理过很多涉及公民起诉市政府的案子。他解释了密西根州“举报者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他说:

“密西根州‘举报者保护法’对向任何政府部门举报雇主不法行为的雇员提供保护。这个法律不要求雇员向警察局或其它政府部门进行的举报必须准确无误。如果雇员对他认为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后,雇主将其解雇或采取报复措施,雇员可以对雇主采取法律行动。一般来说,各州都有自己的‘举报者保护法’。目前,有几项法案被提到美国国会参议院,要求使这项法律成为联邦法律。”

*陪审团审理*

两名警官布朗和内尔索普聘请的代理律师斯特凡尼介绍说,这个案子采取了由陪审团审理的方式,一共有11位陪审员参加了审讯。他说: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这么运作的:案子可以由陪审团审理。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负责断定一个案子的是非。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是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美国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都享有一些权利,其中一项权利就是,他们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因此,人们可以选择不是由一、两名法官,而是由陪审员来审理某一案子。”

*市政府拒绝庭外和解令人不解*

本.戈内克律师对底特律市政府没有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这场争端感到吃惊。他说:

“底特律市政府没有寻求庭外和解,令我大为震惊。据我所知,原告本来愿意以2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市政府不肯这么做,为此他们有可能花去纳税人的钱大约200万美元,若加上利息和惩罚性罚款,累计起来可能高达900多万美元。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市政府的法律部门具有专业水平,它对哪些案件要庭外和解,哪些案件要提交法庭审理一般都能作出恰当的决定,但这次却马失前蹄。”

本.戈内克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底特律市长本人卷入这起案子后,使他的判断力受到影响。本.戈内克指出,市长自以为,如果陪审团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裁决,他就可以恢复自身的名誉,但情况恰好相反,陪审员作出的裁决认定,对市长的指控有可信之处。

*陪审团判予原告百万赔偿金*

2007年8月,法庭开始对针对底特律市长基尔帕特里克的腐败指控进行审讯,9月17号,陪审团在经过3个多星期的审议后作出一致裁决,认定底特律市政府违反了密西根州“举报者保护法”,并判予两名警官布朗和内尔索普一共650万美元的赔偿。

*既是精神赔偿,又在敲响警钟*

代表两位警官提出起诉的斯特凡尼律师指出,陪审团判予两位警官这么一大笔赔偿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市长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弥补这两位警官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以及收入损失。

斯特凡尼律师指出,他们提出的法律依据—密西根州“举报者保护法”不仅适用于政府雇员,也适用于任何雇员。他分析了这个裁决的重要性。

斯特凡尼律师说:“这是密西根州这类案件中所判予的最高赔偿金,因此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原来不知道密西根州‘举报者保护法’的人们现在了解到,他们不会因举报不法行为而使工作失去保护。我相信,会有很多人因此出来举报腐败行为,象底特律市长这样的政府官员将来也会更加小心。他们知道,如果他们搞腐败,就会有人出来举报他们。”

原告之一,原底特律市警察局副局长布朗鼓励人们勇于揭发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他说:

“我希望陪审团的裁决给其他市政府雇员和警方人员发出这么一个信号,那就是,对腐败行为进行举报和调查是应该的。如果你因为这么做而受到象底特律市长这样有权势的人的报复,你可以诉诸法庭,使正义得到伸张。我对自己生活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充满了感激,因为我有机会向法庭和自由的媒体讲述我的经历,使自己的名誉得到维护。”

*底特律市长仕途预计不会受挫?*

底特律政治咨询专家马拉布尔
底特律的政治咨询专家卡马乌.马拉布尔(Kamau Marable)认为,陪审团的裁决不会对基尔帕特里克市长的仕途产生大的影响。

他说:“这是一件很平常的案子。在底特律市,它既不是同类案件中的头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即使是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选民们也都早有耳闻。我的观点是,选民投票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过去是什么态度,将来还会是什么态度。从政治角度来看,底特律市两年后将举行市政选举,这个案子没有提出任何不利于市长的新证据。我认为,他的政治仕途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底特律的律师本.戈内克也认为,这个裁决不会对底特律市长的仕途产生不利的影响。他说:“基尔帕特里克市长两、三年之后才会再面临选举。那个时候,公众早就把这个案子忘了,即使没忘,这个案子也不会象现在这样耸人听闻。我认为,这个案子的确会给他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不会很大。”

*市长坦言要上诉*

底特律市长基尔帕特里克对陪审团的裁决大失所望。他不仅否认了针对他的各项指控,而且表示要继续进行上诉。他说:

“陪审团的裁决令我大为震惊,我知道,底特律人也同样震惊。”他表示,这个裁决不会影响他的工作,他说:“明天我会带着手提电脑到这儿上班,准备好履行我作为市长的职责。”

中国在世贸首次对美国诉诸法律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中国在世贸首次对美国诉诸法律
记者: 许波
华盛顿
2007年9月15日

中国向世贸组织投诉,指控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征收高额关税是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单独在贸易问题上对美国诉诸法律。

*美对中国做法惊讶*

中国驻世贸组织的一位官员星期五在日内瓦透露,北京反对美国执行反倾销政策时实行的不公平措施。这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北京官员说,中国有权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

中国所说的“不公平措施”是指华盛顿今年5月30号决定对中国铜版纸征收23.19%到99.65%的惩罚性关税。美国商务部经过调查,认定中国对于铜版纸生产实行了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政府补贴。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发言人希恩.斯帕塞说,他对北京的做法感到惊讶,因为布什政府对于中国铜版纸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最后决定预计直到11月才会做出。不过这位发言人表示,美国不会对中国的投诉表示不满,因为这种贸易争端在主要贸易夥伴之间发生是很正常的。

斯帕塞说:“我们的法律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我们将全力维护这些法律。提出贸易申诉是彼此做生意的一部份,也是成熟的贸易夥伴解决纠纷的正常途径。”

*分析:贸易关系成熟表现*

美国全国制造业联合会副主席弗兰克.瓦戈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看待美中两国寻求解决双边贸易争端的途径。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美国首先向世贸组织提出针对中国的申诉,现在中国又对美国提出申诉,两国都试图在世贸组织框架内解决纠纷,这是两国贸易关系成熟的表现。

他说:“世贸组织拥有针对这些案件解决纠纷的一套程序。美中两国先就申诉问题进行磋商,如果双方的磋商没有产生让彼此满意的结果,提出申诉的一方就可以把案子提交到世贸组织的贸易法庭。我认为,寻求世贸组织的裁决是非常恰当的,美国向世贸组织告贸易夥伴的状,其他国家也把美国告上世贸组织法庭,这很正常,这比双方爆发贸易战要好得多。”

中国商务部证实了中国将要针对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征收惩罚性关税的“不公平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报导。这是中国继2002年加入9个世贸组织成员国控告美国对钢铁工业实行保护主义之后,首次单独对美国采取法律行动。

备受美中巨额贸易赤字压力的布什政府去年12月对于造纸业提出的中国铜版纸生产受到中国政府不当补贴的申诉立案调查。5月30号,商务部做出对中国这种产品征收惩罚性进口关税的决定。布什政府的决定改变了美国实行了23年的不对美国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实施反补贴法的贸易政策,在专业人士中引起很大的争议。

*律师:美国证据有漏洞*

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国际经济法律师丹尼尔.鲍特表示,目前中国提出申诉的法理依据还不清楚,但是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看,美国提出的这个案子有很多漏洞。

他说:“根据许多明确裁决的先例,美国商务部需要解释为什么改变实行了23年的做法。说实话,我看商务部拿不出多少像样的根据。商务部在说明改变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倾销法时举出的理由是,中国目前的经济和前苏联等传统非市场经济体不同。但是问题是,美国法律并不承认非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市场经济体和非市场经济体区别,不承认所谓‘混合型’的经济体。”

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体实施反倾销法的依据是,在这些国家里,政府经济政策缺乏透明度,无法取得政府补贴的证据,因此不可能衡量产品的公平价格。

但是美国全国制造业协会副主席弗兰克.瓦戈认为,中国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已经脱离计划经济的控制,受市场因素制约,因此衡量中国产品的公平价格并非难事。瓦戈表示,事实上,中国企业接受政府补贴的现象数不胜数。

他说:“中国2001年末加入世贸组织时,它承诺立刻取消政府补贴。现在6年过去了,中国却仍然保留这些补贴,我们不怕把中国告到世贸组织,如果中国觉得美国的做法不公正,它当然也可以把美国告到WTO,要求美国停止这样做。美国并不是专挑中国的毛病,现在美国也在世贸组织立案调查欧盟补贴空中客车的问题。”

美国过去一年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对中国提出4项申诉。上个月,世贸组织开始对美国和墨西哥指控中国对包括造纸业在内的产业实行广泛的非法补贴进行调查。预计9月25号,世贸组织将就美国指控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立案调查。

美国人晾衣服的权利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法律窗口:美国人晾衣服的权利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9月14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今天,我们要请专家和各位谈谈晒衣服的法律问题。您也许会问:难道晒衣服还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吗?是的,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居民在户外晒衣服都实施了限制。

*一位摄影师的经历*

从小一直晾衣服的帕伦特
安娜丽莎.帕伦特(Annalisa Parent)是佛蒙特州的一位摄影师。她父母家祖祖辈辈都把衣服挂在户外晾乾,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安娜丽莎·帕伦特小的时候,她的父母也在户外晾衣服,甚至连寒冬腊月也不例外。安娜丽莎·帕伦特还记得把冻成冰块的衣服挂在火炉旁解冻的情景,她当时非常希望能和别人家一样有一个烘乾机。

从小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使安娜丽莎.帕伦特养成了一个务实的生活态度。因此,她成家后也没有买烘乾机,洗完衣服后,根据季节的不同,把衣服或是挂在户外,或是挂在室内晾乾。

*省钱又节电*

安娜丽莎.帕伦特说:“我开始用晒衣绳晾衣服时,想到过这么做会对环境有好处,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这么做省钱,因为我不用再支付烘乾机的电费了,而且自然晾乾的衣服气味很好闻。我来自一个务实的家庭,我本人也很务实。在我看来,把衣服用烘乾机烘乾不仅气味不好闻,久而久之,也使衣服不能耐久,因此用晒衣绳把衣服晾乾是最合理的选择。”

安娜丽莎.帕伦特以一位艺术家的眼光提出,户外晾衣服有一种自然美。她说:“很多州都通过了法律,禁止人们在户外晾衣服,原因是这么做看上去不雅观。但是,作为一位摄影师,我觉得用晒衣绳晾衣服非常美,美在这个做法有悠久的传统,而且也很自然,我希望人们能看到这一点。”

*民间组织推动户外晾衣服*

不仅如此,安娜丽莎.帕伦特还拍摄了大量反映户外晾衣服的照片。这些照片刊登在她大学同学亚历山大.李(Alxander Lee)的网站上。亚历山大.李1995年还在大学念书时就开创了名为“洗衣房计划”的环保网站。

环保网站负责人亚历山大.李
亚历山大.李说,他开创这个网站是受到澳大利亚物理学家、反核活动人士海伦.卡尔迪科特的启发。海伦.卡尔迪科特说,美国人如果采取在户外晾衣服的节能措施,就有力量降低对核能的依赖。这个网站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居民住房百分之6到百分之10的电费都花在烘乾机上。

亚历山大.李说:“美国上千个社区协会采取禁止和限制在户外晾衣服的政策,有些地方整个社区为了达到美化社区的目的乾脆将晒衣绳取缔。一些人士称,允许人们在户外晾衣服会使房地产价格下跌百分之15。一些美国人的做法实在令人莫名其妙,因为他们宁可花钱到电影院看恐怖电影,而且对此无动于衷,但是看到邻居的衣服风中飘动却大呼小叫。”

*社区协会权衡社区利益*

上面我们介绍了支持在户外晾衣服的人士的观点。但是,实际情况是,美国大多数州以及社区协会都限制房主或住户在户外晾衣服。“社区协会研究院”是一个有30多年历史的全国性组织,该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帮助房主以及专业人士建造更好的社区,同时为成员提供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服务。

“社区协会研究院”副主席弗兰克.拉思本(Frank Rathbun)介绍说,美国有大约30万个社区协会和公寓协会,覆盖了大约6千万美国人,大多数社区协会以某种方式管理或限制人们使用晒衣绳。弗兰克.拉思本指出,社区管理的关键是对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权衡,这里指的是美化社区的需要与某些住户提出的在户外晾衣服的要求之间的利益碰撞。

弗兰克.拉思本说:“社区协会董事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在整个社区的最佳利益以及住户个人的喜好之间进行权衡。有的时候,会有少部份住户希望能在户外晾衣服,但是百分之90的住户却不希望这么做;还有的时候,有些住户不在乎自己的院子如何,任凭杂草荆棘丛生,但是大多数住户却希望把自己的草坪修剪整齐。

“面对这些冲突时,社区协会董事会总要权衡利弊,尽量做到灵活,但又合情合理。归根结底,社区协会董事会肩负着管理社区、保护地产价值,以及满足房主既定期望的诚信义务,房主推选他们为董事会成员,就是希望他们能够为社区的最佳利益服务。 ”

*社区自行决定*

弗兰克.拉思本指出,美国的社区协会的性质是商业机构,房主和协会之间以及房主彼此之间都签有私人合同。弗兰克.拉思本认为,应该由房主和各个社区协会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在户外晾衣服并制定有关的规定。他说:

“有几千种办法可以减少能源消耗,也许用晒衣绳晾衣服就是其中一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应该由各个社区的居民自己决定怎么做对他们的社区最好。有些人提出,晒衣绳不雅观,另外一些人表示,它能节省能源。但是,我们认为,各个社区的房主最有资格为他们的社区作出最佳决定,例如计划社区的工作、实施保护地产价值的规定以及满足居民对社区的既定期望等。”

*法律因州而异*

但是,无论社区协会也好,还是房主或住户也好,都必须遵守所在州的法律。美国各州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自从1999年以来,犹它州和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晾衣服的权利”的法律,禁止州或地方法律、规定,或私人合同限制住户使用晒衣绳晾衣服的权利。现在加州在这方面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据估计,加州有7百万住户受到户外晾衣服的限制。

支持晒衣服权利的麦科马克参议员
佛蒙特州州参议员迪克.麦科马克以佛州法律为例介绍了“晒衣服的权利”的一些规定。他说:“在美国大多数州,人们没有在户外使用晒衣绳晾衣服的权利,但是佛州例外。该州不仅允许人们使用晒衣绳在户外晾衣服,还允许人们在房顶上安置太阳能接收器。这意味着,禁止人们这么做是无效的。无论地主或邻里是否喜欢,人们都有权这么做。”

民间环保网站“洗衣房计划”的创始人亚历山大.李介绍说,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因州而异。他介绍了其它一些走在前列的州的情况。他说:

“新罕布什尔州最近将提出一个被称为‘晾衣服的权利’的法案;佛蒙特州去年提出了这个法案;北卡罗来纳州去年则通过一项允许使用太阳能的法律。除了努力促成‘晒衣服的权利’的法案之外,我们也在和‘社区协会研究院’合作,因为我们知道,通过立法解决这个问题会激怒一些自由派人士,这些人士不希望政府对他们管理社区的方式指手划脚。但是,我们提出,晒衣服不仅省钱,还能减少为烘乾机提供电力的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以及其它不良气体的排放量。”

*美国与其它工业化国家不同*

亚历山大.李还进一步介绍了美国和其它工业化国家在使用烘乾机上的不同。他说:“虽然有些工业化国家也使用烘乾机,但是那里的人们把烘乾机作为备用品,只有在阴雨天才会使用,而美国的做法正好相反。美国人多数情况下使用烘乾机,只有在衣服放不进烘乾机时才用晒衣绳晾衣服。所以,我们希望看到美国的情况能改变。”

*57%的美国人拥有烘乾机*

在美国各州当中,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华盛顿州以及俄勒冈州比其它州的电烘乾机数量要少得多。美国能源部2001年的数据表明,这些州只有百分之43的住户拥有电烘乾机,而全国拥有烘乾机的人数为57%。

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有8千8百万烘乾机,这些烘乾机平均每户消耗1千零79千瓦时电能,排放出2千2百24磅重的二氧化碳。

美国“法律事务”杂志2004年刊登的一篇文章指出,电烘乾机比大多数家用电器更消耗能源。美国电烘乾机每年耗费相当于3千万吨煤。另外,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提供的数据说,从1999年到2000年,因烘乾机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房屋火灾1万2千4百起。

*参议员:政府即使不带头也别挡路*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因此想尽办法保护生态环境,节省能源。在这个大环境下,一场要求允许人们在户外晾衣服的运动正悄悄地波及到美国各地。支持者们提出,这种做法不仅节能,保护环境,还提供了锻炼身体和户外活动的机会,这是美国人生活中所缺乏的。因此,一些州开始提出法案,要求推翻晒衣绳的禁令。

佛蒙特州州参议员迪克.麦科马克指出,如果政府不能主动支持自然资源的保护,至少有义务保护人们自愿保护自然资源的权利。他说:

“有些人把晒衣绳看作是贫穷的象征。他们认为,只有买不起烘乾机的人和穷人才会用晒衣绳晾衣服,这种观念有些势利眼。人们当中有一个说法:我们不希望自己的社区里有户外晾衣服的事发生,因为我们不愿意让人感到我们的社区很穷。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要扪心自问,我是否有轻视穷人的观念?这个问题涉及一个人的价值观。”

*事关大局*

迪克.麦科马克参议员指出,美国应该对全球气候变暖采取认真的态度,并且通过采取节能措施结束对外国燃油的依赖。

他说:“美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因此美国做到节能非常重要,当然世界其它国家也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这意味着,我们要从很多小事做起,日积月累就会见到效果。用晒衣绳或衣架晾衣服非常容易,而且也不贵,实际上还能省钱。我们提出的是让人们自愿使用晒衣绳晾衣服,而不是强迫人们必须这么做。如果人们希望选择用晒衣绳在户外晾衣服,那么我们就应该给予他们这个权利。”

美《权利法案》保护公民宪法权利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美《权利法案》保护公民宪法权利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9月10日

美国的开国先父200多年前制定了《权利法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这次节目,我们要回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案例,了解美国人是如何运用宪法给予他们的权利,保护自己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

*《权利法案》的来历*

1787年,刚刚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北美各州代表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分配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1789年,第一届国会宣告宪法生效,同时追加了有关公民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于1791年生效。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及宗教自由,或者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及请愿的权利。两百多年来,美国人把宪法给予他们的各项权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无论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也好,还是执法的政府行政机构也好,都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

*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

首先我们来介绍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又称五角大楼文件案。说起这个案子,还要从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政府谈起。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文件,也就是美国国防部对有关美国在越南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研究文件。6月13号,纽约时报开始根据这份文件发表一系列报导。6月14号,当时的司法部长米切尔打电话警告纽约时报不要再继续刊登这些报导。6月15号,尼克松政府得到法庭对纽约时报的临时禁止令。

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诉中,政府声称,它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应该得到法庭的指令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纽约时报反驳说,这样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纽约时报指出,政府的真正动机是对出版内容进行政治审查,而不是保护国家安全。6月30号,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政府败诉*

弗罗德.艾布拉姆斯
弗罗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当时是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他回顾最高法院判决时说:“最高法院最后做出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判决。判决说,虽然国家正处于战争时期,而且纽约时报公开的材料本应属于机密文件,但美国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导向很明确,它保护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政府一方败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政府要求对纽约时报的报导实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分析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重要性。他说:“五角大楼文件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先限制,它确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传播所获得的信息。如果有谁滥用了这个权利,你可以在事后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你不能一开始就阻止他们讲话。”

曾经担任纽约时报一方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认为,美国的政治体制确保了这场纷争最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他指出,特别是对国外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有趣的是,美国政府一开始并没有派警察或部队阻止发表,而是把纽约时报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独立性。它向政府行政机构说:我们理解你们所说的不公开这些文件的重要性,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我们不允许政府阻止报纸刊登有关文件。

*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

另外,公民除了有自由发表言论和出版的权利之外,还有通过象征行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

1965年,越战仍在继续,美国国内出现反战运动。那一年12月,爱奥华州首府德梅因市,一群成年人和学生聚集在埃克哈特的家中,讨论如何表达他们反对越战和要求停战的呼吁,会议决定通过在圣诞节期间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15岁的约翰.廷克和他13岁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还有16岁的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决定和他们的父母一起参加佩戴黑纱的活动。

他们学校的校长闻讯此事后规定,凡是参加抗议活动的学生将被要求摘下黑纱,如果有谁违反校规,就要被暂时停学。但是,这3个学生还是佩戴黑纱到学校去了。学校要求他们摘下黑纱,他们表示拒绝,校长就命令他们回家,并告诉他们只有在取下黑纱后才能复学。这3个学生直到元旦后,也就是在他们开会确定的抗议日期结束后,才返回各自的学校。

*学生家长提出诉讼*

3位学生的家长后来上诉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学校负责人和董事会停止对他们孩子的纪律处罚,并要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但是,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并指出学校当局采取的政策是基于维护学校纪律的考虑。之后,他们又上诉到第八巡回法庭,但是法庭两派法官票数相等,等于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原判。

1968年,这个案子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2月24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说,学生佩戴黑纱是无声的消极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且和纯粹的言论非常接近,因此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还说,校方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表明佩戴黑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纪律。

约翰.廷克(John Tinker)回忆说,最高法院宣布判决时,他已经高中毕业了,但是消息传来时,他感到欢欣鼓舞。他说:“我高兴极了,我们一直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则,我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寻求解决。虽然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我们的上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同意我们的看法。因此,我们都很高兴。”

廷克谈了这个案子对他生活产生的影响。他说:“它使我认识到人们如果努力,就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个案子使我有机会结识许多关心学生权利的人,我有时也被邀请去法学院和高中演讲,为我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当年佩戴黑纱的几个孩子如今都已过了50岁。约翰.廷克目前从事电脑设计方面的个体工作,他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是加州洛杉矶一家医院的护士,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在佛罗里达州从事儿童方面的工作。

美国民权联盟曾为廷克一家的上诉提供过资助和法律顾问。该组织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Marvin Johnson,)说,廷克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在这之前,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很明确的。但是,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应享受多少权利却不确定。廷克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未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罗思诉合众国案*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到宪法保护。美国民权联盟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指出,法庭规定,淫秽的言论、儿童色情的言论以及挑起或立即引起暴力活动的言论不在宪法的保护之列。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涉及淫秽言论的案件:罗思诉合众国案。

1957年,纽约市书商罗思使用商业传单和广告招揽生意,他被指控寄送淫秽传单、广告和黄色书籍,因此违反了联邦有关禁止色情的法律。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判定他26项控罪中,有4项罪名成立,第二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支持这一判决。罗思在1957年4月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5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再次驳回罗思的上诉。判决指出,并不是每一种形式的表达方式都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在1973年和1974年的几项判决中又进一步提出,社会标准不一定是全国性的,一个州如果对此有明确的解释,那么该州也可以确立它自己的标准,还有一类不受宪法保护的就是诽谤性言论。诽谤涉及一个人的名誉,如果有人通过语言或其它方式,向第三者传达的信息诋毁了他人的名誉,就可以提出诽谤诉讼。

*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在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及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起相关的案子: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罗伯特.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一个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这份杂志还指称,对审讯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警察策划的一起阴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裁决说,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此案。那么,这一原则是什么呢?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广告,指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清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当时阿拉巴马市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四名黑人牧师提出诽谤诉讼。沙利文称,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

*政府官员和普通人的举证责任不同*

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简而言之,沙利文一案的原则是,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比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在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提出诽谤诉讼的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沙利文一案不适用此案,格尔茨对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因此成立。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曾经担任格尔茨一方的律师。他指出,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他说:“像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的诽谤是不真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而普通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言论自由面临新挑战*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因特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又为如何保护公民网上的言论自由带来新的挑战。例如:美国国会提出某些言论,例如涉及儿童色情的言论,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此制定了儿童网络保护法。但是,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国会的规定违宪,因此将这部份立法删除。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担任纽约时报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指出,宪法修正案确立两百多年来一直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实行两百多年来,这个国家发生了变化,我们的问题和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权利也要运用到新的不同领域。两百多年前,我们没有电视、收音机和因特网,我们现在要保护这些领域的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总的原则没有改变,那就是,政府不能事先告诉媒体应该说什么,也不能在媒体和公众发表言论后把他们打入牢房,更不能强迫某人发表他不相信的言论。”

美小镇法庭悬挂耶稣圣像引起争议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美小镇法庭悬挂耶稣圣像引起争议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8月31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最近,路易斯安纳州的斯来岱尔市法院因为悬挂耶稣基督的画像,被主张政教分离的民间团体“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告上了法庭。但是,该法院大法官坚决拒绝把这幅画撤下来。他声言,这个问题必须交由联邦法院裁决。

*小镇法庭挂耶稣圣像挨告引起瞩目*

路易斯安纳州的斯来岱尔市本来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城市,人口大约为2万5千多。但是,最近,这个城市却因发生一起涉及宗教自由的案子在全美引起瞩目。

案子的起因是,这个市的法院大厅里悬挂了一幅16世纪俄罗斯东正教的耶稣基督圣像。据说,它是很多年以前当地一个教会赠送给这家法院的。过去,来到这里的人们对这幅画都习以为常了,没有人提出过任何非议。

可是,最近,要求政教分离的民间团体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因此起诉了市政府和法院官员。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提出诉讼**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凯蒂.施瓦茨曼(Katie Schwatzmann)介绍了这起诉讼的起因。她说: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收到几位人士的申诉说,他们到斯来岱尔市法院从事公务的时候,看到那里悬挂着耶稣基督的画像,耶稣手里拿着不知道是法板,还是圣经。画像下面写着这么一段话:要认识和平,就要遵守这些法律。这几位人士对一个美国法庭竟然允许这样的展示感到非常不满,因此就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联系,要求得到帮助。”

于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2007年7月以上述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起诉了路易斯安纳州的斯来岱尔市政府和法院官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凯蒂.施瓦茨曼表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能制定法律确立国教。她说,美国法庭把它解释为,政府在各宗教之间,以及在宗教与非宗教之间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

*要求政府保持中立*

凯蒂.施瓦茨曼律师解释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立场。

她说:“我们的观点是,政府把耶稣的画像悬挂在法院里,并且在画像下面写着‘要认识和平,就要遵守这些法律’的字句,这种做法会使来到这里的人感到,如果他不信仰基督教,或不遵守这个宗教的教义 ,他在这个法院就有可能得不到公义的判决。这种做法还会给人造成一种印象,那就是,法庭不仅偏袒基督教,而且偏袒凡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有关政府在宗教事务上必须保持中立的原则。”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干部冈恩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宗教和信仰自由计划主任杰里米.冈恩(Jeremy Gunn)指出,这个诉讼提出的问题是,在一个政府的办公楼里悬挂这么一幅具有宗教背景的画像是否恰当。

杰里米.冈恩说:“我们提出的论据是,美国的法院以及其它政府办公楼不应该成为政府支持或偏袒某一 宗教的场所,而应该成为汇集了各种不同的公民,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地方。”

*诉讼双方针锋相对*

密西根大学宪法学教授道格拉斯.莱科克(Douglas Laycock)介绍了诉讼双方的论据。他说:

密西根大学宪法学教授莱科克
“要求把耶稣画像撤走一方的观点非常简单,他们提出,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而不应该支持或偏袒某一宗教。他们还提出,这幅画像是宗教画像,而且是基督教救主的画像,因此政府把它悬挂在法院就是表示它在支持某一宗教。

但要求保留耶稣画像一方的观点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政府承认宗教的问题上从来没有作出绝对的判决。法庭裁决说,只要政府的做法不是在有意诱导或过于干涉就没有问题。因此这个界限非常模糊。”

*基督教组织展开回击*

基督教组织“家庭研究委员会”的资深法律研究员卡西.鲁斯(Cathy Ruse) 介绍说,他们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条款的解释方面常常发生冲突。

卡西.鲁斯说:“无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怎么想,美国宪法从来没有要求把宗教从公共场所或生活中彻底清除出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甚至认为,美国宪法应该保护儿童色情制品。因此,他们有他们对第一修正案的看法,我们不同意。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裁决说,联邦和州政府机构可以承认上帝,但是不能把宗教信仰强加于公民,这就是为什么圣经十诫可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5个不同地点被展示,美国国会和州议会在每天的议事日程开始之前,也可以请一位宗教负责人做一个祷告的原因。这些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

“如果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充满敌意的解释被接受的话,那么首都华盛顿的很多纪念碑就要被重新喷砂,因为这些纪念碑矗立在公共场所,而且刻有宗教信息。”

*宗教展示是美国历史一部份*

联合辩护基金会法律顾问约翰逊
传统机构“联合辩护基金”为路易斯安纳州斯来岱尔市政府和法院提供了辩护。该组织资深法律顾问迈克.约翰逊(Mike Johnson)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包含宗教内容或提出与某一宗教一致的信息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能确立国教的条款。

他指出,美国的很多纪念碑和建筑物都体现了宗教在美国历史、传统以及法律的发展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他说:“美国各地,包括首都华盛顿,都有很多带有宗教内容的纪念碑,法院里也有各种宗教展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在针对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提出的涉及十诫内容的诉讼中裁决说,矗立在首都的华盛顿、杰佛逊以及林肯纪念碑都明确提到向上帝祷告,以及上帝在美国的重要性。裁决指出,华盛顿纪念碑的顶端甚至刻有‘赞美归于神’的拉丁文,而且首都众多的建筑物以及文献都凸显了美国悠久的宗教传统。

“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墙壁上刻有一个大理石雕塑,刻画了颁布律法的一些历史人物,其中一位是圣经旧约人物摩西,他手里拿着十诫法板。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妄称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确立国教条款,这不符合美国的历史,也不符合已经确立的案例法。”

上面我们谈到,主张政教分离的民间团体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起诉了斯来岱尔市政府和法院,原因是法院的大厅里悬挂了一幅耶稣基督的圣像。该组织称,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得确立国教条款。但是,反对方提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允许政府承认上帝,只要政府不干涉宗教事务或偏袒某一宗教就可以。反对方还提出,美国各地的很多宗教展示都反映了基督教传统在美国历史中的重要性。

*双方对立立场愈发尖锐*

密西根大学宪法学教授道格拉斯.莱科克指出,美国历史上一直致力于宗教自由的发展,因此美国云集了世界各大宗教,而且每个宗教内部也是派别林立。另外美国还有很多无神论者。道格拉斯.莱科克教授指出,过去30多年来,一些宗教之间的斗争针锋相对。

他说:“他们相互打官司已经有30、40年了,双方的立场越来越激进。过去不成问题的事情现在必须诉诸法庭才能解决。起初的诉讼只涉及公立学校的老师能不能带领小孩子祷告,那时还没有人对墙上挂有宗教内容的绘画提出质疑,紧接着的诉讼开始涉及毕业典礼或球场上是否可以祷告。之后的诉讼是关于公共场所中能否摆设涉及圣诞节以及圣经十诫内容的宗教展示。有关法院能否悬挂耶稣圣像的诉讼,只是这众多诉讼中的一起。”

*宗教在立国历史上很关键*

家庭研究委员会研究员鲁斯
基督教组织家庭研究委员会的资深法律研究员卡西.鲁斯分析了这个问题在美国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论的原因。

她说:“美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政治和宗教自由的渴望才建立起来的,因此美国人对宗教自由的理念非常重视。一些人认为,宗教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家庭研究委员会所代表的组织却认为,宗教在公共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很明显,美国是由一批有宗教信仰的人们建立起来的。从这个国家长期以来的传统来看,宗教在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得到承认的。美国的开国先父曾经指出,如果没有宗教作为这个国家的建国基础,美国的民主制度就无法继续存在下去。”

*世俗化趋向*

传统机构联合辩护基金的资深法律顾问迈克.约翰逊明确指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最终目的是把美国引向世俗化。

他说:“我认为,诸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这样的组织对我们这个国家持有极端偏激的看法。 他们当中很多人是无神论者和世俗派人士。他们试图改变,甚至抹杀美国悠久的宗教传统。他们更倾向于建立一个完全世俗化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宗教表达将受到压制或监视

。这不是美国宪法所设想的。他们越来越频繁地通过诉讼对各种宗教展示提出挑战。但是,很多宗教展示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份,它们摆放在那里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了,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异议。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因此我们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积极反击。”

*涉及宗教展示案件回顾*

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宗教展示,特别是涉及十诫内容的宗教展示是如何裁决的。

2003年,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罗伊.穆尔因为在法院大厅里放置了一座刻有十诫的大理石碑,被联邦法院法官勒令搬走。但是,穆尔以基督教是美国建国之本为由,拒不服从法庭命令,并且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穆尔提出的上诉,这意味着下级法院的裁决成立。

穆尔大法官最后被指控违反法官的品行准则,被阿拉巴马州司法法庭解除了首席大法官职位。

不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终于打破了沉默,对两起涉及宗教展示的诉讼中作出裁决,但是裁决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子中允许德克萨斯州议会的所在地保留刻有十诫内容的纪念碑,但是在另外一起案子中却不允许肯塔基州两个郡的法庭放置刻有十诫内容的展示。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指出,两个裁决的区别在于肯塔基州政府的做法明显是在支持某一宗教,而德克萨斯州的纪念碑虽然刻有宗教内容的话语,但主要还是用于非宗教目的。

*联邦最高法庭裁决难以预料*

鉴于上述几项裁决,分析人士提出,即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同意受理路易斯安纳州斯来岱尔市这起涉及耶稣圣像的诉讼,裁决结果也很难预料,因为什么样的宗教展示才能满足联邦最高法院所说的非宗教目的,这个问题很不明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无论法庭的裁决如何,有关宗教展示的法律争执还会持续下去,因为它代表了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观,支持和反对的双方互不退让。

美无家可归者为自身权益诉诸法律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美无家可归者为自身权益诉诸法律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8月31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最近,有几起代表无家可归者提出的诉讼纷纷被提到美国联邦法院,有的要求警方停止无理没收和销毁无家可归者的私人财物,有的要求警方停止对沿街乞讨的无家可归者实行逮捕或罚款。迄今为止,法庭对这些花不起钱请律师的无家可归者都作出了有利的裁决。

*联邦法院90年代的一项判决*

1992年,纽约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裁决说,纽约州要求对因为乞讨而在公共场所徘徊、滞留以及游荡的人实施逮捕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这项裁决是对一位无家可归者提出的诉讼作出的回应。

纽约市民权律师马修.布林克霍夫
(Mathew Brinckerhoff)回忆说,纽约市一位无家可归者到法庭提出诉讼,要求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规定,给予他在大街上乞讨的权利。他说,他有权站在大街上以有礼貌的方式向过路人说明自己因无家可归和没有工作需要得到施舍。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说,这位无家可归者的做法受到宪法的保护,并且下令警方不准再因为这种乞讨行为而逮捕人或课以罚款。之后,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原判。

*纽约市政府迟迟不执行法庭判决*

但是,纽约民权律师布林克霍夫指出,15年后的今天,纽约市政府仍在实施这个已经被判定为违反宪法的法律,因此他决定代表无家可归者再次把政府告上法庭。

布林克霍夫律师说:“不幸的是,因这个裁决受益的人往往无权无势,而且也请不起律师。虽然法庭作出了裁决,但是纽约市警方,乃至整个纽约州警方继续实施逮捕。实际上,自1993年以来,有上千人因为在大街上乞讨而被捕。我接手的这个案子就是要彻底改变这个做法。”

*无家可归者再诉获胜*

2007年7月24号,纽约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希拉·舍伊德林作出有利于无家可归者的口头裁决。她指出,过去15年里,纽约市警方对3千到4千名无家可归者实施了不当逮捕和传讯,并且把他们从街头强行驱走。希拉.舍伊德林法官在对纽约市执法机构遵守法庭的命令的能力表示怀疑的同时,决定给予由无家可归者提出的这起诉讼以集体诉讼的资格。她认为这是避免这个法律进一步扩大到全纽约州的唯一有效途径。

布林克霍夫律师希望通过这起诉讼达到两个目的:“首先,我们要确保再没有人因为在大街上乞讨而遭到逮捕、关押或罚款,因为这是美国宪法给予人们的合法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其次,我们要求为受害人争取赔偿。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如果某人的权利被侵犯并受到伤害,他有权要求得到赔偿。因此,我们要求警方提供赔偿,并停止这种行为。”

布林克霍夫律师指出,舍伊德林法官的裁决意味着,这个案子本来最初的几位原告现在可以作为过去15年中有过同样遭遇的人们的代表而提出集体诉讼,而最初的被告纽约市警察局也可以作为整个纽约州的警方和检察官的代表继续下面的法律诉讼,因此今后裁决的影响面要广得多。

布林克霍夫律师分析这个判决重要性的时候说:“这个裁决在法律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官把这个案子裁定为集体诉讼,使得纽约州成千上万的警察和检察官都必须服从法庭的命令。但是,裁决最重要的一点还在于,那些无权、无钱、请不起律师的人们的正义得到了伸张,他们的宪法权利得到了保护。”

*弗来斯诺市的无家可归者*

美国民权联盟律师迈克尔.里舍
位于加州中部的弗来斯诺市人口为50多万,其中无家可归者在4千到8千人左右。美国民权联盟律师迈克尔.里舍(Michael Risher)说,很多无家可归者的生活环境非常差,而且无法享受到正常的权利。

他说:“有很多无家可归者要忍受最恶劣的生活环境。弗来斯诺市夏季的气温最高达到40多摄氏度,每年都有一些无家可归者死于高温天气。另外,他们还要受到暴力以及其它刑事犯罪的侵袭。在正常人看来理所当然应该得到的警方帮助,无家可归者却很难得到。他们的医疗保健和公民投票都存在问题。”

*无家可归者因财物被销毁起诉政府*

最近,加州东区联邦法院裁决了一起涉及无家可归者的案子。案子的起因是,弗来斯诺市市政府为了清理无家可归者的宿营地,把他们的衣物、帐篷和私人财物拿去销毁。

旧金山民权律师委员会的律师埃莉萨.德拉.皮亚纳( Elisa Della-Piana)说,他们经过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就和美国民权联盟等组织一起代表几名无家可归者在2006年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并且控告弗来斯诺政府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把无家可归者的私人财物当作垃圾拿走销毁,而且用推土机推倒了他们的临时住处。

埃莉萨.德拉.皮亚纳律师说:“我们之所以代表这些无家可归者提出诉讼,是因为弗来斯诺市采取的政策和做法是,执法人员只要看到公共场所堆放了无家可归者的财物,就会用推土机和垃圾车把这些东西推走并加以销毁。无家可归者因此失去了药物、睡袋、帐篷以及其它维持生存的物品。有些损失是无法挽回的,例如有人失去了家人传下来的照片,还有一位妇女甚至失去了一直保存在身边的孙女的骨灰盒。由于无家可归者没有固定的住处,因此他们随身携带的家当就是他们所有的财产。但是,弗来斯诺市当局就这样把它们销毁了。”

*无家可归者的法律依据*

美国民权联盟的律师里舍说:“我们的论据是,市政府没收并销毁无家可归者的财物属于无理行为,违反了宪法第4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政府无理扣押公民的财产。我们还提出,市政府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规定,政府在没有履行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无权扣押公民的财产。法庭解释说,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政府在剥夺公民的财产和自由之前必须通知公民并给他为自己申诉的机会。我们提出,弗来斯诺市政府侵犯了我们当事人的财产权,因为它事先几乎没有提出任何警告,因此未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加州弗来斯诺的联邦法官奥利弗.万格在听取双方的作证后,先是颁布临时禁令,禁止市政府继续没收和销毁无家可归者的财物。之后,他又在2007年7月30号作出口头裁决,给予该市被警方没收并销毁私人财物的所有无家可归者对市政府提起集体诉讼的资格。

旧金山民权律师委员会的律师埃莉萨.德拉.皮亚纳分析这个裁决的重要性时候说:“这个裁决维护了这么一个主张,那就是:市政府不能把无家可归者当作下等公民对待。无家可归者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他们应该享受正当法律程序以及不受警方无理搜查的权利的保护。市政府没收并销毁他们财物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

*萨克拉门托市面临相似诉讼*

紧接着以上两起裁决,加州的萨克拉门托市也有一起诉讼在2007年8月被提交到联邦法庭,案情几乎和弗来斯诺市的那起诉讼所涉及的问题一样。据代表无家可归者的
萨克拉门托市律师马克.梅林
(Mark Merin)介绍,萨克拉门托市和美国其它城市一样有很多无家可归者。他们露宿街头,带着随身的家当四处游走。因此,市政府有时会采取措施,通过执法部门强行驱赶他们并销毁他们的财物。

梅林律师说:“虽然有关方面为这些无家可归者提供了一些紧急收容处,使其中一半的人可以得到临时住处。但是,每天晚上还是有大约1千人睡在马路边或公园里。警方发现后会强行驱赶他们,并且把他们的财物没收销毁。我们到法庭上提出诉讼,目的就是迫使执法人员停止逮捕无家可归者并强行驱赶他们。我们希望执法人员认识到,让无家可归者的睡眠需求得到满足是一项基本人权,如果他们不能睡在屋檐下,就要允许他们露宿街头。”

梅林律师希望弗来斯诺市联邦地区法庭的判决对他们提出的诉讼也能产生影响。他说:“弗来斯诺市的裁决是由加州东区联邦法院法官作出的。我们在萨克拉门托市提起的这个诉讼也将由同一家法院审理,但法官不是同一个人。两位法官虽然在法庭上平起平坐,但是作出的裁决却可能迥然不同。我们希望,弗来斯诺市的那个裁决对审理我们这起诉讼的法官有说服力。”

*无家可归者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梅林律师指出,无家可归者几乎一无所有,他们随身携带的家当就是他们所有的财产。如果执法人员把这些财物全部销毁,等于是断送了他们赖以生存的东西。因此,他们希望通过诉讼迫使警方停止虐待和骚扰这些无家可归者,并且正确对待无家可归者的问题,采取其它方法加以解决。

梅林说:“我们希望把支付给警方的资金以及用来维护监狱运作的款项投入到为萨克拉门托市的无家可归者提供收容所方面,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制定出一个与过去不同的公共政策,认识到无家可归者之所以沦落到今天的地步是有原因的,他们当中有些人精神有毛病,需要医疗保健;有的失去了工作,需要接受职业培训;有的身体有残障,需要得到照顾。我们希望公共官员能够重新调整资源,寻找其它解决途径,而不是依靠刑法体制来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问题。”

*美国法律重视无家可归者*

梅林律师指出,一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而美国法律体制的一个长处是,人们可以把社会的基本问题提到法庭上来加以解决。他指出,美国联邦宪法是反映人民意愿的最高大法。当宪法被侵犯时,法庭就会出面加以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纽约还是在加州,或是在美国任何其它地方,都有很多政府部门以及民间组织在采取措施,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宿、食物、药品和其它方面的帮助。我们上面介绍的这几起案子正说明了社会对无家可归者这样的边缘群体的关心和重视。

*开设无家可归者法庭*

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努力面向所有人开放,但是在向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有一个阶层的人们就特别处于不利的地位,那就是无家可归者。

许多无家可归者常常因在公园里睡觉、在街上乞讨以及在公共场所小便或喝得酩酊大醉而被警察开罚单。罚款累计起来,就会造成经济负担,使他们的境况更加恶化。如果无家可归者未能到法庭交付罚款,那么他们的罚款还会增加。因此,如何做到既使本来就负担过于沉重的法庭制度从这些案子中解脱出来,又想办法改善无家可归者的生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试点计划卓有成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州圣迭哥市在1999年开启了一个试点计划,叫作无家可归者法庭。在一个帮助无家可归者的年度社区活动上,该地区各郡的法庭派出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为那些要求得到法律服务的人们当场开庭并做出裁决。这一计划非常成功,试行的头一年,就为200多人提供了服务,并处理了500多起案子。法庭还允许把轻罪和非暴力罪指控从个人的警察记录中删除。但是,重罪和严重的犯罪以及涉及受害人、武器和毒品的指控没有资格删除。

到庭的人必须立志洗心革面,并愿意为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他们必须参加至少3个月的康复治疗。法庭的作法不是把参加这一计划的人关起来或施以罚款,而是责令他们参加社区服务或目的在于发展其它技能的活动,同时为他们提供生活技能、戒酒、戒毒、电脑培训或扫盲课。这些人还可以接受职业培训,得到就业帮助和咨询服务等。

与无家可归者法庭相似的计划已经扩大到加州其它地方。洛杉矶市和一些小城市开设了相关的计划。美国律师协会还发行了一些小册子,告诉人们这一计划的内容以及向全国推广的方法。这个试点在改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向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方面迈出了一小步。

在美国烧国旗合法吗

星期六, 09月 29th, 2007

法律窗口:在美国烧国旗合法吗?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7月21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我们知道,国旗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而且牵动着人们的民族感情。但是,我们从电视新闻中却常常看到有人通过焚烧国旗来表达他们的各种不满情绪。在美国,焚烧国旗的情况偶尔也会发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呢?下面我要向各位介绍美国法庭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裁决的。

*美国国旗的来历*

1777年7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美国国旗。美国国旗由13条红白相间的横条以及13颗以蓝色衬底的白色五角星组成,因为美国建国之初只有13个州,后来才陆续有更多的州加入联邦。现在的美国国旗已经从原来的13颗星星增加到50颗,代表美国一共50个州。

2007年是美国国旗诞生230周年纪念日。很多美国人以国旗为荣,他们在各种场合和地点展示国旗,以表示他们的爱国之心。当你走在美国的大街小巷上,你会看到,很多政府办公大楼、公立学校、私人企业和公司,以及老百姓的住宅上都飘扬着美国国旗。

*保护国旗引起争议*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维莱
尽管如此,有关国旗的保护问题在美国历来引起争议。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John Vile)表示,国旗为美国人所珍视,因此当出现亵渎国旗的情况时,他们就会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相关的诉讼也应运而生。

约翰.维莱教授说:“早期诉讼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否在国旗上附带一个别的标志,能否把国旗作为装饰穿戴在衣服上,以及能否身穿印有国旗的衣服等。1907年,有人因为把国旗贴在啤酒瓶上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并定罪。控告的人提出,以这种方式象征一个国家不妥当。我认为,这种行为在今天也许司空见惯,但是在当时却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位律师罗伯特.科恩-里维尔(Robert Corn-Revere)指出,美国法庭对这类诉讼的裁决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包括象征性表达。他说:

“美国法庭把言论自由解释为各种形式的言论表达,其中也包括‘象征性表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首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条款,维护了人们以挥舞国旗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权利。从那时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对象征性言论和行为提出加以保护。”

*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

有关国旗保护的法律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19世纪末期,美国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旗不被滥用和亵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有关法律略见端倪,越战时期,保护国旗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但是,直到196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法律,禁止亵渎国旗。不过,还是有一些美国人无视国会的法律,以焚烧国旗来宣泄他们的不满。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两起相关的诉讼上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禁止焚烧国旗的联邦法律提出了挑战。

*挑战联邦法律的两起诉讼*

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焚烧国旗的宪法性得到维护*

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亵渎国旗。

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焚烧国旗被看作受保护的象征性言论*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述两起案子中的裁决。他说:

“多数法官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人们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包括象征性言论表达的自由。他们说,这两起案子涉及的正是象征性言论,从某些方面看,象征性言论是引起人们注意的有效方法。但是,少数法官反驳说,国旗是代表一个国家的特殊象征,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说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维护国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

维莱教授指出,虽然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维护了焚烧国旗的权利,但是它没有鼓励人们都效法,去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也同意这种分析。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是说,即使某些象征性表达,例如焚烧国旗的做法,冒犯了很多爱国人士的感情,这种行为依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科恩-里维尔律师说:“你环顾全球会发现,在有反美抗议的地方,常常会有焚烧美国国旗的情况发生,抗议者以此来表达他们对美国的轻慢和藐视。在抗议活动中,不只是美国国旗被焚烧,各种其它的旗帜或象征也被焚烧。这类抗议示威若发生在言论自由得不到宪法保护的国家里,一般都会遭到禁止。

“但是,在美国,虽然大多数人觉得焚烧国旗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即使是冒犯性言论依然可以受到宪法的保护。”

*烧国旗被看作亵渎爱国人士*

“美国兵团”干部贾斯蒂斯
但是,“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的主任马蒂.贾斯蒂斯(Marty Justis)指出,焚烧国旗的做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毫无关系。他说:

“我们把这种焚烧国旗,更恰当地说是亵渎国旗的做法,看作是一个行动或行为,它可以被看作是人群中发出的一声呼喊或尖叫,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正常的通讯方式。我们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用来保护行动自由的,而是用来保护言论自由的,焚烧国旗绝不能被看作是一种言论表达。”

贾斯蒂斯指出,国旗表达了对那些效忠国家,为国捐躯的人士的敬意。这些爱国人士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亵渎国旗,也就亵渎了这些爱国人士的尊严以及对他们的怀念之情。

一保守派法律组织的发言人鲁尼
密西根州保守派法律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律师兼发言人布莱恩.鲁尼(Brian Rooney)是一位退伍军人。他指出,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旗是这个国家的象征,代表了希望、真理和正义。

布莱恩.鲁尼律师说:“允许人们焚烧国旗,并把这种行为视为某种受到保护的言论,这是‘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以及很多退伍军人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国旗永远都不能被亵渎。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是这个国家优良传统、希望以及梦想来到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的象征。人们有很多其它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辩论,而不是焚烧国旗。”

*《美国旗典》规定妥善处理国旗*

上面我们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和1990年连续做出两项判决,把焚烧国旗作为“象征性言论”列入受到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即使是焚烧国旗也有一定之规。《美国旗典》明确说明了妥善使用和处理国旗的规定。

“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主任贾斯蒂斯解释说,《美国旗典》是一部从1920年代中开始生效的公共法。它提出了公民应该如何妥善管理和展示国旗的一些规定。贾斯蒂斯说:

“《美国旗典》专门谈到应该如何妥善处理破旧的、不能再使用的国旗。旗典明确规定,要以有尊严的方式销毁不能再使用的国旗,通常情况是由退伍军人或童子军代表的爱国组织,在一个庄严肃穆的焚烧仪式上将国旗焚烧。任何亵渎国旗的行为,例如将国旗扔到地上、踩在脚下或者在上面吐口水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指出,焚烧国旗既可以被看作是亵渎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神圣之举,需要法律明确的界定。他说:

“事实上,《美国旗典》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对国旗表示尊重,而且还规定,如果国旗破旧、污秽,或者无法修补,妥善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烧毁。因此,焚烧国旗也可以被视为是一件神圣的事。但是,某个行为究竟是不是在亵渎国旗,完全在乎个人的看法以及焚烧国旗者的动机。”

*保护国旗修正案*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护焚烧国旗的宪法权利之后,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积极推动美国国会提出国旗修正案,彻底改变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带来的后果。美国国会几次试图通过国旗修正案,把以焚烧来亵渎国旗的行为规定为非法。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维莱介绍了国旗修正案提案的主要内容。他说:

“国旗修正案提案规定,国会有权禁止亵渎美国国旗的行为,亵渎这个词的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焚烧国旗,而且也包括践踏国旗、在国旗上吐吐沫等各种轻蔑国旗的做法。但是,人们对如何解释这个修正案有过争议。一个人是以轻蔑的态度焚烧国旗,还是因国旗无法再使用才将其销毁,这两者之间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很难区分。”

*通过修正案难度大*

但是,国旗修正案提案每次在众议院通过后,一到参议院投票就受到拦阻。因此始终未能得到提出。

在美国,要在宪法上加上一条修正案极为困难。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国会就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如果有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召集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无论以哪一种方式提出修正案,必须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者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的批准,修正案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宪法的制定者有意使修宪的过程缓慢和艰难,是因为他们不希望看到有人随心所欲地修改宪法,使宪法失去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尽管如此,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一些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依然没有放弃修宪的努力。在他们看来,美国国旗如此神圣,任何有损于国旗形象的行动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