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generator="lyceum/1.0" -->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

<channel>
	<title>pengjian</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link>
	<description>Just another Lyceum weblog</description>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3:49:25 +0000</pubDate>
	<generator>http://lyceum.ibiblio.org/?v=1.0</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item>
		<title>默克药厂同意支付48.5亿美元和解金</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eaeazaoeaeaea485aczafaoeee/</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eaeazaoeaeaea485aczafaoeee/#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3:47:32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eaeazaoeaeaea485aczafaoeee/</guid>
		<description><![CDATA[




 








 





生产止痛药伟克适（Vioxx）的国际知名大制药厂默克（Merck）同意支付48.5亿美元与诉讼人和解，这可能是金额最大的民事诉讼赔偿额。
默克制药厂表示，将设立一笔专门用来支付赔偿金的基金，但是只有经过彻底调查，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诉讼人才会获得赔偿。
默克公司表示，&#8221;和解条件非常优惠而且合理，如果确定的话，能够避免诉讼拖延数年。&#8221;
和解赔偿的支付条件包括：
 

诉讼人必须提出严重不适症状的医疗证明；
诉讼人必须证明他们至少购买了30颗伟克适药丸；
诉讼人必须提出证据，支持他们是在服用伟克适两周之后内发生身体不适；
只有美国居民和在美国服用药物后感到身体不适的人符合资格 ；
只有在2008年3月1日以前，85%的诉讼人同意接受和解，此一和解赔偿条件才生效。

止痛药
用来治疗关节炎疼痛的药物伟克适，被指会引发心脏病和中风，已经有26,000多人向默克提出法律控诉，控告默克公司没有善尽告知服药可能发生风险的义务。
默克制药厂已经在2004年9月自愿性的从市场上撤回伟克适止痛药，但是该公司否认有疏忽责任。
在目前已经结束的几起诉讼案中，默克胜诉12件，败诉5件。
规避责任
虽然默克同意支付和解赔偿金，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问题。
不过第一起诉讼人胜诉案件的律师对默克制药厂提出和解赔偿表示欢迎。
第一起诉讼人胜诉的案件涉及的是一名马拉松选手在连续服用伟克适8个月之后死亡，他的遗孀聘请律师向默克提出法律诉讼，结果获得胜诉。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29" border="0">
<tr>
<td colspan="3">
<div class="mxb">
<div class="sh">
 </div>
</div>
</td>
</tr>
<tr>
<td style="width: 416px" valign="top"><font size="2"><!-- S BO --><!-- S IIMA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203" align="right" border="0">
<tr>
<td>
<div class="mvbl"> </p>
</div>
</td>
</tr>
</table>
<p><!-- E IIMA --></p>
<p><strong>生产止痛药伟克适（Vioxx）的国际知名大制药厂默克（Merck）同意支付48.5亿美元与诉讼人和解，这可能是金额最大的民事诉讼赔偿额。</strong></p>
<p>默克制药厂表示，将设立一笔专门用来支付赔偿金的基金，但是只有经过彻底调查，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诉讼人才会获得赔偿。</p>
<p>默克公司表示，&#8221;和解条件非常优惠而且合理，如果确定的话，能够避免诉讼拖延数年。&#8221;</p>
<p>和解赔偿的支付条件包括：</p>
<p> </p>
<ul class="bulletList">
<li>诉讼人必须提出严重不适症状的医疗证明；</li>
<li>诉讼人必须证明他们至少购买了30颗伟克适药丸；</li>
<li>诉讼人必须提出证据，支持他们是在服用伟克适两周之后内发生身体不适；</li>
<li>只有美国居民和在美国服用药物后感到身体不适的人符合资格 ；</li>
<li>只有在2008年3月1日以前，85%的诉讼人同意接受和解，此一和解赔偿条件才生效。</li>
</ul>
<p><strong>止痛药</strong></p>
<p>用来治疗关节炎疼痛的药物伟克适，被指会引发心脏病和中风，已经有26,000多人向默克提出法律控诉，控告默克公司没有善尽告知服药可能发生风险的义务。</p>
<p>默克制药厂已经在2004年9月自愿性的从市场上撤回伟克适止痛药，但是该公司否认有疏忽责任。</p>
<p>在目前已经结束的几起诉讼案中，默克胜诉12件，败诉5件。</p>
<p><strong>规避责任</strong></p>
<p>虽然默克同意支付和解赔偿金，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问题。</p>
<p>不过第一起诉讼人胜诉案件的律师对默克制药厂提出和解赔偿表示欢迎。</p>
<p>第一起诉讼人胜诉的案件涉及的是一名马拉松选手在连续服用伟克适8个月之后死亡，他的遗孀聘请律师向默克提出法律诉讼，结果获得胜诉。</p>
<p><!-- E BO --><br />
</font></td>
</tr>
</table>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eaeazaoeaeaea485aczafaoeee/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美雅虎公司在华表现以及商业道德</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6577/</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657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3:45:56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6577/</guid>
		<description><![CDATA[美雅虎公司在华表现以及商业道德
最近，被中国当局判刑入狱的异议人士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以及他们的律师出席了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主要是围绕雅虎公司如何向中国当局透露用户个人电邮资料，导致一些异议人士判刑入狱。*屈从于中国政府网络新闻检查压力*
这次听证会对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透露用户个人电邮资料导致师涛和王小宁等异议人士判刑的事宜进行了审议。雅虎公司被指责为获取商业好处而屈从于中国政府网络新闻检查的压力。
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和执行副总裁卡拉汉应召作证。这次听证会主要是围绕卡拉汉2006年2月在国会作证时提供的证词。当时，卡拉汉作证说，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提供师涛的个人资料时，并不清楚对方索取这些资料的意图。卡拉汉表示，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提供师涛的信息，是因为它在中国经营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
*雅虎公开就以往证词道歉*
但是，前不久，卡拉汉又发表声明向国会表示道歉。他说，他在出席上次听证会的几个月后又了解到中国当局索取师涛个人资料的真正原因，那就是，中国当局要搜集有关师涛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的证据。卡拉汉对自己未能把这一新的情况直接通报给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所导致的误会表示道歉。但是，他表示，他上次听证会上提供的证词的确属实。
 *雅虎公司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
在11月6号举行的最新听证会上，卡拉汉除了再次道歉外，还把责任归咎于雅虎公司在亚洲分部的一位律师。参加这次听证会的美国之音中文部记者张佩芝报道说，卡拉汉称，那位律师没有把中国政府2004年对雅虎发出的要求合作的通报的内容告诉他，因为这名律师认为通报的内容无关紧要。中国政府在这份通报中明确表示，有关部门正在搜寻一个涉嫌向外国势力泄露国家机密的网络用户的材料和信息。
*国会议员提出严厉批评*
张佩芝报道说，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在听证会上指出，该委员会在对雅虎去年提供的证词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雅虎公司向美国国会提供了错误的信息。
兰托斯指出，卡拉汉在得知自己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后丝毫没有向美国国会纠正他此前提供的信息的意愿。他说：“很明显，美国企业不能不为向国会提供错误的信息而承担责任。今天，我呼吁雅虎公司的高层主管向外交事务委员会、向美国国会以及美国人民道歉，但是首先，我敦促今天在场的两位作证人面对因雅虎公司的行为而遭到关押的中国异议人士的家属。”
*师涛和王小宁如何被判刑入狱*
因雅虎公司提供用户个人资料而被中国当局判刑入狱的异议人士师涛以及王小宁的家人也出席了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听证会。师涛是原湖南长沙当代商报的编辑部主任，2004年，他通过个人雅虎电邮把一份涉及六四内容的文件摘抄给一家海外民运网站。雅虎香港公司之后向中国当局提供了师涛的个人电邮资料，导致师涛在2005年被当局以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刑10年。
北京网路作家王小宁因在网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在2003年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王小宁被判刑同样与雅虎香港公司向中国当局透露其个人电邮资料有关。
*雅虎公司高层主管向家属道歉*
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最新举行的听证会上，对在场的两位被当局关押的异议人士的家人，师涛的母亲高琴声以及网络作家王小宁的妻子余陵表示了道歉。
据美国之音记者张佩芝报道，杨致远在听证会上表示，雅虎公司将全力配合外交事务委员会的调查。杨致远说：“雅虎公司致力于做正确的事情，并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权。我们的创业基础就是公开，信息的交换以及用户的信任，我们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坚信不移。”
*被判刑入狱家人的反映*
师涛的母亲高琴声对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在听证会上的道歉表示接受。但是，她更希望借这个机会促使中国政府释放师涛这样的政治犯。
高琴声说：“但愿道歉是真诚的，但愿所说的一切都能落实下来。我们现在已经做到这个地步，更重要的是人还关在里面，不是一直道歉就能完的事，应该通过美国国会，由雅虎公司亲自把这个事情讲清楚，促使中国政府释放象师涛这样的所谓的政治犯。”
王小宁的妻子余陵表示，虽然杨致远表示了道歉，但是并没有达到她最终的目的。她说：“我更希望我的丈夫被释放，这才是我要达到的目的。他的道歉太晚了，尽管我听了高兴，但是太晚了。另外，我希望雅虎公司不要再干同样的事情。我认为，这种道歉是在证据非常确凿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作出的一种姿态。我更希望雅虎公司从中接受教训，真正地认识是不对了，不要再干同类的事情了。我希望它最好做公开的道歉。”
*人权组织代表家属控告雅虎*


 


 


今年4月，总部设在华盛顿的“世界人权组织”的律师莫顿.卡拉汉代表师涛的母亲高琴声和王小宁的妻子余陵在奥克兰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雅虎公司侵犯人权。这个案子目前还在进行之中，法庭最后如何判决，外界将拭目以待。
莫顿.斯卡拉律师指出，众议院的这次听证会传达了两个重要的信息。他说：“首先，在场的所有国会议员，无论是共和党人，还是民主党人，一致对雅虎公司透露网络用户个人资料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这对雅虎公司发出了一个非常明确和强有力的信息； 其次，雅虎公司第一次愿意面对被关押人士的家人并表示道歉。被关押人士的家人从一开始就表示，这对他们来说极其重要。”
*国际组织呼吁雅虎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设在法国巴黎的记者无国界组织亚洲部的主任文森特.布罗塞尔(Vincent Brossel)呼吁雅虎公司的上层主管为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提供切实的帮助。他说：“新举行的这次听证会积极的一面是，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和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卡拉汉至少向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表示了道歉，但消极的一面是，在与中国警方合作的问题上，雅虎公司没有明确说明它将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真正办法，也就是说，它没有提供一个如何使该公司不再向中国警方提供用户个人资料的计划。”
*公司商业道德再次引起重视*
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和执行副总裁卡拉汉应召作证并向在场的异议人士的家人给予道歉。尽管异议人士的家人表示接受道歉，但是雅虎公司的行为引起人们对公司的商业道德的高度重视。
加州“良知基金会”的主席陈师众对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提供用户个人资料导致异议人士判刑入狱的商业做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说：“雅虎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在知情的情况下，向中方提供了这些人的隐私、文件和资料，使得中方利用这些资料对师涛和王小宁等人进行了监禁、判刑，甚至酷刑，也就是说，雅虎提供的这些信息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这些异议人士遭到迫害并失去自由，这个迫害不仅仅是针对一个人的，它具有标志性，起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陈师众认为，美国国会就雅虎公司在华表现而举行的听证会向美国公司发出了一个警告。他说：“多年以来，美国在中国的一些大公司，不仅仅是网络公司，都在执行中共给它们的一些迫害人权的命令，他们的借口是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或者说这是商业决策。过去，他们只要说是商业决策，就把自己所做的所有坏事都遮掩过去了。他们认为，为了商业利益，他们做什么都可以。雅虎这个案子就直接提出一个挑战，很可能以后的结果就是商业利益不能称为参与人权迫害的借口，而且对这些公司提出了一个警告。”
*全球网络自由法案重视商业道德*
陈师众特别提到美国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今年10月通过了“全球网络自由法案”。虽然这个法案目前还没有正式成为法律，但是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足以引起美国公司的重视。
陈师众介绍了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他说：“第一点，这些网络公司不能向被美国政府所确认的那些迫害言论自由的政府提供个人的隐私资料。当然美国政府所确定的迫害人权的名单上有哪些国家，现在我们还不知道，因为这个法案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名单还不会出来。但是，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中共作为迫害言论最严重的国家一定会在这个名单上，也就是说，这个法案一旦成为法律，在中国的这些网络公司将被禁止向中共提供网络用户的隐私资料。”
陈师众还指出，根据这个法案，在国外有商业运作的美国网络公司如果接到所在国政府的命令，要求它交出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这些公司有责任了解这些命令是否符合美国的法律，而不能由所在国政府任意摆布。
陈师众指出，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提出不能把“执行命令”作为进行反人类罪的理由，同样今天的公司也不能把“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参与迫害人权的借口。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class="articleheadline">美雅虎公司在华表现以及商业道德</span><br />
<span class="body">最近，被中国当局判刑入狱的异议人士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以及他们的律师出席了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主要是围绕雅虎公司如何向中国当局透露用户个人电邮资料，导致一些异议人士判刑入狱。</span><span class="body">*屈从于中国政府网络新闻检查压力*</p>
<p>这次听证会对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透露用户个人电邮资料导致师涛和王小宁等异议人士判刑的事宜进行了审议。雅虎公司被指责为获取商业好处而屈从于中国政府网络新闻检查的压力。</p>
<p>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和执行副总裁卡拉汉应召作证。这次听证会主要是围绕卡拉汉2006年2月在国会作证时提供的证词。当时，卡拉汉作证说，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提供师涛的个人资料时，并不清楚对方索取这些资料的意图。卡拉汉表示，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提供师涛的信息，是因为它在中国经营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p>
<p>*雅虎公开就以往证词道歉*</p>
<p>但是，前不久，卡拉汉又发表声明向国会表示道歉。他说，他在出席上次听证会的几个月后又了解到中国当局索取师涛个人资料的真正原因，那就是，中国当局要搜集有关师涛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的证据。卡拉汉对自己未能把这一新的情况直接通报给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所导致的误会表示道歉。但是，他表示，他上次听证会上提供的证词的确属实。</p>
<p> *雅虎公司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p>
<p>在11月6号举行的最新听证会上，卡拉汉除了再次道歉外，还把责任归咎于雅虎公司在亚洲分部的一位律师。参加这次听证会的美国之音中文部记者张佩芝报道说，卡拉汉称，那位律师没有把中国政府2004年对雅虎发出的要求合作的通报的内容告诉他，因为这名律师认为通报的内容无关紧要。中国政府在这份通报中明确表示，有关部门正在搜寻一个涉嫌向外国势力泄露国家机密的网络用户的材料和信息。</p>
<p>*国会议员提出严厉批评*</p>
<p>张佩芝报道说，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在听证会上指出，该委员会在对雅虎去年提供的证词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雅虎公司向美国国会提供了错误的信息。</p>
<p>兰托斯指出，卡拉汉在得知自己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后丝毫没有向美国国会纠正他此前提供的信息的意愿。他说：“很明显，美国企业不能不为向国会提供错误的信息而承担责任。今天，我呼吁雅虎公司的高层主管向外交事务委员会、向美国国会以及美国人民道歉，但是首先，我敦促今天在场的两位作证人面对因雅虎公司的行为而遭到关押的中国异议人士的家属。”</p>
<p>*师涛和王小宁如何被判刑入狱*</p>
<p>因雅虎公司提供用户个人资料而被中国当局判刑入狱的异议人士师涛以及王小宁的家人也出席了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的听证会。师涛是原湖南长沙当代商报的编辑部主任，2004年，他通过个人雅虎电邮把一份涉及六四内容的文件摘抄给一家海外民运网站。雅虎香港公司之后向中国当局提供了师涛的个人电邮资料，导致师涛在2005年被当局以<br />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刑10年。</p>
<p>北京网路作家王小宁因在网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在2003年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王小宁被判刑同样与雅虎香港公司向中国当局透露其个人电邮资料有关。</p>
<p>*雅虎公司高层主管向家属道歉*</p>
<p>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最新举行的听证会上，对在场的两位被当局关押的异议人士的家人，师涛的母亲高琴声以及网络作家王小宁的妻子余陵表示了道歉。</p>
<p>据美国之音记者张佩芝报道，杨致远在听证会上表示，雅虎公司将全力配合外交事务委员会的调查。杨致远说：“雅虎公司致力于做正确的事情，并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权。我们的创业基础就是公开，信息的交换以及用户的信任，我们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坚信不移。”</p>
<p>*被判刑入狱家人的反映*</p>
<p>师涛的母亲高琴声对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在听证会上的道歉表示接受。但是，她更希望借这个机会促使中国政府释放师涛这样的政治犯。</p>
<p>高琴声说：“但愿道歉是真诚的，但愿所说的一切都能落实下来。我们现在已经做到这个地步，更重要的是人还关在里面，不是一直道歉就能完的事，应该通过美国国会，由雅虎公司亲自把这个事情讲清楚，促使中国政府释放象师涛这样的所谓的政治犯。”</p>
<p>王小宁的妻子余陵表示，虽然杨致远表示了道歉，但是并没有达到她最终的目的。她说：“我更希望我的丈夫被释放，这才是我要达到的目的。他的道歉太晚了，尽管我听了高兴，但是太晚了。另外，我希望雅虎公司不要再干同样的事情。我认为，这种道歉是在证据非常确凿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作出的一种姿态。我更希望雅虎公司从中接受教训，真正地认识是不对了，不要再干同类的事情了。我希望它最好做公开的道歉。”</p>
<p>*人权组织代表家属控告雅虎*</p>
<table class="APIMAGE" style="direction: ltr" width="200" align="right">
<tr>
<td> </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 </td>
</tr>
</table>
<p>今年4月，总部设在华盛顿的“世界人权组织”的律师莫顿.卡拉汉代表师涛的母亲高琴声和王小宁的妻子余陵在奥克兰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雅虎公司侵犯人权。这个案子目前还在进行之中，法庭最后如何判决，外界将拭目以待。</p>
<p>莫顿.斯卡拉律师指出，众议院的这次听证会传达了两个重要的信息。他说：“首先，在场的所有国会议员，无论是共和党人，还是民主党人，一致对雅虎公司透露网络用户个人资料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这对雅虎公司发出了一个非常明确和强有力的信息； 其次，雅虎公司第一次愿意面对被关押人士的家人并表示道歉。被关押人士的家人从一开始就表示，这对他们来说极其重要。”</p>
<p>*国际组织呼吁雅虎避免类似事件发生*</p>
<table class="APIMAGE" style="direction: ltr" width="173" align="right">
<tr>
<td> </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 </td>
</tr>
</table>
<p>设在法国巴黎的记者无国界组织亚洲部的主任文森特.布罗塞尔(Vincent Brossel)呼吁雅虎公司的上层主管为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提供切实的帮助。他说：“新举行的这次听证会积极的一面是，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和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卡拉汉至少向师涛和王小宁的家人表示了道歉，但消极的一面是，在与中国警方合作的问题上，雅虎公司没有明确说明它将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真正办法，也就是说，它没有提供一个如何使该公司不再向中国警方提供用户个人资料的计划。”</p>
<p>*公司商业道德再次引起重视*</p>
<p>雅虎公司首席执行官杨致远和执行副总裁卡拉汉应召作证并向在场的异议人士的家人给予道歉。尽管异议人士的家人表示接受道歉，但是雅虎公司的行为引起人们对公司的商业道德的高度重视。</p>
<p>加州“良知基金会”的主席陈师众对雅虎公司向中国当局提供用户个人资料导致异议人士判刑入狱的商业做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说：“雅虎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在知情的情况下，向中方提供了这些人的隐私、文件和资料，使得中方利用这些资料对师涛和王小宁等人进行了监禁、判刑，甚至酷刑，也就是说，雅虎提供的这些信息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这些异议人士遭到迫害并失去自由，这个迫害不仅仅是针对一个人的，它具有标志性，起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p>
<p>陈师众认为，美国国会就雅虎公司在华表现而举行的听证会向美国公司发出了一个警告。他说：“多年以来，美国在中国的一些大公司，不仅仅是网络公司，都在执行中共给它们的一些迫害人权的命令，他们的借口是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或者说这是商业决策。过去，他们只要说是商业决策，就把自己所做的所有坏事都遮掩过去了。他们认为，为了商业利益，他们做什么都可以。雅虎这个案子就直接提出一个挑战，很可能以后的结果就是商业利益不能称为参与人权迫害的借口，而且对这些公司提出了一个警告。”</p>
<p>*全球网络自由法案重视商业道德*</p>
<p>陈师众特别提到美国国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今年10月通过了“全球网络自由法案”。虽然这个法案目前还没有正式成为法律，但是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足以引起美国公司的重视。</p>
<p>陈师众介绍了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他说：“第一点，这些网络公司不能向被美国政府所确认的那些迫害言论自由的政府提供个人的隐私资料。当然美国政府所确定的迫害人权的名单上有哪些国家，现在我们还不知道，因为这个法案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名单还不会出来。但是，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中共作为迫害言论最严重的国家一定会在这个名单上，也就是说，这个法案一旦成为法律，在中国的这些网络公司将被禁止向中共提供网络用户的隐私资料。”</p>
<p>陈师众还指出，根据这个法案，在国外有商业运作的美国网络公司如果接到所在国政府的命令，要求它交出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这些公司有责任了解这些命令是否符合美国的法律，而不能由所在国政府任意摆布。</p>
<p>陈师众指出，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提出不能把“执行命令”作为进行反人类罪的理由，同样今天的公司也不能把“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参与迫害人权的借口。</p>
<p /></span>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6577/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布莱尔中国演说收天价被指“掘金”</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fezaaaaeeaeaaecaeoeaeoeaezeae/</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fezaaaaeeaeaaecaeoeaeoeaezeae/#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3:43:05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fezaaaaeeaeaaecaeoeaeoeaezeae/</guid>
		<description><![CDATA[







 



  




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应邀到中国演讲，据报他一场演讲费收取了24万英镑，被指责到中国&#8221;掘金&#8221;。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布莱尔的演说，就像听取市级官员的演说，一点新意也没有。
不过，《新京报》则称布莱尔的访问是&#8221;光荣&#8221;的。
布莱尔的发言人则拒绝评论中国报章对布莱尔收费的评论或报道。
此前，布莱尔在广东省的东莞演讲，题目是有关经济发展以及如何与环保政策配合。
《广州日报》报道说，这场演讲布莱尔收取了50万美元，约24万英镑。
报道更称布莱尔就像其他国家离任的元首一样，赶着到世界各地作商业演讲。&#8221;这次布莱尔掘金的触角伸到了中国。&#8221;
英国报章反应
英国报章也有报道这起新闻。《独立报》说，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在华南地区发表演说之后，给中国媒体留下了不良的印象。
该报说，多份当地报章把他的视野与他们的农村干部评比。
《卫报》说，根据《广州日报》的报道，布莱尔在东莞的演讲为他挣得23万7千英镑。主办单位甚至送出价值240万英镑的一座豪华别墅给布莱尔，不过没有迹象显示布莱尔接受这个礼物。
《卫报》说，不过一些观察家感到不一定物有所值，布莱尔在东莞演讲时谈到的不单只是经济增长问题，还谈到他的弟妇是华人，还有他的其中一个儿子在学校学习普通话。
不过，报道说，《中国青年报》一名记者说：&#8221;坦白讲，我们对这些都很熟悉，就像听县市干部做报告一样。这样，为什么付出这么多钱听同样的东西？是否物有所值？是否因为这些话出自一个前首相而增值百倍？&#8221;
《卫报》引述《广州日报》说，布莱尔这次东莞的行程是中国之旅的&#8221;掘金&#8221;活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29" border="0">
<tr>
<td colspan="3">
<div class="mxb">
</div>
</td>
</tr>
<tr>
<td style="width: 416px" valign="top"><font size="2"><!-- S BO --><!-- S IIMA -->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203" align="right" border="0">
<tr>
<td>
<div class="mvbl">  </p>
</div>
</td>
</tr>
</table>
<p><!-- E IIMA --><strong>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应邀到中国演讲，据报他一场演讲费收取了24万英镑，被指责到中国&#8221;掘金&#8221;。</strong></p>
<p>《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布莱尔的演说，就像听取市级官员的演说，一点新意也没有。</p>
<p>不过，《新京报》则称布莱尔的访问是&#8221;光荣&#8221;的。</p>
<p>布莱尔的发言人则拒绝评论中国报章对布莱尔收费的评论或报道。</p>
<p>此前，布莱尔在广东省的东莞演讲，题目是有关经济发展以及如何与环保政策配合。</p>
<p>《广州日报》报道说，这场演讲布莱尔收取了50万美元，约24万英镑。</p>
<p>报道更称布莱尔就像其他国家离任的元首一样，赶着到世界各地作商业演讲。&#8221;这次布莱尔掘金的触角伸到了中国。&#8221;</p>
<p><strong>英国报章反应</strong></p>
<p>英国报章也有报道这起新闻。《独立报》说，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在华南地区发表演说之后，给中国媒体留下了不良的印象。</p>
<p>该报说，多份当地报章把他的视野与他们的农村干部评比。</p>
<p>《卫报》说，根据《广州日报》的报道，布莱尔在东莞的演讲为他挣得23万7千英镑。主办单位甚至送出价值240万英镑的一座豪华别墅给布莱尔，不过没有迹象显示布莱尔接受这个礼物。</p>
<p>《卫报》说，不过一些观察家感到不一定物有所值，布莱尔在东莞演讲时谈到的不单只是经济增长问题，还谈到他的弟妇是华人，还有他的其中一个儿子在学校学习普通话。</p>
<p>不过，报道说，《中国青年报》一名记者说：&#8221;坦白讲，我们对这些都很熟悉，就像听县市干部做报告一样。这样，为什么付出这么多钱听同样的东西？是否物有所值？是否因为这些话出自一个前首相而增值百倍？&#8221;</p>
<p>《卫报》引述《广州日报》说，布莱尔这次东莞的行程是中国之旅的&#8221;掘金&#8221;活动。</p>
<p><!-- E BO --><br />
</font></td>
</tr>
</table>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fezaaaaeeaeaaecaeoeaeoeaezeae/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中国修改律师法数规定引发争议</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aaeaaaeaeeasaaae/</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aaeaaaeaeeasaaae/#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3:41:14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aaeaaaeaeeasaaae/</guid>
		<description><![CDATA[中国修改律师法数规定引发争议
各位也许从新闻中得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以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分析：对律师定位有突破*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号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这是继1996年中国颁布律师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号起开始施行，它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以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方面提出了修改和补充。不过，其中几条新规定引起争议。
首先，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国律师观察网的负责人赵国君指出，对律师的这个定位是一大进步，因为它突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正义的职业理想。
赵国君说：“我很在意它突出了律师的执业属性和本质特徵。我认为这是一个亮点。律师法前期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个，在这个误区之后，又定位为社会服务人员，这实际上从一个极端到了另外一个极端。我们发现，律师在社会化、商业化等方面走得太过了。律师显然既不是商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服务人员，他必然有他自己的执业属性。我觉得，本次律师法凸显了律师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属性，这是一大进步。”
*律师协会定位仍屈从于政府权力*
但是，赵国君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律师协会的定位上却没有突破。他说：“政府控制下的管理首先违背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本质属性，这是不正确的，它和律师行业自治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从现实层面上说，这会使现有律师更加屈从于权力，而不是维护权利，也就是屈从于power，而不是rights。这么一来，律师到底是专政下的一个工具，还是法律的一个卫士呢？律师到底是一个自由执业者，还是某些统治者的一个工具呢？这是令我们非常困惑的地方。”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也指出，国际上普遍认同，为保持执业的独立性，律师不能和司法行政机关有任何关联。他说：“律师协会不能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政府发生联系。它应该是律师自律性组织。但是，这一点在中国的律师法里没有体现出来。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执业，包括对律师的管理仍然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律师执业群体的，因为律师执业群体本身应该保持相当的独立性，而不应该受制于政府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无论是受它的管理，处罚，还是设立和准入等，司法机关掌握这么大的权限，我认为这不科学。”
*阅卷难问题得到解决*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香港现任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律师介绍了以往律师执业中常常遇到的“阅卷难”的问题。他说：“以前承办刑事案的律师完全没有材料，被逮捕的被告要面对什么证据，面对控方提出什么材料，事先可能完全不知道，到了法庭，他们才知道面对什么指控，这对被告是非常不公平的。他怎么能准备和找证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所以，在这方面辩护律师能够事先可以看到材料，而且复制或抄写材料，这非常重要。”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和平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及阅读卷宗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他说：“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立即凭着委托书和律师证去会见，而且在侦察阶段就可以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案件的材料，而且在法院这个阶段可以复印所有的案卷材料。这个比以前的规定明确了。另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指出，律师执业是全国性的，不受地域限制，这也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进步。”
*律师举证责任仍然过重*
但是，李和平律师也提到，在西方国家，如果取证来源违反规定，就有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使证据无效。李和平律师指出，修改后的律师法再次重申，如果要证明委托人罪轻、无罪，律师就必须提供证据，这等于是要求作为个人的律师与代表国家政权及利益的检察机关及公诉人具有同等的举证责任。
李和平律师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要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修改后的律师法把这个证明责任写了上去。这实际上使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进行程序辩护还是保持在原来的水平上，等于没有进步。因此，程序辩护和程序胜诉在中国还是不可能。”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不被监听*
修改后的律师法还特别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权利。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律师指出，以往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权聘请律师为他辩护，但是在他和律师会见时，公安及侦察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在场的。因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往往是在严密的监控下进行的。
浦志强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做的空间非常小，犯罪嫌疑人也会因为有人在场不一定愿意跟律师说太多，在涉及到案件的基本情况时可能会有所隐晦。这样的交流受到阻碍的时候，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公平，因为按照人权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辩护，这个权利应当是完整的，而不能是缺斤短两的。”
*警方旁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强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只注意解决了监听的问题，而对警察旁听的问题却没有触及。
他说：“我觉得监听从字面的意义去理解是偷着录音、录像，而且不让律师知道。这个情况在我们执业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政府使用监听的资料来对付律师的情况还没有发生。那么这次为什么要通过这样的一个规定？我觉得好像是司法当局已经注意到这样一个情况，以防止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犯。但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警察在旁边旁听还是没有限制，如果要限制，只能通过修改刑诉法。刑诉法和律师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通过律师法来否认刑诉法恐怕不太现实。”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指出，中国律师法目前还未能和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完全接轨。他说，根据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都应当有充份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监听、不被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的来访并与律师联系协商，而且这个协商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的。
莫少平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缺乏国际公约的严谨性。他说：“仅仅规定不被监听，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侦察阶段，公安机关的人员、检察机关或者反贪部门的人员，他们还是可以派人在场。虽然规定不准监听，但是他们可以直接看到律师会见，也可以直接听见律师和当事人的谈话。那么，这个情况如何排除呢？所以，从更严谨的角度讲，新修改的律师法和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还是有很大的差异，中国也在这个公约上也签了字。”
*律师免责条款埋下隐患*
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即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这个规定追加了一个“但书”，那就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莫少平认为，这个规定存在很大问题。他说：“虽然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代理和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这里面有个‘但书’。这个‘但书’说，律师危害国家安全的、造谣诽谤他人的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在此列。言外之意，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这种言论还是要被追究责任。这给律师留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因为如何界定危害国家安全，造谣诽谤他人或扰乱听审秩序，没有非常严格的界定。律师在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时肯定会心有余悸。”
一直密切关注大陆律师境况的香港现任立法会议员、执业律师何俊仁提出了同样的担心。他说：“律师往往因法庭发言而引起的一个政治后果就是证据打压。如果律师代表有政治背景的人或者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他的辩护发言可能要从另外的政治角度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一些依据。律师本来是被告的律师，最后自己却可能变成被告人。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可能对律师不利*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强律师指出，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服务，并站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立场上发表观点。假若设定一些惩罚性的规定，律师的发言会受到很大限制。李建强举例说，以往律师受理被政府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他在辩护中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权准则，而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国法。尽管如此，律师因言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罕见。他担心，律师法修改后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他提到，近年来，中国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维权案件开始增多，维权律师在法庭上往往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发表与政府的现行政策相对立的观点。李建强表示，以往因为受国际惯例的约束，中国律师的权利还能得到维护，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权利反而有可能受到压制。
李建强律师说：“根据国际惯例，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有豁免权的。不能追究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中国政府出台这么一个修正案等于是突破了这个惯例。追究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非常荒唐的。我认为，这是中国法制的一个退步，这个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和司法过程中完全没有标准，比如说，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什么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什么是诽谤他人的言论，完全没有标准。这样，司法机关随时可以用这个条款来统治、打击维权律师。”
*修改后律师法缺乏律师广泛参与*
中国律师观察网负责人赵国君也提出了这次律师法修改的不足之处。他指出，2004年，司法部为修改律师法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调研，体现了部门主导立法的格局。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关方面听取了一些律师的意见，但是，律师的广泛参与还远远不够。
赵国君说：“任何立法都需要广泛的参与，尤其是律师法修改，应该首先有律师的参与，但是据我们现在了解到的情况，律师法的修改显然还是在走部门立法的老路子，也就是说由司法部主导的所谓的徵求广大律师意见的草案， 然后再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对这个草案进行左删右减形成一个草案。我们认为，在关系千万律师法律权益的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律师的参与，这是我们不能理解的。”
*律师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改革*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律师指出，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相比，律师法只是一个约束律师行业的小法，浦志强律师担心，约束某个行业的一些规定往往被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保护这个行业及其权利的规定却未必能得到贯彻执行。
浦志强律师说：“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在衔接上如果不作出同步修改，尤其是如果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以及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不深深植根于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以及全民的骨髓里的话，我非常担心，律师法的这些新规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在我们的实践中，并成为我们保护自身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护身符或保护伞。但是，我认为，有这样的规定总比没有这样的规定会好得多，逐渐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莫少平指出，如果律师法不与刑事诉讼法，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进行配套改革，律师的作用最终无法落到实处。
莫少平律师说：“比如说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只要持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函、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或其它因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律师法仅仅是规范律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不能规范检察官或公安机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刑事诉讼法不做相应的修改，人家完全可以说，这个案子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我们的批准，律师才能会见当事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class="articleheadline">中国修改律师法数规定引发争议</span></p>
<p><span class="body">各位也许从新闻中得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以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p>
<p>*分析：对律师定位有突破*</p>
<p>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号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这是继1996年中国颁布律师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号起开始施行，它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以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方面提出了修改和补充。不过，其中几条新规定引起争议。</p>
<p>首先，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国律师观察网的负责人赵国君指出，对律师的这个定位是一大进步，因为它突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正义的职业理想。</p>
<p>赵国君说：“我很在意它突出了律师的执业属性和本质特徵。我认为这是一个亮点。律师法前期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个，在这个误区之后，又定位为社会服务人员，这实际上从一个极端到了另外一个极端。我们发现，律师在社会化、商业化等方面走得太过了。律师显然既不是商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服务人员，他必然有他自己的执业属性。我觉得，本次律师法凸显了律师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属性，这是一大进步。”</p>
<p>*律师协会定位仍屈从于政府权力*</p>
<p>但是，赵国君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律师协会的定位上却没有突破。他说：“政府控制下的管理首先违背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本质属性，这是不正确的，它和律师行业自治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从现实层面上说，这会使现有律师更加屈从于权力，而不是维护权利，也就是屈从于power，而不是rights。这么一来，律师到底是专政下的一个工具，还是法律的一个卫士呢？律师到底是一个自由执业者，还是某些统治者的一个工具呢？这是令我们非常困惑的地方。”</p>
<p>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也指出，国际上普遍认同，为保持执业的独立性，律师不能和司法行政机关有任何关联。他说：“律师协会不能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政府发生联系。它应该是律师自律性组织。但是，这一点在中国的律师法里没有体现出来。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执业，包括对律师的管理仍然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律师执业群体的，因为律师执业群体本身应该保持相当的独立性，而不应该受制于政府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无论是受它的管理，处罚，还是设立和准入等，司法机关掌握这么大的权限，我认为这不科学。”</p>
<p>*阅卷难问题得到解决*</p>
<p>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p>
<p>香港现任立法会议员何俊仁律师介绍了以往律师执业中常常遇到的“阅卷难”的问题。他说：“以前承办刑事案的律师完全没有材料，被逮捕的被告要面对什么证据，面对控方提出什么材料，事先可能完全不知道，到了法庭，他们才知道面对什么指控，这对被告是非常不公平的。他怎么能准备和找证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所以，在这方面辩护律师能够事先可以看到材料，而且复制或抄写材料，这非常重要。”</p>
<p>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和平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及阅读卷宗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他说：“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立即凭着委托书和律师证去会见，而且在侦察阶段就可以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案件的材料，而且在法院这个阶段可以复印所有的案卷材料。这个比以前的规定明确了。另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指出，律师执业是全国性的，不受地域限制，这也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进步。”</p>
<p>*律师举证责任仍然过重*</p>
<p>但是，李和平律师也提到，在西方国家，如果取证来源违反规定，就有可能因程序不合法而使证据无效。李和平律师指出，修改后的律师法再次重申，如果要证明委托人罪轻、无罪，律师就必须提供证据，这等于是要求作为个人的律师与代表国家政权及利益的检察机关及公诉人具有同等的举证责任。</p>
<p>李和平律师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要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修改后的律师法把这个证明责任写了上去。这实际上使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进行程序辩护还是保持在原来的水平上，等于没有进步。因此，程序辩护和程序胜诉在中国还是不可能。”</p>
<p>*律师与当事人会见不被监听*</p>
<p>修改后的律师法还特别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权利。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律师指出，以往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权聘请律师为他辩护，但是在他和律师会见时，公安及侦察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在场的。因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往往是在严密的监控下进行的。</p>
<p>浦志强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做的空间非常小，犯罪嫌疑人也会因为有人在场不一定愿意跟律师说太多，在涉及到案件的基本情况时可能会有所隐晦。这样的交流受到阻碍的时候，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公平，因为按照人权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辩护，这个权利应当是完整的，而不能是缺斤短两的。”</p>
<p>*警方旁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p>
<p>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强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只注意解决了监听的问题，而对警察旁听的问题却没有触及。</p>
<p>他说：“我觉得监听从字面的意义去理解是偷着录音、录像，而且不让律师知道。这个情况在我们执业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政府使用监听的资料来对付律师的情况还没有发生。那么这次为什么要通过这样的一个规定？我觉得好像是司法当局已经注意到这样一个情况，以防止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犯。但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警察在旁边旁听还是没有限制，如果要限制，只能通过修改刑诉法。刑诉法和律师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通过律师法来否认刑诉法恐怕不太现实。”</p>
<p>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指出，中国律师法目前还未能和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完全接轨。他说，根据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都应当有充份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监听、不被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的来访并与律师联系协商，而且这个协商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的。</p>
<p>莫少平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缺乏国际公约的严谨性。他说：“仅仅规定不被监听，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侦察阶段，公安机关的人员、检察机关或者反贪部门的人员，他们还是可以派人在场。虽然规定不准监听，但是他们可以直接看到律师会见，也可以直接听见律师和当事人的谈话。那么，这个情况如何排除呢？所以，从更严谨的角度讲，新修改的律师法和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公约还是有很大的差异，中国也在这个公约上也签了字。”</p>
<p>*律师免责条款埋下隐患*</p>
<p>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即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这个规定追加了一个“但书”，那就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p>
<p>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莫少平认为，这个规定存在很大问题。他说：“虽然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代理和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这里面有个‘但书’。这个‘但书’说，律师危害国家安全的、造谣诽谤他人的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在此列。言外之意，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这种言论还是要被追究责任。这给律师留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因为如何界定危害国家安全，造谣诽谤他人或扰乱听审秩序，没有非常严格的界定。律师在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时肯定会心有余悸。”</p>
<p>一直密切关注大陆律师境况的香港现任立法会议员、执业律师何俊仁提出了同样的担心。他说：“律师往往因法庭发言而引起的一个政治后果就是证据打压。如果律师代表有政治背景的人或者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他的辩护发言可能要从另外的政治角度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一些依据。律师本来是被告的律师，最后自己却可能变成被告人。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p>
<p>*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可能对律师不利*</p>
<p>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强律师指出，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服务，并站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立场上发表观点。假若设定一些惩罚性的规定，律师的发言会受到很大限制。李建强举例说，以往律师受理被政府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他在辩护中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权准则，而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国法。尽管如此，律师因言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罕见。他担心，律师法修改后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他提到，近年来，中国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维权案件开始增多，维权律师在法庭上往往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发表与政府的现行政策相对立的观点。李建强表示，以往因为受国际惯例的约束，中国律师的权利还能得到维护，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权利反而有可能受到压制。</p>
<p>李建强律师说：“根据国际惯例，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有豁免权的。不能追究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中国政府出台这么一个修正案等于是突破了这个惯例。追究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非常荒唐的。我认为，这是中国法制的一个退步，这个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和司法过程中完全没有标准，比如说，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什么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什么是诽谤他人的言论，完全没有标准。这样，司法机关随时可以用这个条款来统治、打击维权律师。”</p>
<p>*修改后律师法缺乏律师广泛参与*</p>
<p>中国律师观察网负责人赵国君也提出了这次律师法修改的不足之处。他指出，2004年，司法部为修改律师法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调研，体现了部门主导立法的格局。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关方面听取了一些律师的意见，但是，律师的广泛参与还远远不够。</p>
<p>赵国君说：“任何立法都需要广泛的参与，尤其是律师法修改，应该首先有律师的参与，但是据我们现在了解到的情况，律师法的修改显然还是在走部门立法的老路子，也就是说由司法部主导的所谓的徵求广大律师意见的草案， 然后再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对这个草案进行左删右减形成一个草案。我们认为，在关系千万律师法律权益的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律师的参与，这是我们不能理解的。”</p>
<p>*律师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改革*</p>
<p>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浦志强律师指出，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相比，律师法只是一个约束律师行业的小法，浦志强律师担心，约束某个行业的一些规定往往被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保护这个行业及其权利的规定却未必能得到贯彻执行。</p>
<p>浦志强律师说：“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在衔接上如果不作出同步修改，尤其是如果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以及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不深深植根于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以及全民的骨髓里的话，我非常担心，律师法的这些新规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在我们的实践中，并成为我们保护自身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护身符或保护伞。但是，我认为，有这样的规定总比没有这样的规定会好得多，逐渐可以做到有法可依。”</p>
<p>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莫少平指出，如果律师法不与刑事诉讼法，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进行配套改革，律师的作用最终无法落到实处。</p>
<p>莫少平律师说：“比如说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只要持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函、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或其它因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律师法仅仅是规范律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不能规范检察官或公安机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刑事诉讼法不做相应的修改，人家完全可以说，这个案子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我们的批准，律师才能会见当事人。”</p>
<p> </p>
<p></span>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aaeaaaeaeeasaaae/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中国经济犯罪增加或源于诚信缺失</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caeuzcscaczasaeaeazesaca/</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caeuzcscaczasaeaeazesaca/#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3:36:24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caeuzcscaczasaeaeazesaca/</guid>
		<description><![CDATA[中国经济犯罪增加或源于诚信缺失
记者： 齐勇明
华盛顿
2007年11月1日
中国的经济犯罪正在迅速增加，信用卡身份盗窃以及伪劣产品问题尤其严重。专家认为，这种现像的一大原因是诚信缺失。中国公安部的资料显示，在中国的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的同时，经济犯罪在不断增加。公安部发言人吴和平星期四表示，民众在用机器提款以及网上金融交易时要特别谨慎，不能轻易暴露个人身份信息。他说，今年上半年，仅仅信用卡经济案件就增长了超过三成，不法分子因此获利4460万元。中国公安部发言人说，案发最严重的地区包括金融都市上海、东南沿海省份福建以及西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另外，今年前九个月和去年同期相比，中国伪劣产品造成的经济案件也上升了25%，劣质产品和假货的问题日趋严重。
*“只有骗子是真的”*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为，中国应该加大预防犯罪和打假的力度。他说：“中国造假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了，所以老百姓有个说法，说：‘只有骗子是真的。’我们中国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已经出了大问题了。”
周孝正说，中国应该提倡国家主权信用、一般企业信用以及自然人的信用，以稳定中国民众的信心和国际市场对“中国制造”的信赖。中国牙膏、玩具、水产以及宠物食品等在国际市场传出质量问题甚至含有有毒物质的丑闻后，世界许多国家对“中国制造”的标签失去了信任。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开展质量检查运动，星期一逮捕了700多名生产和推销伪劣食品药物和其他产品的嫌疑人。
公安部发言人表示，经济犯罪上升的同时，其他类型的案件持续下降。他说，这体现中国社会稳定的局势良好。不过，在北京奥运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政府对安全问题不敢掉以轻心，对如何提高中国民众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方面也在积极地努力。中国当局担心公共场合中民众说粗话或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的现像在奥运期间让中国丢脸，因此北京在大力倡导增进奥运意识的群众文明活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class="articleheadline">中国经济犯罪增加或源于诚信缺失</span></p>
<p><span class="byline">记者： 齐勇明</span><br />
<span class="dateline">华盛顿</span><br />
<span class="datetime"><em>2007年11月1日</em></span><br />
<span class="body">中国的经济犯罪正在迅速增加，信用卡身份盗窃以及伪劣产品问题尤其严重。专家认为，这种现像的一大原因是诚信缺失。</span><span class="body">中国公安部的资料显示，在中国的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的同时，经济犯罪在不断增加。公安部发言人吴和平星期四表示，民众在用机器提款以及网上金融交易时要特别谨慎，不能轻易暴露个人身份信息。他说，今年上半年，仅仅信用卡经济案件就增长了超过三成，不法分子因此获利4460万元。中国公安部发言人说，案发最严重的地区包括金融都市上海、东南沿海省份福建以及西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
<p>另外，今年前九个月和去年同期相比，中国伪劣产品造成的经济案件也上升了25%，劣质产品和假货的问题日趋严重。</p>
<p>*“只有骗子是真的”*</p>
<p>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为，中国应该加大预防犯罪和打假的力度。他说：“中国造假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了，所以老百姓有个说法，说：‘只有骗子是真的。’我们中国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已经出了大问题了。”</p>
<p>周孝正说，中国应该提倡国家主权信用、一般企业信用以及自然人的信用，以稳定中国民众的信心和国际市场对“中国制造”的信赖。中国牙膏、玩具、水产以及宠物食品等在国际市场传出质量问题甚至含有有毒物质的丑闻后，世界许多国家对“中国制造”的标签失去了信任。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开展质量检查运动，星期一逮捕了700多名生产和推销伪劣食品药物和其他产品的嫌疑人。</p>
<p>公安部发言人表示，经济犯罪上升的同时，其他类型的案件持续下降。他说，这体现中国社会稳定的局势良好。不过，在北京奥运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政府对安全问题不敢掉以轻心，对如何提高中国民众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方面也在积极地努力。中国当局担心公共场合中民众说粗话或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的现像在奥运期间让中国丢脸，因此北京在大力倡导增进奥运意识的群众文明活动。</p>
<p> </p>
<p /></span>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1/13/aacaeuzcscaczasaeaeazesaca/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美国公立学校一些教师存在性侵害</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9/czaacaaeaeaaeaaaoeaeeaua/</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9/czaacaaeaeaaeaaaoeaeeaua/#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9 Oct 2007 06:44:30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9/czaacaaeaeaaeaaaoeaeeaua/</guid>
		<description><![CDATA[美国公立学校一些教师存在性侵害
美国各州、各个学区，乃至各个公立学校，都设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从事任何性侵害行为。但是，近些年来，美国公立学校中，涉及教师对学生不当性行为的案件似乎有上升的趋势。
*美联社调查引人关注*
美联社最新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在2001年到2005年期间，美国公立学校发生了2570起教师因性侵害行为而受到处罚或被解除教职的案子，涉及的指控有不当抚摸到强奸等。这些数据是全美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的记者从州政府负责颁发教师证书的机构那里搜集到的。
美联社的报道说，全美有300万公立学校教师，其中大多数秉持职业操守，但是也一些有害群之马。报道指出，大多数涉及教师对学生性侵害行为的案子从来没有被报案，即使报案了，也往往因无法得到证实而不了了之。
*国会报告同样令人忧虑*
美联社的调查虽然令人震惊，但类似的调查并非第一次。2004年，美国国会曾经授权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而提出的报告发出了令美国人担忧的信息。报告估计，在美国5000万公立学校学生中，有大约450万学生在从幼稚园到11年级期间受到过学校雇员性侵害。


&#160;





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Charol Shakeshaft)是这份报告的撰稿人，她介绍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她说：“我们在全美对年龄在8岁到11岁之间的大约35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其中大约10%的学生表示，他们受到过教师某种不当性行为的侵害。7%的学生表示，他们受到教师身体上不当性行为的侵害。
“这个数据表明，在全美范围内，大约有350万学生在从幼稚园到11年级期间在学校里受到教师身体上某种不当性行为的侵害，大约有450万的学生受到身体上或视觉上不当性行为的侵害。”
*为何大多数案子没有报案*


&#160;





全美防止性虐待儿童协会一直敦促各州加强有关禁止教师性侵害儿童的法律，同时也在开展各种公关活动，提高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该机构的执行主任特德.汤普森(Ted Thompson)说，根据他们掌握的数据，只有10%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制裁，90%的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向执法机构报案。
汤普森列举了美国法律的一些漏洞。他说：“美国有几个州规定，如果教师和18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这没有问题，教师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我们不这么看，因为这名老师掌握了对学生的控制权。各地发生的一些性虐待儿童的案子都涉及控制权问题，无论是父亲虐待孩子也好、神职人员虐待儿童也好、还是老师或教练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也好，都是因为这些成年人掌握了对孩子的控制权。因此，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成人对孩子的控制权比孩子的实际年龄要更重要。”
汤普森还指出，一些州的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非常有限，例如受害人在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短时间内及时上报并采取行动，否则就会失去相应的法律权利。他举例说，在某一个州，如果一个6岁的孩子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性侵害，而又没有在短时间内迅速加以处理，这个孩子就会失去自己的法律权利。汤普森说，很多孩子受到性虐待后会感到羞辱、自责以及困惑，因此他们还不能很快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去报案或进行法律诉讼。
*教育修正案第九条*
在涉及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行为方面，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联邦法律，最接近的联邦法律是美国国会1972年通过的教育修正案第9条。这个法律禁止接受联邦经费的教育机构有任何性别歧视行为，无论是幼稚园、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还是大学，只要接受联邦资助，就受到这个法律的约束。如果某个教育机构被发现违反了教育修正案第9条，它的联邦经费就会被取消。
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介绍了美国法庭对这个法律的解释。她说：“法庭的裁决把性虐待归在性歧视的范畴之内，因此，只要构成性虐待就违反了教育修正案第9条的规定。教育修正案第9条不属于刑法范畴，而属于民法范畴，它是一个调控法。这个法律允许政府取消违反规定的学校的联邦经费，同时允许学生和家人寻求赔偿。因此，假如学校纵容教师对学生的性虐待行为发生，学生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以及其它类似的法律对校方提出起诉。”
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罗伯特.舒普(Robert Shoop)解释了性骚扰和性虐待的定义，这两者都在教育修正案第9条所包括的范畴之内。他说：“美国法庭裁决说，性骚扰是指因为多余的性注意，影响到孩子在校的学习，这包括不恰当的言语、触摸、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或出示图片等。在学校的环境中，任何涉及性的行为都可能被界定为性骚扰。性虐待是指某种侵害性行为，例如通过物体或身体的某一部位对孩子的性侵害。”
加州的马丽.乔.麦格拉思(Mary Jo McGrath)律师指出，美国处理教师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实际上有三方面的法律。她说：“这是一个涉及民权的问题。在学校中，学生有权免受性骚扰和性虐待的侵害。涉及公立学校教师性侵犯学生的联邦法律是教育修正案第9条；其次，刑法规定，教师对学生性骚扰和性虐待触犯刑法，一旦被判有罪，老师有可能被关入监狱；另外，学校也有相关的政策，学校有权制定学校的行为规范。如果老师和学生出去约会，比如说一个40岁的老师带一个14岁的学生去看电影，由于各州的法定年龄不同，这个行为即使在某些州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明显违反了学校的政策。”
*州法律以及行政手段*
上面我们谈到，在涉及教师对学生性侵害行为方面，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比较相关的联邦法律是教育修正案第9条，而各州以及公立学校也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儿童福利联盟青少年司法部主任韦恩.普罗米赛尔(Wayne Promisel)指出，公立学校教师性虐待学生的行为往往通过刑法和行政调查两种手段来解决。
普罗米赛尔说：“对教师性虐待和性侵犯学生的行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是被视为违法的。问题是：如果某一指控不构成刑事犯罪，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在很多州，这些情况一般属于行政调查的范畴。出现指控后，有关方面会展开调查，以决定是停止这位教师的授课，还是取消他的执教资格，或是把所发生的一切记录在他的档案中。”


&#160;





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罗伯特.舒普介绍了各州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他说：“各州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成年人性虐待儿童都是违法的。但是，对于哪个年龄段的孩子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下，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有些州，15岁的孩子已经不被看作是未成年孩子，还有些州把法定年龄定在16岁、17岁或18岁。为此，有些州追加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说，即使孩子到了法定年龄，教师若有性虐待学生的行为，仍然构成重罪。”
舒普教授指出，各州对本州的教师资格也有控制权。如果某位教师违反了法律，州政府会取消其执教资格，使其无法在本州执教。问题是：教师所在的学区教育委员会宁可让教师本人主动辞职，也不希望因事情被披露出来而影响学区的声誉。因此，性虐待者往往搬到其它州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但由于美国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因此给性虐待者跨州犯罪提供了方便。
*受害人提出诉讼有顾虑*
舒普教授介绍说，在他参与的案子中，有的学区因为败诉而不得不赔偿大笔赔偿金，因此，很多学区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它们的头上。但是，舒普教授也承认，受害人在诉诸法律行动方面有很多顾虑。
舒普教授说：“要提出诉讼就要有受害人敢于出来揭发，而且受害人的家长也要愿意打官司才行。让孩子出面指责成年人给他们造成了性伤害，并且经过法庭的审讯程序，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很多时候，即使确定了犯罪分子是谁，家长也不愿意让孩子承受那么多的压力。他们担心，继续采取法律行动，可能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舒普教授特别提到，很多外来移民的文化背景强调要尊重长辈，因此外来移民的孩子也会承袭这个传统。如果教师滥用其职权，逼着学生从事了性行为，学生因语言障碍可能无法表述清所发生的一切。他们的父母出于本民族的文化背景也可能不愿意向权力提出挑战，因此提出诉讼的可能性不大。
*通过培训提高民众认识*
加州律师马丽.乔.麦格拉思针对教师对学生不当性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在90年代的时候建立了一家公司，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在全美各地为学校的教师、行政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麦格拉思律师说：“我多年来一直投身于这项工作，并开设了非常强的培训班和培训计划，帮助人们甄别性虐待儿童的早期徵兆，例如如果某位教师花过多的时间在某一位学生身上，行为举止没有老师的风范，或者某位老师过分沉溺于与某个孩子呆在一起等，我们需要了解这些行为有哪些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提供良好的培训计划，让父母、学校的教师和行政人员都得到这方面的培训。”
美国儿童福利联盟青少年司法部主任普罗米赛尔认为，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行为，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他说：“这需要我们在教育和培训方面进行有组织的努力，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如何使各州在立法上保持一致，例如如何在取消教师执教资格的法律上保持一致。但是，我们首先要使有关各方认识到，最初的调查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尽早除去情绪化的东西，以客观公平的态度来考虑问题，给予被指控的教师和受害人以平等的对待。”
*教师要注意职业操守*
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认为，教师在和学生接触时也要谨慎自守。她说，虽然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他们应尽量避免和孩子过多地单独相处。
谢克沙夫特教授说：“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孩子，对此，我们不应该进行压制。但是，我们认为，教师不应该单独和某位学生在一起做事，例如把学生带回自己的家中、开车带他们兜风，或者请学生吃饭等。如果教师非要这么做，就应该和集体一起做。如果教师为某位学生提供课外辅导或其它帮助，应该选择公共场所，而不是自己的家中、私人场所或别人不知道的地方。真心帮助学生的教师是不会这么做的。我希望家长和孩子了解并认识到这一点。”
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舒普认为，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说：“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人们的关系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未成年人也好，成年人也好，都应该得到尊重，任何人都无权伤害你。每个家长都应该问自己：学校是否给孩子以应有的尊重，孩子所处的学习环境是否安全等。另外，家长还应该了解学校在处理教师对学生的不当性行为方面制定了哪些政策，以及提供了哪些培训等。”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class="articleheadline">美国公立学校一些教师存在性侵害</span></p>
<p><span class="body">美国各州、各个学区，乃至各个公立学校，都设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从事任何性侵害行为。但是，近些年来，美国公立学校中，涉及教师对学生不当性行为的案件似乎有上升的趋势。</span></p>
<p>*美联社调查引人关注*</p>
<p>美联社最新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在2001年到2005年期间，美国公立学校发生了2570起教师因性侵害行为而受到处罚或被解除教职的案子，涉及的指控有不当抚摸到强奸等。这些数据是全美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的记者从州政府负责颁发教师证书的机构那里搜集到的。</p>
<p>美联社的报道说，全美有300万公立学校教师，其中大多数秉持职业操守，但是也一些有害群之马。报道指出，大多数涉及教师对学生性侵害行为的案子从来没有被报案，即使报案了，也往往因无法得到证实而不了了之。</p>
<p>*国会报告同样令人忧虑*</p>
<p>美联社的调查虽然令人震惊，但类似的调查并非第一次。2004年，美国国会曾经授权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而提出的报告发出了令美国人担忧的信息。报告估计，在美国5000万公立学校学生中，有大约450万学生在从幼稚园到11年级期间受到过学校雇员性侵害。</p>
<table width="149" align="right" style="direction: ltr" class="APIMAGE">
<tr>
<td>&nbsp;</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td>
</tr>
</table>
<p>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Charol Shakeshaft)是这份报告的撰稿人，她介绍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她说：“我们在全美对年龄在8岁到11岁之间的大约35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其中大约10%的学生表示，他们受到过教师某种不当性行为的侵害。7%的学生表示，他们受到教师身体上不当性行为的侵害。</p>
<p>“这个数据表明，在全美范围内，大约有350万学生在从幼稚园到11年级期间在学校里受到教师身体上某种不当性行为的侵害，大约有450万的学生受到身体上或视觉上不当性行为的侵害。”</p>
<p>*为何大多数案子没有报案*</p>
<table width="160" align="right" style="direction: ltr" class="APIMAGE">
<tr>
<td>&nbsp;</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td>
</tr>
</table>
<p>全美防止性虐待儿童协会一直敦促各州加强有关禁止教师性侵害儿童的法律，同时也在开展各种公关活动，提高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该机构的执行主任特德.汤普森(Ted Thompson)说，根据他们掌握的数据，只有10%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制裁，90%的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向执法机构报案。</p>
<p>汤普森列举了美国法律的一些漏洞。他说：“美国有几个州规定，如果教师和18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这没有问题，教师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我们不这么看，因为这名老师掌握了对学生的控制权。各地发生的一些性虐待儿童的案子都涉及控制权问题，无论是父亲虐待孩子也好、神职人员虐待儿童也好、还是老师或教练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也好，都是因为这些成年人掌握了对孩子的控制权。因此，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成人对孩子的控制权比孩子的实际年龄要更重要。”</p>
<p>汤普森还指出，一些州的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非常有限，例如受害人在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短时间内及时上报并采取行动，否则就会失去相应的法律权利。他举例说，在某一个州，如果一个6岁的孩子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性侵害，而又没有在短时间内迅速加以处理，这个孩子就会失去自己的法律权利。汤普森说，很多孩子受到性虐待后会感到羞辱、自责以及困惑，因此他们还不能很快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去报案或进行法律诉讼。</p>
<p>*教育修正案第九条*</p>
<p>在涉及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行为方面，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联邦法律，最接近的联邦法律是美国国会1972年通过的教育修正案第9条。这个法律禁止接受联邦经费的教育机构有任何性别歧视行为，无论是幼稚园、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还是大学，只要接受联邦资助，就受到这个法律的约束。如果某个教育机构被发现违反了教育修正案第9条，它的联邦经费就会被取消。</p>
<p>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介绍了美国法庭对这个法律的解释。她说：“法庭的裁决把性虐待归在性歧视的范畴之内，因此，只要构成性虐待就违反了教育修正案第9条的规定。教育修正案第9条不属于刑法范畴，而属于民法范畴，它是一个调控法。这个法律允许政府取消违反规定的学校的联邦经费，同时允许学生和家人寻求赔偿。因此，假如学校纵容教师对学生的性虐待行为发生，学生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以及其它类似的法律对校方提出起诉。”</p>
<p>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罗伯特.舒普(Robert Shoop)解释了性骚扰和性虐待的定义，这两者都在教育修正案第9条所包括的范畴之内。他说：“美国法庭裁决说，性骚扰是指因为多余的性注意，影响到孩子在校的学习，这包括不恰当的言语、触摸、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或出示图片等。在学校的环境中，任何涉及性的行为都可能被界定为性骚扰。性虐待是指某种侵害性行为，例如通过物体或身体的某一部位对孩子的性侵害。”</p>
<p>加州的马丽.乔.麦格拉思(Mary Jo McGrath)律师指出，美国处理教师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实际上有三方面的法律。她说：“这是一个涉及民权的问题。在学校中，学生有权免受性骚扰和性虐待的侵害。涉及公立学校教师性侵犯学生的联邦法律是教育修正案第9条；其次，刑法规定，教师对学生性骚扰和性虐待触犯刑法，一旦被判有罪，老师有可能被关入监狱；另外，学校也有相关的政策，学校有权制定学校的行为规范。如果老师和学生出去约会，比如说一个40岁的老师带一个14岁的学生去看电影，由于各州的法定年龄不同，这个行为即使在某些州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明显违反了学校的政策。”</p>
<p>*州法律以及行政手段*</p>
<p>上面我们谈到，在涉及教师对学生性侵害行为方面，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比较相关的联邦法律是教育修正案第9条，而各州以及公立学校也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p>
<p>美国儿童福利联盟青少年司法部主任韦恩.普罗米赛尔(Wayne Promisel)指出，公立学校教师性虐待学生的行为往往通过刑法和行政调查两种手段来解决。</p>
<p>普罗米赛尔说：“对教师性虐待和性侵犯学生的行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是被视为违法的。问题是：如果某一指控不构成刑事犯罪，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在很多州，这些情况一般属于行政调查的范畴。出现指控后，有关方面会展开调查，以决定是停止这位教师的授课，还是取消他的执教资格，或是把所发生的一切记录在他的档案中。”</p>
<table width="155" align="right" style="direction: ltr" class="APIMAGE">
<tr>
<td>&nbsp;</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td>
</tr>
</table>
<p>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罗伯特.舒普介绍了各州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他说：“各州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成年人性虐待儿童都是违法的。但是，对于哪个年龄段的孩子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下，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有些州，15岁的孩子已经不被看作是未成年孩子，还有些州把法定年龄定在16岁、17岁或18岁。为此，有些州追加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说，即使孩子到了法定年龄，教师若有性虐待学生的行为，仍然构成重罪。”</p>
<p>舒普教授指出，各州对本州的教师资格也有控制权。如果某位教师违反了法律，州政府会取消其执教资格，使其无法在本州执教。问题是：教师所在的学区教育委员会宁可让教师本人主动辞职，也不希望因事情被披露出来而影响学区的声誉。因此，性虐待者往往搬到其它州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但由于美国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因此给性虐待者跨州犯罪提供了方便。</p>
<p>*受害人提出诉讼有顾虑*</p>
<p>舒普教授介绍说，在他参与的案子中，有的学区因为败诉而不得不赔偿大笔赔偿金，因此，很多学区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它们的头上。但是，舒普教授也承认，受害人在诉诸法律行动方面有很多顾虑。</p>
<p>舒普教授说：“要提出诉讼就要有受害人敢于出来揭发，而且受害人的家长也要愿意打官司才行。让孩子出面指责成年人给他们造成了性伤害，并且经过法庭的审讯程序，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很多时候，即使确定了犯罪分子是谁，家长也不愿意让孩子承受那么多的压力。他们担心，继续采取法律行动，可能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p>
<p>舒普教授特别提到，很多外来移民的文化背景强调要尊重长辈，因此外来移民的孩子也会承袭这个传统。如果教师滥用其职权，逼着学生从事了性行为，学生因语言障碍可能无法表述清所发生的一切。他们的父母出于本民族的文化背景也可能不愿意向权力提出挑战，因此提出诉讼的可能性不大。</p>
<p>*通过培训提高民众认识*</p>
<p>加州律师马丽.乔.麦格拉思针对教师对学生不当性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在90年代的时候建立了一家公司，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在全美各地为学校的教师、行政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p>
<p>麦格拉思律师说：“我多年来一直投身于这项工作，并开设了非常强的培训班和培训计划，帮助人们甄别性虐待儿童的早期徵兆，例如如果某位教师花过多的时间在某一位学生身上，行为举止没有老师的风范，或者某位老师过分沉溺于与某个孩子呆在一起等，我们需要了解这些行为有哪些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提供良好的培训计划，让父母、学校的教师和行政人员都得到这方面的培训。”</p>
<p>美国儿童福利联盟青少年司法部主任普罗米赛尔认为，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行为，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他说：“这需要我们在教育和培训方面进行有组织的努力，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如何使各州在立法上保持一致，例如如何在取消教师执教资格的法律上保持一致。但是，我们首先要使有关各方认识到，最初的调查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尽早除去情绪化的东西，以客观公平的态度来考虑问题，给予被指控的教师和受害人以平等的对待。”</p>
<p>*教师要注意职业操守*</p>
<p>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认为，教师在和学生接触时也要谨慎自守。她说，虽然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他们应尽量避免和孩子过多地单独相处。</p>
<p>谢克沙夫特教授说：“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孩子，对此，我们不应该进行压制。但是，我们认为，教师不应该单独和某位学生在一起做事，例如把学生带回自己的家中、开车带他们兜风，或者请学生吃饭等。如果教师非要这么做，就应该和集体一起做。如果教师为某位学生提供课外辅导或其它帮助，应该选择公共场所，而不是自己的家中、私人场所或别人不知道的地方。真心帮助学生的教师是不会这么做的。我希望家长和孩子了解并认识到这一点。”</p>
<p>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舒普认为，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说：“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人们的关系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未成年人也好，成年人也好，都应该得到尊重，任何人都无权伤害你。每个家长都应该问自己：学校是否给孩子以应有的尊重，孩子所处的学习环境是否安全等。另外，家长还应该了解学校在处理教师对学生的不当性行为方面制定了哪些政策，以及提供了哪些培训等。”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9/czaacaaeaeaaeaaaoeaeeaua/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美国保护动物的法律和各派争议</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zaaaesasccsaeaaoeaaeae/</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zaaaesasccsaeaaoeaaeae/#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3 Oct 2007 03:07:44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zaaaesasccsaeaaoeaaeae/</guid>
		<description><![CDATA[美国保护动物的法律和各派争议
在美国，无论是野生动物也好、个人饲养的宠物也好、还是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也好，美国法律都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美国的动物保护组织和人士在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却各有各的主张。有的人认为，动物应该有和人类一样的权利，因此任何宰杀食用动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是也有的人认为，动物生来就是造福于人类的，只要不去有意虐待它们，宰杀可食用动物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禁止买卖野生动物*
在美国，联邦、各州和地方都有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由各州自己来定，对于家庭饲养的动物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动物，联邦和各州在如何饲养、买卖以及运输等各个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法规。


 


 


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法夫尔( David Favre)指出，从事野生动物交易在美国是违法的。他说：
“在美国，任何人都不能出售野生动物。你可以自己捕猎动物后拿回家吃，但不能到商业市场上去卖，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的食品店里，你看不到象国外食品市场上那样有鹿和熊这类的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的做法在美国已经被取缔半个多世纪了。但是，你可以申请得到执照饲养原本会成为野生动物的动物，例如狐狸等，这么做必须得到州许可。有关方面还要对你的居住地进行检查，以确保动物在适合其生存的环境下得到饲养。”
但是，法夫尔教授说，象老虎这样的野生动物，有些州是禁止个人拥有并饲养的。另外，美国各州还有反虐待动物法，禁止虐待动物，违法者有可能受到各种刑事处罚。
*商业用途的可食用动物*
那么，对于用于商业用途的可食用动物，美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詹姆斯.麦基恩(James McKean)列举了可食用动物的种类。他说：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规定，可食用的动物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平胸鸟肉、鸵鸟肉、鸸苗肉和水牛肉等。马、狗和猫以及一些奇异动物的肉类不在可食用动物肉类的名单上。我认为，我们不允许屠宰和买卖这些动物多半是和我们的文化习惯有关。” 
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夫尔介绍了屠宰可食用动物的法律规定。他说：“美国动物法的另一方面是，联邦和各州都有涉及屠宰食用动物的法律，这主要包括牛、猪、羊和鸡等。有关法律被称为‘人道屠宰动物法’，它的内容很简单，它要求人们对用于商业用途的动物，要以人道方式加以屠宰。”
针对美国屠宰场普遍存在的动物在有知觉的情况下就被吊起来拨皮屠宰的做法，美国参议院在2001年7月31号通过“人道屠宰动物法”，这项法律要求美国农业部加强全面落实1958年通过的“人道屠宰动物方法法案”，以避免在屠宰时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法律还规定，牲畜在被屠宰之前要先让其失去对痛苦的知觉等。
*关心动物权利*
那么，美国人为什么要关心动物是以什么方式被屠宰的呢？法夫尔教授说：“我认为，这是美国文化传统的一部份，这个传统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对圣经的解释，那就是，你可以屠宰并食用动物，但是如果你这么做，无论从道德，还是从宗教的角度看，你都有义务去关心它们，不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既然有办法可以让动物在没有知觉的情况下被屠宰，那么我们就有义务这么做。”
洛特杰斯大学的法学和哲学杰出教授加里.弗兰乔内(Gary Francione)说，美国各州都有反虐待动物法，但总的来说，它们不包括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他说：
“反虐待动物法有的非常明确地把工业化饲养的动物排除在外，它规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是犯罪行为，但同时也指出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以及用于试验和狩猎目的的动物。”
弗兰乔内说，还有的反虐待动物法虽然没有明确地把这些动物排除在外，但是法庭的解释也把肉类行业的做法排除在外，例如如果检察官提出诉讼说，让小牛拥挤在狭小的牛圈里给它们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而且非常残忍。法庭一般会判决说，这是饲养小牛的标准行业做法。
“法庭认为，从事这一饲养业的人们很清楚自己动物的价值，为了得到高质量高产量的肉类，他们不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是不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的。因此，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情况，反虐待动物法都不适用于工业化饲养的动物。


 


纽约律师戴维.沃尔夫森


纽约律师戴维.沃尔夫森(David Wolfson)分析指出，如果美国的反虐待动物法包括工业化饲养的动物，就有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他说：
“如果美国的反虐待动物法做出修改，适用于工业化饲养的动物，那么人们就不能以残酷的方式对待动物，特别是在你有条件以其它的方式饲养，而不让它们受到虐待的情况下，就更应该如此，这么做会带来深远的影响。
“例如鸡、猪和小牛被密集地圈在一起饲养的做法在美国非常普遍，而欧洲联盟已经取缔了这种饲养方法。如果美国修改反虐待动物法，这就意味着，在美国，饲养可食用动物的方式将发生巨大的改变，因为饲养者要因给动物造成的痛苦而承担责任，并且改变很多的饲养方法。”
*工业化饲养动物遭抗议*
动物权利组织对这种大规模工业化饲养动物的方式已经提出了抗议，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取缔这种做法。但是，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詹姆斯.麦基恩指出，饲养动物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因素。
麦基恩说：“如果消费者希望所有的动物都到户外饲养，而且也舍得花钱去买这样饲养出来的动物的肉的话，那么可以到户外饲养动物。如果消费者为了吃肉时可以少花钱，而希望工业化饲养动物，那么也可以用这种方式饲养动物。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消费者能否对肉类生产产生影响在于他到底肯花多少钱。”
麦基恩教授进一步指出，美国有一个健全的机制，确保食物来源的卫生和安全。他说，几个联邦机构负责实施有关法律，对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做出回应。每个州还有各自的动物和肉类检验系统，保证肉类的质量。
*动物保护派人士不同观点*


 


倡导动物保护的学者辛格


上面，我们简要地介绍了美国动物保护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动物保护派人士的不同观点。1975年，美国动物保护方面的学者彼德.辛格撰写了一本名为《动物解放》的书，他主张任何物种，无论是人类、野兽还是灌木，都没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每一个物种都应该被给予平等的保护和对待。
辛格说：“动物从根本上是没有权利的，他们被看作是人的财产，这在全世界都一样。在欧洲，动物的地位近来被提升到有感知的生命，但是这和人的地位相比还相差甚远。我认为，这是自古以来人们的偏见造成的，人类非常不重视不属于自己种类的任何生命的利益。这和种族主义的情况很相似，许多世纪以来，欧洲人认为非欧洲人要比他们低一等，人类也把非人类作为没有任何权利，地位低下的生命对待。”
虽然辛格并不赞同动物的权利，但是他关于动物和人类享受同等保护的主张却和倡导动物权利人士希望达到的目标不谋而合，因此人们往往把他的这本书和动物权利联系在一起。
*什么是动物权？*
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詹姆斯.麦基恩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主张动物权利的人热衷于给予动物和人类同样的权利，这就是说，它们不能被食用和征用，有些人甚至提出，不能把它们作为宠物来饲养。”
按照主张动物权利人士的观点，人类没有掌管动物的权利，因此动物不是属于人类的财产。他们认为，把动物用于试验，即使是对人类有益的试验也是错误的。他们还认为，工厂化饲养动物是不道德的。
动物权利人士指出，所有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这并不是说动物一定要有和人一样的人权，而是说某些动物权利的确存在，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正在实行的真正的动物权利法。
*主张动物福利人士的观点*
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麦基恩解释了和倡导动物权利人士针锋相对的主张动物福利人士的观点。他说：
“主张动物福利的人士强调对待动物的方式要人道，人们要使动物感到舒适、要给它们提供适当的饮食和适合它们生长的环境，以使它们得到足够的空间、照顾、水和饲料等。但是，最终人们还是要使用这些动物，这个使用很有可能就是把它们作为食物。”
主张动物福利人士的出发点是，人类高于其它物种，其它物种是人类的财产，动物永远是，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应该作为人类食物的来源。他们认为，把动物作为试验和家庭饲养的对象都是允许的，唯一的限制是，不能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我们上面提到的人道屠宰动物法和反虐待动物法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制定的。
*中间派观点*
但是，洛特杰斯大学法学和哲学杰出教授加里.弗兰乔内则代表了介于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派人士之间的另一派观点。他说：
“我是一个动物权利保护人士，但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动物权利保护人士。我认为动物只有一个权利，那就是不应该被作为人的财产的权利。我们一旦承认这一个权利，整个情况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意味着，我们面对的就不再是应该如何对待动物以及是否给予它们权利的问题，而是最初就不应该把它们看作是人类奴隶的问题。”
弗兰乔内教授说，人类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往往自相矛盾。一方面许多人把动物作为宠物和家庭的一个成员，另一方面又把不是宠物的动物作为可食用的肉类，甚至把它们的毛皮做成衣服穿在身上，或者把他们作为各种娱乐的对象。一方面认同不应该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另一方面又把它们用于毫无必要的各种场合之下。因此，弗兰乔内教授主张，为了保护动物的生存，人们应该选择成为素食者。
从上面这三派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动物保护人士当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虽然他们都谋求通过法律加强对动物的保护，但是在采取的方法和希望达到的目标上却不尽相同。
另外，虽然动物权利作为一种理论已经存在很久，但是在法律上给予动物与人同等的地位目前尚不成熟。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class="articleheadline">美国保护动物的法律和各派争议</span><br />
<span class="body">在美国，无论是野生动物也好、个人饲养的宠物也好、还是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也好，美国法律都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美国的动物保护组织和人士在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却各有各的主张。有的人认为，动物应该有和人类一样的权利，因此任何宰杀食用动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是也有的人认为，动物生来就是造福于人类的，只要不去有意虐待它们，宰杀可食用动物就是天经地义的事。</p>
<p>*禁止买卖野生动物*</p>
<p>在美国，联邦、各州和地方都有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由各州自己来定，对于家庭饲养的动物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动物，联邦和各州在如何饲养、买卖以及运输等各个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法规。</p>
<table class="APIMAGE" style="direction: ltr" width="100" align="right">
<tr>
<td> </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 </td>
</tr>
</table>
<p>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法夫尔( David Favre)指出，从事野生动物交易在美国是违法的。他说：</p>
<p>“在美国，任何人都不能出售野生动物。你可以自己捕猎动物后拿回家吃，但不能到商业市场上去卖，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的食品店里，你看不到象国外食品市场上那样有鹿和熊这类的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的做法在美国已经被取缔半个多世纪了。但是，你可以申请得到执照饲养原本会成为野生动物的动物，例如狐狸等，这么做必须得到州许可。有关方面还要对你的居住地进行检查，以确保动物在适合其生存的环境下得到饲养。”</p>
<p>但是，法夫尔教授说，象老虎这样的野生动物，有些州是禁止个人拥有并饲养的。另外，美国各州还有反虐待动物法，禁止虐待动物，违法者有可能受到各种刑事处罚。</p>
<p>*商业用途的可食用动物*</p>
<p>那么，对于用于商业用途的可食用动物，美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詹姆斯.麦基恩(James McKean)列举了可食用动物的种类。他说：</p>
<p>“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规定，可食用的动物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平胸鸟肉、鸵鸟肉、鸸苗肉和水牛肉等。马、狗和猫以及一些奇异动物的肉类不在可食用动物肉类的名单上。我认为，我们不允许屠宰和买卖这些动物多半是和我们的文化习惯有关。” <br />
密西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夫尔介绍了屠宰可食用动物的法律规定。他说：“美国动物法的另一方面是，联邦和各州都有涉及屠宰食用动物的法律，这主要包括牛、猪、羊和鸡等。有关法律被称为‘人道屠宰动物法’，它的内容很简单，它要求人们对用于商业用途的动物，要以人道方式加以屠宰。”</p>
<p>针对美国屠宰场普遍存在的动物在有知觉的情况下就被吊起来拨皮屠宰的做法，美国参议院在2001年7月31号通过“人道屠宰动物法”，这项法律要求美国农业部加强全面落实1958年通过的“人道屠宰动物方法法案”，以避免在屠宰时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法律还规定，牲畜在被屠宰之前要先让其失去对痛苦的知觉等。</p>
<p>*关心动物权利*</p>
<p>那么，美国人为什么要关心动物是以什么方式被屠宰的呢？法夫尔教授说：“我认为，这是美国文化传统的一部份，这个传统源于犹太教和基督教对圣经的解释，那就是，你可以屠宰并食用动物，但是如果你这么做，无论从道德，还是从宗教的角度看，你都有义务去关心它们，不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既然有办法可以让动物在没有知觉的情况下被屠宰，那么我们就有义务这么做。”</p>
<p>洛特杰斯大学的法学和哲学杰出教授加里.弗兰乔内(Gary Francione)说，美国各州都有反虐待动物法，但总的来说，它们不包括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他说：</p>
<p>“反虐待动物法有的非常明确地把工业化饲养的动物排除在外，它规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是犯罪行为，但同时也指出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工业化饲养的可食用动物以及用于试验和狩猎目的的动物。”</p>
<p>弗兰乔内说，还有的反虐待动物法虽然没有明确地把这些动物排除在外，但是法庭的解释也把肉类行业的做法排除在外，例如如果检察官提出诉讼说，让小牛拥挤在狭小的牛圈里给它们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而且非常残忍。法庭一般会判决说，这是饲养小牛的标准行业做法。</p>
<p>“法庭认为，从事这一饲养业的人们很清楚自己动物的价值，为了得到高质量高产量的肉类，他们不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是不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的。因此，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情况，反虐待动物法都不适用于工业化饲养的动物。</p>
<table class="APIMAGE" style="direction: ltr" width="100" align="left">
<tr>
<td> </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纽约律师戴维.沃尔夫森</td>
</tr>
</table>
<p>纽约律师戴维.沃尔夫森(David Wolfson)分析指出，如果美国的反虐待动物法包括工业化饲养的动物，就有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他说：</p>
<p>“如果美国的反虐待动物法做出修改，适用于工业化饲养的动物，那么人们就不能以残酷的方式对待动物，特别是在你有条件以其它的方式饲养，而不让它们受到虐待的情况下，就更应该如此，这么做会带来深远的影响。</p>
<p>“例如鸡、猪和小牛被密集地圈在一起饲养的做法在美国非常普遍，而欧洲联盟已经取缔了这种饲养方法。如果美国修改反虐待动物法，这就意味着，在美国，饲养可食用动物的方式将发生巨大的改变，因为饲养者要因给动物造成的痛苦而承担责任，并且改变很多的饲养方法。”</p>
<p>*工业化饲养动物遭抗议*</p>
<p>动物权利组织对这种大规模工业化饲养动物的方式已经提出了抗议，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取缔这种做法。但是，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詹姆斯.麦基恩指出，饲养动物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因素。</p>
<p>麦基恩说：“如果消费者希望所有的动物都到户外饲养，而且也舍得花钱去买这样饲养出来的动物的肉的话，那么可以到户外饲养动物。如果消费者为了吃肉时可以少花钱，而希望工业化饲养动物，那么也可以用这种方式饲养动物。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消费者能否对肉类生产产生影响在于他到底肯花多少钱。”</p>
<p>麦基恩教授进一步指出，美国有一个健全的机制，确保食物来源的卫生和安全。他说，几个联邦机构负责实施有关法律，对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做出回应。每个州还有各自的动物和肉类检验系统，保证肉类的质量。</p>
<p>*动物保护派人士不同观点*</p>
<table class="APIMAGE" style="direction: ltr" width="195" align="right">
<tr>
<td> </td>
</tr>
<tr>
<td class="imagecaption">倡导动物保护的学者辛格</td>
</tr>
</table>
<p>上面，我们简要地介绍了美国动物保护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动物保护派人士的不同观点。1975年，美国动物保护方面的学者彼德.辛格撰写了一本名为《动物解放》的书，他主张任何物种，无论是人类、野兽还是灌木，都没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每一个物种都应该被给予平等的保护和对待。</p>
<p>辛格说：“动物从根本上是没有权利的，他们被看作是人的财产，这在全世界都一样。在欧洲，动物的地位近来被提升到有感知的生命，但是这和人的地位相比还相差甚远。我认为，这是自古以来人们的偏见造成的，人类非常不重视不属于自己种类的任何生命的利益。这和种族主义的情况很相似，许多世纪以来，欧洲人认为非欧洲人要比他们低一等，人类也把非人类作为没有任何权利，地位低下的生命对待。”</p>
<p>虽然辛格并不赞同动物的权利，但是他关于动物和人类享受同等保护的主张却和倡导动物权利人士希望达到的目标不谋而合，因此人们往往把他的这本书和动物权利联系在一起。</p>
<p>*什么是动物权？*</p>
<p>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詹姆斯.麦基恩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主张动物权利的人热衷于给予动物和人类同样的权利，这就是说，它们不能被食用和征用，有些人甚至提出，不能把它们作为宠物来饲养。”</p>
<p>按照主张动物权利人士的观点，人类没有掌管动物的权利，因此动物不是属于人类的财产。他们认为，把动物用于试验，即使是对人类有益的试验也是错误的。他们还认为，工厂化饲养动物是不道德的。</p>
<p>动物权利人士指出，所有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这并不是说动物一定要有和人一样的人权，而是说某些动物权利的确存在，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正在实行的真正的动物权利法。</p>
<p>*主张动物福利人士的观点*</p>
<p>爱奥华州立大学兽医诊断和动物科学系教授麦基恩解释了和倡导动物权利人士针锋相对的主张动物福利人士的观点。他说：</p>
<p>“主张动物福利的人士强调对待动物的方式要人道，人们要使动物感到舒适、要给它们提供适当的饮食和适合它们生长的环境，以使它们得到足够的空间、照顾、水和饲料等。但是，最终人们还是要使用这些动物，这个使用很有可能就是把它们作为食物。”</p>
<p>主张动物福利人士的出发点是，人类高于其它物种，其它物种是人类的财产，动物永远是，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应该作为人类食物的来源。他们认为，把动物作为试验和家庭饲养的对象都是允许的，唯一的限制是，不能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我们上面提到的人道屠宰动物法和反虐待动物法都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制定的。</p>
<p>*中间派观点*</p>
<p>但是，洛特杰斯大学法学和哲学杰出教授加里.弗兰乔内则代表了介于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派人士之间的另一派观点。他说：</p>
<p>“我是一个动物权利保护人士，但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动物权利保护人士。我认为动物只有一个权利，那就是不应该被作为人的财产的权利。我们一旦承认这一个权利，整个情况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意味着，我们面对的就不再是应该如何对待动物以及是否给予它们权利的问题，而是最初就不应该把它们看作是人类奴隶的问题。”</p>
<p>弗兰乔内教授说，人类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往往自相矛盾。一方面许多人把动物作为宠物和家庭的一个成员，另一方面又把不是宠物的动物作为可食用的肉类，甚至把它们的毛皮做成衣服穿在身上，或者把他们作为各种娱乐的对象。一方面认同不应该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另一方面又把它们用于毫无必要的各种场合之下。因此，弗兰乔内教授主张，为了保护动物的生存，人们应该选择成为素食者。</p>
<p>从上面这三派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动物保护人士当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虽然他们都谋求通过法律加强对动物的保护，但是在采取的方法和希望达到的目标上却不尽相同。</p>
<p>另外，虽然动物权利作为一种理论已经存在很久，但是在法律上给予动物与人同等的地位目前尚不成熟。</p>
<p> </p>
<p></span>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zaaaesasccsaeaaoeaaeae/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社会舆论对美国广播媒体是否恢复公平原则意见不一</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aseeaczaaaeaaaeaaecaaaazyaaeeaae/</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aseeaczaaaeaaaeaaecaaaazyaaeeaae/#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3 Oct 2007 03:01:41 +0000</pubDate>
		<dc:creator>pengjian</dc:creator>
		
		<category>外国法律参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aseeaczaaaeaaaeaaecaaaazyaaeeaae/</guid>
		<description><![CDATA[社会舆论对美国广播媒体是否恢复公平原则意见不一
(转载本文不受版权限制)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Eric Green 从华盛顿报道，广播媒体是否可能恢复1987年被废止的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已成为美国广播电台谈话节目的一个热门话题。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有争议的问题上，美国广播机构必须播放争论双方的意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曾在1949-1987年期间实施公平原则，这个原则在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任职期间被废止。
最近，有人指责保守派电台谈话节目主持人拉什·林博(Rush Limbaugh)对不赞成伊拉克战争的美国军人是否爱国表示怀疑。林博否认这种指责，并称要求恢复公平原则的意图为&#8221;禁声法&#8221;(Hush Rush Law)，于是，有关公平原则问题的争论又成了新闻。
但是，美国参议院多数党督导员理查德·德宾(Richard Durbin)说，林博这样的广播从业人员必须按公平原则让听众听到对同一个问题的正反两种意见，以便选民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这位来自伊利诺伊州的民主党联邦参议员说，&#8221;我的立场很传统，我认为，美国人民只有了解有争议问题双方的观点才能更好地作出决定。&#8221;
设在纽约的&#8221;公平精确报道&#8221;组织(Fairness and Accuracy in Reporting)资深分析员史蒂夫·伦德尔(Steve Rendal)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由于能力低下和腐败的评论员对公平原则的解释有谬误，大部份人对公平原则的了解并不正确。公平原则并没有要求任何人不能主持保守的广播谈话节目。这一原则只是要求在公众有争议的问题上，必须[在同一时段里]让听众听到不同的观点，与节目主持人的观点作比较。他说，公平原则涉及&#8221;扩展言论&#8221;，让听众和观众听到各种各样的意见，而不仅仅是专业电台和电视台主持人单方面的观点。
伦德尔说，尽管因特网及卫星与有线电视新闻都在不断扩展，各主要电视广播网仍然是向多数美国人提供新闻的&#8221;主力&#8221;。他批评某些广播从业人员声称自己在全国性谈话节目中处于特殊地位，可以排除自己不喜欢的观点，每天24小时宣扬自己喜欢的观点。他说，实际上电波并非为这些人所专有。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观众与听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而不是广播从业人员的利益高于一切。
伦德尔说，和广播业者一样，共和党几乎无异议地反对实行公平原则，因为在新闻和有争议的问题上，这一规定要求开办更多的公众利益节目，并要求节目播出对各种问题相互对立的观点。
伦德尔说，很多民主党议员也会反对这一规定，因为他们与广播业有紧密的关系，或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棘手问题，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希望能尽量避免。
对广播媒体恢复公平原则的反对意见
广播和媒体问题专业律师戴维·西尔弗曼(David Silverman)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如果民主党在2008年总统大选中胜出并保持对美国国会的控制，那么恢复实施公正原则是有可能的。
在设于华盛顿的戴维斯-赖特-特里梅因律师事务所(Davis Wright Tremaine LLP)任职的西尔弗曼说，有人反对恢复公平原则的主要理由是，美国公众拥有大量可供选择的媒体。
他说，即使民主党控制的国会恢复公平原则，也会遇到宪法方面的问题。问题之一是，由于存在大量播送新闻的各种新闻机构，实行这样的原则缺乏合理的依据。
弗吉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法学院院长丹尼尔·波尔斯比(Daniel Polsby)对《美国参考》说，公平原则不可能恢复，因为这样的规定早已过时。
波尔斯比说，恢复这样的原则缺乏必要的政治支持，其是否符合宪法经不住推敲，即使是那些赞同公平原则的国会议员，也往往会望而却步。
波尔斯比说，联邦通讯委员会可以投票恢复这项原则。但他说，如果将此案诉诸法院，法院的裁决必然是，该原则属于违宪。
设在华盛顿的《国会季刊》(Congressional Quarterly)出版公司编辑兼撰稿人克雷格·克劳福德(Craig Crawford)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有些民主党国会议员积极要求恢复恢复公平原则。但他说，国会的民主党领导层并不持有同样的观点。
同时还担任电视政治评论员的克劳福德表示，他本人要求严格按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办事，不赞成政府对媒体制订规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言论自由提供保障，并保护媒体免遭审查。
克劳福德说，&#8221;我估计，要求以法规的形式恢复公平原则的谈论都是为了向广播媒体施加压力，迫使媒体业者播出[对问题的]正反两种看法。&#8221; 但他说，这种压力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已，不会付诸于行动。
(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3>社会舆论对美国广播媒体是否恢复公平原则意见不一</h3>
<p class="subhead">(转载本文不受版权限制)</p>
<p class="byline">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Eric Green 从华盛顿报道，广播媒体是否可能恢复1987年被废止的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已成为美国广播电台谈话节目的一个热门话题。</p>
<p>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有争议的问题上，美国广播机构必须播放争论双方的意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曾在1949-1987年期间实施公平原则，这个原则在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任职期间被废止。</p>
<p>最近，有人指责保守派电台谈话节目主持人拉什·林博(Rush Limbaugh)对不赞成伊拉克战争的美国军人是否爱国表示怀疑。林博否认这种指责，并称要求恢复公平原则的意图为&#8221;禁声法&#8221;(Hush Rush Law)，于是，有关公平原则问题的争论又成了新闻。</p>
<p>但是，美国参议院多数党督导员理查德·德宾(Richard Durbin)说，林博这样的广播从业人员必须按公平原则让听众听到对同一个问题的正反两种意见，以便选民作出有根据的决定。</p>
<p>这位来自伊利诺伊州的民主党联邦参议员说，&#8221;我的立场很传统，我认为，美国人民只有了解有争议问题双方的观点才能更好地作出决定。&#8221;</p>
<p>设在纽约的&#8221;公平精确报道&#8221;组织(Fairness and Accuracy in Reporting)资深分析员史蒂夫·伦德尔(Steve Rendal)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由于能力低下和腐败的评论员对公平原则的解释有谬误，大部份人对公平原则的了解并不正确。公平原则并没有要求任何人不能主持保守的广播谈话节目。这一原则只是要求在公众有争议的问题上，必须[在同一时段里]让听众听到不同的观点，与节目主持人的观点作比较。他说，公平原则涉及&#8221;扩展言论&#8221;，让听众和观众听到各种各样的意见，而不仅仅是专业电台和电视台主持人单方面的观点。</p>
<p>伦德尔说，尽管因特网及卫星与有线电视新闻都在不断扩展，各主要电视广播网仍然是向多数美国人提供新闻的&#8221;主力&#8221;。他批评某些广播从业人员声称自己在全国性谈话节目中处于特殊地位，可以排除自己不喜欢的观点，每天24小时宣扬自己喜欢的观点。他说，实际上电波并非为这些人所专有。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观众与听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而不是广播从业人员的利益高于一切。</p>
<p>伦德尔说，和广播业者一样，共和党几乎无异议地反对实行公平原则，因为在新闻和有争议的问题上，这一规定要求开办更多的公众利益节目，并要求节目播出对各种问题相互对立的观点。</p>
<p>伦德尔说，很多民主党议员也会反对这一规定，因为他们与广播业有紧密的关系，或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棘手问题，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希望能尽量避免。</p>
<p>对广播媒体恢复公平原则的反对意见</p>
<p>广播和媒体问题专业律师戴维·西尔弗曼(David Silverman)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如果民主党在2008年总统大选中胜出并保持对美国国会的控制，那么恢复实施公正原则是有可能的。</p>
<p>在设于华盛顿的戴维斯-赖特-特里梅因律师事务所(Davis Wright Tremaine LLP)任职的西尔弗曼说，有人反对恢复公平原则的主要理由是，美国公众拥有大量可供选择的媒体。</p>
<p>他说，即使民主党控制的国会恢复公平原则，也会遇到宪法方面的问题。问题之一是，由于存在大量播送新闻的各种新闻机构，实行这样的原则缺乏合理的依据。</p>
<p>弗吉尼亚州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法学院院长丹尼尔·波尔斯比(Daniel Polsby)对《美国参考》说，公平原则不可能恢复，因为这样的规定早已过时。</p>
<p>波尔斯比说，恢复这样的原则缺乏必要的政治支持，其是否符合宪法经不住推敲，即使是那些赞同公平原则的国会议员，也往往会望而却步。</p>
<p>波尔斯比说，联邦通讯委员会可以投票恢复这项原则。但他说，如果将此案诉诸法院，法院的裁决必然是，该原则属于违宪。</p>
<p>设在华盛顿的《国会季刊》(Congressional Quarterly)出版公司编辑兼撰稿人克雷格·克劳福德(Craig Crawford)在接受《美国参考》采访时说，有些民主党国会议员积极要求恢复恢复公平原则。但他说，国会的民主党领导层并不持有同样的观点。</p>
<p>同时还担任电视政治评论员的克劳福德表示，他本人要求严格按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办事，不赞成政府对媒体制订规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言论自由提供保障，并保护媒体免遭审查。</p>
<p>克劳福德说，&#8221;我估计，要求以法规的形式恢复公平原则的谈论都是为了向广播媒体施加压力，迫使媒体业者播出[对问题的]正反两种看法。&#8221; 但他说，这种压力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已，不会付诸于行动。</p>
<p>(完)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pengjian/2007/10/23/caseeaczaaaeaaaeaaecaaaazyaaeeaae/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美国军中的宗教自由</tit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