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行宪之初的选举纠纷

1 Star2 Stars3 Stars4 Stars5 Stars (No Ratings Yet)
Loading ... Loading ...

   国民政府行宪之初的选举纠纷 

                          程巢父 

    落选人指控以“签署”方式竞选的党员违反--纪。但签署当选的人,以票多而获选,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据法理而决不相让,一时闹得不可开交…… 

    上个世纪40年代后期,国民政府在大陆召开两次“国大”,1946年的“国大”在近代史上叫“制宪国大”,1948年的“国大”叫“行宪国大”。     制宪 

    在制宪国民大会于民国三十五(1946)1224日举行的第十九次大会上,由王云五代表任主席,他提出由主席团拟定的《宪法实施之准备草案》,交付大会讨论。先由孙科代表对草案内容加以说明。然后,戴天球、王泽民、赵子懋、陈焕章等代表发表意见,将付表决。副秘书长雷震再将草案逐条宣读,仅稍有修正,经多数代表赞成,无异议通过。内容如下:     宪法实施准备程序本大会此次通过之宪法,应由国民政府于三十六(1947)年一月一日公布,其准备实施程序如下: 

    一、自宪法公布之日起,现行法令之与宪法相抵触者,国民政府应迅速分别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应于依照本宪法所产生之国民大会集会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宪法公布后,国民政府应依照宪法之规定,于三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左列法律。     ()关于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罢免。 

    ()关于总统副总统之选举罢免。 

    ()关于立法委员之选举罢免。      ()关于监察委员之选举罢免。 

    ()关于五院之组织。(下略)     制宪大会闭幕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11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随后成立了全国及各省、市选举事务所,并筹备举办制宪后的首届国大代表、立、监委员的选举。立法院旋即于限期内分别制定上述五项法律,并于三十六(1947)年331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 

    根据选举法,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选举为直接普选,监察委员则由各省、市参议会以间接选举法选出。国民大会依照宪法,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并且有下列职权:(一)选举总统、副总统;(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修改宪法;(四)复决立法院所提的宪法修正案。至于创制、复决两权,则暂时冻结,新立法院的地位,有人认为似英国的下议院或美国的众议院,而监察院则类似英国上议院或美国参议院。     国民政府改组,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418日完成,新政府中包括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及社会贤达等各党各方人士。此一多党组成的过渡时期联合政府,乃在宪法生效前代替了国民党的一党训政而行使国家的治权。 

    选举     新政府负有准备实施宪政的责任,故于政府改组完成后,即从事筹划举行普选。民国三十六(1947)年625日,成立了全国选举总事务所,以内政部长张厉生兼主任。同年816日,又于选举总事务所之外,设立全国性职业团体、妇女团体、国大代表、立法委员选举事务所,以社会部长谷正纲为主任。在9月中,各省、市之选举事务所亦相继成立,开始工作,积极筹备普选事宜。 

    自从有关选举及罢免的各种法令公布后,国民政府即明令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于民国三十六(1947)年112123日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定于同年122123日举行,监察委员的选举,则定为同年1122日。但因内战所遭致的困难,若干选举准备事项未能及时就绪。民国三十六(1947)年926日,国务会议鉴于选举总事务所的呈请,决定三种选举分别延期一个月举行。     依照三种选举法所应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包括海外华侨)总额应为3045人,立法委员应为773名,监察委员应为每省5人,每直辖市2人,蒙古各盟旗共8人,西藏8人,侨居国外之国民8人,总额共约225人。这些都只能算是配额,还不是真正的总额。 

    在国民大会代表进行选举以前,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和中国民主社-会党三党协议部分代表名额,由党提名,支持当选。据青-年党余家菊说,这项办法是他提出的建议。因为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政党是代表有组织的人民,只有政党提名,才能推进民主政治。     本来民、青两-党要求各占总名额的五分之一,国民党占五分之二,另留五分之一归社会贤达。几经协商折衷,三党才公布了一个政党提名的名单,并传民主社会-党可有国大代表260名,青年党可有300名。 

    表态     99,国民党召开四中全会,主题是通过大选,向友党-开放政权。蒋介石在闭幕讲话中强调:“我们这次选举代表,必须信守下列三个方针,即(一)党员参加竞选,必须由党提名,绝对禁止自由竞选。任何党员如不听命令自由竞选,党部即开除其党籍。(二)必须选贤与能。凡本党所提之候选人,必须其人格道德和能力学识,均足以为人民的代表,且为众望所归的人物。青年同志最好不要参加竞选。党部尤不可以选举为迎合青年心理的手段,使他们放弃本身基本的工作,而走上政客的道路。(三)选举必先推社会贤达与友党提名的人士,而后及于本党党员。这一点特别重要。”他又指出:“这次国民代表选举的结果,如果本党同志只占半数,则可以说是我们的成功,若是超过半数甚远,甚至占百分之八十或九十,则是本党的失败,而非建国的成功。”(《四中全会之成就与本党今后应有之努力》,1947913日,《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2卷第244245页,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印,台北,1984版) 

    纠纷     依照三十六(1947)年331日公布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之第二章(选举人及候选人)第十二条:有被选举权而愿为候选人时,经500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非经登记者不得当选。 

    法律上既然有“经500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得登记为候选人”的规定,在各选举区里有意竞选的人就抢先走了这一条路,对“政党提名”候选人构成了极大的威协。民、青两党提名的候选人和国民党中央提名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揭晓后,竟有很多落选;青年党原拟产生300名,仅当选了76名,民社-党原拟产生260名,仅当选了68名。于是民、青两党向国民党-抗议未履行保证的诺言,国民党的落选人,也指控以“签署”方式竞选的党员违反-党纪。但签署当选的人,以票多而获选,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据法理而决不相让。     国民党当局为解决问题,曾经由国务会议,通过了一个选举补充办法,说明具有党籍的签署代表,未经政党提名而当选的一律无效。另一方面,又设法疏解签署代表自动放弃代表资格,退让给友党。这样一来,各地就爆发了选举纠纷,有的通电反对,有的登报诋毁(笔者案:政府无权限制此类登报),更有控之于法院者,闹得不可开交。 

    上-访     于是,各选区签署当选的代表串-连起来,成立了“签署当选代表团”,推派颜泽滋、盛紫壮、马文车等赶往南京(又案:政府与执政党无权、更想不到去“抓黑手”),向中央力争代表资格;政党提名当选的代表也组织了“中央提名当选代表联谊会”,由罗北辰、林尹、谢麟书等主持,相互抗衡。而民、青两党则以不能保证其当选名额,于是声明拒绝出席国大,并将退出政府组织。国民党-中央负责办理选务的吴铁城、陈立夫、谷正纲、张厉生等,天天遭遇着多方面的包围和“挤兑”。终日舌战苦劝,设法解决纠纷。 

    民国三十七(1948)年318日,国大开始报到,情势又紧张起来。签署代表在早晨七点半就集队访问全国选举事务所主任张厉生,双方辩论到夜晚9点钟。大家整天未正式用餐,仅以面包充饥。九点半,他们离开内政部到陈立夫的公馆等候,待陈回家,谈到半夜也无结果。次日又访谷正纲。僵持到322日,吴铁城刚从台湾返回南京,就被签署代表所包围。与此同时,中央提名的代表也集体出动。326日,选举纠纷达到高潮,全国性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的签署代表邱映光、傅晓峰等,竟向首都高等法院控告两选事务所主任张厉生和谷正纲。     次日,国民党-总裁蒋中正分别召见中央提名国民党-落选代表和签署代表,加以劝勉。他对中央提名的代表说,须知中央提名是帮助名人竞选,如不能当选,便应虚心谦让,不应再生问题。对签署代表们,则劝其了解当前政治环境,应当顾全大局,忍让为国;代让友党,以助友党的发展。当天政府还发表了文告。但选举纠纷,仍未解决。 

    绝-     翌日(328日)上午8时,签署代表杨翘新、颜泽滋、李化成、刘彬、杨安麟、连退庵、周游、黄谟、张敷、苏铭芳等10人进入了国大会堂,开始绝-食,以示决心;一连三天,粒米未进,前后经于斌(案:时任天主教南京教区总主教)代表、洪兰友秘书长等一再苦劝,迄未发生效果。更有天津签署代表赵遂初,抬了一只木棺,到国民大会堂门前,上书“民主之棺”,声言“誓死护宪”! 

    后来,绝-食的代表被请到代表第五招待所。政府一再研商,乃承认签署当选为有效,提名落选的代表,另以其他方法解决。同时,民社-党已可获得国大当选名额202席,青年-党可获220席至230席。于是选举风波,遂告平息。     起步之程 

    上述情况,笔者据以实录,既可为当代青年增长阅历,尤可为历史的过来人诱发反思:一、对待绝-食、抬棺示-威等行动,权力掌控者只能以法律以内的方式加以疏导调解,不能以高压或非法的手段处理之;二、抬棺之举在情理上虽属过分,但天津签署代表赵遂初亦全仗竞选合(选举)法和宪法对个人的保护,才敢于“放肆”;三、执政党-总裁召见双方代表劝勉调解,双方代表仍然坚持自方立场,不予服从,足见法大于人,总裁亦不是神。     自民国三十六(1947)年11日公布宪法以后,同年1121日至23日,1221日至23日,全国各地,分别在各处投票所,约有3亿选民,凭他们的自由意志,慎重遴选了他们所信任的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在全国47省、市及蒙古18盟旗、西藏区和国内各职业、妇女团体,普遍举行国代和立委的选举,是中国普选的创始,也是民国成立36年以后,全国有选举权的民众自由运用其神圣的选举权,以实践宪政大业的起步之程。迄1223日,各地大选顺利完成,经过情形异常良好,得到国内外的普遍赞誉。在国大选举截止的次日,美国大使司徒雷登评论:“以美国人眼光看中国大选,难免有不能尽如人意之处。但此事之教育价值,实无法估计。中国经此一开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中央日报》,南京,19471124日第2版) 

    大选前夕,全国各地党派及职、妇团体候选人,都能本着民主精神,开明的政见,秉持为社会及地方谋福利的责任和诺言,以合法手段,投入热烈的竞选运动。到处都是竞选人向其选民标示的“请赐一票”的文明、和平的吁求。西安选区投票时,选民大喊:“不选主张面粉涨价的!”这就跟近年西方选民不选主张加税的总统候选人的投票趋向和权利意识相近似;足以说明民主政治一旦实行,人民就会学习以选票来维护其切身利益,其公民意识也就随之而滋长、建立起来。 

    (原载《南方周末》) 

 曦古补充: 

    民国三十四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十月十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订“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至三十一日,中国国民党-八人、中国共产党-七人、中国民主同盟九人、中国青年--五人、无党派人士九人等三十八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十二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政协会议闭幕后,宪草审议委员会,张君励主持起草了这份《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形式,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联合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 

 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十一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向大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主席胡适接受。三十二月二十五日三读通过,于当天闭幕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府主席,并咨请于民国三十六年(一九四七年)元旦公布,于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国举行国大代表选举。民国三十七年(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并选举首届总统与副总统。

One Response to “国民政府行宪之初的选举纠纷”

  1. 没头脑不高兴 Says:

    国民党的制宪与行宪这两次国大在中国民主进程中是有标志性意义的,也便于理解国民党退台后的政治络路。在美国政府极力促成下的双十协定及后来的1946年1月的多党政治协商会议都形成了建设性的文件,可是以后的突发事件(可以这么说么?)的发生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走向。

    实际上现在应该揭示的是,从知识的角度考虑,国民党在民国时的一贯政治主张的根源,其实教授应该在介绍这类史实时,发表些自己从政治知识角度上的真知灼见的分析。

    比如我是第一次看到蒋介石给行宪会议定的调子,看着非常有意思。在我的历史见识中只知道国民党内部对建国与勘乱,甚至后来的军事防共知道一点。没想到,国党民当时就已经迈出了大步。教授我想问,这跟杜鲁门的对华政策关系大么?

Leave a Reply



This blog will be closed at 2009/02/28.
Please update your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