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6月, 2008
星期四, 06月 26th, 2008
一直在欣赏读者网最近的普世价值之争。看到管理员昨天在蓝色海洋《剥去浆糊寻求理性》一文下面留言,抄录如下:
【Bluesea,你要是愿意在读者网讨论,就耐心点,在这里争论彼此都尊重一些。
我们需要的是彼此认真听取对方的见解,求同存异。你时不时TMD的,说风凉话,心存怨气的样子,不是正常讨论的方式。
读者网以前有,现在也有说风凉话的头脑清醒者。我们不需要。即使需要,也请到别处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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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两件事情要说说,你们说自己是自由主义者,却时刻把新语丝新到当作人民日报一样,揣测着风向,或者放话要求控制风向。这种政治敏感就象烙印一样刻在你们心里,虽然你们是反了专制了,可是搞起政治风向来,很是一把好手嘛。标榜自己是自由主义者你们自己不惭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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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网的朋友是自发聚在一起的,为推广科学和民主的这个理想和目标而前行。要说风向,我们也在努力探索着。新语丝和方舟子有着多年的经验和阅历,显然是我们的导航标之一。但是我们更愿意独立思考而不惮于有分歧。这一点,寻正在《莫对普世价值搅浆糊》中阐述的很明了。我们显然不欢迎你这种嘲讽。 】
管理员提醒博主应彼此尊重,这种提醒是必要的。后面一段,因为BLUESEA指责了一些“自由主义者”把新语丝当做人民日报一样揣测风向,管理员指出“要说风向,我们也在努力探索着”,并称“我们显然不欢迎你这种嘲讽”。这里提请管理员注意,BLUESEA的这种指责显然针对的是他所指的读者网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并非指读者网或读者网所有博主。管理员作为个人,如果认为这样的指责有问题,应以个人身份驳斥,而不是以网站管理者的身份出面。
博客是一种自助发表形式,管理员的主要责任在于维护网站秩序,包括内容上和技术上。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和价值观不可能完全一样,任何博主——包括BLUESEA所指的“自由主义者”——都无法代表由所有博主组成的网站。只要不是明显偏离网站宗旨、不包含明显侵权的内容,管理方本无权、也没必要过问。
作为一个博客网站,理想的情况是管理员只有规范,没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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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06月 21st, 2008
我国高等学校教材低水平重复出版、抄袭侵权等现象可谓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编写高校教材,大多是“框架体系略微改动,章节顺序稍作调整,文字叙述作些处理”,便大功告成。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应遵循的最低标准,就是避免抄袭他人著作。构成抄袭的,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又违反了学术规范。
一、独创性的著作,无论是否作为高校教材,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法保护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和事实的表述,而非思想观念和事实本身。表述是指包括文字、图、表等的使用和安排,只要这种表述是独创性的,即受到保护,除非某一思想只有“惟一表述”。一部独创性作品,无论其定位是教材、科普还是专著,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2.侵权者的理由
面对指控,抄袭者大多振振有辞,一个最常用的理由是:“这些原理和知识都是前人的成果,又不是你原创的,雷同很正常。”这种说法是将原理知识和表述混为一谈。简单对比一下当今世界上最著名的两本经济学教材——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和萨缪尔森的《经济学》就能发现,先不说结构安排上的巨大差异,实例、图表、习题的截然不同,二者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解释也很难找到一句完全相同的表述。
另一个常见理由是合理使用(参考),并在“参考文献”中列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则:所使用的内容既不能是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将他人作品整页、整节甚至整章地搬过来,显然是使用了其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写一个10万字的教材从一本100万字的著作中摘抄5万字有可能不够成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但显然构成了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这些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还有一个常见理由是:“我只是编教材,是“编”不是“著”。”我很不理解为什么中国的高等学校教材的著作方式有一种叫“编”。就算是“编”,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不包括高校教材。无论是整理还是汇编,都“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即使“编”的是许多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既要获得原作者同意,还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
3.侵权的处理
著作权法在中国属于私法范畴,违反者一般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高校教师编写教材抄袭违反学术规范
1.什么是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学术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是介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的一种社会规范。学术规范既可以是不成文的,依靠学术界自律和社会舆论来维护;也可以是成文的,有的还制订有相关的监督和处罚规定。成文的、订有罚则的学术规范,比较接近于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公法的性质。违反学术规范的,一般由公共学术机构调查、通报或处理。
2.高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本身属于一种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既包括知识的生产,也包括知识的传播。高校教师编写的教材,若正式出版,教师本人一般将其列为著作成果;大学在对教师进行学术评价(如评职称、评奖、立项评审)时,一般也将教材著作作为学术成果对待;许多大学在“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还将教师出版的教材著作列为科研工作的一项,作为学术成果的一部分。因此,高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应当作为学术活动看待。
3.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五)条规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条规定意味着,未遵守《著作权法》者即违背了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中的“基本规范”。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2002年3月15日第45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 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规定:“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一)……(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4.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
目前,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协制定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但各科研单位和院校制定的学术规范大多规定了相应调查和处罚办法,如《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九条规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博士后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奖项、延缓答辩、推迟学位申请或推迟出站等处理;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退站;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处理意见将以通报形式在所内公布并通知原工作单位。”
三、一点感想
如果作为知识分子(据说是社会的脊梁)的高校教师拿(偷)别人的东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且还心安理得,这个社会进步的动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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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06月 16th, 2008
伟光正者,伟大、光荣、正确也。它不是某一国的专利,古今中外皆有。古代比较简单,不过为各自的“主”,区别是有些是活着的,有些在天上;自近代以来,活着的“主”大为减少,天上的“主”其烈度也有所降低数量却未减少,另外,又增加了些个主义、思想、理论或价值。
凡属伟光正者,是不容质疑的。若有不识时务者质疑或批评了伟光正,古人比较干脆,公开用火刑烧了,或将脑袋砍下。近现代有所改进,或用暗枪射杀,或用牢房伺候,或挂上反XX的牌子游街批斗。到了今天,随着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对伟光正捍卫的方式也进步了,花样开始多了起来:比较极端的,用自杀式汽车炸弹炸你大使馆;比较含蓄的,用防火墙将你的声音屏蔽,或者悄悄地将你的发声筒收了;比较时尚的,上街游行示威,顺便砸几块玻璃;比较“爱国”的,送你一顶卖国贼帽子,让你从此失去祖国;比较“卖国”的,送你一顶爱国贼帽子,让你从此羞于爱国;比较“民主自由”的,给你贴个反民主自由的标签,直接将你提拔成统治阶级;最没劲的,就是发个外交申明,告诉你这事儿不容质疑。
不知道为什么,相对于别的国家来说,中国是一个伟光正多产的国家。正当一个伟光正大哥在中国渐渐变得不那么伟光正之时,另一些伟光正却在一些人的心中悄然形成。我有时想,是不是人民的内心都需要一个伟光正。你看,一有质疑或批评,我们的人特容易愤怒。对质疑或批评容易愤怒的人,十之八九心中有个伟光正。要不,你干吗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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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06月 13th, 2008
伪科学——把不是科学的说成是科学;伪普世价值——把不是普世价值的说成是普世价值。没有人说《南方周末》宣传的普世价值是伪普世价值。方舟子说的是:所以我怀疑在《南方周末》、笑蜀的“普世价值”辞典里,是没有“自由”这一条的,有之,也该加一个“伪”字。
回顾一下,方舟子因为南周评论员文章使用了普世价值的说法,联想到该报自称这“普世价值”就是《南方周末》从小报变大报的秘密武器之一(笑蜀原文:中国情怀和普世价值就这样水乳交融,相辅相成,构成南方周末的鲜明特色),而普世价值理所当然包括言论自由,但该报的实际行动表明它要自己或南周的言论自由,却不支持甚至打压别人(他不喜欢的人)的言论自由,所以怀疑南周、笑蜀的普世价值词典里没有自由这一条。
一个显然没有遵循普世价值的人说他遵循的价值是普世价值,那么,说“他的普世价值是伪普世价值”不为过。中文的理解要看语境,我要说“他的普世价值里不包括言论自由,所以是伪普世价值”,请注意,“他的普世价值是伪普世价值”并不等于“他说的普世价值是伪普世价值”,这里“他的普世价值”应该理解成“他所遵循的普世价值”,批评“他的普世价值”,不是在批评普世价值。
有很多网友反复强调:恶人说出善话,这话也是善话。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多余的,小学生都知道。但是,恶人说出善话,他的善意也是伪善意。同理,没有遵循普世价值的人宣扬普世价值,并不能改变普世价值的属性,但如果他说自己在遵循普世价值,则可说“他的普世价值是伪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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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06月 13th, 2008
“普世价值”与“三个代表”,我以为,二者都是好东西。然而,7千万人同喊三个代表,就是在实践三个代表吗?未必吧。同理,即便所有媒体同喊“普世价值”,就是在实践普世价值吗?也未必吧。
看看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平等、人权、自由,不是普世价值么?哪一个初中生没有学过宪法?
疯和尚说,“最终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恐怕还是只有普世价值的实现”,你这句话没错。“从前我因为受方先生的教诲而推崇科学,那么现在我为了科学能在中国得到尊重而更推崇普世价值”,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在你眼里,新语丝和方舟子只是在传播科学和科学精神,没有推广“普世价值”;而你准备“更推崇普世价值”以确保“科学能在中国得到尊重”。那么,请问和尚,你打算怎样去推崇普世价值,让所有人重回初中学习《法律常识》?再请问,新语丝无数作者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利对伪科学和学术不端进行讨伐时,不是在实践“普世价值”?方舟子屡屡和被批评者对簿法庭不是在实践“普世价值”?或者,实践“普世价值”不如呼喊“普世价值”对人们的影响更大?
在我眼里,单就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而言,一百个《南方周末》也顶不上一个王海。
普世价值,是用来实践的,不是用来当花瓶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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