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generator="lyceum/1.0" -->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

<channel>
	<title>老兵</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link>
	<description>瞄准了再开枪</description>
	<pubDate>Sat, 29 Nov 2008 03:45:28 +0000</pubDate>
	<generator>http://lyceum.ibiblio.org/?v=1.0</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item>
		<title>小结并反对</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9/%e5%b0%8f%e7%bb%93%e5%b9%b6%e5%8f%8d%e5%af%b9/</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9/%e5%b0%8f%e7%bb%93%e5%b9%b6%e5%8f%8d%e5%af%b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29 Nov 2008 03:21:19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没事找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9/%e5%b0%8f%e7%bb%93%e5%b9%b6%e5%8f%8d%e5%af%b9/</guid>
		<description><![CDATA[读者网站方在《德赛读者网对移交程序的理解》（27日）一文中说：“作为一个靠网友捐款运行的网站，移交给其他管理者的时候，牵涉到用户资料的移转，捐款人的原始意愿的改变，还有其他很多细节，我们坚持要有一个可以公开的文件，列出相关的事情，可以对各位用户，捐款人，还有移交前后的双方管理者有一个交待。”
对此，我在下面留言提出应由站方自己给博客用户和捐款人“一个交代”：“至于要对“各位用户，捐款人”有个交代，只需将网站即将转交这个决定公告现有用户和捐款人，用户不同意自己博客随网站转交的，在转交之前删除（全部内容在克隆网站保留）；捐款人提出退款或有其他要求，由原站方和捐款人之间协商解决（捐款是由原站方发起实施的）。当然，原站方可以明确提出只转交程序不转交服务器空间，或一并转交但由接管方支付服务器费用。”
站方对我留言回复如下：“老兵，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我们无法作你提到的很好的建议。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很多建议，尽管没有实现你的建议:)服务条款：4.4“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界面”系统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长期正常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机器硬件故障等互联网服务商的原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4.5 “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等）之保密性，除了在网站所在地（目前网站运行于日本）的法律机关的要求下，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服务期间”结束后，原“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亦受到保护，不得公开。”
我随后发表《关于网站转交的个人看法》（27日），针对站方上述回复提出：“既然要改变“网站所有者”了，就需要终结原“网站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新的服务协议由新“网站所有者”制订。如果希望新的所有者继续履行原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在提出转交之时应明确提出。Yan应该能预料到拟接收方不会延续原来的服务协议，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
之后站方发布《关于预定关闭德赛读者网的公告》（27日），其中有：“1） 本站服务截止于服务条款中原定的2009年2月28日，不再延续。如果网站注册博客作者不反对，我们将于2008年12月1日关闭德赛读者网博客。”
再后来看到《关闭德赛读者网以及迁居德赛花园的通知》（28日），站方“决定在北京时间2008年12月1日关闭德赛读者网”，在协议服务期内“德赛读者网的博客停止更新，仅提供博客网页的访问”。
既然这个网站“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无法在移交之前处理掉与用户之间的协议，作为“网站注册博客作者”，我反对站方违反服务条款4.4的规定单方面决定关闭本人在这里的博客，在没有发生“机器硬件故障等互联网服务商的原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的情况下使本人博客于2008年12月1日后无法“正常运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读者网站方在《<u><font color="#800080"><a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sys_admin/?p=11704">德赛读者网对移交程序的理解</a></font></u>》（27日）一文中说：“<strong>作为一个靠网友捐款运行的网站，移交给其他管理者的时候，牵涉到用户资料的移转，捐款人的原始意愿的改变，还有其他很多细节，我们坚持要有一个可以公开的文件，列出相关的事情，可以对各位用户，捐款人，还有移交前后的双方管理者有一个交待</strong>。”</p>
<p>对此，我在下面留言提出应由站方自己给博客用户和捐款人“一个交代”：“<strong>至于要对“各位用户，捐款人”有个交代，只需将网站即将转交这个决定公告现有用户和捐款人，用户不同意自己博客随网站转交的，在转交之前删除（全部内容在克隆网站保留）；捐款人提出退款或有其他要求，由原站方和捐款人之间协商解决（捐款是由原站方发起实施的）。当然，原站方可以明确提出只转交程序不转交服务器空间，或一并转交但由接管方支付服务器费用</strong>。”</p>
<p>站方对我留言回复如下：“老兵，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我们无法作你提到的很好的建议。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很多建议，尽管没有实现你的建议:)服务条款：<strong>4.4“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界面”系统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长期正常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机器硬件故障等互联网服务商的原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4.5 “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等）之保密性，除了在网站所在地（目前网站运行于日本）的法律机关的要求下，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服务期间”结束后，原“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亦受到保护，不得公开</strong>。”</p>
<p>我随后发表《<a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robin/?p=11710">关于网站转交的个人看法</a>》（27日），针对站方上述回复提出：“<strong>既然要改变“网站所有者”了，就需要终结原“网站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新的服务协议由新“网站所有者”制订。如果希望新的所有者继续履行原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在提出转交之时应明确提出。Yan应该能预料到拟接收方不会延续原来的服务协议，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strong>。”</p>
<p>之后站方发布《<a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sys_admin/?p=11711">关于预定关闭德赛读者网的公告</a>》（27日），其中有：“<strong>1） 本站服务截止于服务条款中原定的2009年2月28日，不再延续。如果网站注册博客作者不反对，我们将于2008年12月1日关闭德赛读者网博客</strong>。”</p>
<p>再后来看到《<a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sys_admin/?p=11732">关闭德赛读者网以及迁居德赛花园的通知</a>》（28日），站方“<strong>决定在北京时间2008年12月1日关闭德赛读者网</strong>”，在协议服务期内“德赛读者网的博客停止更新，仅提供博客网页的访问”。</p>
<p><strong>既然这个网站“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无法在移交之前处理掉与用户之间的协议，作为“网站注册博客作者”，我<em>反对</em>站方违反服务条款4.4的规定单方面决定关闭本人在这里的博客，在没有发生“机器硬件故障等互联网服务商的原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的情况下使本人博客于2008年12月1日后无法“正常运行”。</strong>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9/%e5%b0%8f%e7%bb%93%e5%b9%b6%e5%8f%8d%e5%af%b9/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回mzll</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8/%e5%9b%9emzll/</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8/%e5%9b%9emzl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8 Nov 2008 10:22:38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8/%e5%9b%9emzll/</guid>
		<description><![CDATA[mzll在我《关于网站转交的个人看法》一文下面留言说：“老兵，你说了半天，不是和人家站方一贯的观点一样吗？区别在什么地方？请直截了当。”
一个号称太蔟的文章“破绽百出”被“别人一置疑，你就傻眼目瞪口呆”并且代表“真正的科学”的大师会看不出我和站方观点的区别？既然这样，我就再“直截了当”一遍。
既然有意向XYS移交网站且对方有意向接收，就应当在移交之前终止站方与博客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一、终止服务条款4.4中的维护网站正常运行的义务；二、删去“不同意自己资料跟着走”的博客以终止4.5中保密用户资料的义务。如果不愿或无法终止服务条款，就不要提出移交，你不能指望拟接收方继续履行原来的服务协议。因为，第一，很显然拟接收方不会对所有用户继续履行4.4维护网站（博客）正常运行的义务。第二，如果用户同意转移个人资料，则原站方免除了4.5的约束；如果用户对转移资料未表态（无反对意见），那么，即便拟接收方同意保密用户资料，原站方的移交行为也违反4.5“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承诺。
我在Yan的《对移交程序的理解》下面留言是因为文中说：“作为一个靠网友捐款运行的网站，移交给其他管理者的时候，牵涉到用户资料的移转，捐款人的原始意愿的改变，还有其他很多细节，我们坚持要有一个可以公开的文件，列出相关的事情，可以对各位用户，捐款人，还有移交前后的双方管理者有一个交待。”我同意应该有所交代，但认为这些“细节”问题应该由原站方与用户和捐款者之间解决，没必要由拟接收方签署“公开文件”来给用户和捐款者“一个交代”。后来发表“个人看法”是针对Yan对我留言的回答：“老兵，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我们无法作你提到的很好的建议。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很多建议，尽管没有实现你的建议:)服务条款：4.4&#8230;&#8230;4.5&#8230;&#8230;”
mzll同学，我说清楚了吗？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mzll在我《<a title="Permanent Link: 关于网站转交的个人看法"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7/å³äºç½ç«è½¬äº¤çä¸ªäººçæ³/" rel="bookmark">关于网站转交的个人看法</a>》一文下面留言说：“老兵，你说了半天，不是和人家站方一贯的观点一样吗？区别在什么地方？请直截了当。”</p>
<p>一个号称太蔟的文章“破绽百出”被“别人一置疑，你就傻眼目瞪口呆”并且代表“真正的科学”的大师会看不出我和站方观点的区别？既然这样，我就再“直截了当”一遍。</p>
<p>既然有意向XYS移交网站且对方有意向接收，就应当在移交之前终止站方与博客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一、终止服务条款4.4中的维护网站正常运行的义务；二、删去“不同意自己资料跟着走”的博客以终止4.5中保密用户资料的义务。<strong>如果不愿或无法终止服务条款，就不要提出移交</strong>，你不能指望拟接收方继续履行原来的服务协议。因为，第一，很显然拟接收方不会对所有用户继续履行4.4维护网站（博客）正常运行的义务。第二，如果用户同意转移个人资料，则原站方免除了4.5的约束；如果用户对转移资料未表态（无反对意见），那么，即便拟接收方同意保密用户资料，原站方的移交行为也违反4.5“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承诺。</p>
<p>我在Yan的《对移交程序的理解》下面留言是因为文中说：“作为一个靠网友捐款运行的网站，移交给其他管理者的时候，牵涉到用户资料的移转，捐款人的原始意愿的改变，还有其他很多细节，我们坚持要有一个可以公开的文件，列出相关的事情，可以对各位用户，捐款人，还有移交前后的双方管理者有一个交待。”我同意应该有所交代，但认为这些“细节”问题应该由原站方与用户和捐款者之间解决，没必要由拟接收方签署“公开文件”来给用户和捐款者“一个交代”。后来发表“个人看法”是针对Yan对我留言的回答：“老兵，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我们无法作你提到的很好的建议。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很多建议，尽管没有实现你的建议:)服务条款：4.4&#8230;&#8230;4.5&#8230;&#8230;”</p>
<p>mzll同学，我说清楚了吗？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8/%e5%9b%9emzll/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关于网站转交的个人看法</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7/%e5%85%b3%e4%ba%8e%e7%bd%91%e7%ab%99%e8%bd%ac%e4%ba%a4%e7%9a%84%e4%b8%aa%e4%ba%ba%e7%9c%8b%e6%b3%95/</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7/%e5%85%b3%e4%ba%8e%e7%bd%91%e7%ab%99%e8%bd%ac%e4%ba%a4%e7%9a%84%e4%b8%aa%e4%ba%ba%e7%9c%8b%e6%b3%9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7 Nov 2008 02:56:35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7/%e5%85%b3%e4%ba%8e%e7%bd%91%e7%ab%99%e8%bd%ac%e4%ba%a4%e7%9a%84%e4%b8%aa%e4%ba%ba%e7%9c%8b%e6%b3%95/</guid>
		<description><![CDATA[（按：继续发言，是因为认为读者网为方便读者阅读新语丝做出了贡献，而不是感恩于管理糟糕的博客服务。）
向新语丝转交读者网，这个事情很简单。Yan说要对“各位用户，捐款人”有个交代，这是应该的，但应由原站方来“交代”。我在Yan的《对移交程序的理解》下留言：
“只需将网站即将转交这个决定公告现有用户和捐款人，用户不同意自己博客随网站转交的，在转交之前删除（全部内容在克隆网站保留）；捐款人提出退款或有其他要求，由原站方和捐款人之间协商解决（捐款是由原站方发起实施的）。当然，原站方可以明确提出只转交程序不转交服务器空间，或一并转交但由接管方支付服务器费用。
简单地说：一、我们要转交了，用户不同意自己资料跟着走的请说话；二、我们决定转交了，捐款人如果不同意我们退款；三、我打算如此转交，新语丝接不接请讲话。”
Yan回复说：
【老兵，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我们无法作你提到的很好的建议。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很多建议，尽管没有实现你的建议:)服务条款：http://groups.google.com/group/xys-blog/web/%E8%8D%…
4.4 “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界面”系统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长期正常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机器硬件故障等互联网服务商的原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4.5 “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等）之保密性，除了在网站所在地（目前网站运行于日本）的法律机关的要求下，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服务期间”结束后，原“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亦受到保护，不得公开。】
老兵认为，既然要改变“网站所有者”了，就需要终结原“网站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新的服务协议由新“网站所有者”制订。如果希望新的所有者继续履行原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在提出转交之时应明确提出。Yan应该能预料到拟接收方不会继续沿用原来的服务条款延续原来的服务协议，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继续发言，是因为认为读者网为方便读者阅读新语丝做出了贡献，而不是感恩于管理糟糕的博客服务。）</p>
<p>向新语丝转交读者网，这个事情很简单。Yan说要对“各位用户，捐款人”有个交代，这是应该的，但应由原站方来“交代”。我在Yan的《对移交程序的理解》下留言：</p>
<p>“只需将网站即将转交这个决定公告现有用户和捐款人，用户不同意自己博客随网站转交的，在转交之前删除（全部内容在克隆网站保留）；捐款人提出退款或有其他要求，由原站方和捐款人之间协商解决（捐款是由原站方发起实施的）。当然，原站方可以明确提出只转交程序不转交服务器空间，或一并转交但由接管方支付服务器费用。</p>
<p>简单地说：一、我们要转交了，用户不同意自己资料跟着走的请说话；二、我们决定转交了，捐款人如果不同意我们退款；三、我打算如此转交，新语丝接不接请讲话。”</p>
<p>Yan回复说：</p>
<p>【老兵，因为有服务条款限制，我们无法作你提到的很好的建议。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很多建议，尽管没有实现你的建议:)服务条款：<a href="http://groups.google.com/group/xys-blog/web/è">http://groups.google.com/group/xys-blog/web/%E8%8D%</a>…</p>
<p>4.4 “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界面”系统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长期正常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机器硬件故障等互联网服务商的原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p>
<p>4.5 “网站所有者”有义务维护“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等）之保密性，除了在网站所在地（目前网站运行于日本）的法律机关的要求下，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服务期间”结束后，原“网站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亦受到保护，不得公开。】</p>
<p>老兵认为，既然要改变“网站所有者”了，就需要终结原“网站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新的服务协议由新“网站所有者”制订。如果希望新的所有者继续履行原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在提出转交之时应明确提出。Yan应该能预料到拟接收方不会<strike>继续沿用原来的服务条款</strike>延续原来的服务协议，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27/%e5%85%b3%e4%ba%8e%e7%bd%91%e7%ab%99%e8%bd%ac%e4%ba%a4%e7%9a%84%e4%b8%aa%e4%ba%ba%e7%9c%8b%e6%b3%95/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给博客网站的建议（2）</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8/%e7%bb%99%e5%8d%9a%e5%ae%a2%e7%bd%91%e7%ab%99%e7%9a%84%e5%bb%ba%e8%ae%ae%ef%bc%882%ef%bc%89/</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8/%e7%bb%99%e5%8d%9a%e5%ae%a2%e7%bd%91%e7%ab%99%e7%9a%84%e5%bb%ba%e8%ae%ae%ef%bc%882%ef%bc%8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8 Nov 2008 10:12:09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8/%e7%bb%99%e5%8d%9a%e5%ae%a2%e7%bd%91%e7%ab%99%e7%9a%84%e5%bb%ba%e8%ae%ae%ef%bc%882%ef%bc%89/</guid>
		<description><![CDATA[【按：发在这里的建议，既可供现有博客网站参考，也是一套建立博客网站的方案，期望对有意向建立和管理博客网站的网友有所帮助。作为一个出版工作者，与发表自己微弱的声音相比，老兵更愿意协助有能力的作者更好地创作和发表有广泛影响的文字，也更愿意见到好的作品能够通过有广泛影响的平台去产生影响。希望不同意见者对本建议提出意见，使本方案更加完善可行。文中所有的“我们”都是假想的。】
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博客网站是一群博客的集合，而博客是一种自助发表形式。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和价值观不可能完全一样，任何个人都无法代表由所有博主组成的网站。但是，如果博客是站方根据某种标准选择博主而非自由开通，或是允许自由开通但对博主或博文设立编辑推荐，则仍然可以表达站方的价值取向。我在建议1中提出分级设置，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博客审核标准和推荐用户的选择与对应首页设置。下面是这些问题的详细说明。
一、博客审核标准
正如我在建议1中所说的那样，我们建立博客网站的目的是“在科学和民主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有关科学和民主的理性讨论，从而促进科学和民主精神在中国的传播”。我们的理念是，只要目标一致，道不同也相与谋。我们欢迎所有认可以上宗旨和理念的朋友加入。所有博客用户的最新文章均会在主页显示，除非网站编辑认为有必要取消这种显示。我们对博客申请的审核标准是：首先要让我们了解你的真实身份，真实身份是指姓名和个人简介，包括专业、学历、职业等；其次，要求申请者写文章认真负责，一个对自己文章不认真的人很难说是一个好作者，无论他有多少好的想法；再次，申请者对有关科学和民主的话题感兴趣，愿意参与。
关于身份信息，这里只是要求博客申请者向站方提供，而不是要求他本人或站方公开这些信息。这样做的目的希望来开博的作者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认真负责。
我们相信充分的交流是传播知识和理念的有效途径。不同的人，不同的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展现事物的侧貌，从而使论者和观者得以了解事物全貌。我们不刻意要求作者有统一的方向，是因为：首先，你可以给自己定一个方向但很难给许多有思想的人定一个明确的方向，即使我以前的文章与你的方向一致，也不能保证我的想法或兴趣不变化。其次，科普也好，价值普也好，要普及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缺少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的人，或那些不具有此种价值观的人。我们不期望来这里的都是“一致的”，而是欢迎各种观点和信念的支持者来这里阅读和参与讨论。
二、推荐用户
前文提出在博客用户中间选择一部分推荐用户并对应设置主版，这种设置在博客用户足够多或每日更新文章足够多时是十分必要的。选择推荐用户，主要看文章的质量和在这个网站的参与程度。推荐用户是我们了解的、写文章很认真、愿意参与并具备较高水平的博主。推荐用户发表的文章会自动在首页主版显示，除非网站编辑认为有必要取消这种显示。
这么做的好处是：（1）推荐用户替站方推荐好的博文可以形成一个对站方来说很省力的优选机制（见建议1：普通博客用户的文章如果得到3位推荐用户投票支持，则此文章自动在主版显示；如果某用户的文章经常被推荐到主版显示，我们将选择该用户成为推荐用户），因为被选择成为推荐用户的博主一般来说其在很多方面的专业水平要高于网站管理人员。（2）可上可下（主版）的方式能够给所有博主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基本可以解决“一向文章质量很高的作者，也会写出水平不高的文章。水平低的作者，也可能会有高质量的文章”的问题。（3）避免在博主数量太大时因最新文章太多使优秀博主或优秀博文在首页一闪而过。
三、站方的职责
在选定了一定数量的推荐用户后，站方的主要工作将回到网站维护上来，就是保证网站正常运转，包括技术上和内容上的。内容上的维护由网站编辑来完成，包括审核开博申请、处理不当信息、推荐优秀文章到主版显示等。网站编辑应了解编辑基本知识，具有相当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并具备甘当人梯的特质。
四、首页布局
下图是借用读者网的版面所作的首页版面设计：（1）主版最新文章保持30篇左右，有最新文章则最下一篇自动退出显示，标题下显示三行（文章的前100字左右）便于读者了解文章涉及的方向；（2）公告栏显示15篇左右，有最新公告则最下一篇公告退出显示；（3）最新更新（全部）只保持显示最新30篇左右，不按日期分栏；（4）留言只显示30条左右。这样的话“主版”、“公告”、“推荐用户列表”、“最新更新（全部）”、“留言”所占行数固定，版面稳定。（注：以上数字为估值。）
图中：1——主版；2——公告；3—— 最新更新（全部）；4——最新评论；5——全部博客列表；6——推荐用户列表，位于公告下方，图中漏标。
（19日更新：推荐用户列表隐藏，点击另页显示。在其下设置点击排行，分今日、本周、本月，默认显示本周排行。推荐用户列表置于首页最下方，all blogs点击另页显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发在这里的建议，既可供现有博客网站参考，也是一套建立博客网站的方案，期望对有意向建立和管理博客网站的网友有所帮助。作为一个出版工作者，与发表自己微弱的声音相比，老兵更愿意协助有能力的作者更好地创作和发表有广泛影响的文字，也更愿意见到好的作品能够通过有广泛影响的平台去产生影响。希望不同意见者对本建议提出意见，使本方案更加完善可行。文中所有的“我们”都是假想的。】</p>
<p align="center"><strong>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strong></p>
<p>博客网站是一群博客的集合，而博客是一种自助发表形式。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和价值观不可能完全一样，任何个人都无法代表由所有博主组成的网站。但是，如果博客是站方根据某种标准选择博主而非自由开通，或是允许自由开通但对博主或博文设立编辑推荐，则仍然可以表达站方的价值取向。我在建议1中提出分级设置，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博客审核标准和推荐用户的选择与对应首页设置。下面是这些问题的详细说明。</p>
<p><strong>一、博客审核标准</strong></p>
<p>正如我在建议1中所说的那样，我们建立博客网站的目的是“在科学和民主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有关科学和民主的理性讨论，从而促进科学和民主精神在中国的传播”。我们的理念是，<strong>只要目标一致，道不同也相与谋</strong>。我们欢迎所有认可以上宗旨和理念的朋友加入。所有博客用户的最新文章均会在主页显示，除非网站编辑认为有必要取消这种显示。我们对博客申请的审核标准是：首先要让我们了解你的真实身份，真实身份是指姓名和个人简介，包括专业、学历、职业等；其次，要求申请者写文章认真负责，一个对自己文章不认真的人很难说是一个好作者，无论他有多少好的想法；再次，申请者对有关科学和民主的话题感兴趣，愿意参与。</p>
<p>关于身份信息，这里只是要求博客申请者向站方提供，而不是要求他本人或站方公开这些信息。这样做的目的希望来开博的作者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认真负责。</p>
<p>我们相信充分的交流是传播知识和理念的有效途径。不同的人，不同的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展现事物的侧貌，从而使论者和观者得以了解事物全貌。我们不刻意要求作者有统一的方向，是因为：首先，你可以给自己定一个方向但很难给许多有思想的人定一个明确的方向，即使我以前的文章与你的方向一致，也不能保证我的想法或兴趣不变化。其次，科普也好，价值普也好，要普及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缺少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的人，或那些不具有此种价值观的人。我们不期望来这里的都是“一致的”，而是欢迎各种观点和信念的支持者来这里阅读和参与讨论。</p>
<p><strong>二、推荐用户</strong></p>
<p>前文提出在博客用户中间选择一部分推荐用户并对应设置主版，这种设置在博客用户足够多或每日更新文章足够多时是十分必要的。选择推荐用户，主要看文章的质量和在这个网站的参与程度。推荐用户是我们了解的、写文章很认真、愿意参与并具备较高水平的博主。推荐用户发表的文章会自动在首页主版显示，除非网站编辑认为有必要取消这种显示。</p>
<p>这么做的好处是：（1）推荐用户替站方推荐好的博文可以形成一个对站方来说很省力的优选机制（见建议1：普通博客用户的文章如果得到3位推荐用户投票支持，则此文章自动在主版显示；如果某用户的文章经常被推荐到主版显示，我们将选择该用户成为推荐用户），因为被选择成为推荐用户的博主一般来说其在很多方面的专业水平要高于网站管理人员。（2）可上可下（主版）的方式能够给所有博主一定的激励和约束，基本可以解决“一向文章质量很高的作者，也会写出水平不高的文章。水平低的作者，也可能会有高质量的文章”的问题。（3）避免在博主数量太大时因最新文章太多使优秀博主或优秀博文在首页一闪而过。</p>
<p><strong>三、站方的职责</strong></p>
<p>在选定了一定数量的推荐用户后，站方的主要工作将回到网站维护上来，就是保证网站正常运转，包括技术上和内容上的。内容上的维护由网站编辑来完成，包括审核开博申请、处理不当信息、推荐优秀文章到主版显示等。网站编辑应了解编辑基本知识，具有相当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并具备甘当人梯的特质。</p>
<p><strong>四、首页布局</strong></p>
<p>下图是借用读者网的版面所作的首页版面设计：（1）主版最新文章保持30篇左右，有最新文章则最下一篇自动退出显示，标题下显示三行（文章的前100字左右）便于读者了解文章涉及的方向；（2）公告栏显示15篇左右，有最新公告则最下一篇公告退出显示；（3）最新更新（全部）只保持显示最新30篇左右，不按日期分栏；（4）留言只显示30条左右。这样的话“主版”、“公告”、“推荐用户列表”、“最新更新（全部）”、“留言”所占行数固定，版面稳定。（注：以上数字为估值。）</p>
<p>图中：1——主版；2——公告；3—— 最新更新（全部）；4——最新评论；5——全部博客列表；6——推荐用户列表，位于公告下方，图中漏标。</p>
<p><strong>（19日更新：推荐用户列表隐藏，点击另页显示。在其下设置点击排行，分今日、本周、本月，默认显示本周排行。推荐用户列表置于首页最下方，all blogs点击另页显示。）</strong></p>
<p><a class="imagelink" title="首页截图１"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1.jpg"><img id="image11417" title="首页截图１" alt="首页截图１" src="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1.jpg" align="middle" /></a><a class="imagelink" title="首页截图2"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2.jpg"><img id="image11418" title="首页截图2" alt="首页截图2" src="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2.jpg" align="middle" /></a><a class="imagelink" title="首页截图3"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3.jpg"><img id="image11419" title="首页截图3" alt="首页截图3" src="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3.jpg" align="middle" /></a><a class="imagelink" title="首页截图4" href="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4.jpg"><img id="image11420" title="首页截图4" alt="首页截图4" src="http://www.xys-reader.org/blogs/wp-content/blogs/124/uploads//homepage4.jpg" align="middle" /></a>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8/%e7%bb%99%e5%8d%9a%e5%ae%a2%e7%bd%91%e7%ab%99%e7%9a%84%e5%bb%ba%e8%ae%ae%ef%bc%882%ef%bc%89/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给博客网站的建议（1）</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5/%e8%80%81%e5%85%b5%e7%9a%84%e5%bb%ba%e8%ae%ae%ef%bc%881%ef%bc%89/</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5/%e8%80%81%e5%85%b5%e7%9a%84%e5%bb%ba%e8%ae%ae%ef%bc%881%ef%bc%8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5 Nov 2008 04:20:22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3/%e8%80%81%e5%85%b5%e7%9a%84%e5%bb%ba%e8%ae%ae%ef%bc%881%ef%bc%89/</guid>
		<description><![CDATA[【按：从本篇开始，老兵将就博客网站有关事项提出一系列建议，从而完成“老兵博客”在本站的使命。所有对本建议的意见将会被收集。】
————————《博客网站简介》修改建议稿————————
博客网站的宗旨
我们建立这个博客网站是为了聚集一批志同道合者，在科学和民主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有关科学和民主的理性讨论，从而促进科学和民主精神在中国的传播。我们鼓励大家相互交流，自由、理性地发表自己的观点。
网站的名称
网站建立之初使用的名称是“新语丝读者网博客”，得到新语丝和方舟子先生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鉴于“新语丝”名号为新语丝文化社专有，且由于博客自由发表的特点使本站内容有可能与新语丝的方向产生冲突，遂改名为“德赛读者网”。
网站管理方式和运行费用
本站目前由志愿者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站方不提供报酬。我们计划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形式，成立一个非盈利团体，拥有和管理网站，以保证网站长期运行。在正式团体成立之前，本网站由“网站所有者”（见服务条款1.1条）确定人员来负责相关事务。网站空间租用商业服务器，现在每月费用XX美元，由网友捐款支付。
注册用户、博客用户和推荐用户
为保证网站秩序和文责自负，用户须先注册才能在本站发表言论（留言）。递交注册申请之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邮箱地址发出一封欢迎信，点击信中的激活链接，就正式成为我们的注册用户。除非法律规定或用户自愿，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
注册用户可以申请成为博客用户，博客用户拥有并管理自己的博客空间，可以自由发表文章。申请成为博客用户须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目前，我们采用下面几种方式核准开通博客空间：（1）由站方邀请我们了解的作者。（2）注册用户自己申请，申请者若没有在本站发表一定数量的留言则需提交过去一年内在新语丝新到中发表的至少3篇文章，或提供本人在其他网站的博客地址；（3）由本站推荐用户推荐。
推荐用户是我们从普通博客用户中依据作者的文章质量和参与程度选择出来的，要求推荐用户每月至少发表３篇文章。推荐用户发表的文章自动在首页主版显示，除非网站编辑认为有必要取消这种显示。我们还会推荐普通博客用户发表的优秀文章到主版显示，如果某普通用户的文章经常被推荐到主版显示，我们将选择该用户成为推荐用户。普通博客用户的文章如果得到3位推荐用户投票支持，则此文章自动在主版显示。【注：建议首次选择15位以上博主作为推荐用户。老兵推荐方舟子、Yush、段海新、西风独自凉、太蔟、种田农民、Linchuang等博主为推荐用户。】
我们欢迎有共同理念的朋友加盟，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和博客用户，并欢迎用户积极推荐其他读者或作者来本站注册。所有注册用户均须遵守网站服务协议和相关国家法律。
著作权和法律责任
用户在本站发表的所有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归其作者所有；用户发表的内容若涉及侵权（如抄袭、未经许可的转载、侵犯个人隐私、诽谤等）或违法，法律责任由发表者承担。对涉嫌侵权或违法或可能危及网站安全的内容，站方有权删除或屏蔽。
其他
若有特殊要求，如报告网站技术问题，或投诉不当信息，可通过Email与网站管理人员联系，邮箱地址111，222，333。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从本篇开始，老兵将就博客网站有关事项提出一系列建议，从而完成“老兵博客”在本站的使命。所有对本建议的意见将会被收集。】</p>
<p>————————《博客网站简介》<strike>修改</strike>建议稿————————</p>
<p><strong>博客网站的宗旨</strong></p>
<p>我们建立这个博客网站是为了聚集一批志同<strike>道合</strike>者，在科学和民主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有关科学和民主的理性讨论，从而促进科学和民主精神在中国的传播。我们鼓励大家相互交流，自由、理性地发表自己的观点。</p>
<p><strong>网站的名称</strong></p>
<p><strike>网站建立之初使用的名称是“新语丝读者网博客”，得到新语丝和方舟子先生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鉴于“新语丝”名号为新语丝文化社专有，且由于博客自由发表的特点使本站内容有可能与新语丝的方向产生冲突，遂改名为“德赛读者网”。</strike></p>
<p><strong>网站管理方式和运行费用</strong></p>
<p><strike>本站目前由志愿者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站方不提供报酬。我们计划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形式，成立一个非盈利团体，拥有和管理网站，以保证网站长期运行。在正式团体成立之前，本网站由“网站所有者”（见服务条款1.1条）确定人员来负责相关事务。网站空间租用商业服务器，现在每月费用XX美元，由网友捐款支付。</strike></p>
<p><strong>注册用户、博客用户和推荐用户</strong></p>
<p>为保证网站秩序和文责自负，用户须先注册才能在本站发表言论（留言）。递交注册申请之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邮箱地址发出一封欢迎信，点击信中的激活链接，就正式成为我们的<strong>注册用户</strong>。除非法律规定或用户自愿，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p>
<p>注册用户可以申请成为<strong>博客用户</strong>，博客用户拥有并管理自己的博客空间，可以自由发表文章。申请成为博客用户须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目前，我们采用下面几种方式核准开通博客空间：（1）由站方邀请我们了解的作者。（2）注册用户自己申请，<strong>申请者若没有在本站发表一定数量的留言则需</strong><strike>提交过去一年内在新语丝新到中发表的至少3篇文章，或</strike>提供本人在其他网站的博客地址；（3）由本站推荐用户推荐。</p>
<p><strong>推荐用户</strong>是我们从普通博客用户中依据作者的文章质量和参与程度选择出来的，要求推荐用户每月至少发表３篇文章。推荐用户发表的文章自动在<strong>首页主版</strong>显示，除非网站编辑认为有必要取消这种显示。我们还会推荐普通博客用户发表的优秀文章到主版显示，如果某普通用户的文章经常被推荐到主版显示，我们将选择该用户成为推荐用户。普通博客用户的文章如果得到3位推荐用户投票支持，则此文章自动在主版显示。【<strike>注：建议首次选择15位以上博主作为推荐用户。老兵推荐方舟子、Yush、段海新、西风独自凉、太蔟、种田农民、Linchuang等博主为<strong>推荐用户</strong>。】</strike></p>
<p>我们欢迎有共同理念的朋友加盟，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和博客用户，并欢迎用户积极推荐其他读者或作者来本站注册。所有注册用户均须遵守网站服务协议和相关国家法律。</p>
<p><strong>著作权和法律责任</strong></p>
<p>用户在本站发表的所有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归其作者所有；用户发表的内容若涉及侵权（如抄袭、未经许可的转载、侵犯个人隐私、诽谤等）或违法，法律责任由发表者承担。对涉嫌侵权或违法或可能危及网站安全的内容，站方有权删除或屏蔽。</p>
<p><strong>其他</strong></p>
<p>若有特殊要求，如报告网站技术问题，或投诉不当信息，可通过Email与网站管理人员联系，邮箱地址111，222，333。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15/%e8%80%81%e5%85%b5%e7%9a%84%e5%bb%ba%e8%ae%ae%ef%bc%881%ef%bc%89/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后面的回应</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09/%e5%90%8e%e9%9d%a2%e7%9a%84%e5%9b%9e%e5%ba%94/</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09/%e5%90%8e%e9%9d%a2%e7%9a%84%e5%9b%9e%e5%ba%9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Nov 2008 08:57:42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03/%e5%90%8e%e9%9d%a2%e7%9a%84%e5%9b%9e%e5%ba%94/</guid>
		<description><![CDATA[【11月9日按：看来寻大王并不打算回答老兵下面的问题，既然xfliu认为寻正“逻辑的思考深度之深”绝非几个“跟屁虫”所能跟得上，是否可以代寻大王回答一次？另外，老兵以为，在读者网传播科学与民主精神当“以质取胜”而非“以量累人”，否则很可能搞得其他大王们“烦不胜烦”终于不来读者网了，这样对读者网大概不会是“一件乐事”。不知xfliu以为然否？】
本来不想在此时发言，但发现有人认为“他们（寻正和方舟子）逻辑的思考深度之深”绝非几个“跟屁虫”所能跟得上，且将此次争论称做“大王斗法”。也就是说，寻正属于“逻辑的思考深度”相当深的大王级人物。
现在就再次请“逻辑的思考”相当深的寻大王给自己言论中的这几个事实判断提供证据：一、杨佳之前在上海承受了不公且这不公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二、杨佳遭受的不公已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杨佳杀人“专找造恶者，专找包庇者，不涉及无辜者”，并且“不杀女警”。
很多人会因为杨佳疯狂杀人从而推导出其之前在上海必然遭受过严重不公，并因为经常有警察作恶所以推导出被害的那几个警察也不会是什么好东西，但我相信寻正的美国老师应该没教过他这种逻辑。
另外，寻正在《请不必怀疑我维护新语丝的诚意》一文中说：“是方先生指责我推崇暴力，主张袭警，跟在方先生后面的Bluesea及老兵之流，则诋毁我不懂法与缺乏法制精神&#8230;&#8230;”这显然是对老兵的诽谤。首先，老兵从未说过此人不懂法，倒是寻正说老兵“痨兵&#8230;&#8230;你既不懂法制，也不懂法治”。现在看来，寻大王是相当地懂法。其次，寻正大概是抱大腿抱习惯了，所以以为别人也喜欢像他那样“跟在方先生后面”。寻正如果记忆力有问题的话，我就浪费点时间将对他和站方批评的博文在这里罗列一下，好让寻大王看清楚“老兵之流”是如何跟在方先生的后面的：《致读者网管理员》，《致有种的“寻不正”》，《他们其实既不是愤青也不是流氓》，《请教ADMIN一个问题》，《读者网BLOG挑刺之一》，《读者网BLOG挑刺之二（更新）》，《美国蚂蝗中国蚂蝗》，《填字游戏》，《致xfliu》，《晒蚂蝗干儿》，《黑帮正义及其他》。
（2008年11月3日发于读者网）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11月9日按：看来寻大王并不打算回答老兵下面的问题，既然xfliu认为寻正“逻辑的思考深度之深”绝非几个“跟屁虫”所能跟得上，是否可以代寻大王回答一次？另外，老兵以为，在读者网传播科学与民主精神当“以质取胜”而非“以量累人”，否则很可能搞得其他大王们“烦不胜烦”终于不来读者网了，这样对读者网大概不会是“一件乐事”。不知xfliu以为然否？</strong>】</p>
<p>本来不想在此时发言，但发现有人认为“他们（寻正和方舟子）逻辑的思考深度之深”绝非几个“跟屁虫”所能跟得上，且将此次争论称做“大王斗法”。也就是说，寻正属于“逻辑的思考深度”相当深的大王级人物。</p>
<p>现在就<strong>再次</strong>请“逻辑的思考”相当深的寻大王给自己言论中的这几个事实判断提供证据：一、杨佳之前在上海承受了不公且这不公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二、杨佳遭受的不公已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杨佳杀人“专找造恶者，专找包庇者，不涉及无辜者”，并且“不杀女警”。</p>
<p>很多人会因为杨佳疯狂杀人从而推导出其之前在上海必然遭受过严重不公，并因为经常有警察作恶所以推导出被害的那几个警察也不会是什么好东西，但我相信寻正的美国老师应该没教过他这种逻辑。</p>
<p>另外，寻正在《请不必怀疑我维护新语丝的诚意》一文中说：“是方先生指责我推崇暴力，主张袭警，跟在方先生后面的Bluesea及老兵之流，则诋毁我不懂法与缺乏法制精神&#8230;&#8230;”这显然是对老兵的诽谤。首先，老兵从未说过此人不懂法，倒是寻正说老兵“痨兵&#8230;&#8230;你既不懂法制，也不懂法治”。现在看来，寻大王是相当地懂法。其次，寻正大概是抱大腿抱习惯了，所以以为别人也喜欢像他那样“跟在方先生后面”。寻正如果记忆力有问题的话，我就浪费点时间将对他和站方批评的博文在这里罗列一下，好让寻大王看清楚“老兵之流”是如何跟在方先生的后面的：《致读者网管理员》，《致有种的“寻不正”》，《他们其实既不是愤青也不是流氓》，《请教ADMIN一个问题》，《读者网BLOG挑刺之一》，《读者网BLOG挑刺之二（更新）》，《美国蚂蝗中国蚂蝗》，《填字游戏》，《致xfliu》，《晒蚂蝗干儿》，《黑帮正义及其他》。</p>
<p>（2008年11月3日发于读者网）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1/09/%e5%90%8e%e9%9d%a2%e7%9a%84%e5%9b%9e%e5%ba%94/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专家邓秀新：柑橘大实蝇对人畜无危害</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9/%e4%b8%93%e5%ae%b6%e9%82%93%e7%a7%80%e6%96%b0%ef%bc%9a%e6%9f%91%e6%a9%98%e5%a4%a7%e5%ae%9e%e8%9d%87%e5%af%b9%e4%ba%ba%e7%95%9c%e6%97%a0%e5%8d%b1%e5%ae%b3/</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9/%e4%b8%93%e5%ae%b6%e9%82%93%e7%a7%80%e6%96%b0%ef%bc%9a%e6%9f%91%e6%a9%98%e5%a4%a7%e5%ae%9e%e8%9d%87%e5%af%b9%e4%ba%ba%e7%95%9c%e6%97%a0%e5%8d%b1%e5%ae%b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9 Oct 2008 10:28:26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9/%e4%b8%93%e5%ae%b6%e9%82%93%e7%a7%80%e6%96%b0%ef%bc%9a%e6%9f%91%e6%a9%98%e5%a4%a7%e5%ae%9e%e8%9d%87%e5%af%b9%e4%ba%ba%e7%95%9c%e6%97%a0%e5%8d%b1%e5%ae%b3/</guid>
		<description><![CDATA[【按：农业部种植业司近日对主产区和部分批发市场柑橘销售情况的调查表明，四川广元柑橘大实蝇事件已引发部分消费者恐慌，造成湖北、重庆、江西、北京等部分主产区和主销区柑橘销售受阻，销量大减，价格大跌。一种“与平常我们见到的蔬菜上的一些虫子如菜青虫一样，属于对人畜无害的”小虫子在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催化下竟然产生了如此大的杀伤力，悲哀！】
专家邓秀新：柑橘大实蝇对人畜无危害 
2008年10月25日 来源：人民日报 
就近日四川等地橘子暴发大实蝇疫情的传言，记者专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柑橘首席专家邓秀新——
记者：近日，互联网和手机上出现了许多四川等地橘子暴发大实蝇疫情的传言，您了解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邓秀新：柑橘大实蝇在我国危害已有数十年历史，这次四川省发生的疫情主要集中在广元市旺苍县，今年9月底发现疫情。经调查核实，该县共11个乡镇92个村的68217株柑橘上发生大实蝇疫情，占全县柑橘总数的8.9%，蛀果率为1％。
10月4日，四川省某地方报刊对旺苍县柑橘大实蝇疫情进行了不实报道，此后被多家网站转载；10月中旬，又有人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恶意炒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10月21日有媒体声称在山西太原发现四川产的生蛆柑橘，经山西省农业厅核实，太原并未发现染病柑橘，报道中提到的市植保站有关人员也不存在。
10月22日，有人向农业部举报在北京某超市发现生蛆柑橘。农业部种植业司立即组织北京市植保站到包括该超市在内的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的12个超市、农贸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在19个柑橘销售点抽取243个柑橘样本，并经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专家鉴定，未发现柑橘大实蝇以及其它昆虫。
10月23日，互联网转载重庆某媒体声称在重庆发现生蛆的柑橘，而且强调柑橘多产于广西。经重庆市部门进行市场调查，未发现蛆果。
记者：那么，柑橘大实蝇是一种什么样的病虫害，会对柑橘造成何种危害？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吗？
邓秀新：橘子内发现蛆通常是由于柑橘害虫实蝇为害所致。实蝇属双翅目实蝇科，是重要的果蔬害虫，全世界已知实蝇4000多种，我国已知实蝇约400种，危险性或对果蔬作物构成潜在威胁的重要种类计50余种，各国规定的检疫实蝇类近20种（属）。该类害虫一直是世界各国果蔬产业的防控对象，在我国为害柑橘的主要是柑橘大实蝇。
柑橘大实蝇只为害柑橘，一年发生一代，属柑橘果品内生害虫。成虫产卵于果实皮下，幼虫在果实中潜食，造成落果和果实腐烂，失去经济价值。实蝇类害虫与平常我们见到的蔬菜上的一些虫子如菜青虫一样，属于对人畜无害的虫类，它不同于动物身体里面的寄生虫，不会造成人畜共患疾病。
记者：针对柑橘大实蝇造成的危害，目前有哪些防控措施？
邓秀新：我国十分重视实蝇的防治工作，已经摸索出一些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建立了一套监测预报体系。在有实蝇危害的地区，各级农业部门一直把监测和防治实蝇作为确保柑橘丰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实蝇的生物学特性以及防治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只要形成联防联治的机制，柑橘大实蝇完全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被扑灭。
实蝇的远距离传播主要是通过果实的运输。因此，加强果实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是防治实蝇扩散的有效办法。对已发现实蝇的果园，采取摘除受害果、拾捡落果，然后加上石灰集中深埋，是多年来人们使用的无害化处理和消灭害虫的有效农艺措施。短信上所说的掩埋虫果是实蝇综合防治的正常环节，且是环境友好的防治措施，对环境和人类身心健康没有危害。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通报的情况，目前，旺苍县已销毁果实1252吨，其中蛆果12吨，由蛆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仅3.6万元（已由政府筹资对果农予以补偿），而且无柑橘类果实外运，消除了疫情外传的隐患，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农业部也已组织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所辖区疫情进行深入排查，加强果实、苗木运输过程中的检疫；对已发现实蝇的果园，采取摘除受害果、拾捡落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记者 冯 华）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农业部种植业司近日对主产区和部分批发市场柑橘销售情况的调查表明，四川广元柑橘大实蝇事件已引发部分消费者恐慌，造成湖北、重庆、江西、北京等部分主产区和主销区柑橘销售受阻，销量大减，价格大跌。一种“与平常我们见到的蔬菜上的一些虫子如菜青虫一样，属于对人畜无害的”小虫子在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催化下竟然产生了如此大的杀伤力，悲哀！】</p>
<p>专家邓秀新：柑橘大实蝇对人畜无危害 </p>
<p>2008年10月25日 来源：人民日报 </p>
<p>就近日四川等地橘子暴发大实蝇疫情的传言，记者专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柑橘首席专家邓秀新——</p>
<p>记者：近日，互联网和手机上出现了许多四川等地橘子暴发大实蝇疫情的传言，您了解的情况是怎么样的？</p>
<p>邓秀新：柑橘大实蝇在我国危害已有数十年历史，这次四川省发生的疫情主要集中在广元市旺苍县，今年9月底发现疫情。经调查核实，该县共11个乡镇92个村的68217株柑橘上发生大实蝇疫情，占全县柑橘总数的8.9%，蛀果率为1％。</p>
<p>10月4日，四川省某地方报刊对旺苍县柑橘大实蝇疫情进行了不实报道，此后被多家网站转载；10月中旬，又有人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恶意炒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10月21日有媒体声称在山西太原发现四川产的生蛆柑橘，经山西省农业厅核实，太原并未发现染病柑橘，报道中提到的市植保站有关人员也不存在。</p>
<p>10月22日，有人向农业部举报在北京某超市发现生蛆柑橘。农业部种植业司立即组织北京市植保站到包括该超市在内的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的12个超市、农贸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在19个柑橘销售点抽取243个柑橘样本，并经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专家鉴定，未发现柑橘大实蝇以及其它昆虫。</p>
<p>10月23日，互联网转载重庆某媒体声称在重庆发现生蛆的柑橘，而且强调柑橘多产于广西。经重庆市部门进行市场调查，未发现蛆果。</p>
<p>记者：那么，柑橘大实蝇是一种什么样的病虫害，会对柑橘造成何种危害？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吗？</p>
<p>邓秀新：橘子内发现蛆通常是由于柑橘害虫实蝇为害所致。实蝇属双翅目实蝇科，是重要的果蔬害虫，全世界已知实蝇4000多种，我国已知实蝇约400种，危险性或对果蔬作物构成潜在威胁的重要种类计50余种，各国规定的检疫实蝇类近20种（属）。该类害虫一直是世界各国果蔬产业的防控对象，在我国为害柑橘的主要是柑橘大实蝇。</p>
<p><strong>柑橘大实蝇只为害柑橘，一年发生一代，属柑橘果品内生害虫。成虫产卵于果实皮下，幼虫在果实中潜食，造成落果和果实腐烂，失去经济价值。实蝇类害虫与平常我们见到的蔬菜上的一些虫子如菜青虫一样，属于对人畜无害的虫类，它不同于动物身体里面的寄生虫，不会造成人畜共患疾病。</strong></p>
<p>记者：针对柑橘大实蝇造成的危害，目前有哪些防控措施？</p>
<p>邓秀新：我国十分重视实蝇的防治工作，已经摸索出一些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建立了一套监测预报体系。在有实蝇危害的地区，各级农业部门一直把监测和防治实蝇作为确保柑橘丰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实蝇的生物学特性以及防治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只要形成联防联治的机制，柑橘大实蝇完全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被扑灭。</p>
<p>实蝇的远距离传播主要是通过果实的运输。因此，加强果实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是防治实蝇扩散的有效办法。对已发现实蝇的果园，采取摘除受害果、拾捡落果，然后加上石灰集中深埋，是多年来人们使用的无害化处理和消灭害虫的有效农艺措施。短信上所说的掩埋虫果是实蝇综合防治的正常环节，且是环境友好的防治措施，对环境和人类身心健康没有危害。</p>
<p>根据四川省农业厅通报的情况，目前，旺苍县已销毁果实1252吨，其中蛆果12吨，由蛆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仅3.6万元（已由政府筹资对果农予以补偿），而且无柑橘类果实外运，消除了疫情外传的隐患，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农业部也已组织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所辖区疫情进行深入排查，加强果实、苗木运输过程中的检疫；对已发现实蝇的果园，采取摘除受害果、拾捡落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记者 冯 华）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9/%e4%b8%93%e5%ae%b6%e9%82%93%e7%a7%80%e6%96%b0%ef%bc%9a%e6%9f%91%e6%a9%98%e5%a4%a7%e5%ae%9e%e8%9d%87%e5%af%b9%e4%ba%ba%e7%95%9c%e6%97%a0%e5%8d%b1%e5%ae%b3/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黑帮正义及其他</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4/%e9%bb%91%e5%b8%ae%e6%ad%a3%e4%b9%89%e5%8f%8a%e5%85%b6%e4%bb%96/</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4/%e9%bb%91%e5%b8%ae%e6%ad%a3%e4%b9%89%e5%8f%8a%e5%85%b6%e4%bb%96/#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4 Oct 2008 11:44:25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4/%e9%bb%91%e5%b8%ae%e6%ad%a3%e4%b9%89%e5%8f%8a%e5%85%b6%e4%bb%96/</guid>
		<description><![CDATA[一、黑帮正义
关于黑帮正义，我没找到权威的文献解释，这里只谈谈个人的认识。顾名思义，黑帮正义是指个人或私人组织为了寻求公平或正义对作恶者采取的有计划的暴力活动。这里有几个要素：一、此行为是有计划的暴力行为；二、行为的实施者是个人或私人组织；三、行为的目的是寻求公平或正义；四、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作恶者。要素一和二决定此行为为黑帮行为，三和四决定此行为是正义行为，4个要素缺一不可，才能称为黑帮正义。黑帮正义之所以得到人们的认可，是因为很多时候法律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平和正义。
读者网“寻正”一边多次声称“不推崇暴力”、“杨佳该死”，一边又频频抛出“对付作恶者要学杨佳”、“中国呼唤更多的杨佳”、“砍翻一个够本，砍翻两个赚了”等言论，并声称其赞扬的不是暴力而是“为了公正而宁愿舍弃自己的生命”的行为。我倾向于相信杨佳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不公。但是，即便他的行为是“为了公正”，事实却已经证明了其行为就是在滥杀无辜。况且，“宁愿舍弃自己的生命”也未必是事实，庭审中杨佳并未表现出慷慨赴死的精神。“宁愿舍弃别人的生命”倒是事实。另外，杨佳事后除投诉外并未选择进一步的诉讼，所以也很难说此不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寻正”又说，因为被杀的警察没有为杨佳说公平话所以“那些警察也有活该的成分”，而事实上被杀的只是几个与前案没有直接关系的警察，这种心理和911的欢呼者认为美国的主人们没有阻止其仆人在穆斯林身上犯错所以主人们被炸死活该的想法没有多少区别。如果照此逻辑，几乎所有的凶杀案被害者都能找到活该的成分。
中国目前离法治还很远。但是，既然饱受滥诉乱判之苦的方舟子尚且“对中国司法系统还有一定的信心”，我们又怎能为“黑帮”却不“正义”的杨佳叫好？
二、狗与博客
读者网有人自称“跟狗都可以互相咬一番”。遇到有狗来咬，常人的表现是踢之、拍之，或用石头、棍棒击之，或避之，而不是以人牙还狗牙。如果有人偏要去跟狗互咬，要么他已变成动物，要么是犯了精神病。就连老兵《晒蚂蝗干儿》按语中所说的那泼辣之妇也已经因生计改善而将骂频逐渐降低并最终弃此恶习了。如果不是像老兵这样来挑刺或学习的，而是传播这个哪个精神，得记住：“汪汪”只能传播声音，传完了还会留下一地狗毛和狗便。传播什么精神都行，千万别搞出一嘴毛让别人当成猴子了。
作为博主，最希望看到的不是有多少超级博主，而是有越来越多的超级网友，像zeroyear这样的。
三、民主化
醉钢琴在《世相》一文中说：“我对中国民主化时机的理解是：当脑白金的销售量不能再支撑它轰炸无辜的电视观众时。”我理解作者并不是主张等“脑白金的销售量不能再支撑它轰炸无辜的电视观众时”再去实施民主制度，而是对社会进程何时会实现民主化的一种预测，因为有了民主制并不代表实现民主化。我在以前博文中说过“一种政治体制只有被足够多的人认识并认可才有可能被一国采纳”。
当代的“民主斗士”们说是他们推动了中国的民主进程，我表示怀疑。“推”和“推动了”是两回事。八九前使劲推，但没推动反而回去了。这不是他们的错，但“推动了”时就是他们的功劳？倒退没有责任进步了有功劳，哪有这样的好事。在没有外部战争压力的条件下，我倾向于相信“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要说最有功的，是那些让人民变得更清醒更聪明更真实的人，而不是某几个自己都头脑不清却天天对着政府叫的人。我这里说的是“最有功”，我最尊敬最有功的。
就写这么多。周末愉快！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黑帮正义</strong></p>
<p>关于黑帮正义，我没找到权威的文献解释，这里只谈谈个人的认识。顾名思义，黑帮正义是指个人或私人组织为了寻求公平或正义对作恶者采取的有计划的暴力活动。这里有几个要素：一、此行为是有计划的暴力行为；二、行为的实施者是个人或私人组织；三、行为的目的是寻求公平或正义；四、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作恶者。要素一和二决定此行为为黑帮行为，三和四决定此行为是正义行为，4个要素缺一不可，才能称为黑帮正义。黑帮正义之所以得到人们的认可，是因为很多时候法律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公平和正义。</p>
<p>读者网“寻正”一边多次声称“不推崇暴力”、“杨佳该死”，一边又频频抛出“对付作恶者要学杨佳”、“中国呼唤更多的杨佳”、“砍翻一个够本，砍翻两个赚了”等言论，并声称其赞扬的不是暴力而是“为了公正而宁愿舍弃自己的生命”的行为。我倾向于相信杨佳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不公。但是，即便他的行为是“为了公正”，事实却已经证明了其行为就是在滥杀无辜。况且，“宁愿舍弃自己的生命”也未必是事实，庭审中杨佳并未表现出慷慨赴死的精神。“宁愿舍弃别人的生命”倒是事实。另外，杨佳事后除投诉外并未选择进一步的诉讼，所以也很难说此不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p>
<p>“寻正”又说，因为被杀的警察没有为杨佳说公平话所以“那些警察也有活该的成分”，而事实上被杀的只是几个与前案没有直接关系的警察，这种心理和911的欢呼者认为美国的主人们没有阻止其仆人在穆斯林身上犯错所以主人们被炸死活该的想法没有多少区别。如果照此逻辑，几乎所有的凶杀案被害者都能找到活该的成分。</p>
<p>中国目前离法治还很远。但是，既然饱受滥诉乱判之苦的方舟子尚且“对中国司法系统还有一定的信心”，我们又怎能为“黑帮”却不“正义”的杨佳叫好？</p>
<p><strong>二、狗与博客</strong></p>
<p>读者网有人自称“跟狗都可以互相咬一番”。遇到有狗来咬，常人的表现是踢之、拍之，或用石头、棍棒击之，或避之，而不是以人牙还狗牙。如果有人偏要去跟狗互咬，要么他已变成动物，要么是犯了精神病。就连老兵《晒蚂蝗干儿》按语中所说的那泼辣之妇也已经因生计改善而将骂频逐渐降低并最终弃此恶习了。如果不是像老兵这样来挑刺或学习的，而是传播这个哪个精神，得记住：“汪汪”只能传播声音，传完了还会留下一地狗毛和狗便。传播什么精神都行，千万别搞出一嘴毛让别人当成猴子了。</p>
<p>作为博主，最希望看到的不是有多少超级博主，而是有越来越多的超级网友，像zeroyear这样的。</p>
<p><strong>三、民主化</strong></p>
<p>醉钢琴在《世相》一文中说：“我对中国民主化时机的理解是：当脑白金的销售量不能再支撑它轰炸无辜的电视观众时。”我理解作者并不是主张等“脑白金的销售量不能再支撑它轰炸无辜的电视观众时”再去实施民主制度，而是对社会进程何时会实现民主化的一种预测，因为有了民主制并不代表实现民主化。我在以前博文中说过“一种政治体制只有被足够多的人认识并认可才有可能被一国采纳”。</p>
<p>当代的“民主斗士”们说是他们推动了中国的民主进程，我表示怀疑。“推”和“推动了”是两回事。八九前使劲推，但没推动反而回去了。这不是他们的错，但“推动了”时就是他们的功劳？倒退没有责任进步了有功劳，哪有这样的好事。在没有外部战争压力的条件下，我倾向于相信“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要说最有功的，是那些让人民变得更清醒更聪明更真实的人，而不是某几个自己都头脑不清却天天对着政府叫的人。我这里说的是“最有功”，我最尊敬最有功的。</p>
<p>就写这么多。周末愉快！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4/%e9%bb%91%e5%b8%ae%e6%ad%a3%e4%b9%89%e5%8f%8a%e5%85%b6%e4%bb%96/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晒蚂蝗干儿</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1/%e6%99%92%e8%9a%82%e8%9d%97%e5%b9%b2%e5%84%bf/</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1/%e6%99%92%e8%9a%82%e8%9d%97%e5%b9%b2%e5%84%bf/#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1 Oct 2008 07:46:26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未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1/%e6%99%92%e8%9a%82%e8%9d%97%e5%b9%b2%e5%84%bf/</guid>
		<description><![CDATA[【按：想起小时候在农村生活的往事。村里有一位中年妇女，她男人比较老实，每次男人与别人有点矛盾，女人就搬一把椅子拿着菜刀和菜板到村前的塘埂上面朝村庄坐下，一边用刀砍菜板一边骂，一骂就是三四个小时，直到嗓子彻底哑了出不来声为止。下面的长度与那妇人比还差很远，很有发展空间。加油！】
一毛党党员&#8230;&#8230;他们维护的是自己的面子&#8230;&#8230;他们自私孬弱地躲起来了&#8230;&#8230;他们智力不足&#8230;&#8230;弱智贴上忠诚的标签&#8230;&#8230;怯弱他们换上理性的称号&#8230;&#8230;这些人如疯狗一般地向寻正扑来&#8230;&#8230;他们觉得被打断一条腿后拖着三条腿的日子也够完美的了&#8230;&#8230;无时不偷换概念&#8230;..我公开鄙视这些丑类&#8230;&#8230;老兵（我常戏称为痨兵）&#8230;&#8230;.没见过比这斯更脸厚的&#8230;&#8230;因为屁放一半吞一半，我戏称为捂屁&#8230;..可能是原来在读者网上搞臭了的大屎&#8230;&#8230;另一位聪明的傻子&#8230;&#8230;不管是不是大屎&#8230;&#8230;公开鄙视&#8230;&#8230;对这些全身软，唯有嘴硬的家伙&#8230;&#8230;你们愿意做奴才&#8230;&#8230;最好闭上臭嘴&#8230;&#8230;警察四肢发达，头脑简单&#8230;&#8230;你们这些家伙似乎从来是反人类的&#8230;&#8230;不懂人言&#8230;&#8230;你们听不懂反话么&#8230;&#8230;你们这些弱智也能抽离语境&#8230;&#8230;这个在你们这些狗肉角色看来无比重要的东西&#8230;&#8230;岂是你们这些长得象人的家伙能欣赏的&#8230;&#8230;真是一堆没趣的家伙，本人几天不愿理你们，却不知趣，真要我骂你们一顿才舒服，真是一群贱相&#8230;&#8230;你们自以为比五毛高明&#8230;&#8230;尽管你们满腔热情，你们做狗是不合格的&#8230;&#8230;你们做狗，多半让主人受累&#8230;&#8230;你们的嘴皮服务比五毛党差远了&#8230;&#8230;所以定为一毛党，是一毛不必拔党的简称&#8230;&#8230;对于你们的狂吠&#8230;&#8230;本人向来不管你招有多烂&#8230;&#8230;标题党、呻吟与报怨就免了&#8230;&#8230;读者网是成人的世界，不会玩不妨当看客好了。激辩方显示人的性格与理智程度，毫无意义的骂架，那就要看本人有否心情骂你们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想起小时候在农村生活的往事。村里有一位中年妇女，她男人比较老实，每次男人与别人有点矛盾，女人就搬一把椅子拿着菜刀和菜板到村前的塘埂上面朝村庄坐下，一边用刀砍菜板一边骂，一骂就是三四个小时，直到嗓子彻底哑了出不来声为止。下面的长度与那妇人比还差很远，很有发展空间。加油！】</p>
<p>一毛党党员&#8230;&#8230;他们维护的是自己的面子&#8230;&#8230;他们自私孬弱地躲起来了&#8230;&#8230;他们智力不足&#8230;&#8230;弱智贴上忠诚的标签&#8230;&#8230;怯弱他们换上理性的称号&#8230;&#8230;这些人如疯狗一般地向寻正扑来&#8230;&#8230;他们觉得被打断一条腿后拖着三条腿的日子也够完美的了&#8230;&#8230;无时不偷换概念&#8230;..我公开鄙视这些丑类&#8230;&#8230;老兵（我常戏称为痨兵）&#8230;&#8230;.没见过比这斯更脸厚的&#8230;&#8230;因为屁放一半吞一半，我戏称为捂屁&#8230;..可能是原来在读者网上搞臭了的大屎&#8230;&#8230;另一位聪明的傻子&#8230;&#8230;不管是不是大屎&#8230;&#8230;公开鄙视&#8230;&#8230;对这些全身软，唯有嘴硬的家伙&#8230;&#8230;你们愿意做奴才&#8230;&#8230;最好闭上臭嘴&#8230;&#8230;警察四肢发达，头脑简单&#8230;&#8230;你们这些家伙似乎从来是反人类的&#8230;&#8230;不懂人言&#8230;&#8230;你们听不懂反话么&#8230;&#8230;你们这些弱智也能抽离语境&#8230;&#8230;这个在你们这些狗肉角色看来无比重要的东西&#8230;&#8230;岂是你们这些长得象人的家伙能欣赏的&#8230;&#8230;真是一堆没趣的家伙，本人几天不愿理你们，却不知趣，真要我骂你们一顿才舒服，真是一群贱相&#8230;&#8230;你们自以为比五毛高明&#8230;&#8230;尽管你们满腔热情，你们做狗是不合格的&#8230;&#8230;你们做狗，多半让主人受累&#8230;&#8230;你们的嘴皮服务比五毛党差远了&#8230;&#8230;所以定为一毛党，是一毛不必拔党的简称&#8230;&#8230;对于你们的狂吠&#8230;&#8230;本人向来不管你招有多烂&#8230;&#8230;标题党、呻吟与报怨就免了&#8230;&#8230;读者网是成人的世界，不会玩不妨当看客好了。激辩方显示人的性格与理智程度，毫无意义的骂架，那就要看本人有否心情骂你们了。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1/%e6%99%92%e8%9a%82%e8%9d%97%e5%b9%b2%e5%84%bf/feed/</wfw:commentRss>
		</item>
		<item>
		<title>致xfliu</title>
		<link>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0/%e8%87%b4xfliu/</link>
		<comment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0/%e8%87%b4xfliu/#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0 Oct 2008 02:58:17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兵</dc:creator>
		
		<category>没事找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0/%e8%87%b4xfliu/</guid>
		<description><![CDATA[1.你在我《填字游戏》一文12楼Stephen.Li的留言下面以“编辑评论”的方式回复留言者，我认为不妥。
2.你13楼留言说老兵对读者网的挑刺“没挑到点上”，你说的很对。作为免费享受博客服务的博主，我不想把话说的太直接。从技术上讲你也许是个高手，但在博客网站这种新媒体的管理上，你有太多需要学习的地方。
3.快乐怪物对读者网的批评的确很激烈，但跟“寻正”的言论相比要平和得多，没到“本博不欢迎”的程度。至于是不是“本站不欢迎”，您请自便。顺便说一句，既然站方已公告由站长xyan“负责协调各方、维护网站正常运转”，xfliu只“负责网站技术支持”，那么，“维护小组会代为执行”这样的话最好由站长来说。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你在我《填字游戏》一文12楼Stephen.Li的留言下面以“编辑评论”的方式回复留言者，我认为不妥。</p>
<p>2.你13楼留言说老兵对读者网的挑刺“没挑到点上”，你说的很对。作为免费享受博客服务的博主，我不想把话说的太直接。从技术上讲你也许是个高手，但在博客网站这种新媒体的管理上，你有太多需要学习的地方。</p>
<p>3.快乐怪物对读者网的批评的确很激烈，但跟“寻正”的言论相比要平和得多，没到“本博不欢迎”的程度。至于是不是“本站不欢迎”，您请自便。顺便说一句，既然站方已公告由站长xyan“负责协调各方、维护网站正常运转”，xfliu只“负责网站技术支持”，那么，“维护小组会代为执行”这样的话最好由站长来说。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xys-reader.org/blogs/robin/2008/10/20/%e8%87%b4xfliu/feed/</wfw:commentRs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