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6
2007
刘先生、太先生:
我认为您二位的争论似乎有点出圈了。总感觉这场学术之争慢慢在变成私人恩怨,从坚持自己观点变成打击对方个人(及其支持者)。个人认为学术讨论应该本着客观实际的原则,讨论问题应当集中,针对。牵扯无关的(比如明显对问题的结论没有影响的)问题有违科学精神,是对时间、精力、资源的浪费。
在写作风格这个问题上,本人认为虽然不应该有什么限制,但总应该在一个友好气氛的讨论框架之内。如若把对方的错误,一味的归咎于对方的与学术水平无关的方面,这是非常不友好的。
至于如果网友说些废话,我觉得大可不必动干戈,因为其素质暴露无遗,大家心中自有判断。就像方先生一样,扯淡的从来不理,如果成心捣乱就直接封杀。
就您二位所讨论的学术问题而言,我一直很奇怪的一点是,您二位讨论的到底是什么啊?本人站在公立的角度,我认为您两位的论点根本没有什么矛盾,只是定义有区别。一个是哲学的狭义的定义,一个是哲学的广义的定义,其中的分界线是,哲学的一部分概念与观念,算不算“哲学”。太先生认为不算,刘先生认为算,这就是基本矛盾所在。如我之前所说:“废”是废所有的跟哲学有关或使用了哲学概念的东西;还是部分的废、部分的留、部分的改进,这个本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显然是要去芜存菁,保留科学的哲学基本观点,去除意识形态至上的思想大粪。因此不需要再在此问题上争论,该废什么不该废什么也自会明辨。但是我看到,太先生和刘先生都正在向略微绝对的方向发展。如果果真变成了偏执的讨论,干脆大家都不要辨了,猜拳好了——因为两者同样的不理性,没有质的差异。这只是“如果”。
另外,还有一个“哲学的残留指导价值”的问题。我们先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科学保留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最最基础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其他的并没有保留。例如唯物史观认为人的意识就是人的社会意识,这个恐怕在科学中很难有什么指导意义,似乎并不十分正确。所以说,哲学对科学只有残留的指导价值。原则上讲,广泛意义上的哲学是不可能废的。原因是它是“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个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狭义的哲学大多是有害的,那就是可以称为“主义哲学”或者“教条哲学”的哲学,尤其是这些哲学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又欣赏价值,所以就更具迷惑性。而“废”则谈不上,应该说是“消除其指导地位”——他们显然作为一种艺术、文化来讲,是有一定价值的,如果说主义哲学家居然来指导科研,那简直是痴人说梦。就如方先生文章所言。
话已经说得很明白,我的意思就是希望二位能消消气,正确的对待这个学术问题,无论如何,科学的发展都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追求目标。——争吵不解决问题,他只会使真理淹死在口水之中。
Dec
03
2007
对于肖志军事件,本人的看法是:这又是媒体报道失实引发的一场闹剧。
以下是网上对此事件的概要:
11月20日,湖南籍孕妇李丽云,怀孕9个月,因咳嗽、发热10天前去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就医,被告知病情严重,须去大医院治疗。
11月21日,14时50分,李丽云和其丈夫肖志军一起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因病情严重,医院建议剖宫产,但肖志军拒绝签字,并写下“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字样,手术没有进行。19时25分,李丽云死亡。
11月22日,肖志军先后多次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并向到场媒体宣称:“医院不给治啊,不给用药啊!”
11月23日,李丽云母亲来到北京,称:女儿三年前离家出走,不知已结婚的消息。对于肖志军“只想杀了他”。
11月24日,李丽云母亲写了一份起诉肖志军和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起诉书。
11月25日,肖志军首次认错:“这两天我一直在想,毕竟是人命呀,我不签字,人死了,我还是有责任的!”
11月26日,李丽云父亲赶到北京,认为女儿的死主要责任是医院,肖志军只是导火索。准备起诉医院和肖志军。
腾讯网当天就建立了一个大板块,方便网民讨论此事件。腾讯网上的投票结果:认为医院有责任的1/5,认为死者丈夫有责任的4/5。之后几乎所有大网站对此都有评论。在电视中也有大肆报道,开始全国性的大讨论。
在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假设下面的事实成立:
1.该手术是挽救生命的必要关键手术,但该手术具有危险性
2.该病人没有决策能力,但有意识健全家属在场
3.该决策人不信任医院,认为只是“感冒”
4.医院在此事件中尽到了告知的责任
5.该决策人主动拒绝手术
这是一般媒体报道的大体内容。各个媒体之间有出入,但是基本没有什么原则性的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断定,医院基本没有责任。当时很多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义务。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手术具有危险性,医院怎么可能擅自决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实际上世界各国在此问题上基本一致)医院在1、2两条成立的情况下,必须将手术的决定权留给病人家属。这是对人权尊重的做法。另外如果我们参考国外,在美国的某些州,存在一种合法的称为DNR的协议,即“拒绝抢救协议”。病人如果签署该协议,那么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病人进行抢救。这也就是消极的“安乐死”协议——该协议是很难签署的,要求超多,因为这个协议原则上否认了任何将来可能发生的明确能够拯救病人的情况,只有在有绝对把握该病人没有医治可能性时,才能签署——这反映了对人权的尊重。显然不具有危险性并且痛苦小的手术是不用签此书的(另外在国外几乎所有化验都要签署同意书,这主要出于病人隐私权保护的考虑)。这一点恐怕毋庸置疑,但对于此“决策人”,我想过一段时间恐怕民众就会明白事情应该是什么样的了。当时在网上的报道中的主要焦点是:第一,肖志军的想法到底是什么,才造成他据签的结果;第二,医院在病人不签字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进行手术?
但是后来的发展出乎意料。
第二天,很多媒体在发出了另外两个问题:
6.该决策人担心无法生二胎而拒绝签字
7.该决策人担心无法支付医药费而拒绝签字
好了,现在就引出了另一番讨论。
由于6,那么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由于此人处于非法行为的考虑直接致使病人死亡,那么应该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如果是7成立,那么又有讨论了,一是这个男人怎么为了钱连老婆孩子的命都不要呢?二是区区一个剖腹产,为什么医院要收这么多钱?老百姓看病难啊!
第三天,就有了如下的理论:
8.该决策人似乎有意不签署同意书,故意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次敲诈医院。
支持次理论的证据就是一位在场记者的口述(这恐怕是这事件之所以产生巨大问题的重要原因)。在采访该记者时,她说:“我们把笔递给他,但是他好像握不住笔一样就是不接”“我们都说我们大伙给你医疗费,钱不是什么问题,救人要紧,但是他就是不要”“医生一说他老婆死了,他就上来说医生没有抢救等等”。这样以来,事情的矛头基本就是完全指向这个男人了。如果他的目的真是如此,那么他几乎就是“谋杀”加上“诈骗”了。
同日,媒体又宣布,这两个人,根本没有结婚。此人又说,他没有结婚,他怕担责任。这就是:
9.该“决策人”实属谎冒,其实是“准家属”,。
10.该“准家属”为了不承担某种责任而拒签同意书,导致病人死亡
事情变得更乱了。我当时有一个疑问:他到底是在避免承担什么责任呢?真的就只是如此的愚昧吗,连什么是他要承担的责任都完全无概念?如果真像1所说,该手术是必要的,那么他现在拒绝手术就是“杀人”啊。这是一个疑点,恐怕当时很多有识之士都感到困惑了吧?
到此,我们顺一下思路,根据主流媒体的说法:
说法1.病人到了危急的时候,不做手术无法活命,但是做了手术也有危险
说法2.医院向“非法决策人”尽了告知的责任
说法3.“非法决策人”谎称自己为家属,拒绝医院救人
说法4.“非法决策人”在病人死亡后指责医院没有尽到救治责任 说法5.医院根据“非法决策人”的决策,不对病人进行治疗
至此,网上就已出现了无数的评论了:
有人认为是医疗体制的问题,就算病人没有同意,也应该动手术。这种想法大家不以为然。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有决策不当的责任,所以是他太愚昧、太不听劝。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是故意杀人并蓄意诈骗,因此引该负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是因为生活窘迫,不得已而为之,责任在社会福利。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就算贫困,也不能这样不负责任吧?起码是两条人命。
有人说,唉这不就是社会分化的问题吗?
这下可热闹了。不仅主流媒体,连各种非娱乐性质的杂志、网站、电视台也介入此事,在这“肖志军大潮”中分了一杯羹。
请注意,当且仅当说法1到说法5每一条都成立,这些讨论才算是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而笔者看到,一切的说法,在11月28日北京卫生局的通报中通通变成了废话。该通报明确指出:肖志军未签字并非孕妇直接死因。为什么呢?因为病人根本不是死于难产!
那病人是死于什么呢?是死于重症肺炎,尔后导致呼吸衰竭和心脏衰竭。那剖腹产是要干嘛?主要是为了救胎儿,并且减轻了病人的心脏负担。也就是说,剖腹产手术根本就不是什么“救命手术”——虽然这个手术对病人有帮助,但是病人无论是否进行该手术,都基本是回天乏术了。
我们回来看几个问题:
1. 为什么从来没有报道说孕妇要生孩子,而一直被报道说是“我们是因为感冒来的,不是要生孩子”?现在就明白了,因为孕妇来医院,真的就是因为他以为的“感冒”而来,并非生孩子。
2. 为什么他说不签字是怕负责任?什么样的责任?现在也明白了——他认为无论如何老婆都要死了,那岂不是要独自养这私生子一辈子?那这样想,他的决定和单纯的堕胎,恐怕没有实质区别。
3. 为什么大家说捐钱他也无动于衷?那就更明白了,因为根本就不是钱的问题!
之前我们的讨论,都是基于一个最简单的原则,那就是:所有报道都提到的,就是真实的。就算少数媒体报道了有关肖志军的涉嫌诈骗的问题,无论这些是否真实,也依然不牵扯大家所讨论大部分的问题——而其中的绝大部分,矛头直指肖志军本人,或对社会制度的进行指责。
而现在,北京卫生局澄清了一切!那大家不久白忙活了?
果然,不出所料,大家认为北京卫生局的通报是造假!
似乎就是说,北京卫生局造假的可能性,比媒体还要大!
——大家注意:北京市卫生局的通报根本不是什么免责声明,他们本来就没有责任;他们是在告诉大众:这个医疗事件中,要告他们的肖志军也没有直接责任!
我想这样大家就明白了吧,这是什么级别的一个闹剧:
1. 病人李丽云本无救治可能,但是其准丈夫肖志军不愿做单身父亲,因此不想救这个还没出生的胎儿。
2. 在危急己情况下,某记者私自认定他是因为钱的问题不想救他老婆。于是大家给他“解决问题”,可他却不接受,可是以他的口才以及心情,恐怕难以跟人解释这件事有多复杂吧——不手术,大人小孩都会死;手术,小孩有一点点可能会活,而大人也只有微弱的生存率提升,而他要独自照顾这个孩子一生,以及负担一个死者的几千元手术费用。
3. 没有人考虑他等待妻子和孩子死亡的心理状态。
4. “不给用药啊”,恐怕是媒体断章取义——如果他这样说,那他却是不对——但是这不妨碍此事件中他无责任的事实的成立。根据他当时的状态,恐怕也不必成为讨论的重点。
5. 媒体又抓到了一个机会,大肆批判万恶的社会制度,万恶的医疗制度。
6. 网民又抓到了一个骂街的机会。
于是,便有了这几天的这些闹剧般讨论。经过媒体的渲染,我们看到了一边倒的局面。肖志军本人到的人品如何,我们无从判断。但是这件事情的伤害,恐怕非一般人所能承受。我想起了著名的美国电影《Mad City》。这到底是谁更悲哀?
Dec
01
2007
中科院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指定的编译原理课程参考书是1989年12月第一版的,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编译原理》一书,作者为陈意云。在第一版的前言中说,“本书是根据国外的一些专著和论文编写的,它不仅包含了最经典、最广泛应用的基本编译技术,还反映了直至80年代的一些重要的新成果,这是本书区别于其他有关这方面的著作的显著特点。”
但是其所谓“根据国外的一些专著和论文编写的”,其实是整章照抄编译原理学科的最著名著作,被称为“龙书”的Compiler: Principles, Techniques and Tools(编译器:原理、技巧和工具)。该书出版于1986年,作者Alfred V. Aho、Jeffery D. Ullman和Ravi Sethi。
该书无论是书中的几乎所有的示例、图表甚至几乎所有的文字都是翻译自此书。该书除原书第二章被删节掉外,几乎所有都是原书的直接抄袭或者节选。陈书第10章和第11章并非参照龙书,所写的是龙书所未涉及的内容。
下面把第二章摘抄一小部分,请各位了解我所谓“整章照抄”是什么意思:
第二章 词法分析
开篇:
陈书:构造词法分析器的一种简单方法是建立描述源语言记号结构的图。然后手工翻译这种图成为识别记号的程序。这种方法可以产生高效的词法分析器。
实现词法分析器的技术也可以用于其他方面,如查询语言和情报检索系统……(以下所有内容为抄袭)
龙书:This chapter deals with techniques for specifying and implementing lexical analyzers. A simple way to build a lexical analyzer is to construct a diagram that illustrates the structure of the tokens of the source language, and then to hand-translate the structure of the diagram into a program for finding tokens. Efficient lexical analyzers can be produced in this manner.(本章讨论特定实现词法分析器的实现技巧,构造词法分析器的一种简单方法是构建描述源语言记号结构的图表。然后将此图表的结构手工翻译成用以识别记号的程序。这种方法可以产生高效的词法分析器。)
The techniques used to implement lexical analyzers can also be applied to other areas such as query languages and information retrieval system. …(实现词法分析器的技术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例如查询语言中和信息(陈书把information 翻译成“情报”)检索系统)
紧接着:
陈书:词法分析是编译的第一阶段,它主要任务是读输入字符流,产生于语法分析的记号序列。概括于图2.1(图表为抄袭)中的相互作用一般是通过把词法分析其作为语法分析器的一个子程序来实现的。(以下此节所有内容为抄袭)
龙书:The lexical analyzer is the first phase of a compiler. It’s main task is to read the input characters and produce as output a sequence of tokens that the parser uses for syntax analysis.This interaction, summarized schematically in Fig 3.1, is commonly implemented by making the lexical analyzer be a subroutine or a coroutine of the parser.(词法分析器是编译器的第一个部分,它主要任务是读输入字符并产生于语法分析器的记号序列。这个交互作用,示意性地概括为图3.1。通常用构造一个作为子例程或协例程的词法分析器的方法来实现。)
紧接着:2.1.1分离词法分析器的理由,龙书为Issues in Lexical Analysis(词法分析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内容却一摸一样。之后所有节、示例均来自龙书。
另外,陈书还有翻译的问题。由于其对原书进行了删节,因此常常因为思维不连贯而影响理解。例如第四章第三节 L属性定义,第一句:“当在分析过程中进行翻译时,属性的计算次序受分析方法所限定的分析树节点建立次序的约束”这句话何其奇妙!本人读了三遍终于读懂:当在分析过程中进行翻译时,属性的计算次序(((受分析方法所限定)的分析树)(的)节点)(的)建立次序)的约束。原书中是这样描述的:When translation takes place during parsing, the order of evaluation of attributes is linked to the order in which nodes of a parse tree are “created” by the parsing method.可以翻译为:在分析的翻译过程发生时,属性的产生次序与节点的次序相关(linked不是“约束”),而节点的次序决定于分析过程(这个词有“方法”的意思,但是此处指的是之前的建立语法树的“过程”,而非建立语法树的方法。虽然“过程”一词在牵扯到对象时可以叫做“方法”,但此处显然不妥)“创建”的分析树。
陈书抄袭的数章,这里不能穷尽。请各位亲身体会两本书的异同。
附:陈意云个人主页:http://staff2.ustc.edu.cn/~yiyun/
其中称该书为“安徽省图书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