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03 2007
肖志军:闹剧的受害者
对于肖志军事件,本人的看法是:这又是媒体报道失实引发的一场闹剧。
以下是网上对此事件的概要:
11月20日,湖南籍孕妇李丽云,怀孕9个月,因咳嗽、发热10天前去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就医,被告知病情严重,须去大医院治疗。
11月21日,14时50分,李丽云和其丈夫肖志军一起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因病情严重,医院建议剖宫产,但肖志军拒绝签字,并写下“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字样,手术没有进行。19时25分,李丽云死亡。
11月22日,肖志军先后多次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并向到场媒体宣称:“医院不给治啊,不给用药啊!”
11月23日,李丽云母亲来到北京,称:女儿三年前离家出走,不知已结婚的消息。对于肖志军“只想杀了他”。
11月24日,李丽云母亲写了一份起诉肖志军和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起诉书。
11月25日,肖志军首次认错:“这两天我一直在想,毕竟是人命呀,我不签字,人死了,我还是有责任的!”
11月26日,李丽云父亲赶到北京,认为女儿的死主要责任是医院,肖志军只是导火索。准备起诉医院和肖志军。
腾讯网当天就建立了一个大板块,方便网民讨论此事件。腾讯网上的投票结果:认为医院有责任的1/5,认为死者丈夫有责任的4/5。之后几乎所有大网站对此都有评论。在电视中也有大肆报道,开始全国性的大讨论。
在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假设下面的事实成立:
1.该手术是挽救生命的必要关键手术,但该手术具有危险性
2.该病人没有决策能力,但有意识健全家属在场
3.该决策人不信任医院,认为只是“感冒”
4.医院在此事件中尽到了告知的责任
5.该决策人主动拒绝手术
这是一般媒体报道的大体内容。各个媒体之间有出入,但是基本没有什么原则性的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断定,医院基本没有责任。当时很多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义务。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手术具有危险性,医院怎么可能擅自决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实际上世界各国在此问题上基本一致)医院在1、2两条成立的情况下,必须将手术的决定权留给病人家属。这是对人权尊重的做法。另外如果我们参考国外,在美国的某些州,存在一种合法的称为DNR的协议,即“拒绝抢救协议”。病人如果签署该协议,那么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病人进行抢救。这也就是消极的“安乐死”协议——该协议是很难签署的,要求超多,因为这个协议原则上否认了任何将来可能发生的明确能够拯救病人的情况,只有在有绝对把握该病人没有医治可能性时,才能签署——这反映了对人权的尊重。显然不具有危险性并且痛苦小的手术是不用签此书的(另外在国外几乎所有化验都要签署同意书,这主要出于病人隐私权保护的考虑)。这一点恐怕毋庸置疑,但对于此“决策人”,我想过一段时间恐怕民众就会明白事情应该是什么样的了。当时在网上的报道中的主要焦点是:第一,肖志军的想法到底是什么,才造成他据签的结果;第二,医院在病人不签字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进行手术?
但是后来的发展出乎意料。
第二天,很多媒体在发出了另外两个问题:
6.该决策人担心无法生二胎而拒绝签字
7.该决策人担心无法支付医药费而拒绝签字
好了,现在就引出了另一番讨论。
由于6,那么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由于此人处于非法行为的考虑直接致使病人死亡,那么应该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如果是7成立,那么又有讨论了,一是这个男人怎么为了钱连老婆孩子的命都不要呢?二是区区一个剖腹产,为什么医院要收这么多钱?老百姓看病难啊!
第三天,就有了如下的理论:
8.该决策人似乎有意不签署同意书,故意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次敲诈医院。
支持次理论的证据就是一位在场记者的口述(这恐怕是这事件之所以产生巨大问题的重要原因)。在采访该记者时,她说:“我们把笔递给他,但是他好像握不住笔一样就是不接”“我们都说我们大伙给你医疗费,钱不是什么问题,救人要紧,但是他就是不要”“医生一说他老婆死了,他就上来说医生没有抢救等等”。这样以来,事情的矛头基本就是完全指向这个男人了。如果他的目的真是如此,那么他几乎就是“谋杀”加上“诈骗”了。
同日,媒体又宣布,这两个人,根本没有结婚。此人又说,他没有结婚,他怕担责任。这就是:
9.该“决策人”实属谎冒,其实是“准家属”,。
10.该“准家属”为了不承担某种责任而拒签同意书,导致病人死亡
事情变得更乱了。我当时有一个疑问:他到底是在避免承担什么责任呢?真的就只是如此的愚昧吗,连什么是他要承担的责任都完全无概念?如果真像1所说,该手术是必要的,那么他现在拒绝手术就是“杀人”啊。这是一个疑点,恐怕当时很多有识之士都感到困惑了吧?
到此,我们顺一下思路,根据主流媒体的说法:
说法1.病人到了危急的时候,不做手术无法活命,但是做了手术也有危险
说法2.医院向“非法决策人”尽了告知的责任
说法3.“非法决策人”谎称自己为家属,拒绝医院救人
说法4.“非法决策人”在病人死亡后指责医院没有尽到救治责任 说法5.医院根据“非法决策人”的决策,不对病人进行治疗
至此,网上就已出现了无数的评论了:
有人认为是医疗体制的问题,就算病人没有同意,也应该动手术。这种想法大家不以为然。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有决策不当的责任,所以是他太愚昧、太不听劝。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是故意杀人并蓄意诈骗,因此引该负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是因为生活窘迫,不得已而为之,责任在社会福利。
有人认为该“非法决策人”就算贫困,也不能这样不负责任吧?起码是两条人命。
有人说,唉这不就是社会分化的问题吗?
这下可热闹了。不仅主流媒体,连各种非娱乐性质的杂志、网站、电视台也介入此事,在这“肖志军大潮”中分了一杯羹。
请注意,当且仅当说法1到说法5每一条都成立,这些讨论才算是关于这个事件的讨论。而笔者看到,一切的说法,在11月28日北京卫生局的通报中通通变成了废话。该通报明确指出:肖志军未签字并非孕妇直接死因。为什么呢?因为病人根本不是死于难产!
那病人是死于什么呢?是死于重症肺炎,尔后导致呼吸衰竭和心脏衰竭。那剖腹产是要干嘛?主要是为了救胎儿,并且减轻了病人的心脏负担。也就是说,剖腹产手术根本就不是什么“救命手术”——虽然这个手术对病人有帮助,但是病人无论是否进行该手术,都基本是回天乏术了。
我们回来看几个问题:
1. 为什么从来没有报道说孕妇要生孩子,而一直被报道说是“我们是因为感冒来的,不是要生孩子”?现在就明白了,因为孕妇来医院,真的就是因为他以为的“感冒”而来,并非生孩子。
2. 为什么他说不签字是怕负责任?什么样的责任?现在也明白了——他认为无论如何老婆都要死了,那岂不是要独自养这私生子一辈子?那这样想,他的决定和单纯的堕胎,恐怕没有实质区别。
3. 为什么大家说捐钱他也无动于衷?那就更明白了,因为根本就不是钱的问题!
之前我们的讨论,都是基于一个最简单的原则,那就是:所有报道都提到的,就是真实的。就算少数媒体报道了有关肖志军的涉嫌诈骗的问题,无论这些是否真实,也依然不牵扯大家所讨论大部分的问题——而其中的绝大部分,矛头直指肖志军本人,或对社会制度的进行指责。
而现在,北京卫生局澄清了一切!那大家不久白忙活了?
果然,不出所料,大家认为北京卫生局的通报是造假!
似乎就是说,北京卫生局造假的可能性,比媒体还要大!
——大家注意:北京市卫生局的通报根本不是什么免责声明,他们本来就没有责任;他们是在告诉大众:这个医疗事件中,要告他们的肖志军也没有直接责任!
我想这样大家就明白了吧,这是什么级别的一个闹剧:
1. 病人李丽云本无救治可能,但是其准丈夫肖志军不愿做单身父亲,因此不想救这个还没出生的胎儿。
2. 在危急己情况下,某记者私自认定他是因为钱的问题不想救他老婆。于是大家给他“解决问题”,可他却不接受,可是以他的口才以及心情,恐怕难以跟人解释这件事有多复杂吧——不手术,大人小孩都会死;手术,小孩有一点点可能会活,而大人也只有微弱的生存率提升,而他要独自照顾这个孩子一生,以及负担一个死者的几千元手术费用。
3. 没有人考虑他等待妻子和孩子死亡的心理状态。
4. “不给用药啊”,恐怕是媒体断章取义——如果他这样说,那他却是不对——但是这不妨碍此事件中他无责任的事实的成立。根据他当时的状态,恐怕也不必成为讨论的重点。
5. 媒体又抓到了一个机会,大肆批判万恶的社会制度,万恶的医疗制度。
6. 网民又抓到了一个骂街的机会。
于是,便有了这几天的这些闹剧般讨论。经过媒体的渲染,我们看到了一边倒的局面。肖志军本人到的人品如何,我们无从判断。但是这件事情的伤害,恐怕非一般人所能承受。我想起了著名的美国电影《Mad City》。这到底是谁更悲哀?

领导拍脑袋,他连拍什么都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