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02 2007
李丽云事件中的决策问题
在专栏文章《循证医学及其中的决策问题》中,我写到:
“医学中的决策问题,就这样同时有着主观和客观的成分。客观成分是医生通过
现存最佳证据的仔细的、明确的、斟酌的利用做出的诊断,而主观的成分是病人
在看到诊断结果和可能治疗方案后根据自己的主观价值标准做出的价值判断。一
般性的决策理论,包括决策人可能采取的行动、每种行动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
不同后果发生的概率以及每种后果在经过决策人价值标准衡量后得出的效益。一
个正确的决策,就是选定能够给决策人带来最大期望效益的行动。这一点,在医
学上是同样适用的。医学上关于治疗方案的最终决策人,应该是病人自己。医生
应起的作用,是决策支持,包括确定可能的行动路线、可能的后果集乃至不同后
果发生的概率,并把这些信息告诉病人,与病人一起确定病人的价值标准,并根
据这标准评估不同行动路线给病人带来的期望效益,最后协助病人做出选择。医
生不应该做的,是越俎代庖,不问病人的主观价值标准,替病人做出最终的决策。”
我想强调其中的两点:
1.医学上关于治疗方案的最终决策人,应该是病人自己。
2.医生不应该做的,是越俎代庖,不问病人的主观价值标准,替病人做出最终的
决策。
在以上两点中,我有个假设,那就是病人神志是清醒的,能不含糊地表达自己的
意愿。当病人神志已经不清时,如果它(以下用它代表她或他)没有任何亲人陪
伴,也无法得知和联系它的亲人,一个健全和人道的法律体制应允许司法或行政
人员决定救治病人。如果病人已经神志不清,但在昏迷前已经毫无异议地授权第
三方,或者虽没授权但有亲人在场或可以联系上亲人时,决策人应该是它授权的
人或亲人。
一言以蔽之,除非病人是突然从石头缝里蹦出来并昏迷着,非亲非受权人(包括
医生)最好别在那里自作多情,搞什么人文关怀,替病人做决策。
这,才是真正的对人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人权。这,才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李丽云事件中,在她昏迷后,她的准丈夫肖志军得到并行使了决策权。他拒绝了
医生们给他的决策建议。后果是李丽云的死亡。你可以骂肖志军愚昧无知、不可
救药,在道德上卖力气地谴责他,但并不能挑战和撼动他合法的决策权。医院方
面在这件事情上并没做错什么。他们尽到了做为医学决策支持人的责任。面对肖
志军,医生们就像一群称职甚至优秀的参谋,把一个个好方案推荐给了一个愚昧
透顶、完全不称职的司令官,然后全部被否。
但,一个愚昧的决策人,还是决策人。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人们要学会珍惜使用自己宝贵的决策权(也叫自由),并
勇于承担自己决定的后果——好的当然归自己,坏的也要揽怀中。李丽云的悲惨
结局,是她自己和肖志军一个个错误决策的后果。我们可以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气),但我们无权替他们做决定。
一些感性有余、理性不足的人,大概要骂我冷血了。
6 Responses to “李丽云事件中的决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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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太簇兄的观点.
对嘛,反过来说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医院根本无权在治疗与不治疗之间进行蛮横的抉择,否则才是侵犯人权,这个是不容置疑的。当时网上1/5的人认为医院有责任,我就觉得很不解——医院尽到了医疗的责任,尽到了通知家属让家属了解的责任。那医院何罪之有?——剖腹产不是必要手术,因为患者病未非于难产,而是死于重症肺炎以及之后引发的急性心衰。剖腹产基本无法帮助孕妇,只能救孩子,这是大部分人都忽略的。
但是现在想想问题还有两个:第一,医院是否确定肖志军就是合法的决策人?这个“准丈夫”是否有决定“准妻子”治疗方法的权利?第二,就算“准丈夫”是合法决策人,医院向派出所民警确认两人夫妻关系,这个做法是否妥当?比如说这名男子胁迫这名女子,这种可能性是否已经排除?这两个问题恐怕事关重大。
当然,这是指如果这个治疗有效的情况。而在这个案件中,既然剖腹产不是必要手术,只能挽救胎儿的生命,因此双方自然对医疗的结果都不应负责任。所谓“丈夫拒签导致孕妇死亡”的说法是失实报道而已。
+100
小中见大。怎么个见法?
完全支持太簇。
院方自作多情,就是侵犯了“天赋”的人权。西风已不止一次站在反人权的立场和网友辩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