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04 200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严密逻辑
风独自凉网友,在诠释法律常识和逻辑上,很需要恶补一下。我这里“自作多
情”地免费为西风独自凉网友上一堂逻辑课,用的工具是比语文要严谨得多、
不易忽悠的计算机编程语言。
拿被西风独自凉网友当尚方宝剑到处乱挥乱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条为例,让我们看看逻辑理性的力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
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
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
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
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计算机编程语言赝码表达:
if (能够取得患者意见){
if (患者同意){
if (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 else {
啥也不能做;
}
} else {
啥也不能做;
}
} else {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if (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if
(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 else {
啥也不能做;
}
} else
{//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if
(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 else {
啥也不能做;
}
}
}
第三十三条的编写者(们)是称职的,逻辑严密,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涵盖了。
其中被西风独自凉网友挑出来大做文章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不过
相当于计算机程序中大包大揽的“else”,目的是让逻辑完备,不至令人有不
知所措的时候。
最后再次“自作多情”地送西风独自凉网友一句话:没有或严重缺乏理性的激
情,是盲目的激情,是坚持下去会害人害己的激情。
我对绝大部分文人持不屑的态度。在少数我不是很不屑的文人里,钱钟书说过
这样一番令我很屑的话:“上帝要惩罚人类,有时来一个荒年,有时来一次瘟
疫或战争,有时产生一个道德家,抱有高尚得一般人实现不了的理想,伴随着
和他的理想成正比例的自信心和煽动力,融合成不自觉的骄傲。”
8 Responses to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严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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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叫理性
这个是逻辑完备的问题吗?家属在场和家属不在场本身就是完备的啊,难道还会有家属既在场也不在场的灵异情况?所以何来其他特殊情况?
既然把患者同意不同意考虑了,家属在场不在场考虑了,我认为已经没有什么是所谓特殊情况了。若非要考虑到“完备”的话,这个其他特殊情况应该另起一个分句啊,而不是跟在家属不在场的那个逗号之后,应该是不管患者同意不同意,不管家属签字不签字之外的所有的特殊情况(否则患者同意不同意也不完备啊,应该也是分为患者同意、患者不同意或者特殊情况这样三者),但由于所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和家属不在场的处理方式一样,都将是交给医疗机构负责人来决定,所以在行文上才不专门另起一个分句。我认为这个特殊情况的用词就是个含糊的概念,整个句子又哪来的所谓严密性呢,就看具体情况下怎么个具体解读了。
我看到西方独自凉在某篇文章中是这样理解的,肖某做为家属或者关系人,虽然在场,但是其当时据说精神崩溃,已经相当于不在场,这算是特殊情况吧;西方独自凉的另外一种辩辞是这样的:如上的都是指一般手术情况,碰上此案般命在旦夕的危急时刻,而且碰上肖某这种据说是准精神病反应的情况,应该算是所谓的“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了,否则到底什么是特殊情况呢?谁能举个例子出来吗?西方独自凉的解读是有其道理的啊,恐怕并非是盲目的激情吧!
我觉得西方独自凉的这个解读逻辑的伪代码是这样的:
if(符合一般情况)
{
…
若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则[交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处理]
…
}
else//即特殊情况
{
[交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处理]
}
西风网友看得懂计算机语言吗?:|0|
从过去人与人之间直接肉搏式的斗争进化为人与人之间思想观点的交锋,那才是进步,回首过去的那种肉搏式斗争是多么愚蠢。
还是计算机语言好啊。计算机语言保证了语义无歧义理解的可能。
# zeroyearon 04 Dec 2007 at 3:31 pm
这个是逻辑完备的问题吗?家属在场和家属不在场本身就是完备的啊,难道还会有家属既在场也不在场的灵异情况?所以何来其他特殊情况?
———
家属在场和不在场,就是完备的了吗?
例如下面这个情况:妈妈急症入院,只有一个儿子在场,但儿子只有10岁,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算不算”其他特殊情况”?你能要求”家属签字同意”吗?
第三大学教授徐启旺的生物波理论是否属于伪科学呢?向您请教了.徐启旺及他的生物波研究所的资料都在他的网站上:www.biotimes-lab.com 希望能给予指点
to 林子on 09 Dec 2007 at 12:27 pm
妈妈急症入院,只有一个儿子在场,但儿子只有10岁,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算不算”其他特殊情况”?
呵呵,高见啊!不过莫非孕妇子宫里的胎儿也可算条例里的家属?不过我猜想他/她很可能非常同意医生把他/她尽快剖出来的(只是玩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