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各大媒体19日新闻报道:国务院今日要求做好奶粉事件处置工作,开展奶制品行业整顿,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按原价退货,患病婴儿医治费用事后由责任企业赔付。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国务院的意思是让那些购买了杀人奶粉的消费者只按原价退货,而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双倍赔付。如果其原意不是这样,那么这条新闻纯粹多余,反而会造成误导。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签发主席令发布实施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国务院的行政文件,此时国务院何以要求消费者只按原价退货呢?难道当商品造假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消费者保障法就自动失效了?即使这样那也是全国人大(或者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而不是国务院。

 

      依法治国我们已经喊了很多年,但法律的权威至今没有建立起来,全民缺乏规则意识,法律虽说制定了不少,但起不到该起的作用,关键时候还要去靠少数人临时出台的行政命令,这样如何能够保证全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依法治国,国务院应当以身做则,率先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