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神论”当然也是一种信仰

| 12月 15th, 2007 | by zhongtiannongmin | 1 Star2 Stars3 Stars4 Stars5 Stars (3 votes, average: 5 out of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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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是指对人们对某种理论、学说、主义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信仰属于信念,是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
 
“宗教,是一种对社群所认知的主宰的崇拜和文化风俗的教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多数宗教是对超自然力量、宇宙创造者和控制者的相信或尊敬,它给人以灵魂并延续至死后的信仰体系。”
 
这是百度百科对“宗教”和“信仰”的部分解释,我不知道是否全面,但基本表达了我要表达的意思,也就是宗教无疑是一种信仰,但显然信仰不全是宗教。这两个词汇的范畴应该不一样。“出家人”质疑“刘夙”“科学精神能否挽救自杀”,而认为“无神论”不是信仰,至少我并不同意。科学精神当然不能挽救所有的自杀,不但科学精神不行,世界也没有一种这样的灵丹妙药,如果有,那么世界上就应该没有这么多的自杀。但应该相信,科学精神应该是其中一剂可以选择的良方,比如,一个人因为走夜路而受惊吓,于是感觉告诉他被鬼魂缠身,最后忧郁而染病而自杀。如果这个人具有科学精神,就不会相信鬼存在的事实,所以相信对于一个具有科学精神的人显然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喜好科学,倡导或者说追求科学精神可否当成一种思想寄托?”喜好科学能否当成一种思想寄托,我不确定,当把追求科学精神(我的理解是用科学来指导人生)当然可以当成一种思想寄托或者一种行为准则。一个人之所以极端到要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一生,自然有许多外人所不知道或不理解的想法,但我们要相信,这种想法显然不是一朝一日形成。比如上面“遇鬼”最后受惊吓而染病而自杀的假设,肯定是经过不断的强化,最后到极端(自杀)。而如果能用科学或具有科学精神,在这个悲剧的每个环节都会得到缓解或纠正,最后回归于正常。比如,任何人,在深夜遇见不明或者怪异的事情,肯定开始都会有点害怕,并根据自己的常识去做出解释,相信鬼的,认为是鬼,无神论者肯定不会往鬼身上扯,所以也不会有鬼魂附身的猜想。即便后来恰巧都因此而重病,相信鬼着愈发相信是鬼,而去求神拜佛解决问题,而不相信鬼的却会去寻医问药而解决问题。有这样一种精神,他会积极并科学的去生活。即便遇到科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也不会太悲伤。
 
情感和信仰都是不理性的吗?不尽然,我承认比如有时候爱上一个人是不需要理由的,但伦理道德准则会告诉你亲哥哥爱上亲妹妹是不允许的;但科学还会告诉你为什么这种爱是不应该发生的,并告诉你有什么机制来防止这种爱发生,尽管有时候这种事实难免冷酷,但这却是理性的。人难免郁闷,难免伤心,难免妒忌,如果郁闷能解决问题,那就郁闷吧,如果不能,那为什么不高兴呢?这是我常常用来劝慰别人的话,也是我用以指导自己人生的准则,或许没有必要把它上升到信仰的高度,但请相信,我是无神论者,但绝对不是没有信仰。
 
诚然,要形成这种科学的人生观,不是一朝一夕的,遇见不能解释的现象,用鬼怪去解释显然比用科学去解释更容易,尽管那常常不是事实。这也是为什么宗教,或者其它歪理邪说比科学更普及的原因。宗教或者歪理邪说只要你相信,不需要理由,科学,我相信或者不相信,却需要信服的理由!
  1. 10 Responses to ““无神论”当然也是一种信仰”

  2. [1] By 老毛 on Dec 15, 2007 | Reply

    有道理,哈哈
    好文

  3. [2] By fangfeidian on Dec 16, 2007 | Reply

    无神论只是一种常识,与信仰无关

  4. [3] By zeroyear on Dec 16, 2007 | Reply

    “情感和信仰都是不理性的吗?不尽然,我承认比如有时候爱上一个人是不需要理由的,但伦理道德准则会告诉你亲哥哥爱上亲妹妹是不允许的;但科学还会告诉你为什么这种爱是不应该发生的,并告诉你有什么机制来防止这种爱发生,尽管有时候这种事实难免冷酷,但这却是理性的。”

    哈哈,总有些人拿爱情说事,其实爱上一个人恰恰是有理由的,只是未必知道理由,知道了也未必要说出来(以免煞风景)。或者说,爱上一个人当然是有理由的,但不必刻意去寻找理由,更不必额外的添加理由。
    亲兄妹倘若自小就生活在一个健康的家庭,不大可能出现所谓相爱,亲情与爱情的界限相当地清晰。兄妹乱伦当然很可能出现,但兄妹乱伦不是相爱,因为这是在亲情的框架下而不是在爱情的框架下。而倘若是自小失散的亲兄妹,重逢后相爱了和发生了性关系了又能怎样呢,只要知道真相后不冒风险生下后代,作为特殊情况,就可以不必理会那些针对一般情况的伦理限制。能够把相互关联的情、爱、性和生育,清晰地分离开看待,并尽量去遵守而不是无端挑战其中的规律,这就是理性。

  5. [4] By Stephen.Li on Dec 21, 2007 | Reply

    简单地对3楼的言论感到恶心。

    无论怎样,乱伦是可耻的。按3楼所假设的情况,当事人若果知道对方身份后,有正常行为判断能力的人,不是应该终止这种交往状态吗?

    而维持状态就叫理性?

    什么是理性行为呢?

  6. [5] By zeroyear on Dec 22, 2007 | Reply

    to [4] By Stephen.Li on Dec 21, 2007

    自小失散的亲兄妹相爱,除了为传统的伦理观念所不容之外,除了不要生下后代为好,究竟有什么地方和普通男女相爱不同,这当然违背你所谓的“正常行为”,但这“正常行为”正是值得争论的地方,你当然可以坚持“无论怎样,乱伦是可耻的”,我尊重你的观点,甚至尊重你的“感到恶心”,但你不能以此来抨击为“不正常行为”和“可耻的”,否则不是争论,而是攻击。再者,我文字中已经说明,是“作为特殊情况”,是“可以不必理会”,我并非说这种情况下亲兄妹一定要坚持,而是说可以选择,你恰恰也可以反问你自己,是终止还是坚持?这种反问才是理性。

  7. [6] By Stephen.Li on Dec 26, 2007 | Reply

    “但你不能以此来抨击为“不正常行为”和“可耻的”,否则不是争论,而是攻击。”

    第一,我没有这样说过,这是你自己引申。我的观点只是简单地认为“无论怎样,乱伦是可耻的。”

    关键点在于,按你这种情况,做出继续生活在一起,不生育的兄妹决择,是一种“正常、理智,不违反伦理”的行为吗?

    我是秉承主流观点的,由此,我现在不需要证明,而你是反主流观点的,本来应该需要多点思辨和证据才有资格反击主流社会,但你没有——

    你有没有考虑到,你设想的情景,剥夺了当事双方(亲友,尤其父母)的其他正当权利?——本来他们可以有更好选择的。

    这种不顾对方利益,靠男女双方激素,只为个人“破除”万难“得到”对方,就叫做理智?

    所以,我不认同“你恰恰也可以反问你自己……”就是一种理智行为,这很单薄,理智还需会做出恰当、对双方未来有利,否定错的勇气和肯定对的毅力,这一切的一切,总的来说才是理智。

    我其实不太尊重你的观点,因为这本来就让我感觉恶心,我只尊重你有提出假证问题的自由。

  8. [7] By zeroyear on Dec 26, 2007 | Reply

    to Stephen.Li on Dec 26, 2007
    首先,你承不承认,做为特殊情况的所谓的“万难”正是部分地源于你的据说是因为“秉承主流观点”而“不需要证明”的“感到恶心”的这种“理智”?其次,争论问题要先看看前提,我假设的是自小失散事先不知道是亲兄妹,却发生了相爱的事实,相爱已经发生,是针对这种情况,而不是去无端鼓励亲兄妹相爱。既然发生了,做为特殊情况,需要的是做出选择,谁也剥夺不了所谓“当事双方的其他的正当权利”,应该由他们自己选择,恰恰是你扛着“理智”的旗号企图剥夺他们所谓“不顾对方利益,靠男女双方激素”的这种选择。这个所谓“对方利益”不是你说了算,如何“对双方未来有利”也不是你说了算,顾不顾是别人的自由,他们要不要因为是否要孩子而有所考虑更不是你说了算,你有本事就让他们自小别失散,失散了也让他们别相爱上,而不是失散了相爱了之后再来强行以所谓理智的主流的伦理道德名义来拆散。再者,我已经很明确说明了所谓“反击主流社会”的观点,即自小失散却意外相爱的兄妹相爱,无大异于普通男女相爱,做为特殊情况,大可不必以乱伦的“罪名”可耻之拆散之,这才是理性,我没有必要折腾更多的所谓“思辨和证据”。

  9. [8] By Stephen.Li on Dec 26, 2007 | Reply

    “首先,你承不承认,做为特殊情况的所谓的‘万难’正是部分地源于你的据说是因为“秉承主流观点”而‘不需要证明’的‘感到恶心’的这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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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承认,因为当非主流观点要挑战主流观点,原本就需要更多证据。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这才是理性彰显的前提,要不什么都能随便推翻,岂不陷入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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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是题外话,回到你这个假设,我觉得你后面的辩驳有点糊搞,打横来说了,既然你如此强调你的假设,我不妨用归谬法来驳你。

    按你说“兄妹恋”(你假设的那种情况)可接受的原则仅是只要不生育出后代,是不是?如果不是的话,我们之间辩论有点模糊,请向我说明你接受这种“恋爱”基础。

    按你这样的原则,那失散多年的父女、失散多年的母子,有了你那种“爱情”,那他们之间的恋爱,可以接受了?——如果双方不是为了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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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扯一句关于我本人的题外话,我在4楼感到毛骨耸然的是,按你这种逻辑,我想到的是我现在所说的父女、母子情况,这才是我真正感到恶心所在。向你坦白,可能受电视剧和某些新闻报道,我对“兄妹恋”(你假设的)还有点...(All)
  10. [9] By zeroyear on Dec 26, 2007 | Reply

    to Stephen.Li on Dec 26, 2007
    1,你不承认,那我就搞不懂了,如果不受你这种“理性”的歧视,以及带这种歧视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和道德规定,还能有什么“万难”阻止他们结合?
    2,基础就是,首先不要是在亲情框架下的关系,其次是做为特殊情况对待。至于亲情框架下的乱伦,也就是说一开始就知道对方身份,对此我未必就说反对,我只是不发表观点。
    3,提到父女和母子乱伦,必然想起俄狄浦斯。我们通常把俄狄浦斯情结称为恋母情结,其实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俄狄浦斯事先并不知道他娶了自己的母亲,俄狄浦斯更好符合你“引申”出来的情况,那我就回答你,在我看来这就是符合2中的“恋爱”基础的,除了“理性”的歧视(包括自我歧视)外,没有什么真正不可接受的天然障碍。
    4,某些人某些时候的情爱性的分离,与某些人某些时候把情爱性集于一个人身上来“升华”,两者不矛盾,而且我也主张追寻情爱性的集成(自小失散的兄妹乱伦也不违背情爱性的集成),只是这不是反对情爱性分离的依据,但你尽请保持你的价值观。
    5,不折腾更多,是因为我觉得已经足以说清问题。

  11. [10] By zhongtiannongmin on Dec 27, 2007 | Reply

    恩,谢谢大家的讨论,不过这都超出了我的知识范围,所以无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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